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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检察院派驻监所检察室设置初探

2018-04-23韩霜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36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韩霜

摘 要 在军改背景下,通过对地方检察院派驻监所检查制度的经验借鉴,探索军事检察院派驻监所检察室的设置、职责、人员、查评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与可行性研究,并对巡回检察模式在派驻检索检察室中的应用进行初步讨论。

关键词 派驻监所检察室 检察监督 巡回检察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检察工作的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在监狱、铁路、农垦区、林区、开发区等特殊场所、行业、行政区域设置的派出组织。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组织载体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适应了我国地域辽阔、社会行政管理组织多元等特殊国情,另一方面为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检力下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搭建了平台。

在军改的大背景下,对军队检察机关来说,目前派出检察院,在军队编制体制调整和军队各级监察委尚未完全建立并开始工作之前,由于审级和职能等问题不好确定,立法环境还不够成熟,在这里不做讨论。而军队基层检察院派出检察室的立法基础和实践经验已经基本具备,更适合进行立法研究和可行性分析。这里借鉴地方派驻监所检察室来对军事检察院设置派驻监所检察室加以讨论。

地方检察机关派出到监所的派出机构设置,一般是以向监所派驻检察室的方式实现。派驻监所检察室是基層院业务职能机构之一,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军队基层检察院派出监所检察制度的设立,可以根据军队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参考地方基层检察院派驻监所检察室的工作经验,设立有军队自身特色的基层检察院派驻监所检察制度。

1设置

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军队检察工作有着不同于地方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加之编制人员少,侦办案件多的现状,设置派驻监所检察室并派出常驻检察室的检察人员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目前,地方检察机关主要是采取同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上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巡视检察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等监督方式。其中,派驻检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地方检察机关共设置667个派驻监狱检察室,对全国监狱派驻检察的覆盖率高于97%。根据地方派驻监所检察室的工作经验,发现设立驻监所检察室和常驻检察人员,在工作中会造成很多实际问题,甚至影响基层检察工作公正性。所以地方也正处于将现行派驻检察方式改革为巡回检察模式的探索中。因为常驻模式中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主要工作地在监所,与派出院联系较少,轮岗交流机会也少,有的在岗位上一干就很多年,这样有利于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监督敏感性不强的问题,甚至有被“同质化”的可能和趋势。与被监管机关长期一起工作,导致发现问题抹不开情面,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长此以往造成更多监督障碍,出现监督缺乏实效的问题。另外如果检察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养不强,也会造成检察权威难以树立,监督意见难被采纳,监督逐渐退化为配合等问题,最终会失去派驻检察室的意义。

所以,对于军队检察机关派出监所的检察制度,必须充分考虑上述问题。一方面,建议由战区检察院向监所派出检察室,这种派出方式符合平级派出或高一级派出的模式,更利于检察院和监所协调展开工作。另一方面,在人员配置上建议根据需要采取轮岗模式,即让检察人员在派驻监所检察室实行轮岗工作制(每次两名在编检察人员),避免同一人在同一岗位时间过长产生的诸多问题。重要的是,在工作制度上应当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和各监所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巡回检察的模式,即设立派驻检察室但不设置常驻检察人员,检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监督,开展检察活动,目的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

2职责

根据最高检《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议派驻检察室在派出院领导或者监所检察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具体包括:

(1)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监狱、看守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保卫部门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

(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军队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

(5)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

(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

(7)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8)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9)负责战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派驻检察室的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监管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

3人员要求

首先,派驻监所检察室工作的检察人员必须有两名在编检察官,必要时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协调借调人员协助办案。检察人员可根据需要采取巡回方式行使检察职能。

其次,派驻检察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异地交流制和院内轮岗制:

(1)派驻检察人员在派驻场所有任职回避情形的,不得在当地派驻;

(2)派驻检察人员不得长期在同一监管场所工作,要定期交流到其他监管场所或者其他部门工作;

(3)战区检察院应采取院内轮岗制,让公诉、反贪污贿赂、刑事诉讼监督、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等内设部门的检察人员都能参与到派驻监所检察室的检察工作中。

4查评制度

制定派驻检察室考核评定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组织领导、标准、对象、主要任务、方法和步骤,抽调人员组成多个检查组,按照统一、全覆盖的标准,对检察机关派驻监所检察室进行全面检查,并主动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建议。

建议参考地方省级检察院相关查评定级的制度和方法,采取听取创建工作多媒体汇报,查阅档案、案卷、文件資料,深入检察室办公区、监控室及监管场所现场检查,与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同时,从基础工作、派驻检察重点工作、办案工作、法律文书工作、奖励与惩戒情况、健全与执行工作制度、人员配备与机构设置情况、派驻检察检务保障等,最高检制定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8个方面37项工作指标,严格依据三个等级规范化检察室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打分,据此发现问题,提高检察监督实效。

5关于巡回模式的思考

与检察人员常驻派驻监所检察室相比,更符合当前军队检察院实际需要的是巡回检察模式,巡回检察在工作重点和问责机制上更符合实际。巡回检察工作强调加强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常驻派驻监所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工作主要是对发现监狱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巡回检察在纠正违法的同时,还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如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

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巡回检察可分三类情形作具体规定:一是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二是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三是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对巡回检察种首次发现的问题,可依法适度从宽处理,对巡回检察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工作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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