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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共享单车研究综述*

2018-04-28杨证轲董恺凌张学梅

关键词:盈利模式单车研究

杨证轲 董恺凌 张学梅

(1.成都大学, 四川 成都 610106; 2.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18)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代表性产物,现在已经成长为仅次于公交、地铁的第三大城市交通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和商业形态,共享单车正吸引着来自学术界的目光。从“中国知网”的中文期刊数据库以“共享经济”为主题进行检索,得到相关文献共6156篇(2012年01月-2017年11月);再以“共享单车”为主题在结果中进行深度检索,得到相关文献405篇(2016年09月-2017年11月)。以“共享单车经济”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中文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得到相关文献493篇(2016年09月-2017年11月)。剔除本次检索与上次深度检索中重复的文献,共得到有效文献459篇。以此459篇文献为样本,对其中的高频研究内容总结如下。

一、国内共享单车研究综述

国内的公共自行车历经了从“有桩公共自行车”到“无桩共享单车”的转变,当前对于共享单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发展现状及对策、盈利模式、有关法律制度、监管措施、出行影响等方面。

(一)共享单车发展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二)共享单车盈利模式的研究

路玉婧(2017)对比研究了共享单车业两大巨头ofo小黄车和摩拜单车的营运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共享单车盈利模式的改善路径,认为单车行业应该积极探索和创新盈利模式,培养新的赢利点,提高核心竞争力[11]。屠西伟(2017)在分析ofo小黄车与摩拜单车成本差异以及盈利能力的基础上,设计了共享单车的三种盈利模式,即目前普遍的“分时租赁+押金”模式、广告盈利模式、大数据盈利模式[12]。王婷、李帆(2017)以SWOT分析法为基础,探索了以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企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认为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理利用“押金池”、完善奖惩机制以减少单车的损坏等方法来实现盈利模式的创新[13]。葛文静(2017)通过分析共享单车企业的盈利困境,提出了构建动态定价结构、完善流程化服务体系、深度开发APP、构建“信用+免押金”模式、合理管理“押金池”等一系列促进共享单车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14]。王建刚(2017)在研究中认为,共享单车作为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结合体,企业可以积极与政府合作,探索财政补贴和政府补助机制;同时他也强调了企业加大融资力度、形成规模效应、扩大市场份额的必要性[15]。刘娟(2017)在研究中深度分析了摩拜单车的成本构成、投资回收期和盈利模式,认为巨大的前期投入和单一的盈利模式是制约企业盈利的主要因素,因此她提出了通过扩大单车投放范围、出租广告位、为特定行业提供针对性服务、进行海外扩张等盈利模式创新[16]。

(三)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的研究

钱龙明、罗钏(2017)在研究中认为共享单车运营商和用户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并且探讨了由于共享单车本身缺陷导致的用户受伤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由于用户自身过错导致本人受伤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在免费骑行过程中受伤的权责归属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第49条),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参考[17]。薛博文(2017)分析了用户骑行结束之后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条款(《物权法》第34条、第35条和第37条),并且认为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惩罚必要性应结合非法占有的持续时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所有权人利益受损程度等要素分情况讨论[18]。张启燕(2017)在分析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私人侵占共享单车、故意毁损车辆、违规停放车辆、押金兑付风险增大等乱象的基础上,认为相关法律制度滞后、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社会大众整体观念淡薄是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此从制度层面、执法层面、观念层面提出了相关法律规制建议[19]。张筱聆、刘扬诗书(2017)在研究中分析了单车企业在押金收取与运作、用户身份获取与使用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还进一步探讨了用户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风险[20]。司晓旺(2017)也基于《合同法》对用户在骑行过程中损坏共享单车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218条和第219条)、用户私占共享单车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235条)、由于共享单车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进行了阐释,并且还对共享单车企业在用户用车结束之后继续保管和使用押金的合法性进行了讨论[21]。王文晶(2017)在研究中探讨了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若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使用共享单车造成事故,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运营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共享单车监管措施的研究

(五)共享单车对出行影响的研究

张九庆(2017)在研究中以共享单车为例,提出了一种好的共享商品所具有的特征应当有特定功能具有剩余、能够被低价分享、流通使用时耗损很小、拥有数量庞大的用户、技术逐渐成熟、用户信用有保障、无缝和快速的轻交易等,并且他以此推测,共享汽车在我国具有兴盛可能性[30]。屠晓杰(2017)认为数量充足的共享单车能够充当“毛细血管”,补充完善城市公交系统,为民众出行提供高效的点到点解决方案,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31]。和文超(2017)以滴滴联手ofo为研究对象,指出未来我国的共享出行可能出现大数据与物联网技术推动共享出行再次优化升级、打通出行的“最后一公里”、转变盈利模式等发展趋势[32]。楚峰(2017)认为,共享经济在交通领域的实践,并不只共享单车这一种形式,还包括共享汽车(分时租赁)和DRT应需公交[33]。DRT应需公交的使用方式是:当有许多用户在APP上输入自己位置、目的地以及出行时间后,系统会自动测算出一条接送乘客的路线,从而实现了定制化的集体出行服务。陈良钰(2017)分析了基于共享经济概念的共享汽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共享单车和全民健身的关系、共享住宿与旅游出行的关系,并且针对分析结果,提出了相应共享概念的可持续发展策略[34]。

(六)国内其他研究

潘晔(2017)在研究共享汽车为什么没有共享单车发展那么好的问题时认为,国内汽车共享项目仍处于初期阶段,由于车辆覆盖率低、停车网点太少、交通事故处理权责不明等痛点,行业渗透率较低,多数项目止步于“短时租赁”形式,尚未达到替代私家车的“共享”目的[35]。张晓(2017)在研究中探讨了共享经济业态形成与发展的规律,认为共享经济在具有场景进化、痛点解决、参与激励等功能的同时,还需要兼有高流量、强粘性、频交易的特征,这样一个共享经济平台才能初步成型[36]。柳进军(2017)也通过借鉴独享经济的产业逻辑,结合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提出共享平台企业可以从积累流量、用户分级、建立社群等方面切入[37]。陶恺言、孟春燕(2017)研究了共享单车的社会价值,认为共享单车具有出行人性化、交通效率化、健康节能化等价值,为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节能减排、全民健康起到了显著贡献[38]。

二、国外共享单车研究综述

由于“无桩共享单车”源于我国,且在国外刚刚兴起,因此国外大多数学者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对“无桩共享单车”的前身——“有桩公共自行车”的讨论上,这是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

(一)使用影响因素的研究

Zhang Lihong,Zhang Jun,Duan Zhengyu等学者(2015)对中国五个城市的“有桩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进行研究之后,认为运输规划、模式选择、系统设计是使整个公共自行车服务持续发展的最核心要素,在制定与公共自行车相关的政策时,应当了解与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相关利益者的不同诉求[39]。Tang Yang,Pan Haixiao,Fei Yibo(2017)在对上海闵行共享单车用户进行在线调查的基础上,利用二元logistic模型研究了与使用频率相关的主要影响因素[40]。结果显示,影响共享单车使用频率的主要因素有公共自行车的替代性和出行的目的。Brian Caulfield,Margaret O'Mahony,William Brazil(2017)研究了爱尔兰小城科克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的发展趋势,并且探讨了该市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情况及其使用环境[41]。Sigal Kaplan,Francesco Manca,Thomas Alexander Sick Nielsen(2015)等通过对哥本哈根655名游客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假期游客们选择共享单车主要因素有对共享单车感兴趣、环境氛围和过去的体验、对共享单车上高科技的兴趣,以及同行伴侣的选择使然[42]。Michael Ahillen,Derlie Mateo-Babiano,Jonathan Corcoran(2016)等研究了华盛顿两家公共自行车提供商Capital Bikeshare和Brisbane's CityCycle所提供车辆的运行情况[43]。结果显示,提供头盔或延长单车站营业时间可以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率提高。

(二)单车数量配置和调度的研究

Lu Chungcheng(2016)针对公共自行车的调度,设计了包含初次调度和再次调度两种功能的数学模型,这个模型在新北市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中得到了验证[44]。Ines Frade,Anabela Ribeiro(2015)研究了有桩公共自行车投放点和投放量的问题,在研究中两位学者构建了使公共自行车覆盖范围最优的投放点和投放量决策模型,并且此模型也在葡萄牙科英布拉城市公共自行车的案例中得到了验证[45]。Tal Raviv,Michal Tzur,Iris A.Forma(2013)等针对公共自行车的调度、搬运问题,通过对不同数学模型的验证,最终认为使用2辆卡车来对104个停放点的公共自行车进行调度是最有效的[46]。

(三)国外其他研究

Tien Dung Tran,Nicolas Ovtracht,Bruno Faivre d'Arcier(2015)等在研究中建立了里昂市公共自行车在每个停车点的需求模型,该模型通过稳健回归方程对每个站点的流量进行预测[47]。除此之外,作者还研究了公共自行车使用率最高的时段和人群,为“共享汽车”的需求预测提供了参考。Mor Kaspi,Tal Raviv,Michal Tzur等学者(2016)针对公共自行车中部分车辆无法使用的问题,设计了一个车辆无法使用率和无法使用量预测模型,这个模型基于每辆车平时的使用情况和行驶路径[48]。Christine Fricker,Nicolas Gast(2016)在研究中,针对有桩公共自行车停放数量有限的问题,提出了一个公共自行车均匀随机停放模型。通过该模型在真实情景的使用,研究认为当每个有桩停车的初次投放量是该点最大容量的50%多一点时,该停车点的效果达到最佳[49]。Guilherme N.Oliveira,Jose L.Sotomayor,Rafael P.Torchelsen等学者(2016)在研究中设计了一种“交互式可视化系统”,通过在纽约共享单车提供商CitiBike的应用,该系统能够有效地使运营商从大量的骑行数据中提取有用信息、了解单车使用情况、为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50]。Maria Kamargianni,Weibo Li,Melinda Matyas等(2016)在研究中开发了一种衡量共享移动交通工具集成化程度的指标,并且通过这个指标得出,集成化程度越高的交通工具对于用户更具有吸引力[51]。

三、结语

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共享单车研究的综述可以发现,国外对于共享单车的研究多数还停留在对“有桩公共自行车”研究上,而国内关于共享单车的研究已经进入到了“无桩共享单车”的时代。国外学者对于“有桩公共自行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车辆使用率、投放率、设站距离等方面;而国内学者对于“无桩共享单车”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发展建议、盈利模式、法律与监管等方面。

国内外研究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出国内外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程度,显然国内已经进入“无桩共享单车”时代,而国外还普遍处于“有桩公共自行车”时代。目前国内共享单车企业已经进入行业“寒冬”,企业在对现有不足进行完善的同时,也需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有桩公共自行车”是共享经济在自行车领域的最初形态,它的产生和存在都具有其合理性,因此国内“无桩共享单车”企业在新的商业模式探索中,不应该将其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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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观察指标及方法:(1)采用流式细胞技术检测T细胞亚群及淋转率;(2)白细胞介素-2受体(IL-2R)检测用抗体夹心ELISA法,试剂盒由白求恩医科大学免疫研究室提供;(3)动脉血气分析用美国AVL型血气分析仪检测动脉血氧分压(PaO2)和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aCO2);(4)肺功能采用美国Spirometic 3500型肺功能仪检测观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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