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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面临的挑战及解决路径

2018-04-26杨杨雷正杨晓倩

会计之友 2018年7期
关键词:国际比较企业所得税数字经济

杨杨 雷正 杨晓倩

【摘 要】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确定和税收征管带来挑战,企业所得税征管应遵循企业所得税分配基本原则和经济关联原则。数字经济时代世界各国(组织)企业所得税普遍存在管辖权难以划分、应税所得难以确定、避税问题难以控制等。为解决以上问题,包括美国、英国、欧盟、德国、法国、俄罗斯、匈牙利等做出了大胆而有效的尝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章对国外实践中的特许权利定性问题、比特币定性问题、数据价值量化问题、资产(利润)转移问题、跨境税源监管问题、税收征管方法问题的解决路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研究,以期摸索出应对我国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冲击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 数字经济; 企业所得税; 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7-0073-06

近年来,数字经济正逐渐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税收挑战。究其原因,一方面,企业跨国经营的日益频繁,导致现有国际税收规则难以适用;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相关技术水平落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的效率逐渐降低。数字经济下,税收如何确定,如何在各国间划分,以及如何征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原则

(一)数字经济的概念

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是20世纪末伴随人类社会迈进信息技术时代而形成的,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物理经济的新型经济运行系统,是人们将现代计算机通信技术(ICT)广泛应用于各种产业经济活动和商业交往方式的结果。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不断扩大运用ICT,人们已经很难在传统物理经济企业和数字经济企业之间划分清晰的界限。

(二)征管相关原则

1.企业所得税分配基本原则

1998年加拿大渥太华经合组织(OECD)部长级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一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了应该遵循以下5项基本原则:(1)税收中性原则;(2)税收效益原则;(3)确定与简化原则;(4)有效和公平原则;(5)灵活适应原则。

2015年,OECD在《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第1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中补充提出了第(6)项比例性原则: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对策方案不仅要考虑是否能解决问题,而且要考虑这种应对方案可能带来的更广泛影响,应对方案应根据所要解决的特定税收挑战问题量身定做。

上述6项基本原则,仍然是我们今天应对解决数字经济发展引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2.经济关联原则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逐渐趋于国际化,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获取企业所得税征管权,以及如何征管逐渐成为一个国际问题。1923年国际联盟委托4位经济学家完成的《关于双重征税的报告》中,经济关联原则的提出恰好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该报告中,经济学家们将财产与所得进行了分类处理,對不同种类的财产与所得,按照经济关联来判断各国的征税权,例如较之于C国,A国所得与B国的经济关联度更高,B国拥有优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权利,而C国在B国之后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学家们拟用此原理来防止跨国经济中双重征税情况的出现,从而达到增进国际经济交流的目的。由此可见,经济关联原则可以作为划分企业所得税征管权的理论指导原则。

二、数字经济下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共性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难以划分

由于数字经济及商业模式具有与传统经济完全不同的特征,现行税制中税收管辖权的传统划分规则已经远远不能够解决数字经济时代各国面临的税收问题。

税收管辖权划分中一个重要条件是价值创造原则。当前国际社会对税收管辖权划分的研究中,更多的是偏向于属地性质课税联结度,而对创造价值关联要素的重视还不够,这是传统国际税收利益格局固化的体现。价值创造原则讲究的是价值在哪个国家创造出来,哪个国家就有企业所得税征管权。但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价值创造原则显然越来越难实现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当属互联网企业对数据的运用。互联网企业通过在各国进行监控、收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处理,最终通过销售市场需求的数据来获取利润,由于其网络数据的获取几乎是零成本的,使得近年来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从税收管辖权划分上看,数据来源国是否可以对互联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案是肯定的。按照价值创造原则,网络数据是由数据来源国产生的,数据的一部分价值来源于该国,其应该拥有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但是,在现代国际税法中,却鲜有涉及,因此,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划分仍然是一大难题。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难以确定

数字经济新型商业模式下,应税所得的计算日益变得模糊、复杂,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产生的所得对现行的所得定性识别规则构成了严重冲击,即交易类别难以划分。由于越来越多产品和服务的数据化,在线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模糊了传统所得税法关于各类所得的区别界限,尤其是营业所得、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之间的区别。在各种新的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产生的有关款项支付所得,如何按照目前的收入定性原理和规则确定其属于何种性质所得,以保持与传统商业模式下所取得的类似所得的税务处理一致,有待于形成国际共识标准。例如提供云计算服务获取的收入定性问题,未来的3D打印技术广泛运用可能引起收入定性问题。二是交易定价难以确定的问题。数字经济环境中企业从市场地国的用户收集的大量数据资源,是价值创造过程中的重要投入,但在现行税法规定的利润分配要素中却无法得到确认,用户数据的量化估值和利润归属分配,在现行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中没有相对应的标准和规则,从而无法使各种数据的价值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如何评估量化数据的价值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避税问题难以控制

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避税问题的严重性可从两方面体现出来:

一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日益突出。跨国企业利用数字经济交易方式和商业模式人为地规避在市场地国构成“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这类应税实体,或者通过重组其全球价值链,人为地将市场地国境内履行的企业功能、使用资产或承担风险降至最低,从而减少相应跨国所得的分配份额,将更多的利润额转移到低税负或无所得税的避税港关联企业账上,实现国际避税目的。近年来,苹果、亚马逊、谷歌等国际避税案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反映出BEPS避税问题难以控制。

二是国际税收征管方法存在性降低。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隐藏性、交易内容的数据化和交易方式的无纸化,对税务机关识别交易的性质(境内交易还是跨境交易、B2C还是B2B交易)、有效监控税源造成了巨大困难。近年来,企业避税问题给各国带来了巨大损失,而反避税相关对策的研究成为各国的首要任务。

三、数字经济下解决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策的国际对比

本部分将基于国际比较视角,对各国应对企业所得税的策略进行系统梳理(表1)。

(一)各国(组织)应对数字经济下税收管辖权划分的策略

1.OECD

2013年2月,OECD发布了《关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现行税收协议中常设机构的定义不仅包括显著的物理存在,而且包括非居民企业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某国开展的业务活动,跨国企业以非独立代理人的形式开展经济活动,以达到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严重侵蚀了各国的税收管辖权。

2014年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之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在税收管辖权的几个基本划分原则①基础上,OECD提出了如下具体方案:(1)修改常设机构的范围和认定标准;(2)对于完全从事虚拟数字活动的企业,如果在另一个国家具有显著的数字化存在,则构成一种新的连接要素;(3)以实质性存在代替常设机构标准,为了反映数字经济下更紧密、更具互动性的客户关系对价值的贡献,规定满足特定标准的情形则认为具有实质性存在,来源地国据此享有优先征税权;(4)实施预提税,即一国境内的消费者因购买数字产品或服务而向境外企业付款时,前者所在国家征收预提税。

2015年,OECD又通过《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对常设机构的定义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其主要是针对两类代理型常设机构。一类是佣金代理人,OECD提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则:若某机构在某国开展的活动是为了经常性订立由境外企业履行的合同,则应该认定该境外企业在该国构成应税机构场所。另一类是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确保在某国开展的核心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利润能够在该国征税,OECD建议调整豁免范围。

综观近几年OECD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OECD针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对规则进行不断细化。具体对策中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修改常设机构定义。一方面,OECD扩展了传统常设机构定义的范围,强调了“非独立代理人”的问题;另一方面,提出了“实质性存在”这一概念,包括数字化或其他形式的实质性存在,以此来代替常设机构标准。这些定义的修改正好与数字经济的虚拟性相契合,为数字经济环境下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找到了新的连接因素。另一类是提出了实施预提所得税。

2.法国

近年来,法国对跨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采取了不少措施。一方面,法国将对数字经济中的常设机构进行重新定义;另一方面,法国政府提出了一项新的税收提案,拟对谷歌、亚马逊等互联网公司征收互联网税,其理由是这些公司收集了用户个人信息。提案指出,数字经济改变了价值创造的观念,互联网公司收集了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融入商业活动中,赚取巨额利润,例如谷歌每年的广告收入超过300亿美元,其中法国贡献了大约15亿美元,但在法国几乎不缴纳任何所得税。

3.印度、西班牙等

印度、西班牙、意大利、土耳其等国的应对策略是依据OECD范本中提到的方法来制定新的征税方式。以印度为例,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在印度境内获得收入的企业,由印度政府征收预提税。同时,印度政府还创造性地解释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定义,它认为,安装在印度任何一个办公室的工作软件就构成了常设机构。西班牙也增设了虚拟常设机构的定义,即在境内没有服务器,但在该国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也同样被认为构成常设机构。

4.应对策略分析

归纳来看,针对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难以划分的现实问题,各国(组织)的应对策略大致分为三种,即修订常设机构、引入预提税和增设新的税种。

首先,对于常设机构的修订,如前文所述,针对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管辖权划分问题对常设机构提出具体的修订策略,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均可以提出相应对策。但笔者认为,创新性的常设机构修改建议比较适合由国际组织提出,而各个国家可以在国际组织的制定范本下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对策。如果仅有单个国家实施创新性的对策,极有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阻碍,因为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分是一个国际问题,仅仅以各国自己的标准采取对策很可能会超过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范圍,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摩擦,而受到一定的冲击。同时,各国以自身经济情况为基础提出相应对策,可能会缺失国际公平性。

其次,预提税的引入能够确定和预期税收结果,尽管预提税收入与真实的企业所得税可能会存在差异,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所得税来源地国的利益,势必会成为各国应对策略的首选。

最后,以国别形式增设类似于法国的互联网税来确保拥有更多的国际税收管辖权,笔者认为是不适当的。因为各国在提出对策时更多地是站在国内经济实际发展状况的立场上,这样增设的新税种必然会缺乏公平性,因此,就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问题增设新税种还是应该由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国际组织来制定,更能体现普适性和公平性。

(二)应对数字经济下计算应税所得的策略(表2)

1.特许权利定性问题

如表2所示,在OECD的指导下,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消费者偶然使用数字产品版权的情况(如下载音乐或电影)不会被认定为特许权利的许可,从而也就避免了预提所得税的征收。许多发达国家(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在任何情况下都在他们的国内法或条约中针对特许权使用费实行零预提所得税税率。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历史上一般是知识产权、科技和相关先进服务的进口方,趋于向每一次权利的使用都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对应的预提所得税(比如当一个人为其自身消费需求去下载音乐而造成的偶然一次版权使用)。发展中国家通常能迅速地发现隐藏在先进的服务提供当中的技术,而将其认定为技术的进口并据此征收预提所得税。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通常也在其税收条约中,保留了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使用主动性税率进行征税的权利。近年来,OECD正在继续探索对数字技术的新形式进行收入的划分,比如3D打印、云服务,但是相关成果还有待挖掘,然而OECD被预计会与它之前的工作相同,尽量避免将数字服务的提供作为特许权利的使用来对待。

2.比特币定性问题

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最典型的产物当属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比特币是一种基于点对点网络支付系统的全球通用的加密互联网货币,被很多国家视为虚拟数字货币。由于数字经济时代各国对数字技术及产品的依赖,使得比特币在2009年产生时就受到了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追捧。2013年5月,美国财政部表明比特币是“可转换”性的虚拟货币,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具有实际货币的同等价值,或是实际货币的替代品。然而,比特币的使用却给美国带来了很多风险,例如利用比特币洗钱、逃税,比特币网络银行遭受黑客攻击导致破产等问题频繁发生,使得美国乃至全世界开始反思比特币是否适合作为一种货币在市场流通。针对该问题,美国采取的对策是把比特币视为财产,而不是货币,并拟对虚拟货币征税。美国国税局称,消费者以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家需将收入所得按照交易时的公允市场价值,换算为美元报告给国税局,并缴纳收入所得税。同时,像股票和债券等投资产品一样,投资者出售虚拟货币的盈利,也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与美国态度不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却把比特币视为货币形式。2013年8月,德国政府认可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视为合法记账单位,成为全球第一个正式认可比特币合法身份的国家。除此之外,法国、俄罗斯等国家对比特币持反对态度,认为其是违法的。

3.数据价值量化问题

网络数据价值量化的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仍然是一个较为前沿的问题,如何对数据进行较为合理而有效的评估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结果,但一些国家已经在积极探索。匈牙利政府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上网税”,税额为每千兆字节,即每吉上网流量150福林。与之相似,英国推出了宽带税,前文提到的在数字经济中较为积极的法国政府提出了互联网税。但是,需要提到的是,这些较为粗糙的应对策略提出后均招致各国民众的不满情绪,导致施行效果并不是很好。而且,这些策略是对全国使用网络的企业与个人一并征税,并没有达到仅针对跨国企业就其在境内收集的数据进行征税的预期效果。另外,对网络数据价值的确定也不够清晰,例如法国2013年就提出要开征互联网税,但具体怎么开征,应税所得及税率如何确定至今都没有给出结果。因此,对于数据价值的量化问题仍然是一个国际难题。

4.应对策略分析

与前文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分的相关对策相比,各国对应税所得中收入定性问题和数据价值确定问题的研究及对策显得不够成熟、系统。针对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计算所面临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特许权利定性、比特币定性以及网络数据价值量化三个角度进行了国际对比。对特许权利定性问题的介绍主要是站在各国由于进出口的不同而对收入的定性不一样,且特许权使用费所对应的预提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也不一样的角度,去分析OECD在对云服务、3D打印等相关收入定性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比特币定性问题列举了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及处理方式,并对哪种方式较为合理表达了个人观点。数据价值量化问题主要介绍了一些国家对网络征税的对策。但如前文分析,这些对策对如何确定数据价值量的针对性不够强,因而,效果并不是很明显。所以,综观应税所得计算中收入定性问题及价值确定问题的相关对策可以看出,各国的研究现状仍然很薄弱,大部分国家处于一种相对保守、被动的状态,没有较为有效、合理的方法,这也足以反映出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难度。

(三)应对数字经济下避税问题的策略(表3)

1.资产(利润)转移问题

美国是全球企业税负最高的国家之一,联邦企业税率约为35%,为了逃避美国如此高的企业所得税,很多大型跨国公司选择了税收倒置的方法来避税,如表3所示。所谓税收倒置,是指在美国现行税收制度下,美国本土公司在收购海外公司后,将其总部迁至海外税收较低或几乎为零的国家成为外国公司,规避国内较高的公司税。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企业运用数字技术进行资产转移,据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至今,已有约50起税收倒置案例,而在过去10年里,有数十家美国企业将他们的纳税申报地迁移至海外,其中大部分发生在2008年以后。为减少税收倒置现象,2014年,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首先,禁止“跳房子”贷款,即在美国的公司向新的国外总公司提供借款,从而将收入转移。其次,减少一项法规的应用,该法规规定美国公司股东持有并购后的新跨国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80%,否则仍将被视为美国企业,进而无法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此外,新规还对外企使用外资、贷款等活动做出严格限制,最大程度避免“假外企”钻空子。2015年11月,美国奥巴马政府第二次出台了新政策,对美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注册地迁往海外等行为扩大监管范围,对企业并购后的股权评估也做了更详细和严格的限制。2016年4月,美国政府针对侵蚀税收基础的交易采取第三波政策行动,该政策包含政府对多次反向收购或收购美国公司而创造的公司加强限制,以及限制“收益剥离”两个部分,其结果是直接使得迄今最大的税收倒置交易——辉瑞1 600亿美元收购在爱尔兰注册的艾尔建终止。连续三年三波政策的出台,足以反映出美国政府对税收倒置问题的重视程度。

2016年7月,欧盟出台了反避税一揽子计划,提出了征收离境税,即财产从欧盟成员国的领土移出时需缴纳的税款,其税基是资产在该时点的价值,公司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报送包含应税资产内容的资产负债表,使税务部门在资产不知去向前作出是否征税的决定。

英国是一个跨国大公司云集的国家,对于利润转移的问题,2014年,英国提出了征收利润转移税,即谷歌税的对策。英国政府将在未来5年,对跨国公司征收逾10亿英镑的转移利润税,并强调这一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大型跨国企业承担合理税赋比例,堵塞跨国公司一直以来规避纳税的漏洞,规范这些公司的行为方式和准则,同时也将给英国每年增加30亿英镑的税收,有利于推动英国经济的发展。

2.跨境税源监管问题

跨境税源监管主要采用的手段是国际合作,即国际情报交换。近年来,美国把跨境税源的监管和征收放在待解决难题的首位,其难点在于对没有管辖权的境外第三方(信息)的监管。如何有效地监管境外第三方,获取本国居民账户的真实信息,保护本国税基,是跨境税收征管的核心问题。针对该问题,自2010年开始,美国推出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并不断探索其实施途径,成功创设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模式。该法案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税源监管。一方面,构建缜密的跨境税源法律监管“围城”,其目的在于堵住美国居民将资产转移到海外避税的法律漏洞。FATCA规定美国纳税人和海外金融机构(FFI)有义务定期向美国政府报告相关海外资产信息,同时,持有海外账户的美国纳税人须向美国税务机构报告其通过海外账户获得的利益、资金流动和资本得利等信息。另一方面,创新境外第三方涉税信息强制监管模式,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创造了海外第三方信息常态化自动交换平台,通过国际税收情报的自动交换,跨境税源得到了有效的监管。

作为国际税收的重要组织,OECD对国际税收情报工作的开展极为重视,自1998年就不断在《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关于加强用于税收目的的银行信息交换的报告》等报告中强调加强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性,并接连公布了不合作的避税港地区黑名单。为了能够更大范围地发挥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欧盟组织建立了税收情报交换数据库,搜集欧盟内部跨国跨地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然后将数据录入数据库,并将数据库共享给各成员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是打击国际避税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国际合作,一方面能够了解本国企业在其他国家的资产情况,另一方面能够分辨哪些国家愿意合作,哪些不愿意合作,从而更容易找出潜在的国际避税地。

3.税收征管方法问题

美国主要从税务稽查和纳税服务两个角度采取对策。一方面,美国通过犯罪调查司加强了逃避税问题的稽查力度,其主要负责调查违反国内收入法典的潜在犯罪以及相关金融犯罪,包括逃税、滥用税收协定案件、海外避税等,还外派了海外专员重点稽查海外不遵从行为的情况。同时,其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也是处于全球领先的,在美国,大约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其联邦税务局装有一套“货币—银行—企业”的检查系统,它的数据库里储存着来自银行、企业和使用货币者的流动信息,每当有数额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企业便得填报表格纳税,否则税务稽查人员将可能在计算机屏幕上发现这些疑点,并进一步取得是否纳税的证据,计算机联网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税务稽查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面对逐渐减少的人力和资源以及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美国采取了利用数字工具变换纳税服务的措施。2015年,美国税务局推出了“数字领先服务战略”,其目的在于加速税务局纳税服务数字化,满足纳税人及利益相关者不断增长的数字互动需求,同时,通过提高纳税人对全面而易于使用的数字服务的偏好程度来促进纳税遵从度。该战略提到:对内,美国税务局需要简化开发流程,增加税务局透明度,打造一个专门的团队来执行数字领先战略;对外,美国税务局应该优先考虑创建一个全面的、纳税人和税务专业人士共享的在线平台,实现IT资源效用最大化,从而创建一个最优的纳税服务模型。

德国将推行无纸化税收管理模式,以便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完成各项税收管理任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充分应用于德国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建立纳税人电子编码和税卡、推行网上纳税申报征收、实行电子数据集中分析审核、监控税源入库情况等。为查办偷税漏税案件及打击偷税漏税犯罪活动,法国拓展了税务机构的职能,設立了专门从事税收调查的税务警察,并扩大了国内税警的调查权。

税收征管方法落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是跨国企业选择避税的助力,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方法是各国必须采取的措施。从以上国家采取的策略来看,各国主要是从税务稽查和纳税服务两个角度去提高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遵从度。美国的税务调查司、法国的税务警察等专门从事税务调查机构的设立能够直接处理税务犯罪,极大程度地提高了税务案件的处理效率。而数字化技术在税务工作中的运用能够提高税务分析能力,以便及时发现税收问题,同时,能够提供更便捷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4.应对策略分析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的避税问题主要分为资产(利润)转移、跨境税源监管和税收征管方法三个部分。

资产(利润)转移是避税最主要的手段,给资产(利润)来源国带来了很大损失,所以,各国采取了大量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措施是如美国一样,不断完善国内税制,使得税制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从而达到规范跨国企业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实施有针对性的新税种,能达到较好的反避税效果。但新税种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如英国一样,由于部分互联网企业转移利润而对所有企业征税可能不是明智之举,相比之下,欧盟仅针对离境企业征税的做法可能更合适。

要打击国际避税,就必须掌握境内企业在国外的资金情况,对境外税源进行监管。针对该问题,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展开是较好的解决方案,只要各国积极主动地定时汇报国内非居民企业的资金运转情况,就能达到监管境外税源的效果。因此,各国积极加入国际税收情报组织或者国家间达成交换情报的一致意见将成为国际反避税的有效手段。

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能够使税务部门工作与数字经济发展保持一致,把数字技术运用到税务部门,实现税务部门的电子化,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同时加强税务部门的税收问题处理能力,例如税务数據分析能力、税务案件侦查能力等。而设立税务警察类似的专门用于税务稽查的机构能够提高反避税效率,是各国值得效仿的。所以,以上三类应对策略是较为成熟、有效的,如果各国不断完善税制,更新税收征管方法,积极交换情报,同时引入公平、适当的新税种,国际避税问题将极大地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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