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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资本市场操作指引

2018-04-24张军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8年5期
关键词:外汇局非银行结汇

文/张军 编辑/靖立坤

经外汇局审核批准后,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进行本外币转换,但转换金额应与其开展的外汇业务规模相匹配。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下称《2017版指引》),在审核材料、审核原则等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为了便于银行更好地运用《2017版指引》,本文对其中资本市场业务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

资本市场业务的主要变化

内容和数量上的变化

《2017版指引》中涉及证券及市场业务的共五部分36项。其中,与外汇局有关的有16项,包括证券投资管理业务8项,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项,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4项;与银行有关的有20项,包括证券投资业务17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3项。内容和数量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新增7项登记业务操作指引(见表1),二是新增7项有关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的操作指引(见表2),三是有12项操作指引较之前有所变化(见表3)。

3Q外汇登记和账户管理

一是新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后,可通过托管人(或主报告人,下同)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通过托管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主体信息登记。QFII/RQFII名称、注册地址、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通过托管人办理变更登记。

二是新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的境内机构,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可通过托管人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信息登记。QDII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通过托管人办理变更登记。

三是明确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的审核原则和授权范围。合格投资者应在托管人处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如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或外汇局依法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机构撤销、破产、被吸收合并等导致投资运作主体发生变更或投资清盘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外汇账户。

四是明确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的审核原则和授权范围。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凭外汇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在托管人处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被取消资格或被取消投资额度,或机构撤销、被吸收合并、相关业务终止、产品到期的,以及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须终止相关业务的,应及时办理有关资产变现和关户手续。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互发相关登记和账户管理

一是新增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和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内地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发行前,通过基金内地代理人(或托管人)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告相关信息。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人(或托管人)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表1 《2017版指引》中新增的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表2 《2017版指引》中新增的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操作指引

表3 《2017版指引》中较之前发生变化的操作指引

二是新增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的指引。香港基金内地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管理人在托管人处或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为每只内地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汇募集资金专户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登记和账户管理

一是新增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应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二是新增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的指引。结算代理人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在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后,需对账户进行关闭。

其他资本市场业务

一是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进行本外币转换管理。要求进行本外币转换前,须到机构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批准,且本外币转换金额应与其开展的外汇业务规模相匹配,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二是新增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需指定一家承担主承销商责任的银行或资金账户开户行作为主报告行,负责为其办理登记、开立境内发债账户和报送数据。

三是简化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要求。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可与境内公司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等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是允许境内个人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境内代理机构可在银行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金的汇兑与划转。境内代理机构代理同一境内公司不同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的,其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多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五是明确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时,只能开立“开立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账户性质代码2402)”,取消原“资本项目-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401)”。

六是明确了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的审核原则和授权范围。银行为境内个人投资者办理B股投资收益结汇时,应按照展业原则严格审核结汇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规性。结汇资金划转应严格遵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业务的注意事项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与外债管理的关系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债登记手续,将募集资金汇入其境内外债专用账户,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

关注软硬件。外汇局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时,应重点关注其软硬件设施(如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数据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是否有具备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并提供这些人员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关注不同结汇业务的审核。一是资本金结汇。银行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时,如结汇用途为支付日常开支,应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使用办理;如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资产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须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本操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事先审批。二是利润结汇。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利润结汇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结汇币种、金额、历年盈亏及结汇情况、本次申请结汇属于当年利润还是历年利润等。在办理资金汇兑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本外币汇兑的理由、结汇或购汇的币种、金额、资金用途以及是否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等。

3Q业务的办理时限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 Q F I 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在办理主体信息(变更)登记、账户开立和关闭时,应注意时限要求。QFII/RQFI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QDII应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办理主体信息登记。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区分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的管理

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外汇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分别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发行场所的不同,人民银行负责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和发行,证监会负责境外机构在交易所市场的准入和发行。外汇局负责相关的外汇登记、外汇账户、募集资金汇兑、使用及跨境资金流动等的管理、统计和监测。

B股收益结汇

银行在为境内个人投资者办理B股投资收益结汇前,境内个人投资者应督促其参与B股投资资金划付的外汇储蓄账户的开户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报其外汇储蓄账户的账户信息。境内个人的结汇应在个人年度总额度内办理。办理结汇后,境内个人投资者外汇储蓄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等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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