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浅析
2018-04-23季敏
摘 要:日照市积极响应国家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改革要求,在海域不动产登记方面做出了积极尝试,登记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本文对我市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现状、目前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及下阶段需重点完善和关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现状
中图分类号:P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59-02
作者简介:季敏(1978-),女,汉族,山东日照人,硕士研究生,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师,主要从事国土资源管理、海域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海域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重要不动产之一,国家将海域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就是在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建设的大背景下,通过明晰海域产权,充分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海域无序和无度利用。
一、日照市海域不动产登记落地的概况
日照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沿海、海州湾北部,因“日出初光先照”而得名。陆域总面积5358平方公里,管辖海域面积约6000平方公里,蓝天、碧海和绵延64公里的优质金沙滩是优势的海洋资源禀赋。
2015年11月起,组建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隶属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国土资源、房产、海洋、林业等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5年12月28日,市国土资源局与海洋与渔业局积极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举行海域使用权登记档案资料交接仪式,联合印发了《关于海域使用权审批登记业务衔接的意见》,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两部门的工作职责、档案移交、数据融合和信息互通共享等方面的内容。
而后又从申请流程规范、系统平台建设、存量数据入库等方面入手,确保了海域权属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衔接。
二、日照市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基本现状和做法
(一)明确登记范围
我市已涉及多种登记类型,包括:海域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用海类型以渔业用海(具体用途涵盖筏式养殖、网箱养殖等开放式养殖、滩涂增护养及人工鱼礁等)、旅游娱乐用海(浴场等)以及交通运输用海(港池等)为主。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包含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村集体组织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
(二)逐渐完善登记系统
主要依托浙江臻善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日照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不动产维护子系统”等三位一体的登记系统,完成海域使用权登记在系统平台上的技术实现。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前置的基础工作,海域不动产登记在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以宗海为依托,以不动产单元号为基础来实现。“海域首次登记”在已有存量海域数据的基础上,按区县管理范围选择,可自动生成不动产单元号,进而录入海域信息(含坐标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等,实现业务受理环节。海域转移、变更或抵押等业务所涉及到的海域历史数据,通过已入库的存量宗海数据信息搜索或查询的方式导入。
(三)规范登记流程和登记要件
目前海域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四个环节,最终在登记系统中生成记载海域不动产的权利状况等信息的不动产登记簿。
海域确权登记的要件包含: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含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批准文件及国家海域管理系统生成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海籍调查表、宗海图以及不动产登记询问表等。涉及海域转让的需填写“不动产转让协议”或提供经审查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等。
海域抵押登记的要件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期间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海域使用权个人主债权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抵押权利人、义务人及债务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及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三、现阶段海域不动产登记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将海域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关键问题是如何实现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与海域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有效衔接[1]。日照市在海域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关键信息进行标注,重点体现海域特色;并将工作做细,兼顾海域管理的要求。
海域不动产权证书拥有全国范围内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证书内的“权利类型”一栏登记为“海域使用权”,权利性质现为“审批”或“出让”。在不动产权证书“权利其他状况”中记载了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的海域使用权编号、项目性质、用海方式等内容。
为便于海域管理和海监执法管理,在“附记”中区别出开放式养殖用海的不同情况,标注“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养殖筏架”或“海域用途:底播增殖或网箱养殖”等。涉及海域转移或变更的,还增加了原产权人和原海域使用权证书等信息以备追溯。为加强宝贵的岸线资源利用的监管,涉及岸线使用的用海项目在“附记”中标注出岸线使用的长度。
不动产权证书在由权利人签收前,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海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扫描,同时将审核后的不动产登记簿加盖公章后扫描传送给市海洋与渔业局。
当然,在不动产登记与海域使用权审批管理的衔接上,日照市应更多地借鉴“天津模式”[2]。天津市海洋局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发了不动产登记系统和海域动态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实现了业务系统数据的实时交换与共享,实现了“一个窗口对外、一颗印章审批、一个系统运行、一套数据共享”[3],做到如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单元号、证书号以及用海审批的项目名称、用海方式、宗海面积等多项内容的海域使用权登记与审批交易信息的全面实时共享[4]。目前,我市前期就信息共享、數据推送等方面与市海洋与渔业局达成共识,后期将通过架设专线、部署前置机等方式,实现登记信息与数据的即时共享。
四、下一阶段海域不动产登记需重点完善和关注的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查询查档系统
海域不动产登记作为海洋管理部门海域审批或出让行为在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延伸的一项服务性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建立起为海域不动产权人、利害关系人及公检法等有权部门的有关海域使用权信息数据库的查询查档系统,并及时更新权属状态。
(二)關注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的坐标兼容问题
目前,海域使用权审批多采用WGS-84和CGCS2000坐标系,不动产登记系统多沿用原土地登记的西安80坐标系,存在权调数据管理模式不够统一的问题。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远期要求,最终测量成果将统一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5]。在过渡期间内,在同一海籍区域内,我市仍沿用海域审批的坐标系。
从远期看,应着力加强海域不动产移交数据的整合工作,致力于调整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完成坐标转换工作,测绘成果直接导入权籍系统后自动核查其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等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等问题,并生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如宗海图等)、不动产权籍(海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量报告等。通过数据整合,最终建立和完善空间参考一致、数据关联关系正确、历史信息完整的海域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真正做到图形数据库的“海陆统筹”。
五、结论
日照市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背景下,在做好与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沟通和衔接的基础上,在工作中不断摸索和总结,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下一步将致力于优化登记流程、完善权籍调查库和海域管理数据库,建立与海域管理互通更为流畅、与海域管理衔接更加高效的海域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
[ 参 考 文 献 ]
[1]海域使用权登记创出“天津模式”为全国创造经验[EB/OL].新华网,2017-02-17.
[2]不动产登记再创“天津模式”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全国创造经验[N].天津日报,2017-02-17.
[3]国家海洋局:海域不动产登记——推广“天津模式”示范加快海域不动产登记衔接[Z].海洋知圈,2017-02-17.
[4]天津海洋不动产登记顺利实现交接 现已全面建立了政策体系[EB/OL].国土资源部网站,2017-2-17.
[5]<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