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金融征信系统融合发展研究

2018-04-24

新疆农垦经济 2018年3期
关键词:信用金融融合

付 娉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2012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市场上新业态,随着互联网的爆发性发展也得到快速发展,逐步分化为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等新型金融模式[1],成为金融行业中一种新型融资业态。据统计,近年来30%以上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跑路、停业和提现困难等金融违约问题,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加剧了互联网金融的系统风险,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滞后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推动建立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迫在眉睫,建立过程中对远期如何将其与传统央行建立的征信系统进行融合,以全面反映信息主体风险状况目前值得思考。

一、我国搭建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借贷双方行为

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以实现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有效对接,实现多平台和多模式下客户金融信用数据共享和查询为目标[2],更加全面地搜集企业和个人互联网金融行为数据,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辅助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贷款决策。有助于形成信用信息更加透明的平台,消除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规范互联网金融借贷双方金融交易行为,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有利于完善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征信是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征信系统的有力补充,有利于推动建立更加完善、信用信息更加全面的征信体系。同时,与传统征信系统融合发展,共同筑牢征信体系,能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

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增速由高速转入中高速。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背景下,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对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然而小微企业在经济增长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3]。由于小微企业经济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其在商业银行融资受到制约或融资成本大幅提高[4]。互联网经济金融的发展需要小微企业支持,也可以解决小微融资难问题。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消除小微企业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配置方式的效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和实体经济发展,降低融资成本。

(四)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隐私权

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征信实践时,存在过度收集征信对象互联网行为数据,侵犯信息主体隐私权。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建设和发展,将有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采集和征信要素进行规范化、标准化,能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隐私权,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完善征信市场法制化环境。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传统征信系统融合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防范风险能力较差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较低,除较大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阿里金融、腾讯微众银行等),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平台建设存在信息技术不成熟、平台建设和运营能力不够专业等问题,平台软硬件条件以及资金安全性方面仍有不足。迅速增长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很多缺乏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人员[5]。

(二)各互联网企业平台数据标准不一,共享难度大

一是阿里小贷、百度金融、京东金融等诸多互联网公司均开展金融业务,各公司掌握自有客户的信用数据,各公司对客户消费、销售数据等方面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不统一。二是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和传统征信数据标准还未实现统一,导致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互联网征信系统和传统征信系统之间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难度大,各融合主体之间出现信息孤岛,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风险增加,跨平台违约行为时有发生。

(三)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法规不完善

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传统征信系统采集信息的范围,但未涉及互联网金融征信采集信息的监管。2015年出台的《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多方面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为征信体系建设指明方向,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但对有关互联网企业的《电子商务法》、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定位和征信行为无法受到规范,征信模型涵盖信息涉及客户隐私情况经常发生[6]。

(四)中央银行传统金融征信系统与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实现融合梗阻多

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尚属发展初期,与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关系尚未理清,两者是否融合,融合模式和路径还有待研究,互联网金融征信接入中央银行传统金融征信系统的方式和方法尚在探索。在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成熟前期,两者的融合面临技术标准难统一,两者的融合研究尚无,没有完善的征信系统,就不会有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一)欧盟模式——政府主导型

欧盟模式是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由政府出资,不以赢利为目的,建立全国范围的数据库网络系统,信用信息服务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7]。欧盟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虽各不相同,但均通过特定金融技术和模式创新补充、修订现有法律给予鼓励和扶持。如德国以传统金融法规监管网络保险公司和银行,制定专门法规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准入门槛。既不会冲击传统金融机构,又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欧盟征信机构建立了欺诈案件信息共享数据库,利于企业降低信用风险,便于监管部门抓获洗钱犯罪分子,监测和防范欺诈行为。

(二)美国模式——市场主导型

美国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运行模式,私人或公司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委托,提供有偿查询服务。收集数据范围广,涵盖内容全面,对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数据库持续跟踪客户,动态反映客户信用变化情况。同时,以向需要调查客户信用的金融机构出售客户信用记录资料为重要服务。

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法案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美国监管体系最大特点是各部门和层级间相互协作。如P2P监管法律基础由证券、银行监管法律和消费者保护法律构成;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涉及财政部、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8]。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合开通多种渠道,共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平台,推进民间监管。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较成熟,信用局拥有每位公民的信用分数,依据个人信用记录,合理地对用户进行评级,降低违约风险。

(三)日本模式——会员制

日本征信公司较多,“帝国数据银行”是最大的企业征信公司,典型的三大个人征信机构包括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和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9]。日本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信用信息中心,搭建互换平台,会员间信用信息可以共享,只收取成本费。日本模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将大数据提升到国家战略层次,鼓励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针对风险较大的业务,出台了《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等法案,为了规范非银行民间金融公司资金借贷行为。

(四)经验启示

1.采取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发展模式。我国征信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仍以央行建立的征信系统为主,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作为近两年进入征信市场的角色,在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机制、产品服务等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根据三种模式特点的分析,采取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发展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征信市场发展进程。

表1 征信体系模式与特点[10]

2.修订完善有关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法律规章。根据各国经验,在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之前,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监管依据,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方式、规定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等;还要有规范性文件作为运行制度,统一各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金融技术和模式、数据共享和产品服务等,为远期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融合建立基础。

3.要有完善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一方面借鉴各种模式经验,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应以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为前提,在尊重公民隐私前提下开展信息采集和产品服务。另一方面可联合开通多种渠道,共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平台,推进民间监管,为信息主体提供畅通的异议和投诉渠道。

4.实现各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和融合。借鉴日本经验,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孤岛”现状,可通过政府部门或成立征信行业协会,建立统一的信息中心,对加入信息中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数据可实行共享,实现信息共享最大化。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建设模式和融合构想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模式选择

1.政府主导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管理征信业务、引导行业发展的实践经验,也负有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企业多元化发展,在保证数据安全性的前提下,政府和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和初步尝试,互联网金融征信借助传统金融征信体系得到了初步发展。实践表明,在我国借鉴政府主导型模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征信具有可行性。

2.主体定位。(1)政府层面。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扮演制度设计、执法监管等角色[11]。如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创新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发展模式,引导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征信业务,丰富征信市场,促进互联网金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互联网金融持续稳定发展。(2)行业层面。互联网金融征信除了促进企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还应承担政府与企业的连接纽带功能。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商定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实现各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引导形成操作性较强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标准和征信模型。(3)企业层面。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是从事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的主体,作为接触征信对象和征信需求方,用征信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发展。

图1 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行业和企业的关系图

(二)政府主导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传统金融征信系统融合

1.两者融合的必要性分析。(1)全面反映征信对象的信用状况。互联网金融征信与传统金融征信系统融合,一是可促进传统金融征信系统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和征信系统的发展;二是可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获得征信对象更加全面的信用状况报告,统一平台的标准化征信体系更加全面、科学、合理,可以使信用状况较好的对象获得更优质的信贷服务,让金融企业规避信贷风险,保证企业正常运营。(2)提升互联网金融资金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传统金融征信系统的融合,将小微企业的互联网金融数据纳入到传统金融征信系统中,有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资金配置效率,发挥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商业银行的优势,共同促进中国金融业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3)提升金融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传统金融征信系统的融合,更全面地反映征信对象信用状况,可提高金融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抵御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12]。

2.两者融合的可行性。(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作为金融中介发挥资金配置作用的本质无差异。传统金融征信与互联网金融征信均是在获得征信对象信用数据基础上,评价征信对象整体信用状况的过程。从征信目的、对象,资金流动规律方面来看,只是在金融资金提供的主体、资金融通依托的平台、资源整合方式、技术等方面有所差异。(2)关系定位和制度保障为融合提供保障。从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构建和数据报送角度看,其与传统征信是一致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传统金融征信系统的融合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障碍,如果解决了两者的定位,具备了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则增加了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传统征信系统融合的可能性。

3.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传统金融征信系统融合模型。如图2所示,互联网金融征信对象主要是企业和个人,包含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及行为数据,借助互联网金融征信模型与大数据技术实现对企业和个人贷款和消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偿债能力,进行信用等级评分。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市场主体主要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采取政府主导、企业推动和行业治理的模式。

图2 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传统金融征信系统融合模型

传统金融征信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记录以及公共记录的采集,借助于金融机构商业贷款记录系统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将相关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呈现[13]。传统金融征信系统建设是由中央银行主导,信用报告也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可作为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强大后盾,实现中央银行主导下的体系融合。通过寻找两者的结合点,实现两种模式的有效融合,打通互联网金融征信与传统金融征信信息传输和共享通道,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征信对象的信用状况,而且可以建立更加全面的金融征信系统。

五、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金融征信系统融合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该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与征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覆盖对互联网征信的监管,明确征信行业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法律责任;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征信对象,征信产品的传播路径、传播范围;信用信息采集、分析、整理、披露、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由于信息失真,给信用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追究制度;消费者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以此规范中国征信活动,为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发挥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

明确监管部门,并确定该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中的地位。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创新建设和监管思路,引导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在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发展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情况下,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与传统金融征信系统的融合。

(三)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

传统征信系统已经较为成熟,并已在全国联网,要实现融合,首先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征信数据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工作,统筹考虑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自身建设以及传统征信体系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融合两个问题,为远期的融合提供基础保障。可以从行业准入和财税政策等多方面来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企业合作,通过成立协会平台协调解决互联网征信的标准化问题,准许具有较强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技术水平的企业开展标准化制定,逐步推动成为行业标准。在行业标准化步伐不断加快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制度和技术层面的完善和发展。

(四)加强金融相关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征信系统建设的核心工作包括对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等行为的规范,而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传输等都需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要加强与金融相关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在建设中强化信息数据在加工、储藏、传输等过程中的安全,而且基础设施要满足对数据进行高效的处理,实现金融征信系统最初环节的高效运行。

(五)做好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和融合中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数从事网络借贷或者拥有电商平台,掌握了消费者众多隐私信息。在从事互联网征信信息采集、加工、整理中要厘清信用信息和隐私信息,对征信采集和征信要素进行规范化、标准化,以保护信息主体隐私权,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为主线,更好地完善征信市场法制化环境。

(六)科学引导市场化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发展

政府管理部门可通过财税优惠政策以及征信行业经营权等方式,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参与到行业协会中,参与制定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标准,做到企业自律、行业自律,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健康发展[14]。结合中国国情,为市场规模较大、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科学引导,加速培育部分成长前景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满足互联网金融征信市场快速增长的需要。

[1]谭天文,陆楠.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J].中国市场,2013,(46):101-103

[2]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征信,2015,(2):29-31

[3]郑欣艳.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发展策略研究[J].江苏商论,2015,(12):155-156.

[4]植凤寅.大数据征信与小微金融服务[J].中国金融,2014,(24):35-38.

[5]王晓明.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路径[J].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08),2-92

[6]葛志苏.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业市场化发展研究[J].武汉金融,2014,(12):35-36.

[7]程识.我国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的策略研究——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的视角[J].征信,2010,(3):9-12.

[8]艾志锋,陈宇.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征信体系建设问题探析——基于第三方网络借贷资讯平台发展的视角[J].武汉金融,2013,(1):62-63.

[9]宋世伦,刘岩松.关于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征信,2012,(1):54-57.

[10]牛润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模式选择[J].征信,2014,(08):27-30.

[1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l2,(12):l1-22.

[12]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1):39-42.

[13]张健华.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1):40-42

[14]王希军,李士涛.互联网金融推动征信业发展[J].中国金融,2013,(24):60-61.

猜你喜欢

信用金融融合
村企党建联建融合共赢
融合菜
从创新出发,与高考数列相遇、融合
《融合》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信用中国网
信用中国网
信用消费有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