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和衔接问题探讨
2017-01-20刘颖
摘 要 婚姻法和物权法都是我国的法律,它们是在不同的时期在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下颁布实施的。对于这两部法律来说,它们在财产关系上的分工是很明确的,但是也存在着相互重叠的内容,所以如何确保两部法律能在运用的过程中更好地进行衔接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这两部法律的关系应在理论上弄清楚,以便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避免出现冲突,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关键词 婚姻法 物权法 民事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刘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19
自我国的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人们发现它与现行的婚姻法存在不少重叠的部分,所以出现了法律上适用困难的情况。在财产关系上,婚姻法和物权法各自都有自己的明确分工,对于物权法来说它涉及到很庞大的物权关系,虽然包括了物主体在内的各种共有财产关系,但是对于婚姻法中所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它是不可以代替的,所以这两部法律不可以出现冲突,否则无法确保其执行。在婚姻法和物权法中容易出现重叠的内容是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但是这部分内容又不能明确将其界限划分出来,很多案件在实践中确实是存在重叠的,加上两部法律的先后实施,人们难以找到适合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人们对这两部法律也存在不同的建议和看法,有人理解这两部法律的关系问题,有人难以理解这两部法律该如何相互适用。所以,应该对这两部法律的关系和适用的衔接问题应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关系
(一)婚姻法和物权法
婚姻法和物权法都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表1所示。物权法主要是针对财产权的归属和静态保护的财产关系,涉及到债的关系时主要是财产的动态流动,在民法财产关系调整中,物权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婚姻法主要用于调整男女主体间的身份关系,这其中就包括财产关系,所以它所涉及到的是夫妻双方和家庭内部间的财产所有权问题,涉及到债务问题时主要指家庭外部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家庭债务。而家庭内部的有债财务关系指的是未履行自己相应身份需要担负的法定义务,比如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这包括婚前和婚后,如果这一义务没有履行就会涉及到双方债情请求权问题等。所以,对于婚姻法和物权法来说,在静态财产关系上可能会存在相互重叠。
表1
(二)婚姻法和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对于物权法来说,它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利用物和物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它主要用来保护国家、集体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而我国的婚姻法主要是用来维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它用来处理男女双方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各种财产和人身关系。物权法是因为物而产生的各种关系,而婚姻法是因为人和人而产生的各种关系,所以物权法涉及到的人属于权利人,而婚姻法涉及的人属于自然人,所以两部法律在法律性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三)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分工
对于婚姻法和物权法来说,它们所涉及到的财产关系有着明确的分工。物权法主要保护私人物权,所以一般会涉及到家庭关系相关的物权的利用、归属及保护。但是具体的保护内容又体现在了婚姻法中,婚姻法对家庭内部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规定,所以在两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应将其分开适用。
二、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一)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分工不同,各自适用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可以用婚姻法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使用物权法来解决,可以用物权法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使用婚姻法。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了其中一方的名下,就不应该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方经过依法登记,拥有了该房产的物权。而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进行相关的处理,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没有明确的约定,也不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应当按照婚姻法的固定,依法认定其归夫妻双方所共有。
(二)对于一些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出的问题
比如对共有物的管理和分割等,因为物权法已经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婚姻法受到物权法的很大影响。还有一些是因为婚姻法和物权法衔接而导致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来处理,或是通过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但是应本着适用便利的原则。比如,对于家庭身份关系问题的解决,因为该问题涉及到的是家庭内部关系问题,所以可以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解决;对于一些不涉及到家庭关系的问题,可以用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来明确。
(三)家庭财产问题
家庭财产的概念最早是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但是并未规定家庭财产的范围和涵义。之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试行的民法通则中也对财产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家庭关系而作出的。在婚姻法和物权法中并没有直接对家庭财产进行规定,物权法中规定了以家庭单位为主体的土地经营承包和家庭共有物,婚姻法中仅在规定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时涉及到了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就包括在家庭财产之内,但是关于它的规定要比家庭财产更加的清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家庭观念和家庭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一家庭中,夫妻财产、父母子女财产,虽然都是家庭共有财产,但是在使用上的职能不同,在管理共有财产和家庭债务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区别,确实有“你我”之分。如果单纯用婚姻法来处理,是很困难的,所以物权法的规定及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都是可行的。
(四)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问题
共有人在共有财产的存续期间,擅自划分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的视为无效。共有共用的性质决定了应由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在这样的处理原则之下,也需要例外保护善意第三人。夫妻共有财产在处分上具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要共同生活,共同承担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等义务,所以在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可以相互代理。但是没有明确界定其代理权界限,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所以没法用金额来界定,应根据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处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般性的原则,同时还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实践中,一般是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处分问题出现的问题较多,因为房产的价格变动较大且市值较大,同时对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在处理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未经一方允许另一方不能擅自进行处分,否则认定无效。所谓的对善意的第三人的保护,还需要判断第三人是否是真的善意,应从主观、客观两方面进行。第三人首先应该不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事先已经知道处分人的处分会损害到共同所有人的利益,这个第三人就不能算是真正的善意第三人。其次,处分需要是有偿的,是按照当时市场的正常价格进行的,如果价格比市场价格低损害到共有人的利益,那么他就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三、结语
我国的婚姻法和物权法同属于民事法律体系,它们是在不同的时间颁布的法律,在财产关系方面两者既存在明确分工,同时又存在内容重叠的情况。所以,在具体的适用中需要确保其能良好的衔接,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适用,以此来确保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杨大文、曹诗权.婚姻家庭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