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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视角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突破和困境

2018-04-23梁发泉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监护

摘要:成年监护制度是对事理缺乏认识判断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照看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为重新确立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良机。本文针对现行《民法总则》中已修订的成年监护制度部分为切入点,探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进步和依旧面临的桎梏,提出针对性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监护;成年监护;民法总则

引言:二战后,世界上的先进国家开始针对成年监护制度争先进行变革,形成了自己国家独特的成年监护制度。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再加上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高龄化的严重问题,因此成年监护制度与国际接轨才是大势所趋。而《民法总则》的制定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变革提供了契机。

一、成年监护制度概述

成年监护制度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如德国将成年监护制度规定为:对心理精神上的障碍或是躯体上的残缺而致使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处理相关事务的人给予法律保护的制度;笔者认为,成年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由于心理、智力不健全或者年老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丧失事理鉴别或者判断能力,而法律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各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均有其独特的魅力,其特点却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表现在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其次,成年监护制度在我国以亲属监护为主,辅之以协议监护、单位监护等。

二、《民法总则》视角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突破和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民法通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已不适应现在日益复杂的社会,《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的重新确立,使我国的成年监护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对比世界上先进的理念,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仍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困境。

(一)《民法总则》视角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突破

1、立法条文化

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民法总则》对比我国过去实行的成年监护制度也随之有了新的突破,主要表现在立法观念的条文化。《民法通则》中虽然也有监护理念的规定,但很大程度上散见于监护制度的各个条文之中。但《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剥开了遮在监护制度上的面纱,更使监护的理念具体条文化。

2、创设成年协议监护制度

虽然我国是以亲属监护为主,但《民法总则》中创设了成年协议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成年人可以事先书面协商选择自己的监护人,该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职责,监护人的选定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组织或者其他个人。这样的规定不仅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更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符。

(二)《民法总则》视角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困境

1、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关于老年人的社会矛盾也会随之增加,保护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成年监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监护制度被规定在总则中,设定在第二章自然人的章节中,并不是以专章的形式加以专门规定,这样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问题的轻视,而更为甚者,其中专门条款规定成年监护内容的也仅仅是寥寥数笔,其中并未有更深一步的规定。

2、监督机关混乱

我国《民法总则》重新确立的成年监护制度,虽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护人有不当情形时,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样的规定使这些组织具有了监护监督资格,但是《民法总则》又将部分监护资格赋予了这些所谓的监督机关,这就很有可能导致我国监护执行权和监督权产生重叠。使这些组织“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可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体例的调整

监护制度不论是在《民法通则》抑或是在《民法总则》中均是处于第二章第二节,规定在自然人的章节之下,而监护制度与民事主体的法律属性并不相同,自然人章节中主要规定的是民事主体,而成年监护制度是对事理欠缺识别和判断能力的成年人的正当权利的保护机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的制度。其次,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依靠亲属关系,这就与亲属法律关系相互关联。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对成年人的监护一定程度上是对亲权的拓展和补充。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成年监护的重视,可以在《民法总则》中用简单的条文规定监护作为补充民事行为能力的功能,而将监护制度的具体规定以专章的规定规定在婚姻家庭(亲属)法中。

(二)增加公职监护

我国《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些组织机构在成年监护中有可能出现既是监护人又是监护监督人的可能。针对这样的困境,我国可以增加公职监护制度,即如果被监护人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时,如没有子女亲属监护且无意定监护协议的,可以由公益机构担任监护人,如养老院等进行监护,政府对这些公益机构进行财政补贴,监督公益机构监护行为。还可以将公职监护作为成年监护的兜底监护方式。这样不仅不会出现监护监督主题重合混乱、职责不清的局面,而且也减轻了兜底机构的职责。

结语:成年监护制度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近年来老龄化日益严重、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我国重新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虽然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仍然存在困境需要进行改革,但可以预见成年监护制度一定会有一个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艳婷.成年监护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1.

[2]欧东晖.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云南财经大学,2011.

作者简介:

梁发泉(1993-),河南周口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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