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和行使
2018-05-10赵玲玲
赵玲玲
摘 要:通过分析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使人们对其有一个公正的认识,针对目前教师惩戒权流失现象,提出一些有效行使的措施,希使教师惩戒权走上合理、合法的正常轨道。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合理性;行使
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为了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需对惩戒和体罚加以区分。因为很多人在谈惩戒时,往往会联想到“体罚”。在他们看来两者意思相同,都是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折磨,都不利于学生人格发展。其实,惩戒和体罚是有区别的。体罚,常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变错误;惩戒也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目的。但是事实上,惩戒和体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两者从来就没有等同过。体罚是违法的,应严格禁止;而惩戒重在“戒”字,即防止学生越轨行为的再次发生,矫正其不合学校规范的行为,体现了惩戒的教育意义。教师惩戒权,顾名思义,即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其权力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针对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其存在符合学生社会化及教育活动进行的客观要求,是教师应有的权力。
二、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
(一)社会现实认同、需要教师惩戒权
我国教育长期受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影响,教师被置于极高地位,其威严神圣不可侵犯。在师生关系、师生互动中,教师总是施教者,学生总是受教育者;教师总具有控制学生的权力,学生总是听从教师的指导和要求,这已成为师生关系的一种普遍模式。这种传统的师生观过分强调教师尊严,忽视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理应予以更新,但它却在教师的潜意识中根深蒂固,使教师在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总是本能地维护自己的权威地位,禁止学生对此有所怀疑和反抗。目前,虽然我们一直倡导素质教育和赏识教育,但在面临高考和就业竞争相当激烈的情况下,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家长为了孩子能考上大学,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做法一般采取默许和接受态度,学生也因为对教师的敬畏而表现为顺从和屈服。
(二)教育目的的实现和教育制度化需要教师拥有惩戒权
首先,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有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规者予以必要惩罚与处分,这是达到学校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我国现阶段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创造能力和独立个性的人。而这一目的的实现正是教师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他们既要向学生传授知识,又要帮助、引导学生提升思想,使其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由于学生个性各异、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差。因此,既需要教师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其次,在教育活动的长期发展中,国家通过建立统一的学校制度、贯彻统一的教学内容来培养所需人才,从而使教育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组织模式、标准化的课程、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手段,学校成为一个具有明确目标和严格等级制度的准科层组织,班级成为制度化教育结构中的典型范例。这种制度化、规模化的现代教育体制的产生,为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提供了可能。要将可能性变为现实,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实现。
(三)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否定教师拥有惩戒权
教育要走上法制化的軌道,需要用法律来维系正常的教育教学关系,保护合理的权利和权力要求。随着社会对教育地位、作用的认识逐步提高,国家对教育的干涉也越来越多,教育管理成为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师惩戒权未做明确规定,但我们从中可推知教师应当拥有惩戒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
三、教师惩戒权如何合理、有效地行使
(一)教师惩戒必须要合法
作为教师不仅要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要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做为独立的社会主体,享有与成人平等的权利。而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往往忽视学生的权利,滥用自己的权力,以致侵犯学生的权利。比如:语言暴力,侵犯的是学生的人格权和名誉权;行为暴力,侵犯的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开除学生,侵犯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干预过度,则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等等。因此,做为教书育人的教师,应该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从教,依法施教。
(二)教师惩戒必须要合理
与教师相比,学生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极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容易受到权威性观念的影响,期望学生无条件服从,以致惩处失去公正性.在教育学生时,教师一定要客观地分析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等情景。教师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从而保证违规学生受到的惩处公正、合理。
四、结语
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去除越轨行为,促进学生合规范行为的产生。惩戒教育不是体罚教育,有它本身的原则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惩戒的着眼点应真正是从保护学生、引导学生和发展学生的角度出发,批评、惩戒也是阳光,既不吝啬表扬,也不放弃批评,既要学会赏识,又要学会惩戒,尽力使学生常常处于阳光之中,这应该是为师者永远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劳凯声,郑新蓉.规矩与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268,268
[2]王鑫.关于教师惩戒权与人性的思考.克山师专学报,200l(2):78-79
[3]沈祖芸.教育惩戒,在雷池边缘行走.中国教育报,2002-1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