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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构建研究*

2018-05-04张喜才杨冬海王莲花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批发商零售商分配

张喜才,杨冬海,王莲花

(北京物资学院商学院,北京 101149)

一、引 言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战略,农业合作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内容。河北省是北京、天津市蔬菜主要供应地,长期以来,利益分配不合理、环京贫困带等问题始终困扰京津冀农业合作。如何构建京津冀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是实现京津冀农业合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蔬菜等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研究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基于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特质的定价、补货、优化协调、管理策略等;二是利益分配机制问题。浦徐进等(2015)对比分析不同渠道模式生产投入、销售投入及供应链效用水平。杨亚等(2016)基于新鲜度信息不对称研究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协调,提出回购契约形式供应链协调。杨磊等(2017)基于供应链成员付出相应努力水平分析生鲜农产品供应链最优定价策略,表明供应链利润随努力水平提高。

农产品质量保障要求供应链包含农场至最终消费者全过程(Yu等,2013)。构建科学公平利益分配机制是供应链企业、农户、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间保持合作的关键(Melanie等,2008)。利益分配机制是维系农产品供应链和农业产业化组织稳定发展的关键制度安排,是保障农民收入的重要内容(周振等,2017)。由于供应链整体约束力不足,各行为主体按自身成本与收益核算,当自身利益与整体利益冲突时,违约行为出现,供应链上各主体普遍存在短期行为,供应链各主体难以长久合作与发展(薛楠等,2015)。相较于单一“农超对接”模式,合作社在双渠道模式下利润水平提高,超市利润水平降低;合作社谈判能力越弱势,双渠道模式利润增幅越显著;合作社设计规模较大时,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双渠道模式运作效率显著改善(浦徐进等,2017)。农产品供应链中,小农户处于弱势地位,逐渐被“挤出”市场,主要因为供应链现代化升级逐步对生产及流通投资最低门槛提出更高要求(Busch等,1999;Caswell等,1998)。Austin(1992)分别指出,小农户在农产品供应链中面临融资难、冷藏加工设施投入过高、难以获得市场渠道信息等问题。人力资本、机会成本制约也导致小农户难以分享供应链升级优势。Celine Bignebat等(2008)从农户和中间商两个层面研究农户参与农产品供应链情况,指出由于中间商垄断农产品供应链,农户关注与其交易的一级中间商,而非最终购买者,因此农户缺乏改进农产品质量、包装等满足终端消费者需求的动力。农产品供应链不仅具有经济影响,也具有社会影响,可能会影响文化、社会、生活方式、政治、健康、人权和社区愿望(Vachon等,2008;Wang等,2011;Cambero等,2014)。农产品供应链焦点为是否增加工作机会、农民收入和社会福利(Gold等,2013)。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多集中于农产品供应链特质在经济方面影响,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多集中于不同利益主体间博弈。缺乏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农产品在不同区域间供应链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已有研究多集中于契约条件下市场主体利益分配机制,并未考虑社会责任等因素,未构建出较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本文以实际调研数据为基础,对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中相关利益分配主体做博弈分析,研究基于合作联盟下蔬菜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利益分配方法,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通过改进Shapley值模型构建京津冀蔬菜供应链合理利益分配机制。

二、基于Shapley值法及其改进的合作联盟利益分配模型

(一)问题描述

在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中,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为不同利益主体,实地调研中发现蔬菜供应链各利益主体形成合作联盟时,各主体收益均增加。Shapley值法考虑蔬菜供应链合作联盟中各成员对整体利益贡献程度,可有效利用供应链资源,保证利益分配合理性,蔬菜供应链各成员易于接受此方案,对各主体均产生积极作用,促进成员生产与经营积极性。同时紧密结合蔬菜供应链中各利益相关企业,形成风险共担、共享利益的整体组织。然而,合作联盟利益分配是基于市场决定作用下的利益分配机制,未考虑社会责任等影响因素,利益分配格局仍不合理。Shapley值法改进思想考虑合作中成员对整体获得利益的影响程度,包括成员对整体收益投入程度、风险承担强度、合作努力程度及社会责任度,文中将各因素作为修正因子及评价指标,对超过平均指标的成员给予奖励,低于平均指标的成员予以惩罚,进一步促进合作联盟利益公平合理分配。

(二)模型建立

Shapley值法利益分配考虑多组织或个体合作时获得的利益分配,Shapley值法模型基本假设与特征为:

假设n个组织或个体组成的有限集合为I,I=(1,2,3,…,n),即参与整体利益博弈组织或个体总数为n。

I中任意子集均对应唯一特征函数v(s),s,s1,s2是T的子集,v(s)是集合s中成员合作获得的团队利益。合作对策是[I,v]。

式(1)表示集合s1和集合s2共同合作时收益高于独立收益。

合作联盟中成员间合作存在帕累托最优利益分配思想,合作收益高于彼此间不合作收益。

xi为合作联盟中第i个成员从合作联盟整体收益v(I)中分配的最大利益,各成员获得最大利益之和等于合作联盟整体利益。从合作联盟中获得收益大于或等于独自经营收益。

s集合中各成员间合作等于或小于所有成员合作收益,保证整体合作联盟稳定性。

Φ(v)表示集合I下所有成员从合作联盟中获得收益集合,φi(v)为第i个成员从合作联盟中获得收益,指在集合s中合作总收益中除第i个成员外其他成员总收益。

式(5)中, | s|表示合作联盟中集合s中成员数量,w(|s|)是合作联盟利益分配的加权因子,在|s|=1时,表明所有成员间彼此无任何合作, | s|=2时,表明集合I中两个成员合作, | s|=n,表明集合I中所有成员共同参与整体活动。

(三)Shapley值法改进

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三地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明显,尤其是京津都市区与河北省农村间差距较大。因此,市场机制下合作联盟需考虑成本投入、风险承担等外部因素及合作努力程度、社会责任等因素,构建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Shapley值法改进模型为:

式(7)中, φ'i是对Shapley值法改进后第i个成员利益分配值,v(I)为合作联盟整体收益,Wi为合作联盟中各修正因子综合指标,Wi-1/n表示第i个成员综合指标与所有成员平均综合指标差值,ai,bi,ci,di,…为合作联盟中各影响因素评价指标。λ1,λ2,λ3,λ4,…为合作联盟中各影响因素对利益分配影响程度。

三、实证分析

(一)蔬菜供应链中合作社利益分配博弈模型

通过分析京津冀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实际调研数据,单位蔬菜利益关系为:蔬菜生产合作社>零售商>批发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数量获得高额利益①调研分析发现,合作社获得单位蔬菜利润大于批发商和零售商,但综合成本利润率较低;批发商和零售商单位经营成本高于合作社种植成本,但零售商综合成本利润率最高,批发商次之。本文合作社、批发商和零售商收益均指综合收益。。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存在彼此合作关系,零售商处于蔬菜供应链末端,直接面对消费者,在合作中具有指导地位,可实时了解相同蔬菜不同质量价格标准、不同品种蔬菜收益情况,可委托蔬菜批发商配送或蔬菜生产合作社加工,极大减少人工成本。河北东泰缘蔬菜合作社独自经营1吨香菜收益为2 200元,批发商独自经营收益为740元,零售商独自经营收益为1 520元,合作社与批发商共同经营收益为3 210元,合作社与零售商共同经营收益为4 210元,批发商和零售商共同经营收益为2 530元,通过上述模型,以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为研究对象,根据Shapley值法,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组成集合I=(1,2,3), |s|=1为三者独立经营, |s|=2为三者间两两合作, |s|=3为三者共同经营。合作联盟基础下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收益分析见表1~3。

表1 蔬菜供应链中合作社利益分配博弈模型

合作社在合作联盟中获得利益:

表2 蔬菜供应链中批发商利益分配博弈模型

批发商在合作联盟中获得利益:

表3 蔬菜供应链中零售商利益分配博弈模型

零售商在合作联盟中获得利益:

综上所述,蔬菜供应链各成员在利益合作联盟基础上获得利益大于其他合作方式,即两两合作获得利益大于单独经营,共同合作获得利益大于两两合作。蔬菜供应链成员达成合作联盟后,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获得利益分别为2 480元、910元和1 800元,整体利益提高。蔬菜生产合作社和零售商利益增加值大于批发商。说明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均具有合作积极性,蔬菜生产合作社与零售商寻找合作积极性大于批发商,Shapley值法利益分配有效。考虑Shapley值法无法反映额外因素对合作联盟获得利益的影响,需对计算结果予以修正。

(二)基于Shapley值修正模型的实证分析

合作联盟下蔬菜供应链整体利益影响因素包括成本投入、风险承担、合作努力程度及社会责任度,蔬菜供应链各成员所处位置不同,对整体利益贡献度和承担责任不对等,本文通过上述影响因素修正Shapley值法结果。

1.成本投入

蔬菜供应链成本投入包括蔬菜种植、流通和销售成本。合作联盟内成员虽存在合作关系,但分工明确,蔬菜生产合作社负责蔬菜种植,批发商负责蔬菜流通,零售商负责蔬菜销售,负责事项不同,收益与投入成本也不同,确定各成员投入比例的方法包括事前预算和事后确定。事前预算指蔬菜供应链各成员对预期活动设施或生产经营的成本投入。事前确定蔬菜供应链各成员成本投入比例后,确定合作联盟整体收益再分配比例,提前准备预算资金,减少利益分配争议。但由于提前预算经营成本,成员生产经营积极性降低,仅为完成预算成本内经营活动,缺乏创造额外价值的动力。事后确定指合作联盟各成员在完成生产经营活动后核算投入总成本。成员为获取高额利益分配,积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定程度提升蔬菜供应链合作联盟整体利益。

假设Ai为第i个成员对整体收益投入成本,作归一化处理:

2.风险承担

蔬菜供应链中各成员分工协作,承担风险程度不同,合作联盟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原则为:承担风险较大的成员获得较高利益分配,承担风险较小的成员利益分配较低,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才能保障蔬菜供应链成员间合作关系稳定,合作联盟基础更牢固。成员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面临市场与合作风险,考虑蔬菜生产合作社多为大棚种植,自然风险低于市场风险与合作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供需问题,成员在同时间同环境下面临市场风险相同。因此,成员面临风险主要为合作风险。由于成员文化、素养、信誉及所处环境不同,存在部分成员为获得额外收益或逃避损失背弃合作联盟,导致其他成员损失。蔬菜生产合作社负责蔬菜生产,但蔬菜生产经营周期长,批发商和零售商经营周期较短且具有随时可选择性,零售商经营规模小于批发商,在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理性条件相同情况下,三者承担风险关系为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

假设Bi为第i个成员面临风险值,作归一化处理:

3.合作努力程度

成员合作努力程度影响合作关系平稳性和整体收益,合作努力程度可抽象为成员合作共同盈利积极性。成员经营业务规模不同,经营业务规模大的企业可能与其他企业存在业务往来与合作,对蔬菜供应链投入成本、精力不足,合作努力程度较低,影响其他成员利益。合作努力程度评价标准可依据成员对合作联盟提出的有效建议,确定为成员信息公开度、信任度等,定量分析得出成员积极性程度。

假设Ci为第i个成员合作努力程度,作归一化处理:

4.社会责任度

社会责任度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经营产品及内部员工的责任感,提出社会责任度旨在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会为经济效益损害员工或消费者利益。此概念评价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为获取更高经济效益压榨员工劳动力成本,存在偷工减料行为,致使消费者无法获得与价格对等的产品,此类企业社会责任感较弱。在蔬菜供应链中,蔬菜生产合作社存在为获取高产量蔬菜滥用化肥农药行为,批发商和零售商在蔬菜保鲜措施方面存在可能引发安全质量问题的行为,因此蔬菜安全质量问题可反映蔬菜经营企业社会责任度。市场竞争不仅是企业间竞争行为,还存在供应链间竞争行为,社会责任度是评判供应链竞争力的重要指标,社会责任度较高的供应链上企业社会责任感强,产品得到消费者信任,对员工有责任心,员工会积极回报与付出。合作联盟蔬菜供应链中各成员社会责任度可反映其对蔬菜质量安全的积极性,引入社会责任度可增强对蔬菜质量责任感,提高对蔬菜质量积极性。

假设Di为第i个成员合作努力程度:

5.确定权重比计算

在利益分配影响因素中,确保成本投入、风险承担、合作努力程度及社会责任度的合理权重分配比可使蔬菜供应链合作更稳定,对于成员具有积极作用。市场因素是决定市场价格的关键因素,农户承担蔬菜市场中绝大部分风险。利用专家评分法度量成员对整体利益获得的贡献程度,代入式(9~12)后,作归一化处理:

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确定生产成本投入、风险承担、合作努力程度、社会责任度及影响权重比。

考虑成本投入、风险承担、合作努力程度及社会责任度,在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三级蔬菜供应链利益分配中,蔬菜生产合作社获得收益为2 670元,批发商789元,零售商1 731元(见图1)。蔬菜生产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合作后收益高于独自经营。

图1 蔬菜供应链中各节点合作前后利益分配变化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蔬菜供应链稳定协调发展是推动京津冀蔬菜产业发展的保障,合理的利益分配是京津冀地区蔬菜供应链稳定发展的基础。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农业协同发展深入推进。蔬菜生产合作社应通过规模化生产提高整体利益;批发商依靠中间差价获取利润空间逐渐被压缩,纵向发展与增值服务是获得潜在利益的方向;零售商经营成本高阻碍利益提高,应通过规模化零售提高蔬菜零售效率。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零售企业链主作用,打造全产业链

在京津冀蔬菜供应链中,北京市零售企业是链主,是供应链联盟的盟主,是供应链“信息中心”和“物流集散中心”。在构建利益分配机制中应考虑社会责任、风险等因素,通过协调供应链信息流,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利于联盟成员达成合作协议,使市场需求信息准确及时到达供应链中相关节点,使生产更具计划性,降低农民市场风险,提高供应链运行效率。可通过税收返还、政府补贴、示范表彰等形式,充分发挥零售企业链主作用,提升核心企业协调能力,打造京津冀农产品流通全产业链,建立相对稳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二)构建新型京津冀农村社会服务体系

京津冀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仅依靠现有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难以解决。构建新利益分配机制需引入新型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充分考虑成本、风险、社会责任等因素。从生产环节开始,建立基于京津冀农产品供应链的社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和金融资本优势,着重在种子、农资、金融等环节开展服务;重视河北省组织化、标准化和冷链设施建设,建立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扶持一批从事京津冀农村服务经营服务体系的企业、合作社等供应链主体,解决全程化、全链条农业服务问题。应解决农民资金、信用合作问题,实现标准化生产,改变生产方式。

(三)试点推行农业政策区域一体化

北京市对于农业生产者、农业合作社的补贴可延伸至河北省,或建立京津冀农产品供应链合作基金,通过建立蔬菜生产合作社补贴制度,保障农民基本利益。规范蔬菜交易市场,强化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公益性建设,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蔬菜供应链稳定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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