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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2018-04-23陈阳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女性就业法律

摘要:从我国当前的立法状况来看,《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为消除就业歧视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现实生活中,性别歧视仍然是职场中始终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如今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性别歧视显得尤为突出。文章首先从男女就业不平等的表现入手,分析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而探讨实现男女劳动就业平等权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男女平等;政府;就业;女性;法律

社会现状: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飞速提升,我国妇女的就业情况也在不断改善。2019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但是职场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短期内仍然会是困扰人们的一大难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所发布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中显示,在职场招聘中,平均每4个女性被调查者就有1个因自己的性别而被用人单位拒绝。而且大部分女性在遭遇性别歧视后往往会选择容忍,通过相关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仅占16.9%。毕竟社会中大多数人普遍认为:即使赢了官司又如何?不但没有工作,反而劳心劳力。

一、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

(一)就业机会的获取

现如今大多数的企业在发布招聘信息时都会写明“只招男性”,这从根本上限制了女性就业机会的获取。也有很多企业在面试环节会对女性提出诸多不合理的要求,例如“两年内不许结婚”“三年内不许怀孕”等规定,从而使很多女性“知难而退”。甚至在业务水平男弱于女的情况下,考虑到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女性工作的间断性,很多用人单位就会选择男性,拒绝女性。

(二)晋升机会的获取

指的是男性和女性一同去竞争某一培训或者晋升机会,领导考虑到女性的精力、体力弱于男性,且要承担的家庭责任大于男性,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同等条件便会把培训和晋升的机会留给男性。而让女性从事技术含量不高的闲散工作。

(三)退休年龄及相关社会福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 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这看似是对女性的特殊照顾,实则是一种变相的性别歧视,因为这导致女性在55周岁到60周岁这5年时间被剥夺了工作机会,从而使他们的社会福利也因为工作年限的降低而少于男性。

二、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

(一)传统男权思想根深蒂固

尽管现代社会始终奉行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中国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思想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传统的男权思想不仅影响男性,同时也使一些女性觉得自己就是不如男性,应该以家庭为主,在家相夫教子。从而导致她们丧失就业、竞争的信心,这也是造成如今就业市场性别歧视的一大原因。其实现如今,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家庭的支柱,更能够成为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巾帼精英。例如,中国首位女航天员刘洋、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屠呦呦、走出城市,扎根农村的十九大代表吴书香等等,她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都发挥了模范作用。

(二)现行立法笼统、缺乏具体惩处措施

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虽然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很多规定都是比较笼统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外相關法律法规中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一旦用人单位出现性别歧视,受歧视的女性不仅无法依照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性条款,从而导致“无法可依”。

(三)救济途径复杂、低效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是仲裁前置,倘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时间过长、程序太过复杂、效率低下。当事人综合考虑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后便会选择忍气吞声。

(四)女性群体的维权意识低

我国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细节工作不到位,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以至于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仍不自知。

三、完善保障男女劳动权平等的措施

(一)打破封建思想,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

依赖性自古以来就是女性普遍存在的心理障碍,同时也是严重制约女性去实现自己社会价值的一大阻碍。想要实现男女就业平等首先要做的就是克服依赖性、克服心理障碍,树立多元化的就业观念,促进女性觉醒,同时政府应当加大资本投入,鼓励女性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课程,提高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以增强她们的核心竞争力,为他们与男性竞争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健全现行立法体系,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女性就业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来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给予具体的规定。同时可以出台一部关于性别歧视的惩罚性措施方面的法律,这样不仅可以使女性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知道自己是否遭受了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使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以便更好地维护受歧视女性的利益。

(三)提升女性的就业维权意识

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政策演讲、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女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电子信息平台,采取多形式的普法宣传工作,使广大女性以及用人单位明确自己权力和义务,帮他们树立男女平等就业的意识以及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1]周全德.论现阶段我国男女不平等现象的原因和实质[J].内部文稿,2002(11).

[2]范守敏.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D].郑州大学,2011(50).

作者简介:

陈阳(1995.01-),山东烟台人,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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