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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体现出的均衡问题探究

2018-05-09田驰

卷宗 2018年6期
关键词:民商法发展

田驰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民商法的概念以及民商法中均衡的来源,然后阐述了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其中包括立法问题、法律制度问题和发展问题,最后希望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更好的发挥民商法法律效力。以下就是关于民商法均衡问题重要体现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民商法研究工作的展开提供有利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均衡问题;发展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它关乎着社会成员间关系的均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规范性。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贫富差距大、权利不平等,当下各种不均衡问题越来越突出。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利益,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发展环境,应深入分析民商法中均衡问题的体现,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让人们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性、公正性。

1民商法均衡问题概述

1.1民商法概念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它共分为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两种体例。前者是指民法包含商法可统帅商法,比如:瑞士、意大利等国家均采取了这一种民商法体例;后者是指民法和商法属于两个独立的部门法,比如:法国、德国就是这种体例的代表国家。而我国仍然未针对体例问题进行明确,从现阶段来看民商法中的民法内容较多,包括了财产法、人身法。其中,财产法是指关于物权法所有权、担保物权取得、变更、债的履行等法律法规;人身法是指关于肖像权、名誉权、名称权、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商法主要由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等若干个部分组成。

民法与商法有共同调整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二者差异较为明显。其一,从社会经济基础角度来看,民法是在社会个体生活交往过程中衍生而出的,它属于商品经济的产物。商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衍生而出的,主要用来规范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有助于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其二,从价值追求角度来看,民法主要追求社会个体人格独立性,注重以“公平”为标准,调整社会主体交往过程,保障各個主体的利益。而商法所追求的是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具有一定功利性特征,在民商法法律效力发挥时,必须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通过对民商法均衡问题的透彻分析,规范整个社会的发展,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公正性。

1.2民商法中均衡的来源及定义

在当代社会发展背景下,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明显。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人民人均收入是23821元,增长44.3%,但全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是0.465,比2012年下降了0.009,贫富差距的增长幅度没有得到改善。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社会的发展开始呈现出了经济水平失衡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产生了一定差距。此时,为了更好的体现“人人平等”这一思想,必须在民商法现代法律调整时,重点关注这一种失衡状态,并将其视为均衡概念产生的来源,努力探索缩小经济水平失衡的发展,用民商法法律效力来制衡社会主体地位和力量,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避免不公平社会发展问题的凸显。

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民商法主要是用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它所体现的均衡主要是指通过对市场经济关系的透彻分析,总结出强弱调整需求,以主体权利和义务的适时调整方式,创造相对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让各个主体之间的经济水平差距能够得以缩小,满足主体的公平性、公正性要求。即民商法中均衡作用的发挥需要经历两个步骤:

第一步:以“公平”“公正”为标准,判断一对法律关系,明确这对法律关系的强弱需求;

第二步,一旦发现不公平现象,便结合不公平之处进行利益的再分配,确保这一对法律关系能够维持在平衡状态。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知晓,民商法中均衡的体现,首先就是先对“均衡”标准作出准确的判断,然后调整不均衡问题。均衡来源和定义的探究,关乎着民商法法律效用的发挥,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经济利益的平等分配,必须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适时总结社会发展中的不均衡问题。例如: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最终以平等为目的,对民商法法律法规做出调整,达到最佳的民商法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

2民商法中均衡问题分析

2.1立法问题

民商法作为民法和商法的综合体,它设立的最终目的是消除社会发展中的一些不公平对待现象,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公平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而从民商法中立法方面的均衡问题角度来看,民法和商法这两个部分既相互联系又存在着一些差异。

总体来说,我国民商法主要是用来消除商品经济关系调整中的不均衡问题,杜绝一切不公平现象。其中,民法主要用来调整财产归属和流转方面的均衡问题,保障个体利益安全性;商法主要用来调整商事交易习惯和商事活动方面的均衡问题。在当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经济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此时为维护交易秩序,必须利用民商法来调整一些不均衡问题。从现阶段来看,民法和商法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异性,从它们的差异性角度来看,其所体现的均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社会个体生活需求,而商法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前者主要是用来消除社会个体在生活交往中的不均衡问题,后者主要是用来消除商品经济发展中不均衡现象,它们所凭借的社会经济基础有所不同,体现的均衡问题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第二,保障主体人格独立和被尊重是民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是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前者可用来调整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相关的财产归属等等,后者可用来调整一些从事商事经营的商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三,民法中的主体有着“自然”地位,不需要赋予其主体资格。商法中的主体不是自然形成的,需借助相应的法律规定赋予其一些立法层面的规范,所以商法将借助“组织兼行为法”制度,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不均衡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2.2法律制度问题

在民商法实施背景下,为了进一步调整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不均衡问题,政府机构开始尝试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例如:2017年最新颁布的《合同法》,便在均衡原则指导下明确规定,各个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必须保持平等,同时合同当事人共同享有公平且公正的权利、义务。此外,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充分体现了均衡原则,要求当行为人损害了他人权益时,必须以均衡原则为标准,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法律规范中以均衡原则为首要,明确界定了关于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主体特殊规定方面的问题,同时界定了公平、公正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就此实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降低了受害方经济损失。

另外,我国劳动法法律规范中也充分体现了均衡原则,实现了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法》规定:不同民族、不同性别、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拥有同样的平等就业权利、选择职业权利、取得劳动薪酬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享有休息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等等。而在劳动单位权利界定時,遵从均衡原则规定了公平且公正的完善规章制度权利、制定合理劳动定额权利、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权利、制定合法作息时间权利、制定劳动纪律标准权利等等。只要是合法的用人单位都可享受这一系列权利,这一法律制度的规范也从根本上消除了劳动关系不均衡问题,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合理化调整。除此之外,为了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进程,缩小贫富差距问题,2014年出台了关于“网络欺诈”、“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此实现了网络虚拟环境下买卖双方权利的平衡,保证了社会各主体之间经济地位均衡性。

2.3发展问题

从现阶段来看在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背景下,民商法的运用开始表现出了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其一,受人口、地域、政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民法典开始变得复杂,而民法的复杂化发展也让民商法体系呈现出了留有空白法律的问题,无法对复杂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平衡,表现出一些不平等对待的问题;

其二,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着重复同一个民事关系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凸显很容易造成法律条文冲突问题,不利于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平衡;

其三,现行的民商法制度已经开始与现代社会发展背道而驰,尚未意识到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适当调整民商法内容的重要性。比如,消费者权益法新增的网络消费条例就是发展需求的一种体现,而我国民商法仍然存在着空白,必须努力解决这一问题;

第四,民商法中的很多条文都是以行政法规出台的,这一行为不利于民商法均衡作用的发挥,且易受到政治枷锁的限制,无法真正实现对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解决更多的不均衡问题,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3结论

综上可知,民商法是用来规范社会发展的主要法律,在民商法完善时必须尝试从立法问题、法律制度问题、发展问题三个方面入手,探究民商法中均衡问题的体现,并总结出贫富差距大等不均衡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结合这些不平等现象,寻求民商法调整方法,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并遵循“以人为本”思想,围绕现代社会的变化,革新我国民商法的编制,更好的利用民商法来制衡社会发展中的不平等现象,达成和谐均衡社会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周子祺.新时代经济发展下民商法均衡协作关系[J].经贸实践,2017,12(02):17-18.

[2]黄清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社会科学论坛,2014,20(10):175-187.

[3]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4):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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