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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车被追尾谁之责

2018-05-14王立军

汽车与安全 2018年3期
关键词:肇事罪道路交通交通

王立军

许多驾驶员为了方便,将车辆就近停放,或在没有停车位、禁止停车的路段停放车辆,甚至是占用机动车道停车。这种违章停车的行为增加了道路上通行人出行及非机动车、其他机动车行驶的危险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但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他人损害还应当根据损害程度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責任。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10日12时31分,北京市西城区西二环主路月坛桥上,安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因内急,将车停在了禁止停车的最右侧机动车道上(没有摆放安全警示标志物),其下车后,站在车前方小便,安某可能觉着这样即安全又能保护隐私。可让安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正当安某小便时,姚某驾驶小型轿车也由南向北同车道行驶,因没想到在禁停的机动车道上竟然会有车停放,未能及时刹车,该车前部与安某停放的车后部相撞。要命的是,安某的车辆在姚某车辆巨大的冲击下向前猛的移动,安某的车前部正撞到还在小便的安某身上。虽然立交桥两边有防护栏杆,但巨大的撞击力将安某撞出栏杆,导致安某被撞落到落差有十米左右高的立交桥下。更为不幸的是,当安某从立交桥上坠落后,其又与在立交桥下辅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李某车辆相撞,这“两撞一摔”导致安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安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律师分析

该案是一起因违章停车,后车追尾导致的交通事故,姚某和死者安某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死者安某因为要小便,将车停在了禁止停车的机动车行驶道上,其临时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第二,姚某驾驶车辆应当集中精力注意周边路况,特别是要注意和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之所以会追尾,主要是由于姚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精力不集中,反应迟缓,未能及时发现前车(安某的车)停在禁停的机动车道上。姚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在辅路上行驶的李某无责任。因为李某并未违反任何交通法律、法规,其是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安某从天而降。对于李某来说安某从桥上坠落属意外事件,因此也就不需承担责任。

事发后,西城交通支队依法进行了现场勘查,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结合当事人笔录及其他证据,西城交通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安某、姚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

那安某因姚某追尾导致死亡,姚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律师认为,虽然安某是因姚某追尾导致的死亡,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死亡一人的情况下,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从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姚某在本次事故中与安某负同等责任,达不到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标准,也达不到司法解释其他条款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所以,虽然姚某的追尾是导致安某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仍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实,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安某和姚某未能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如果安某不在禁止停车的机动车道上停车小便,姚某在驾驶机动车时能够集中精力,注意观察路况,保持车距,安全驾驶,就不会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所以,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链接:路边停车被追尾责任该如何划分

如果事故发生在一般城市道路,白天能见度高,司机视野非常清晰。车辆停在路边被后车驾驶不当造成了追尾,后车负全责。

那如果是违法停车,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呢?西安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谭建平说:“在一般城市道路,白天视野清晰,周围有停车条件的,如果违法停车是要被交警处罚的;但是后车追尾了还是要负全责,因为车停路边,目标明显容易辨认,完全可以参照固定物体来判断,后方行驶车辆如果撞到路边的固定物体责任也很明确,那就是后方行驶车辆的全责。”

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桥、快速干道、专用线等明确禁止停车的道路,紧急停车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标识,发生了追尾事故,后车有责任,前车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双方都不能免责。按照法规规定设置了相应的应急标识,前车再被后车追尾是可以免责的。

西安市交警支队参与多起重大事故处理的事故科民警马警官表示:“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借应急道超车肯定要负主要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按规定设置应急标识的车辆,也要承担次要责任。喜欢在高速路边停车看风景、拍照的驾驶者更要注意。”

如果事故发生时,经事故民警对现场勘查发现,停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甚至致人轻伤或重伤害的案件;以及无权上路的车辆,如:酒驾、无牌、无照等违法上路车辆,即使仅在路边停放被后方追尾,前车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雨天、夜晚、大雾等能见度低,驾驶员视线模糊,该路段明确不具备停车条件,违停车辆对周围驾驶者或非机动车及行人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安全后果;抢占非机动车道和行人争路权,导致后方非机动车追尾伤人事件,即便前车无主观故意,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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