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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探究

2016-12-15汤湘伦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关键词:婚姻法

摘 要 法律规则引导和影响人们的生活,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以后,社会上出现了房产的“加名热”,结婚时候无房的一方以此来规避离婚时被“扫地出门”的后果。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地研究,从而解决当前婚姻法制度下存在的夫妻财产制度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促进夫妻关系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本文通过对婚姻法中曾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研究,力争促成其重回婚姻法,以达到完善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 夫妻个人财产 转化规则 婚姻法

作者简介:汤湘伦,广西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40

一、 现存婚姻法中有关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财富逐渐增多,而缔结婚姻之后个人财产的权益如何保护,以及我国应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度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作深入研究。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制定出真正有利于婚姻和社会稳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对人们关注的夫妻房产问题采取了物权法的处理规则,明确了婚前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不发生转化,仍归一方单独所有。

一时间社会上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讨论甚嚣尘上,其实有关夫妻个人财产应否转化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这种讨论成井喷之势,甚至引发了房产的“加名”热。

在我国,结婚的时候通常是男方提供房子,女方提供车子。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结婚通常是女方搬到男方家住,一旦婚姻破裂,女方将面临被扫地出门的窘境。

事实上在我国婚姻法中曾存在过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这一规则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被废除。根据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随着婚姻关系存续年限的增加,将会逐步转化,而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上述描述中的夫妻个人财产问题,通过房产“加名”直接获得共同共有人身份和通过一定年限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制度,两者中哪一个更适合我们的婚姻生活呢?笔者认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更具有可预期性和可接受性,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而应当被采纳。

二、 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存与废

本部分笔者将试图通过对我国婚姻法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存与废的介绍,便于后文更好地论述这一制度重回婚姻法。

(一)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存在历史

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在我国的婚姻法历史上曾存在过,笔者对这一规则的存在历史进行梳理:

1993年11月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1950年《婚姻法》已有转化规则出现,其中第23条规定了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可以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了只有婚后的财产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务中婚前财产也会基于转换规则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办字[1984]第112号)第12条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自1950年至2001年被废除的一段时间中,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作为一项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婚姻法历史中是延续存在的,夫妻个人才财产转化规则在我国婚姻法上的存在具有现实基础。

(二) 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废弃

在《婚姻法》2001年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以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意味着至此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存在了几十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被废除。

三、废除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所主张的理由

笔者发现主张废除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人所持的观点大致如下:

一是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违背物权法的理论。主张废除夫妻个人财产转换规则的人认为该转化规则和市场经济提倡按劳分配为主体、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相背离,同物权法的相关原理冲突。认为其“因无物权法或者时效制度的理论依据受到多数学者的质疑”。

二是夫妻财产转化规则违反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及公平原则。

三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个人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按照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进行转化,不利于民事交易的安全。

基于以上原因,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没有将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废除,一直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引发了大面积的“加名”热现象。

四、 审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诸多废除理由

笔者现在针对这些废弃理由进行反驳,同时论述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为提出转化制度回归婚姻法提供理论支持。笔者的反驳理由如下:

(一) 针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违背物权法的理论质疑的反驳

杨晋玲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有过论述,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因此我们需要婚姻法来单独规定夫妻财产关系。所以,婚姻财产关系的相关原理也理应可以独立于物权法,其财产的运行规则应独立于物权法,而无需完全依附于物权法的规定。

杨晋玲教授还指出,司法实践早就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在身份法领域适用取得时效,这一做法也被反映在《婚姻法》中。由此看来,基于缺乏物权法或者时效制度的理论依据而否定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并无说服力。

即使现在的《婚姻法解释(三)》也存在诸多违背物权法原理的规定。显然,违背物权法原理无法成为废除在实践中一项规则的理由。

笔者认为杨晋玲教授对违反物权法的反驳有理有据,能够达到推翻主张废除者所持理由的效果,在此不再赘述。

(二) 针对转化规则违反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及公平原则质疑的反驳

从民法角度分析,主张废弃转化规则者的质疑不仅适用于转换规则,还适用于当今民法中的其他夫妻个人财产规则。他们针对转化规则所做的批判,针对任何夫妻财产制度都是存在的。所以,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不能因以上反驳而被推翻。

事实上,我国很多民商事法律规则,为了达到合理公平公正的效果,会采取违背民法理论的设计规则。民商事法律作为私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合理公平正义。应注重考虑社会效果,而不能一味地死守民法理论。而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更应该兼顾合理公平正义,考虑社会效果。

(三)针对转化规则与民事交易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质疑的反驳

在当时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下,确实会所存在的民事交易安全问题。但随着后来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完善,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好地解决。因为通过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而将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之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我们现行婚姻法里所规定的有关善意取得制度已足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并不会危及交易的安全。

《婚姻法解释(三)》的第11条中有这样的阐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在我国当前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之下,夫妻个人财产转化制度是可以规避所谓交易安全这一问题的。

五、对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其他说明

笔者还在研究中发现以下几点,以论证转化规则的合理性。

(一)符合我国的婚姻家庭习俗

笔者想重点指出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婚姻习惯应该成为我们在制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时候,不能忽视的因素。中国人民讲究“家和万事兴”,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下,随着结婚年限的延长,夫妻双方的财产趋于同化,这不仅符合中华民族的和文化,也有利于夫妻双方感情的融洽,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共有的东西越来越多,双方就会有水乳交融的感觉,这无疑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 有利于弥救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

在当前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体系下,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落得被扫地出门的窘境,而针对此现象的救济制度并不完善。

首先,这样的救济制度因为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而在实践中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现行的婚姻法制度对离婚时一方财产可以适当分给对方是承认的,这也构成我们让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的有利论证。

六、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的思考

通过前文论述,我们发现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制度重回婚姻法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其能很好地防止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因房产“加名”而引发的不良社会现象,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笔者认为在促成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一) 转化财产的范围

在我们前文讨论转化规则的时候,很多理由都是基于房产而进行的。笔者认为可转化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用于家庭住房的部分。这一范围的确定,符合我们前文所述的所有理由,在实施过程中也显得更为合理,而至于日常生活用品将可以沿用现存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 转化方式和年限

笔者在此提供自己研究的一种方案,即结婚后3年开始转化,采取逐年转化的方式,在婚后20年转化完毕。即17转化完毕,年转化率为5.88%。

(三) 与当前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融合

被废除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重回婚姻法,必然会对现存的夫妻财产制度造成冲击。所以,在立法论层面我们必须对转化规则中的许多细节进行完善,以达到转化规则与当前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融合。

限于篇幅本文对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的具体回归途径仅作此概述,如何更好地使之与当前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融合,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探讨。

七、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我们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夫妻个人财产转化制度作为一项曾经存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其废除过于草率,而导致现在的婚姻法体系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一项法律规则特别是作为私法的民商事法律规则应该注重其合理公平正义,这样其实施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并完善我们的夫妻财产制度以促进夫妻关系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贺剑.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法学.2015(2).

[2]王胜明、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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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6]杨晋玲.夫妻财产转化的合理性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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