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联手考场作弊案
2018-05-09
案例概要
考试遇到难题时能够得到老师“帮助”,是许多人学生时代梦寐以求的“待遇”。2017年高考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的几个学生却将这种“待遇”变成现实。前不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内蒙古首例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案件,因在高考期间,配合学生作弊,向学生提供考试答案,考生在考场将考题拍照后发到群中,教师在考场外答题后向考生提供答案。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技工学校的3名老师及拍摄试卷的两名学生,分别被判处5个月至6个月的拘役,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金。
案情评析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上午,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独招生考试”考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技工学校(原达拉特旗第十中学)的考生高某、崔某将手机偷偷带入考场。开考后,他们用手机将将理科综合考试试卷用手机拍照发送到微信群“2017届高三三班”中;在考场外等候的该校教师孙某、杨某和张某在微信群中看到考试题照片后,随即开始答题,将试卷答案发送到微信群中。在考场巡考的招生工作人员发现考生高某、崔某的作弊行为后,向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反映,后者接报后随即报警。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的民警出警后,在考场将联手作弊的师生控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杨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作弊行为,共同非法向他人提供考试答案,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依法判处孙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杨某、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高某、崔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作弊行为,共同非法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依法判处高某、崔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日前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据主审法官介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考试作弊是严重的失信背信行为,侵害了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指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了解,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审结的首例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案件。事实上,近年来虽然考试作弊、组织替考等行为屡屡曝光,国家也一直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直到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考试作弊才在刑法中有了相关条款作硬性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在全国研究生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教师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有媒体评论认为:师生联合作弊,被判刑处罚,罪有应得。考试作弊是严重的失信背信行为,侵害了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这是对社会公平秩序的破坏,是对社会诚信文化的破坏,是对考试权威的破坏。尤其是在師范学校单独招生的考场发生师生联合作弊,很有讽刺味道,这说明,带队的老师师德不合格,要考师范学校的考生不合格,作弊本身就已经全输。
相关律师提醒广大考生,在参加考试时应规范自身行为,谨记考试纪律,切莫因小失大。考试是进步的阶梯,但如果不凭借自身所学知识答卷,以作弊的形式参加考试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其作弊行为不仅对考生自身的诚信度影响深远,还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广大考试参与人要严格遵守纪律,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而给自己留下终身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