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蔡琪本 《汉书》 十二纪异文辨疑
2018-04-20涂佳琪
涂佳琪
摘 要: 蔡琪本《汉书》在庆元本的基础上参校了宋祁手校本、熙宁本、史馆本、国子监本等诸多版本,注末保留宋祁、三刘等诸家校注,保存篇目较为完整,对《汉书》的版本、校勘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将蔡琪本《汉书》与点校本《汉书》的十二纪进行对校,以景佑本、庆元本、白鹭洲本、大德本、汲古阁本、殿本等作为参校,并参考其他材料对这些异文进行分析。
关键词: 蔡琪本《汉书》 纪 异文辨疑
本文主要内容为蔡琪本《汉书》与点校本《汉书》十二纪的异文。每条校勘记,先列点校本正文及注文,并于其后附册、页、行数,下附笔者按语。文中所引修订本《史记》、点校本《汉书》原文均于其后标注页码,不再另出注释。
1.秦二年十月,沛公攻胡陵、方与,还守丰。(卷一《高帝纪》上,册1/页11/行17)
邓展曰:“属山阳,章帝元和元年改为胡陵。”(卷一《高帝纪》上,册1/页12/行8)
按:蔡琪本“胡陵”作“胡陆”。诸本皆同。考《史记》卷八《高祖本纪》“攻胡陵”,引邓展注曰:“县名,属山阳,章帝改曰胡陆。”(页447)《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立其弟吕禄为胡陵侯”,《正义》:“县名,属山阳,章帝改曰胡陆。”(页511)《后汉书》志二十一“湖陆故湖陵,章帝更名”,刘昭注:“《前汉志》王莽改曰湖陆,章帝复其号。”[1]又王先谦《汉书补注》:“胡陵,官本作胡陆,是。胡陵在今兖州府鱼台县东南六十里。”[2]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邓展注,修订本《史记》已出校,“‘胡陵疑当作‘胡陆”(页429)。综上,此条为“胡陵”作注,不应重复正文“胡陵”,点校本《汉书》“胡陵”疑应当作“胡陆”。
2.雍(地)州定,八十余县,置河上、渭南、中地、陇西、上郡。(卷一《高帝纪》上,册1/页38/行9)
按:蔡琪本“雍地”作“雍州”,诸本皆同作“雍州”。点校本据王先谦补注本及《资治通鉴》改为“雍地”。《玉海》卷十七、《通志》卷五同作“雍州”。点校本忽视诸本所作,改“雍州”为“雍地”,不妥。
3.师古曰:“大者,谓其长率,卽横身也。小者,其徒属也。”(卷一《高帝纪》下,册1/页57/行15)
按:“小者,其徒屬也”,蔡琪本作“小者,谓其从属也”,庆元本、白鹭洲本、殿本同。王先谦《汉书补注》案:“官本注‘小者下有‘谓字,‘徒作‘从。”[3]上文“大者”作“谓其”,有“谓”字,下文“小者”前似当有“谓”字。“徒”“从”字形相近,“徒属”“从属”文意相近,皆有“随从”、“部下”之意。此或作“谓其从属也”。
4.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赋三岁。(卷一《高帝纪》下,册1/页70/行2)
按:“复租赋三岁”,蔡琪本作“复租三岁”,景佑本、庆元本、白鹭洲本同。《册府元龟》、《西汉年纪》卷二、《玉海》卷一百七十九、《西汉会要》卷四十七、《文献通考》卷十三引此并无“赋”字。《后汉书》中亦有不少处作“租某岁”:卷三《肃宗孝章帝纪》“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筭三年”[4],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纪》“诏贷王侯国租一岁”[5]“又贷王、侯国租一岁”[6]。又《玉海》卷一百七十七亦有无“赋”字之用法,“五月甲辰,俊卿请募民耕荒,蠲其繇役,复租七岁”[7]。此处可按蔡琪本改作“复租三岁”。
5.吾虽都关中,万岁之后吾魂魄犹思(乐)沛。(卷一《高帝纪》下,册1/页74/行10)
按:“思沛”蔡琪本作“思家沛”,下宋祁注曰:“‘家或作‘乐。”补注本作“思乐沛”,景佑本无“乐”字,点校本据景佑本改。庆元本、白鹭洲本、殿本同蔡琪本作“思家沛”,大德本、明正统本、汪本、汲古阁本及局本作“思乐沛”。查《西汉会要》卷十六、《册府元龟》卷一百七十一、《佩文韵府》卷九十之九皆作“思家沛”;《元和郡县志》卷十、《艺文类聚》卷三十四、《初学记》卷九作“思乐沛”;《史记》卷八、《太平御览》卷八十七、《通志》卷五同作“乐思沛”。
综上,点校本删去“乐”字似乎不妥,“思家沛”、“思乐沛”、“乐思沛”三者意皆可通,据上下文,作“思家沛”意更足,或依蔡琪本作“思家沛”。
6.师古曰:“张敖之女也。《史记》《汉书》无名字,皇甫谧作《帝王世纪》皆为惠帝张后及孝文薄后已下别制名焉,至于薄父之徒亦立名字,何从而得之乎?虽欲示博闻,不知● 于穿凿。”(卷四《惠帝纪》,册1/页90/行3)
按:“虽欲示博闻”,蔡琪本无“欲”字。庆元本、白鹭洲本、大德本及殿本同蔡琪本无“欲”字,景佑本、汲古阁本、汪本、明正统本及局本有‘欲字。“官本注无‘欲字”[8],有“欲”意似更足,无“欲”亦可通。
7.师古曰:“禀,给也。鬻,淖糜也。给米使为糜鬻也。陈,久旧也。《小雅·甫田》之诗曰‘我取其陈。鬻音之六反。淖,溺也,音女教反。”(卷四《文帝纪》,册1/页113-114/行16-1)
按:“淖,溺也,音女教反”,蔡琪本无“溺也”。景佑本、庆元本、白鹭洲本、大德本均无“溺也”,其余本作“弱也”,古“弱”“溺”二字常通用。查《汉书》卷七十三《韦贤传》“天雨淖”,师古注曰:“淖,泥也,音女教反。”(页3110)《说文解字注》“淖,泥也”[9],“溺”无泥之意。此处“淖”字疑亦作“泥”之意。王先谦《汉书补注》案:“官本注‘弱作‘溺,张照云案宋本无‘溺也二字,以溺训淖,理不可通,‘溺字当为‘泥字之讹。”[10]
此处或据蔡琪本去“溺也”,或据文意改“溺”为“泥”字。
8.师古曰:“筑土为坛,除地为场。”(卷四《文帝纪》,册1/页126/行14)
按:“筑土为坛”,蔡琪本“筑”作“积”。庆元本、白鹭洲本作“积”,其余本作“筑”。
查《汉书》卷七十三《韦贤传》“坛墠则岁贡”师古注曰“筑土为坛,除地为墠”(页3129)。又《史记》卷二十八《封禅书》引《正义》言“此泰山上筑土为坛以祭天”(页1631)。亦有作“积土为坛”:《汉书》卷二十五《郊祀志》上“坛场上下,氏姓所出者,以为宗”,师古注“积土为坛,平地为场”(页1190);《史记》卷一百十一《卫将军骠骑列传》“禅于姑衍”引《正义》注“积土为坛于山上,封以祭天也”(页3555)。“筑”“积”意皆可通,未知孰是,以存异文。
9.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卷四《文帝纪》,册1/页128/行10)
按:蔡琪本“费”作“废”。景佑本、庆元本、白鹭洲本等作“废”,汲古阁本、局本、殿本作“费”。查《资治通鉴》卷十五、《两汉诏令》卷四、《西汉会要》卷五十五引此并作“废”。“费”“废”二字古可通用,此处“费”或作“废”,亦可不改。
10.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卷五《景帝纪》,册1/页152/行8-9)
按:蔡琪本四处“宦”字皆作“官”字。诸本皆同,局本作“宦”。查《汉书》有作“得官”者:卷二十四《食货志》下“弘羊自以为国兴大利,伐其功,欲为子弟得官”(页1176),卷三十一《陈胜项籍传》“有一人不得官,自言”(页1797),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削爵为士伍,毋得官为吏”(页2152),卷六十四《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下“时中书令石显用事,捐之数短显,以故不得官,后稀复见”(页2835),卷六十八《霍光金日磾传》“欲为子弟得官,亦怨恨光”(页2935)。
《史记》中也有如此的用法,如卷九十九《刘敬叔孙通列传》“以口舌得官,今乃妄言沮吾军”(页3292)。又《太平御览》卷六百二十八、《册府元龟》卷六百二十九、《西汉文纪》卷二“宦”字皆作“官”字,亦可为旁证。
综上,此处点校本可改为“官”。
11.征吏民有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卷六《武帝纪》,册1/页164/行12)
按:“县次续食”,宋祁曰:“旧本正文‘续作‘给。”王念孙《读书杂志》案:“旧本是也。据注云‘县次给之食,则本作‘给食明矣。《平纪》亦有‘县次给食之语,若作‘续食则义不可通。《通鑒》汉纪十作‘续食,则所见《汉书》本已误。《太平御览》治道部九引此正作‘给食,《通典》选举一同。”[11]又《册府元龟》卷六十七、《玉海》卷一百十四、《通志》卷五下并作“县次给食”,皆为旁证。
综上,疑此条应与《平纪》一致,作“县次给食”。
12.以宗室毋在位者,举茂才刘辟强、刘长乐皆为光禄大夫,辟强守长乐卫尉。(卷七《昭帝纪》,册1/页220/行10)
按:“茂才”,蔡琪本作“茂材”。汲古阁本、局本作“茂才”,其余诸本皆同蔡琪本。《汉书》除此处皆作“茂材”,如卷六《武帝纪》“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页197),卷八《宣帝纪》“遣大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举茂材异伦之士”(页258),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页2525)等。又《西汉会要》卷五、《玉海》一百十四、《通志》卷五下同作“茂材”。“才”、“材”在古代虽互为通用,所指的意思亦相同,但为保持前后统一,此处可据蔡琪本改作“茂材”。
13.后有谮光者,上辄怒曰:“大将军国家忠臣,先帝所属,敢有谮毁者,坐之。”(卷七《昭帝纪》,册1/页226/行8)
按:“敢有谮毁者”,蔡琪本无“谮”字。庆元本、白鹭洲本、殿本同蔡琪本。考《汉书》卷六十八《霍光金日磾传》“后桀党与有谮光者,上辄怒曰:‘大将军忠臣,先帝所属以辅朕身,敢有毁者坐之。”(页2936)又《汉纪》卷十六、《资治通鉴》卷二十三、《册府元龟》卷一百四十九“毁”字上并无“谮”字。疑此可同传作“敢有毁者”。
14.臣瓒曰:“太子诛江充以除● 贼,而事不见明。后武帝觉寤,遂族充家,宣帝不得以加恶谥也。董仲舒曰:‘有其功无其意谓之戾,无其功有其意谓之罪。”(卷八《宣帝纪》,册1/页235/行7)
按:“董仲舒曰”,蔡琪本作“董仲舒书曰”。汲古阁本、局本无“书”字其余诸本皆同蔡琪本。考《玉海》卷五十五“曰”上有“书”字,王先谦《汉书补注》案“官本‘舒下有‘书字”[12]。此处疑缺,可据蔡琪本及诸本改为“董仲舒书曰”。
15.十一月壬子,立皇后许氏。赐诸侯王以下金钱,至吏民鳏寡孤独各有所差。皇太后归丧长乐宫。初置屯卫。(卷八《宣帝纪》,册1/页239/行8至9)
按:“初置屯卫”,蔡琪本作“长乐宫初置屯卫”。殿本作“初置屯卫”,其余诸本皆同蔡琪本。考《汉纪》卷十七孝宣皇帝纪一“皇(太)后归长乐宫。长乐宫初置屯卫”[13],《资治通鉴》卷二十四、《西汉年纪》卷十九、《玉海》卷一百二十三“初置屯卫”上亦复有一“长乐宫”。周寿昌《汉书注校补》卷四案:“《高后纪》‘斩长乐卫尉吕更始,《武五子传》‘戾太子发长乐宫卫,是长乐在汉初已置卫矣。惟案《百官表》云不常置。盖置而旋废,至是又置之,故云初置也。”[14]故“初置屯卫”前当加“长乐宫”,文意亦更为顺畅。
16.于是言事者众,或进擢召见,人人自以得上意。(卷九《元帝纪》,册1/页284/行12)
师古曰:“人人各自以当天子之意。”(卷九《元帝纪》,册1/页285/行1)
按:宋祁曰:“‘人人南本只一个‘人字。”王念孙《读书杂志》案:“南本是也。今本多一‘人字者,后人依《匡衡传》加之。正文只一‘人字,故注申之云‘人人各自以当天子之意。若正文本作人人,则无庸注矣。《匡衡传》‘人人自以为得上意,师古无注,即其证。”[15]按王说,正文或只有一“人”字。又或师古注是为解释“自以得上意”。
17.赐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二级,为父后者民一级,女子百戸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卷九《元帝紀》,册1/页287/行12)
按:“为父后者民一级”,宋祁曰:“越本无‘为父后者四字。”王念孙《读书杂志》案:“‘为父后者四字涉上文而衍,景佑本亦无此四字,是也。《汉纪》亦无上文。以立皇太子,故赐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此不当有。其初元二年正月、四年三月,永光元年正月、二年二月,建昭五年三月,赐民爵一级,皆无‘为父后者之文,他篇放此。”[16]查《汉书》卷九《元帝纪》:“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高年帛。”(页285)“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高年帛。”(页287)“其大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三老、孝弟力田帛。”(页288)“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三老、孝弟力田帛。”(页296)皆无“为父后者”四字。又《册府元龟》卷七十九、《两汉诏令》卷八皆作“民一级”,无“为父后者”。疑此处无“为父后者”四字。
18.对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勿案验。(卷十二《平帝纪》,册1/页348/行4)
按:蔡琪本无“对”字。诸本皆无“对”字,补注本亦无。《两汉诏令》卷十二、《西汉年纪》卷三十、《西汉会要》卷四十六、《西汉文纪》卷四、《佩文韵府》卷七十一之一引此皆无“对”字。查此句上文师古注文“《论语》云仲弓问政,孔子对曰:‘赦小过,举贤材,故此诏引之”中有“对”字。此疑为点校本误抄注文中“对”字而衍,“对”字当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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