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必要性的问题思考
2018-04-23李蕴硕
摘要:遗产税制度已有悠久历史,埃及、罗马时代就曾经为了筹集战争经费而征收。当今世界,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也分布广泛,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贫富差距出现了两极化的现象。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是否开征遗产税,是理论界和政府部门讨论的焦点问题,是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遗产税;开征;房地产
一、遗产税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开征遗产税,所以法律上对遗产税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法学大辞典》中,遗产税又称“继承税”、“继承遗产税”,是遗产继承人因承受遗产而应交纳的财产税。《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给遗产税下的定义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国家依法对死者的全部遗产所征收的,遗产接受人为纳税义务人的税。综上所述,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的遗产为课税对象,向遗产的接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支持者观点
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必要的,而且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成熟,该观点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务系主任薛刚教授为代表。该观点的支持者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弥补现行税制的不足,而且它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有效的对社会财富分配进行调节。武汉大学财政与税收系教授王德祥表示:对遗产税的征收,能够达到弥补税制不足,完善税制,防止偷逃税收的效果。遗产税的开征可弥补现行税制的不足,一道“总闸门”的作用。
其次,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防止贫富悬殊。在2013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己经达到了0.49,有着非常高的贫富差距。通过征收遗产税将部分财产收归国家,防止“马太效应”(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在几代人身上发挥作用,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征收遗产税无疑正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调控手段。
最后,防止资本外逃,我国虽然已成为引进外资的大国,同时资本外逃规模也不可小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估计,1997~1999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约为 530亿美元。刘佐指出,开征遗产税(辅之以同时开征赠与税,在遗产税税基中将死者生前一定时间内的赠与包括在内),防止富人以合法遗赠或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海外,一定程度上控制资本外逃的规模和速度。
(二)反对者观点
我国不应当开征遗产税,该观点以我国学者王刚为代表,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遗产税的开征会导致富豪移民,进而加剧资本外流,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最终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采取逐步取消或调整遗产税政策,总的趋势是不断弱化遗产税的作用,最终取消遗产税。
其次,遗产税会降低财富创造者的积极性,导致经济效率降低,从遗产税本身属性上分析,为遗产税不是良性税种,征遗产税不仅不能实现社会公平,而且还会对居民储蓄、社会资本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不符合税收效率的原则。
再次,我国开征遗产税缺乏民意基础,是否出台遗产税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这一税种的承受力、广泛的民意基础等问题。我国“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阻碍遗产税的征收,中国父母无限度积累财富,最终目标就是能让自己的子女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亿万富翁,开征遗产税这种行为多少都会有抵触心理。
最后,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会制约遗产税的征收。我国并没有建立一个能够满足征收遗产税所需的,十分完善的配套制度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会制约遗产税的征收。
三、关于是否开征遗产税的新思路
笔者认为,我国不具备全面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但局部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现实国情,即遗产税的开征易窄不宜宽,可以先从房地产遗产税方面入手。
首先,支持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缓解贫富差距,而房地产价值在城镇居民财产总额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不动产房屋持有量是富裕人群和贫困人群最重要的一项差距对比,同时,富裕人群通过对房地产的买入和卖出更会加剧与贫困人群的贫富差距。
其次,通过对房地产遗产税的征收,可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保证经济平稳发展。2007年,美国房地产次优级信贷危机显现,引发美国金融危机,漫布至发达国家,对世界各国都产生了剧烈动荡。尽管世界经济最困难的时刻已经度过,但我们应当清晰的认识到用房地产市场泡沫拉动GDP,是会埋下了下次次贷危机的隐患。
再次,可以调动市场资本的良性流动,促进实体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就业,调动年轻一代的奋斗积极性。我国的房地产领域过热,实体经济相对低迷,各省市都纷纷出台各种稳定房地产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大多只能在短时间内稳定市场,资本都是驱利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高额的回报率,也很难有效的改善国情,而实体产业的长期低迷,必然会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冲击。
最后,从现实条件和房地产征税的限制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不断推行,这也给开征房地产遗产税提供了现实条件,提高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利用效率,这相对于全面开征遗产税有更坚实的现实基础。而我国现行房地产征税的税目主要有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目,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税收的纳税人多数承担到房屋买受人身上,如此加剧了买受人的负担,而买受人相对于出卖人多数属于财富基础较弱的一方,如此又加剧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法律出版社,2004年.
[2]卫德佳,国峰.我国房地产业税制改革热点问題分析[M].河南社会科学.2015(09).
作者简介:
李蕴硕(1991—),女,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