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制度的构建

2018-04-22王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

王丽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后各地纷纷展开实践与尝试。但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在利益各方就该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时,一个能够表达意见和主张的平台和机会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各地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听证进行了诸多的尝试,但就该问题我国法律中尚未有明文处理办法,难免导致无所适从的局面。本文将以程序正义为视角,探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正义

听证程序一般认为是英美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之一,即听取他方证词。其原初的含义是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者裁决某人行为的个人或者机构,都不能只听取一方的陈述,而要听取双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陈述时,不得对其实施处罚,其核心在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利害关系人的决定之前。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体现,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方式,而听证程序作为事前监督程序,恰似一个过滤器,尽可能地消化当事人的不满于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而减少耗费诉讼成本更大、更需时日的申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启动的机会,符合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上满足人们对公正的需要的刑事诉讼效率价值追求,充分展示了其对公正和效率这对在刑事诉讼中共生价值体的兼容性。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小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就是否对小刘启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参与人员包括本案侦查人员、检察官(包括主持检察官与案件承办人)、书记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及法律援助律师、未成年人保护人士以及司法社工。主持检察官负责介绍听证会参与人员身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说明召开此次听证会的原因以及会议拟讨论的具体内容等。

听证会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案件承办人介绍相关情况。首先,案件承办人介绍小刘在本案之前的违法经历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例如是否已经支付被害人赔偿金并取得其谅解。其次,简要说明各方对于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反馈,如侦查机关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最后,案件承办人介绍拟对小刘采用的考察帮教方案。

第二,侦查人员表态。其中一位侦查人员对本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持强烈反对意见。原因在于小刘参与的本案为多人、多次打架斗殴事件,情节和影响都比较恶劣,且小刘本案之前已有违法记录,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另一位侦查人员则对帮教是否真的可以让小刘悔过自新提出质疑:宽松的帮教环境或许不是最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表态。小刘的父亲反思了自己十几年来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存在的不妥,并表示如果检察机关可以给孩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他一定会在考验期提供全面配合与支持。

第四,律师发表意见。法律援助律师主要就小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心态变化进行阐述,认为小刘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观条件。

第五,社工发言。与小刘接触较多的社工反映,小刘表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不想到餐饮单位打工,希望可以去学校念书,但是社工表示小刘是真的想念书还是想逃避考验期内安排的工作,好逸恶劳,则不得而知。

第六,未成年人保护人士发言。未成年人保护人士就为何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如何找到合适的帮教方式以及监督考察的必要性做出了论述。

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听证案例

从听证会的整个流程来看,这似乎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听证会:多方参与且各方意见得以发表并被认真倾听,并将检察权置于监督之下,易于各方接受最终决定。

作为一项关系到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訴讼活动,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符合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保证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其次,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感受到平等的对待,减少其在被追究责任中的卑微感以及被歧视感,感受到来自各方的公正对待;再次,有利于其他参与人更加理性、负责任的参与听证会的整个过程,并感受到使命感、存在感、受尊重感,进而做出更加合理、负责任听证结果;最后,有利于参与听证的各方从内心接受听证结果,增强司法公信力。

学界认为,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包括(利害关系人)获得听审的机会、法官公正、判决理由、形式正义。如果以这些标准衡量上文提到的听证会,就会发现其有些做法是否妥当,是值得商榷的。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当事人没有到场。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在本次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中,当事人均没有到场表明态度,主张权利。既没有给予小刘当面向听证会的其他参与人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机会,也没有提供后者观察小刘的悔罪状态,从而做出更客观可靠的结果的渠道。小刘没有出现在听证会上,所有关于小刘的信息都是来自他者的陈述。这样不仅导致了没见过小刘的“未保”人士以及人大代表等参与人难以发表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做出内心确信的决定,也使得侦查人员、小刘的家长、社工等带有立场偏见的参与人只是就自己印象当中的小刘表达意见,且无法互相说服,最后还是坚持己见,这明显没有达到举行听证会所要达到的效果,也违背了听证会的初衷。值得注意的是,听证会中,被害人的存在也是被忽视的。被害人作为利益受损者没有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意见的机会,会感到尊严受损以及对听证结果产生质疑,对哪怕是公正的听证结果也会产生排斥。

第二,法律援助律师未能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要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有效辩护要求对控诉方的反驳应当是有实质意义的,而不应当只是在形式上为了发言而发言。程序正义要求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同时也要求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维护者,应当充分发言,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本案听证会中,在小刘无法到场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时,律师只是口头上简单的表达了一下小刘在看守所表现的变化,再无其他更多材料说服听证会上的其他参与各方。这种辩护是不够有效的,程序正义的实现更是无从谈起。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制度的构建

1.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范围

并非每一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都需要听证,这既不符合提高司法效率与节省司法资源的要求,也违背将听证制度引入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因此,需要适用听证的案件应当限定在检察院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但是侦查人员、被害人有异议的案件中。

2.听证程序启动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启动与各方利害关系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意见密切相关。因此,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拟予适用的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承办应当启动听取意见程序。人民检察院应该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送达意见征询书,并规定其在五日内将意见反馈回来。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以及名誉都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法律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票否决的权利。鉴于其地位的特殊性,一般应当采取当面听取意见的方式,并要求承办人在意见征询书中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在回执上写明是否同意适用并签字确认;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此时,检察院应当结束听取意见的活动,依法及时提起诉讼。

(2)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反馈是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反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则可成为检察院启动听证程序的一个考虑因素。

(3)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一般应当采用当面听取的方式,同样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在回执上写明是否同意适用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反馈意见的,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但是同样可以成为检察院启动听证程序的一个考虑因素。

综上,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检察院需要考虑启动听证程序: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二是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有不同意见的;三是社会影响较大的。

3.听证参与人员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因为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听证应当以不公开的形式举行。未经允许,不得旁听。

本文意将听证参与人员分为必要参与人员、可以参与人员以及可能参与人员。必要参与人员是指听证程序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包括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人员又分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主要是指挥听证程序的进行,维持整个听证过程的秩序。听证主持人可以由检察长担任,也可以由检察长指定的没有参与办案的一位检察官担任。可以参与人员是指对听证结果具有影响力且可以提出宝贵意见者,如人大代表、未成年人保护人士、社工、所居住社区代表、学校老师等。可能参与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对案件提供辅助的人。尽管听证程序与普通的审判程序有很大的不同,案件承办人员不是必需回避的,但还是应当赋予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4.听证过程的具体设置

听证会以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后,应该宣读听证纪律、介绍听证程序,核对听证参与人员的身份。

(1)案件承办人发言。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首先发言的是案件承办人,但是有学者提出这样的发言顺序欠妥。“听证发言的顺序应按照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最后是审查该案的检察官的顺序进行,以免让听证人先入为主,造成主观臆断。”但是我认为由案件承办人首先发言是妥当的。第一,案件承办人是在侦查人员、被害人反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下,秉承着“一切为了未成年人”的理念,组织了听证会,相对于侦查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的立场是更为客观和理智的。第二,向听证会参与人员介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并接受该项制度。第三,最后重点陈述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供其他诉讼参与人参考和讨论。本文提到的案例中,还公布了各方对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我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收集各方意见是为了给案件承办人提供一个参考,如果在听证会上公开宣布,会在无形中疏远甚至恶化侦查人员、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不利听证会目标的实现。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言。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未出现在听证会上。这是不符合程序正义对于程序参与性的要求的。因此,在听证程序中,应当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与听证并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而且其发言顺序需要靠前。因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犯错之人”的身份出现在陌生人面前,本身就会产生恐惧感、紧张感,如果听到侦查人员、被害人较为激烈的言辞后再发言,会影响其在听证会上的表现。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言谈举止可以给其他参与人一个发表意见的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述后,应当退出听证会。一方面是怕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所顾虑,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也是担心处于敏感时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到言语上的伤害。法定代理人可以就自己是否配合考察帮教等方面进行陈述。

(3)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同样,被害人也没有出现在听证会上。只是由案件承办人提到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害人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即使这是被害人的真实想法,我认为检察院也应当给予被害人一个表达自我的机会。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可以成为其不满情绪宣泄的窗口;如果被害人真心原谅了犯罪嫌疑人,这不仅可以推进听证会更加温和顺利的进行,还可以让未成年犯罪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利于其更好地改过自新,更加重要的是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4)侦查人员发表意见。在实践中,很多时候,侦查人员对少年司法的特殊性的认识不够深入,不能接受未成年人的犯罪是有别于成年人的观点,也不认为帮教是比关押更好的教育、改造方式。但是侦查人员的意见会让可以参与人更加全面了解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如果侦查人员的意见确实是正确的,当然应当被接纳吸收。

(5)律师进行辩护。如果侦查人员和被害人的言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维护者,有义务就相关问题进行反驳。

(6)可以参与人发表意见。社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所居社区的代表等,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习工作表现、日常生活表现等内容分别发表意见。未保人士和人大代表就听证会上的所见所闻发表意见并表态。

在进行过一轮发言后,听证参与人可以自由交流。有学者提出听证会应当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得出最后的结果。但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科学。听证会参与人并非像审判庭组成人员那样都是置身事外的中立者,听证会也不是为了辩论是非对错而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在于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消化不满情绪,中和多方意见,为检察院做出最后的决定提供参考。因此我认为最后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听证会应当配备记录人员,应当将上述人员发表的意见记录在案,制作听证笔录,让听证参与人对听证笔录进行确认无误后签字。

参考文献:

[1]刘国媛.《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15年第1期(总第189期).

[2]马东新.《论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

[3]宋英輝.《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陈增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9月(下).

[5]吴辉.《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广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27卷第5期.

猜你喜欢

程序正义
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程序正义”理解“法的精神”
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追求正义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沉冤昭雪又如何?
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程序规制的关键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下法官权力
《被告山杠爷》:乡土社会程序正义实现的困境及成因
程序正义视角下科研项目审批权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