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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聚焦自动驾驶我国法律规定应完善哪些方面

2018-05-14交通言究社

汽车与安全 2018年3期
关键词:安全法道路交通机动车

交通言究社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陈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将不断出现的新交通工具与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促进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行业)合法合规地发展。

同样关注“无人驾驶”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经信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经信委主任陈鸣波。他在自己领衔联署的另一份《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中介绍,自动驾驶汽车研发阶段,需要结合各种道路的实际情况,进行实际道路测试,才能真正推广应用到整车。法律在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空白,也使得目前国内对自动驾驶技术是否能够在社会道路上测试充满了争议。

那么,对于两会代表关心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哪些规定?应如何完善呢?近年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就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阶段、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规定开展了专门研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室副主任黄金晶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探讨。

问:什么是自动驾驶汽车?

答:自动驾驶汽车就是俗称的“无人驾驶

汽车”,其概念非常宽泛。根据车载自动系统能否满足无驾驶人条件下的所有操作功能为标准,大致可以分为辅助性驾驶(L1、L2、L3等级)和完全自动驾驶(L4、L5等级)。辅助性驾驶,驾驶人拥有驾驶控制权,仍为车辆安全监管主体,负有遇突发情况干预驾驶活动的义务,未改变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框架内的法律关系。目前各国重点研发测试的自动驾驶技术依然属于辅助性驾驶,而我国自动驾驶技术也属于该阶段。

问: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有没有相关规定?有哪些规定?

答: 目前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还处于试验阶段,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此进行专门规定,因此,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机动车试验的一般规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二是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试车。

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國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45条第3项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第46条第2款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审查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根据上述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用于试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此外,我国对试验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没有申领次数的限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多次申领。

自动驾驶汽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试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5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试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5条第1款规定,“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试车。

问: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法律规定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需要完善:

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未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只能用于试验用途,且应当有相应驾驶人监管。

在道路通行规则方面,如何确保自动驾驶汽车遵守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管制措施等通常只能通过驾驶人人眼识别的交通信号和交通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未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则,以及因其交通违法和事故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承担主体。

在总体制度设计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的表述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首先应当由驾驶人驾驶,其次要具有相应驾驶资格,而未来达到完全自动驾驶阶段后,自动驾驶系统取代传统“驾驶人”上道路行驶,需要开展前瞻性的制度设计研究。

问:近年,我国在规范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方面做了哪些尝试?

答:事实上,近两年我国也在不断推进自动驾驶政策法规制定工作。2017年6月7日,国内首个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封闭测试区启动。2017年12月18日,北京公布《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的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3月1日,上海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问:如何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测试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应尽快解决当前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测试的顶层设计需求,推动规范化管理,再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立法研究,完善法律制度,为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积极创造条件,规范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测试。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测试规范,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申请上道路测试的主体,测试申请的程序和审核要求,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支持和鼓励自动驾驶能力测试平台和测试环境建设,明确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则。例如,明确开展测试,需要提供一定额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确保发生事故后,能保障赔偿到位。又如,明确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发出提示时,应当及时接管车辆。

二是完善立法规定,明确安全监管义务。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L1至L3等级辅助性驾驶阶段,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效应对自动驾驶系统错误、故障等突发情况,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自动驾驶汽车必须由持有相应驾驶证的人员进行监管,并对车辆行驶安全负责,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当及时切换人工驾驶;对于L4至L5等级完全自动驾驶阶段,明确车辆行驶安全的监管义务应当由车辆制造商和自动系统开发商负责,同时注意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自动系统违法犯罪。

三是推动完善交通设施,明确道路通行规定。加强符合自动驾驶需求的交通信号灯、道路标志等交通基础设施信息化研究,推动提升自动驾驶汽车与交通基础设施协同水平,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一般机动车的道路通行规定。

此外,对于L1至L3等级辅助性驾驶阶段涉及的交通违法和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律规定,除汽车及系统质量原因之外,仍应由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车辆安全监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未来完全自动驾驶阶段涉及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认定,特别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记分等责任承担主体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我国现有法律责任框架,有待根据技术发展变化情况,联合各大法学领域专家,开展超前性的理论制度研究。

问:国外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有哪些立法实践呢?

答:总体上看,自动驾驶汽车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尚不被法律认可,但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认为,自动驾驶汽车是交通发展的趋势,应当通过立法予以鼓励。美国部分州(区)、英国、瑞典、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立法,但普遍仅针对L1至L3等级的车载自动系统辅助性驾驶阶段,要求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只能用作试验用途,且对上道路测试的条件和要求普遍严格,同时要求必须有驾驶人监管,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切换到人工驾驶模式,相应的通行规则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也未突破现有法律框架。

链接:法律在“无人驾驶”领域尚属空白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陈靖认为,根据互联网时代道路交通与管理的信息化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将不断出现的新交通工具与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促进这些新兴领域(行业)合法合规地发展。此次全国两会,他领衔联署递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该议案从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源头管理,“老年代步车”等特种设备以及无人驾驶等方面列出案据,指出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不够完善。他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交通管理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交通管理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道路交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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