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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8-04-23许亚丽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现象的加重和社会的进步发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业情况越来越普遍,就业队伍越来越庞大。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该关系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但是实践中发生的诸多问题又不得不以此为基础才能解决,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法律保护

一、现状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立法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安度晚年;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劳动力市场空出大量就业岗位,给适龄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然而,由于我国老年化程度的加重以及养老待遇未全民覆盖等问题,大量超龄人员选择了继续劳动。但理论上对超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能否寻求工伤救济和救济条件规定不一,在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混乱和争议。

二、形成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足

《劳动法》于1994年制定,当时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关系很简单,也没有太多问题出现,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新的情况也不断出现。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人员能否继续从事劳动?如从事劳动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该关系如何调整?《劳动法》则完全没有涉及。劳动年龄只规定了16周岁的下限但无上限。2008年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补充和明确,如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理由,但仍然没有考虑农民工普遍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之后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但是因为上位法没有规定又被认为是有僭越法律之嫌。

(二)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制定规则时缺乏沟通

工伤认定及赔偿涉及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法院的行政庭、民庭。面对新的社会问题,各个部门有解决问题的愿望但缺乏统一协调意识,各种答复、内部会议纪要、倾向性意见缺乏应有的严谨和社会参与程序,甚至同一法院的行政庭和民庭法官的意见都不一致。如最高院行政庭的答复,站在行政案件的视角,确实为下级法院明确了裁判标准,为超龄农民工打开了工伤救济的大门,且因农民工利益至上将自己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但是,对于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标准、工伤救济是选择性救济还是唯一性救济、用人单位以没有义务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而拒绝承担工伤待遇给付责任如何处理等棘手而又必须面对的难题交给了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民庭部门。部门各自为政和制定的规则缺乏整体性是目前混乱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部分裁判人员司法理念的偏颇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救济制度的窘境,主要是立法层面的缺陷造成的。在无法可依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裁判者应该本着平等保护的理念来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实践中的情况是部分裁判人员应有的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被同情弱者的道德观念绑架,出现了一边倒的倾向。往往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将司法的公平保护理念与杀富济贫的道德观念相混同,鲜有站在用人单位立场上考虑的讨论和声音。

三、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概念和劳动关系

《劳动法》作为劳动领域的根本法,应该就劳动者的行为能力设置统一标准。就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而言,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作出明确规定。就法定退休年龄而言,部分审判人员将其等同于劳动者行为能力上限的规定。若单以法定退休年龄为限判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会为用人单位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创造条件,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取消劳动者年龄上限限制, 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前提条件。因此, 应当对劳动者年龄没有上限作出明确规定,以符合目前我国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倾向。法律也应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也混淆不清,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考虑优化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从宽制定标准,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司法解释与行政指导意见,并达成一致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一,是由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同理解,以及立法不完善造成的。这种意见上的不统一也将导致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行政诉讼无法有效衔接,影响了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就工伤鉴定而言,二者必须建立有效的交流机制,一是对于新出现以及较为复杂的工伤认定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呈报上级,由上级机关作出统一的答复,以此保证省内能够制定符合省情的标准,二是行政机关要与法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商谈以得出较为统一的意见,减少或者避免理念差异造成不同的处理结果。

(三)结合社会制度需求,加快完善相关立法措施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指出,延迟退休年龄势在必行,一是預期寿命的提高,二是人均教育水平的提高,避免人才资源的浪费,三是劳动力的需求,四是就业平等的要求,即男女就业权利的平等,以及不同年龄段的人员的就业平等权的保障,与此同时,我国还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这一问题使得就业年龄不得不延长。就业年龄的延长在缓慢推进,但是由此引发的争议已经频繁见诸于媒体和法院的裁判文书,这要求我们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的脚步。虽然除了工伤保险这一保障方式外,超龄返聘人员还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提起人身伤害的赔偿诉讼,但是后者对劳动者的举证要求高于前者,而且本可以通过工伤认定解决的问题可能要通过更为复杂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这也加大了超龄返聘人员的救济成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价值之所在,超龄返聘人员因为劳动关系概念本身的狭隘定义就可能失去了劳动法的庇护,显然会使其在社会关系陷入更加颓败的位置。“劳动关系的制度变革在缺乏政府积极干预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发生的。无论是雇主还是工会,都不可能单独创设持久的劳动关系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岩.超龄返聘人员工伤认定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8(5).

[2]林嘉.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 ,2015(6).

作者简介:

许亚丽(1994-),女,汉族,山西晋城人,硕士研究生在读,贵州民族大学法律(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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