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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促进创新源泉奔流

2018-05-14

汽车与安全 2018年3期
关键词:自动法治

日前,北京市出台有关法规,明确自动驾驶车辆“路考细则”,令自动驾驶在国内的关注度再攀新高。尽管这只是我国自动驾驶领域立法迈出的小小一步,却为自动驾驶在中国的发展打开了极大想象空间。这也启示我们,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待新生事物,为其创新发展预留广阔天地,也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预防,推动科技创新沿着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正确轨道加速前行。

回望历史,自动驾驶这一概念,正随着技术的进步渐行渐近。按照有关国际标准,自动驾驶技术可分为从完全没有自动驾驶的L0到全自动驾驶的L5共6个等级。一些L1级和L2级的技术,如泊车辅助、自适应巡航控制、自动远光灯等,已经得到较广泛的应用,提升驾驶的安全程度和舒适体验。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人工智能、车联网等技术的飞速發展,自动驾驶必将以颠覆想象的方式,让出行更加便利、环保,将时间从方向盘上解放出来,在更大程度上避免事故、保护生命。对于自动驾驶的美好前景和巨大价值,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行业抑或政府,都已形成共识。

自动驾驶从来都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创新的议题,也远远超出了汽车产业的范畴。基于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安全的深刻影响,机动出行的重大改变,牵一发而动全身,注定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注定受到高度的关注和严苛的审视。从美国特斯拉自动驾驶引发的多起事故,到我国四川达州车展发生的“乌龙”撞人事件,引发了来自各方面的忧虑,也显示出自动驾驶技术本身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尚未做好充分准备。与此同时,考虑到人车关系、社会认同、交通伦理、法规配套等各方面因素,自动驾驶从概念到落地上路,还将经历一个在试错中进步、为期不会太短的发展历程。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路途遥远而停止前进的脚步。任何一项新技术,在诞生之初都是不成熟的,需要为其成长提供必要的宽容环境,也需要为其圈定风险可控的探索空间。此次北京市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以及深圳在一定道路条件下试运行自动驾驶公交,都体现了积极而审慎的态度,既不因噎废食“一刀切”,也不任由其野蛮生长,而是让其依法有序融入真实的道路环境,接受各种复杂条件的检验,趋于成熟完备再投放市场。

现代法治需要与现实社会经济相伴而行。从客观来看,法治相对滞后于创新是必然的,但这不能成为让创新永远是法外之地的理由,法治进程应与创新进程基本同步。我们要看到,国际社会已经开始致力于为自动驾驶汽车及其技术制定新的监管规则,美国、德国等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走在了世界前列。与之相比,我国尤需扎根国情、加快脚步,为自动驾驶保驾护航,抢占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一方面,应当充分挖掘和用好既有的法律资源。需要明确的前提是,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是稳定性的必要代价。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基于维护安全、公正、效率等基本准则制定的,具有正当性和普遍约束力,也蕴含着规制新事物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自动驾驶在未来的广泛应用,并不意味着交通规则体系的完全打破,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自动驾驶深度融入,与人工驾驶相得益彰,使人、车、道路三者之间形成新型的、良性的互动关系。路权分配、信号指示、交通道德等方面的一些基本规则,仍将是长期适用的。因此,在新的法律和规则尚未到位之前,探索对自动驾驶的依法有效监管是当务之急,尤其考验执法智慧。

另一方面,亟待与时俱进地推动立法进程。自动驾驶冲击着现有的汽车社会体系及其内在各种社会关系,也将产生新的社会关系,构建新的交通规则体系是不可回避的命题。我们不仅需要以立法方式明确自动驾驶的合法地位,也要探索自动驾驶相关的责任、保险、道德等方面新的规则,综合考虑技术路线、行业标准、扶持措施等产业政策,以及包括基础设施改造、智慧城市建设等在内的城市规划立法,并关注自动驾驶对司机职业的影响等,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保障。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交通强国的目标,自动驾驶正是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要把对自动驾驶的期待,转化为前瞻谋划的眼光和解决难题的动力,以创新推动法治,以法治护航创新,促进创新创造的源泉竞相涌流,让自动驾驶带来的美好生活早日从梦想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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