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养老事业的启示
2018-05-14习开冉郝志梅
习开冉 郝志梅
[摘要]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我国现行养老和健康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日本经过长期的探索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养老体系,尤其在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值得我国借鉴。该文通过对日本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详细介绍,明确日本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内容等问题,借鉴其先进经验提出对建设我国养老事业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养老;社会保障;启示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8)10(a)-0102-03
Enlightenment of Pensio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Japan to the Pension Services in China
XI Kai-ran, HAO Zhi-mei
School of Management of North China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angshan, Hebei Province, 06300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trend of population aging, the current pension and health system faces the severe challenge in China. But Japan has already formed a mature pension system after the long-term exploration and study, especially the pensio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e paper clears the constitution and content of Japan pensio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by the detailed introduction of Japan social pension system and content and puts forwards the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of pension services by referring to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Key words] Pension; Social security; Enlightenment
日本是世界上老齡化最为严峻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的探索研究,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养老体系。《老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及《护理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为老年人的福利、保险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为了顺应当今社会化养老的发展趋势,日本先后建立了年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介护保险制度[1],其中介护保险制度实现了养老资源的有效利用、高效和统一管理[2],该文将对这些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现报道如下。
1 年金制度
1.1 概念及构成
日本年金制度由公共年金和“私的年金”组成。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称之为公共年金:国民年金指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国民都加入的年金制度,称为基础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与收入相挂钩,需要中小型、私营企业和公务员必须参加且具有政府管理特色,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几乎覆盖了全部日本国民,作为公共年金制度的补充,“私的年金”由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构成。公共年金和私的年金共同保障日本国民退休后生活[3]。
1.2 特点
日本年金制度的雏形为厚生年金保险,1954年新《厚生年金法》颁布为厚生年金保险构筑了制度框架。新制度对于养老方面主要有以下两点进行了改革:①按照工资比例缴纳养老年金的制度由固定缴费和工资比例相结合的原则所替代;②将退休年龄由55岁更改至60岁。
日本年金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指加入年金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选择性。自1961年起,日本进入了“皆年金”阶段,标志着所有日本国民都有义务且强制性加入某一种年金保险制度。日本每种年金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国库补贴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但其具体内容及实施细则却不同,具有分立型色彩。
2 医疗保险制度
2.1 概念及构成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被保险者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当被保险者生病住院需要支付费用时,由保险机构支付的一种保障制度,主要由雇用者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组成。
2.1.1 雇用者保险 雇用者保险制度分为组合掌管健康保险、政府掌管健康保险、日雇劳动者健康保险、特殊行业保险等几种类型。组合掌管健康保险涵盖大公司、大企业雇员,雇主和雇员平均承担保险费用,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政府给予补助;政府掌管健康保险适用于没有健康保险组合的中小企业;特殊行业保险主要涵盖公务员、海员、私立学校教职员等,公务员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地方政府和本人共同承担;船员医疗保险费主要由被保险人及船东共同支付,国库提供少量固定补助;私立学校教师医疗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来共同支付,保险涵盖私立学校的教职工及家属。
2.1.2 国民健康保险 受益于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群体包括农民、大学生、自由职业者等,分为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和行业行会健康保险两大类,核心则是市町村为保险者的国民健康保险,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费(税)率由各市町村自行决定,政府给予财政补助。
2.2 特点
①国家实行立法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按职业和服务对象加以区分,并实施不同保险种类,从而实现全体国民享有医疗保险;②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共同合理承担;③有完整且完整的、严格的管理系统及管理制度。但同时也存在着财政负担大、费用控制难度大、管理程序较为复杂等一系列问题[4]。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客观上缩短了城乡之间的差距,稳定了农民、自由职业者的生活,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
3 介护保险制度
3.1 概念
介护保险制度是日本在90年代追随德国的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民众缴纳费用来负担老年护理、老人福利一般开支的办法,40岁以上的公民都有加入保险的义务,当老年时需要接受护理服务时,经过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判定可以享受相应的服务。
3.2 内容
居家介护服务和设施介护服务是介护服务的两大类型。当需求者被确认为“要支援”对象时,只能享受上门服务和日间服务。当需求者被确认为“要护理”对象时,需要老年人入住专门的介护保险设施来接受介护服务。
3.2.1 认定流程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在护理保险认定及判定的设计上,护理保险由独立、专业的机构进行认定。从而保证了介护保险制度实施具有权威性和公平性。其认定流程如下:初次判定:当被保险人需要享受介护保险服务时,首先需要提出申请,接受当地审查委员会对其护理级别进行判定,市町村护理保险审查委员会将派遣调查员进行家庭访问,填写全国统一问卷表,对申请人日常生活状况进行相关调查。除此之外,调查员会根据家庭条件及生活氛围进行记录,同时要求申请者出具主治医师意见书。二次判定即护理级别的最终判定结果:初次判定后,由5名以上医疗保健方面的专家组成护理认定审查会,根据初次判定结果及医师意见书对初次判定进行修正从而形成二次判定。从申请提出之日起30 d之内,申请人会收到护理级别判定结果,若申请人有异议,可在60 d之内向“介护保险审查会”提出申诉[5]。
3.2.2 认定标准 护理级别要根据老年人状态来进行认定。如观察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状况,是否能独立进行穿衣、吃饭、排泄等日常活动来对老年人所需的护理等级进行判别。具体可分为需要支援(1~2级)和需要护理(1~5级)2个部分。
申请人接到护理判定书之后可向当地地域支援中心提出申请,并委托他们制定一套最适合其情况的护理服务计划书,届时,专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和专业护理管理人员将上门对申请人的生活状态和家庭环境进行考察,选择最合理的服务利用方案,经申请人及家人认可后即可与护理机构签订合同并开始享受护理服务。
3.3 政策成果
日本介护保险实施后,取得了比较积极的政策成果,比如,日接受保险服务人数增多;介护保险运行10年后,享受服务的人数增长率约为300%。服务设施的数量有所增加,老年服务设施10年增长约321%;有效实现了医疗资金过度支出减轻了家庭的照顾老人的负担;老年人介护服务的专业化和介护服务的充分供给已基本全面实现[6]。
4 日本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养老事业的启示
4.1 延长退休年龄,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实施
据专家测算如果我国工作者的退休年龄每增加一年,养老金统筹账户就可增收40 亿元,同时减少支付达160 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 亿元。自90年代以来,日本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中逐步延迟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延迟退休年龄不仅可以缩短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而且还可以减缓医疗费用增加产生的财政负担,从而适应人口寿命延长的社会现状。延长职工退休年龄一方面能顺应我国人口寿命不断延长的社会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能延缓我国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利用经济高速增长势头从而为养老金储备运作基金。
4.2 加强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督与管理
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欠缺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在实施与管理层次上面临很多障碍,而日本强制性的国民健康保险具有覆盖面广、保障全面、保险机构管理科学等特点,并且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一套完整系统的管理系统,严格的管理制度。国家强制立法来保障实施,按职业和地区来区分,不同形式组织实施,从而能够实现全民皆有医疗保险;我国也应建立政府監督下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从而扩大覆盖群众保障全民皆有保险。
4.3 进一步推行长期护理保险
面对大量失能人员对于长期护理保障的客观需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中国应运而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可以缓解老年人子女的照料压力,还可促进家庭和谐,而且可以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使其获得最大程度的生活独立和生活上的满意度,促进身心健康愉悦。但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尚且处于萌芽阶段,并且目前这一制度的实施还不能解决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与护理服务提供不足之间的矛盾,迫切需要我国进行进一步的实践探索。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是与年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相并行的一种国家保险制度,它的出台和实施是日本保障制度史上一次重大改革,它具有一套完整的认定流程且施取得了较为积极的政策效果,值得我国进行学习与借鉴。
[参考文献]
[1] Campbell JC,Ikegami N,Gibson MJ.Lessons frompublic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Germany and Japan[J].Health Aff (Millwood),2010,29(1):87-95.
[2] Horiguchi H,Hara Y,Ikeda H,et al.Differences in facilities' acceptance of patients under long-termcare insurance in Japan[J].J Aging Soc Policy,2004,16(3):57-70.
[3] 睢党臣,吴雪.老龄化背景下日本公共养老金信用危机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12(6):179-185.
[4] 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0.
[5] 权彤.战后日本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6] 任豪亮.日本介护保险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5.
(收稿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