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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2018-05-07龚利鑫龚燊鑫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7年33期
关键词:康德

龚利鑫 龚燊鑫

【摘要】康德哲学中其道德哲学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其中三大道德律令又是其道德哲学的核心,三大道德律令“普遍立法”、“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层层递进,康德从人的道德意识为切入点提出道德的形而上学的原理,通过“绝对命令”的形式将道德提升到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最终,康德确立了“意志自律”在其实践理性中的最高地位。正确理解康德三大道德律令的真实内涵对于把握康德三大道德律令的意义,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三大道德律令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33-0273-01

一、第一律令——普遍立法

对康德而言,只存在唯一的定言命令式,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这就是康德三大道德律令中的第一律令——普遍立法。

由于普遍立法是纯粹形式的,看起来似乎很空泛,又因普遍立法是先天的,因而只能是纯粹形式的。虽然普遍立法并非为作出具体行动而存在的,但其关涉到后果。这是因为普遍立法是从源头上来约束行为,并且保证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康德哲学意义上道德价值,并且这种后果必须体现于经验世界。

简言之,康德认为,必须是“出于义务”(纯粹动机)而不是仅仅“合乎义务”(巧合或投机)才是符合哲学上道德理性的行为。按照一般的道德原则,后者值得赞颂并被鼓励,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角度而言,“合乎义务”未必值得被高度推崇,这取决于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例如有些人在生活中为了长远利益做好事,有些是为了自己的慈善事业,有些是出于本能或爱好,有些人为了享乐而追求幸福。这些对于康德而言并不算是道德的,于其而言,只有出于义务,不为私利的帮助别人,恪守诚信,纵然在他们极其艰难的处境也不会轻易放弃生活,这种行为才能上升到哲学上的道德理性的层次。若以康德的定言命令式而言,即:“你要这样行动,正如你行动的准则应是出于自身意志而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

二、第二律令——人是目的

第二道德律令是出于和第一律令不同的角度——目的这一角度来表述的。在人格中,人性的欲求对象是理性的存在。

目的有这两个方面,其一是形而上的目的,其二是形而下的目的,后者是感性偏好或构成幸福的各种事项;而前者就是所谓的尊严,只有人格才具有这种道德上尊严。康德的第二道德律令——人是目的意味着,唯有人格的目的才能起到指导并规范其他感性目的功能。换言之,只有将人格视为无条件的尊重目的本身,那些构成感性幸福的各种目的才是我们在具体追求中配享的。

事实上,基于人格人格目的同第一律令一样,是纯粹形式的,因为人格只要求尊重。亦即是说,尊重作为一个理性者的尊严脱离了感性而只存在于理性本身。又因尊重是可被追求的,即尊重作为一种欲求对象,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质料,但是这种“质料”已经除却了感性与经验。而如何理解这种质料只有通过康德对本体和现象的划分来进行。人类可以拥有无条件的尊严而只凭借自身所固有的理性,因此人格只能被视为目的本身而永远不能被视为达到其他目的的途径。

然而,现实世界中,生命的目的只是主观的价值。一方面,我们主观地追求,另一方面,只能在与他人的相互依赖的过程中被追求。因此,有必要理解这里所谓的“人性”的意义。首先必须澄清“人格”和“人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人格指的是我们的本体自我,这种自我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而人性作为现象自我是丰富的,需要发展理性、情感、欲望等各种潜能和禀赋,最终在人类社会中发展成文化教养。因为它们是人的自然禀赋的总和,也因为它们天生就有促进整体的目的,所以它们的理想状态可以是一个总体概念,因此都可以超越经验而来自理性。

对于自然的目的,康德是这样说的,“一种造物的所有自然禀赋注定会有朝一日完全并合乎目的的展开,”因此,人性不仅要保持其自然禀赋,而且要促进其自身禀赋的发挥和提高。本能和理智也是人性中的自然禀赋之一,并基于这种自然禀赋最终发展成真正的理性思维能力,而理性思维能力正是我们道德文化教育的根本目的。

当然,“人,作为世界上唯一的具有理性的生物,那些运用理性的禀赋并非是在个体中得到完全发展而只能是在群类中得到发展”,但这并非是说作为个体不需要发展禀赋,相反,个体也需要努力发展自身的自然禀赋以促进人性的发展。

三、第三律令——意志自律

人类道德情感是如何产生的?或者,道德是如何可能的?对于康德而言,“人具有自由意志,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的最后源泉和基础。”就是其给出的答案。

康德认为,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本身都是自由的。“自由”在这里有三个层次的基本含义,即任意性、选择性和自律性。严格意义上而言,“自由”并非是一般认为的可以“任意妄为”,一切自由都有其限制性,亦即是說,没有绝对的“自由”。

自由也要遵循其自身的规律,即“自律”。也就是说自律是自由的唯一的前提。所谓人生而自由,有自由意志,只意味着有自由意志人都可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其言行的全部后果。而在自由与道德的关系上,康德认为,任何真正的道德都必须来自于“自律”,而非“他律”。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即是普遍立法的意志。因此,自律作为道德秩序的最高和最可靠的基础,人们基于自律的自由意志来为自身的言行立法。

四、总结

通过对康德道德哲学中三大道德律令的渐进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因为在现实中,人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私心普遍存在的,只是在程度及层次上的具有差异而已,这些都决定了人的道德意识总是具体的,从而无法实现的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绝对命令。也就是说“为真理而真理、为自由而自由、为义务而义务”只能是理想主义状态,最终是不可实现的。人们能做的是,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意识、修养和觉悟,为人处事诚实守信,从境界上提升自己,最终成为具有崇高品德的人。目前我国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要深入理解康德道德哲学的三大道德律令。在生活中,应该尊重道德立法,倡导道德自律。忠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使心中的道德情感因为心中的“道德命令”的涌现得到实时的激发,最终一种崇高的道德“赞叹”和“敬畏”的感得以在自己和众人心中得到升华。正如康德墓碑上所刻的铭言:“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康德.判断力批判(注释本)[M].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詹世友.论康德三大道德律令的等值性[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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