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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未遂后被他杀损伤机制分析

2018-05-05曹啟文徐翠兰唐文虎

刑事技术 2018年2期
关键词:尖刀血迹杨某

曹啟文,徐翠兰,唐文虎

(1.楚雄州公安局,云南 楚雄 675000;2.大姚县公安局,云南 大姚 675400)

1 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

某日,一村民从杨某家门前路过时听到杨某家里有呻吟声,进入后发现杨某躺于客厅地板上(已死亡);杨某之夫张某躺于杨某身旁呻吟。该村民报警后,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

1.2 现场勘查

中心现场位于杨某家客厅内,客厅坐东向西,双扇木门,土红色磁砖地面,靠南墙有一大小为100.0 cm×50.0 cm×60.0 cm的沙发。杨某尸体头南脚北仰卧于地面上,左肩外侧距西墙木门13.0 cm,头顶距沙发35.0 cm。尸体右上肢屈曲上举置于头右侧沙发下地面,左前臂盖住双眼部,尸体躯干东侧30.0 cm地面有一近长方形血泊,大小为86.0 cm×52.0 cm,该血泊南至沙发下地面,北至尸体腰臀部向西至尸体腰臀部下地面,血泊上有搬动伤者时形成的拖擦状痕迹。尸体腰臀部压有染血尖刀一把(1号),刀柄外露、刀尖朝向西南压于腰下,该刀全长28.0 cm,柄长11.0 cm,刃宽4.5 cm,刀柄上有“锋钢制刀,锋利耐用”字样,刀尖呈弧形。在该刀的东南侧地面有一把同类型染血尖刀(2号),刀尖朝东北,该刀全长28.0 cm,柄长11.0 cm,刃宽4.5 cm,刀尖呈弧形。

1.3 尸体检验

衣着检验:上身外着一件灰蓝色长袖衬衣,第3、4钮扣扣住,左右下摆自胸部向两侧分开,右下摆染血,左衣袖前侧染血,左右袖口前侧染血;上身内着一件深蓝色鸡心领长袖绒衣,该衣前面上卷至胸部(见图1);下身外穿一条黑蓝色长裤,内穿一条红色内裤;脚穿一双花布鞋。

尸体检验:女性尸体。右上肢屈曲上举;左前臂盖住双眼部;左右手掌染血(见图2);腹部裸露,有血痂附着;剑突下方见一大小为1.7 cm×1.0 cm的纵行创口(A),创口上角钝下角锐,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深达肌层,创腔与腹平面垂直。该创口右下方1.0 cm处见一大小为4.5 cm×2.0 cm的纵行创口(B),创口上角锐下角钝,下角周围皮肤擦挫伤明显,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创腔向左上进入腹腔(见图3)。解剖见:左右侧胸腔各有约1500 mL血液;右侧腹腔有约700 mL血液;探查见:锐器经B创口向左上进入腹腔后斜行向左上方进入右侧胸腔再经纵膈进入左侧胸腔,沿途致下列脏器破裂:肝左叶破裂,大小9.0 cm×1.0 cm;膈肌贯通性破裂,大小7.0 cm×1.2 cm;右肺下叶边缘贯通性破裂,大小2.5 cm×1.0 cm;纵膈下部贯通性破裂,大小5.0 cm×1.0 cm;右心房右侧壁破裂,大小为1.5 cm×0.5 cm。

图1 现场情况Fig.1 Scene condition

图2 死者双手掌染血Fig.2 Bloodstains appearing on the palms of the dead’s two hands.

图3 死者腹部创口照(较大创口为B创口)Fig.3 The abdominal wound of the dead

1.4 实验室检验

1.4.1 DNA检验

杨某所穿灰蓝色衬衣血迹、1号尖刀柄部及刀刃部血迹、2号尖刀柄部血迹、张某右手掌血迹、杨某左右手掌血迹均为人血,均支持杨某所留;杨某尸体东侧血泊、2号尖刀刀刃部血迹均为人血,均支持张某所留。

1.4.2 理化检验

杨某胃内物、肝组织未检出常规毒物,胸腔血未检出酒精;张某静脉血未检出酒精。

1.5 伤情检验

张某腹部刀刺伤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行剖腹探查术、肝破裂修补术,鉴定为重伤二级。

1.6 调查情况

死者杨某,女,62岁;伤者张某,男,65岁。两者系夫妻关系,均为文盲,子女外出打工,无家庭矛盾,夫妻与他人无积怨,家中财物完好。当地民风纯朴,多年未发案。张某因非法持枪狩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回家后自觉大难降临,情绪低落,对生活失去信心,与妻子均有轻生念头。现场两把尖刀均系杨某家所有,宰杀动物时偶尔使用。

2 讨 论

2.1 死亡原因

杨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肺、肝等脏器致大出血死亡。

2.2 死亡方式

本案在案情分析会上大部分人认为,现场无搏斗痕迹,死者家中财物完好,未发现其它可疑痕迹物证,血泊分界明显,无混合性血迹,致伤工具均位于杨某尸体和张某之间的地面上,可排除第三者加害的可能;张某有自杀动机,伤口位于右腹部,自己可以形成,应为自杀;杨某有自伤动机,内衣上卷至胸部,左右袖口、双手掌染血,身上无抵抗伤,应为自杀。结合DNA检验,可确认杨某用1号刀自杀,张某用2号刀自伤。

2.3 损伤机制

笔者对排除第三者加害的可能性、杨某的死因及张某用2号刀自伤无异议,但对杨某的死亡方式及损伤机制有不同看法,认为有下面几点可以确认杨某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是杨某腹部创口均符合单刃刺创的形态特征,经DNA检验,可确认杨某身上两创口均系1号刀形成,张某身上创口为2号刀形成。二是杨某两创口位于右上腹部,致伤工具位于现场,从损伤性质上看,符合用刺器自杀的特征:刺创典型,常位于胸、腹、颈部,刺创数目少,一般刺器都留在死亡现场[1]。三是杨某有自杀动机,上身衣着无刺破口,外衣第3、4钮扣扣住,左右下摆自胸部向两侧分开,内衣上卷至胸部,双手掌染血,应为杨某自己形成。杨国勇、郗庆昌曾报道过一案例,自杀者上身外衣第1~3纽扣解开,衣襟部分敞开且敞开的衣襟下边缘与背心领口缘被下拉露出胸膛,用尖刀在不刺破衣服并沿衣服边缘处刺入左胸腔自杀[2]。上述情况只能确认杨某实施了自杀行为,不能认定杨某系自杀死亡,因为从损伤机制上看,杨某腹部两创口的创角方向相反,并且杨某右上肢屈曲上举及左前臂盖住双眼部,这些反常情况无法完全用自杀行为来解释。在排除第三者加害的情况下,若A、B两创口均为杨某自己形成,那么从创口形成的顺序来看,存在下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先形成A创口,再形成B创口。这种情况从损伤的轻重程度来说,可以解释为死者生前先试刺形成A创口,再形成B创口,但是杨某腹部A创口呈上角钝下角锐的特征,而B创口则恰恰相反。一般而言,每个人都有固定的握刀习惯和姿势。在杨某体位固定,又无搏斗的情况下,杨某自己用单刃锐器形成A创口后再将刀刃旋转近180 °或重新抓握刀柄或换手握刀再形成创角相反的B创口,然后再将尖刀置于自己腰臀下,最后形成“右上肢屈曲上举,左前臂盖住双眼部”的姿势,这既违反常理,也不合逻辑,从情理上无法解释,因此,这种情况不能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先形成B创口,再形成A创口。由于B创口为致命伤,损伤后果严重,可致人体快速死亡,杨某很难完成上述动作,因此这种情况更不成立。

同理,若张某将杨某内衣上卷至胸部,再形成上述两个创角方向相反的创口,并致使杨某形成“双手掌染血,右上肢屈曲上举,左前臂盖住双眼部”的情况,也不可能。因此可以确定A、B两创口非一人所为。

杨某左右袖口、双手掌染血,说明杨某是在腹部已有创口形成,血迹染到左右袖口、双手掌后才将右上肢屈曲上举置于头右边沙发下地面,左前臂上举盖住双眼部。杨某只能在A创口形成之后,B创口形成之前并在意识完全清醒的状态下完成上述所有动作过程,因此杨某只能形成A创口。通过杨某双上肢的姿势可以看出该动作系杨某主动形成,分析为“等待、配合、不想看到”之意。张某右手掌检出杨某的血迹且张某位于杨某右侧,另外张某自伤的创口位置与杨某的致命创均在同一位置,据此分析,B创口应为张某形成。此外,2号尖刀柄部检出杨某的血迹,反映张某系在杨某身上B创口形成之后才自伤。

综上,确认A创口为杨某自己形成,B创口为张某形成,且A创口先形成,B创口后形成。

2.4 破案情况

待张某清醒后对其进行讯问得知:当时,夫妻相约持刀自杀,张某看到杨某躺地呻吟不死,腹部有伤口,遂蹲下捡取1号尖刀,此时,杨某会意地将右上肢屈曲上举,左前臂盖住双眼部,张某在杨某腹部原有创口附近猛刺一刀,将刀拔出置于地板,再躺于杨某东侧地面用为自己准备的2号尖刀自伤。

2.5 启示

此类案件法医学鉴定较为复杂,法医应从三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参加现场勘查,全面收集现场信息,确定是否有第三者进入现场的情况。二是详细听取案情介绍,了解案件信息,此类案件由于双方自杀动机明显,调查取证有可能过于简单,因此,法医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必要时还须查阅案件材料,提出新的调查重点。三是尸体检验工作除了要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致伤工具和死亡时间外,要特别关注尸体的衣着、尸体的原始体位以及尸体与周围物品的关系等三个方面的情况[3],对损伤特征和机制进行科学分析,确定有无自伤和他人伤害并存的情况。只有对上述三方面的材料进行归纳分析,结合实验室检验,才能作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1] 赵子琴. 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121.

[2] 杨国勇,郗庆昌. 尸体衣着与创口位置关系判断案件性质2例[J]. 刑事技术,2009, 8(4):78-79.

[3] 闵建雄. 命案现场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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