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识别研究

2018-04-19喻春霞

科学与财富 2018年4期
关键词:识别

喻春霞

摘 要:各个国家颁发的公司法各不相同,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人对公司法做出的理解也不尽一致,这就出现了一种矛盾情况。如何识别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话题。

关键词:公司 强制性规范 识别

一、前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呈现快速发展之势,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使得公司成了社会上数量最多的经济组织。然而,各个国家颁发的公司法各不相同,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人对公司法做出的理解也不尽一致,这就出现了一种矛盾情况。如何识别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话题。

二、强制性规范概述

1、强制性规范的内涵

要想识别强制性规范,首先要了解强制性规范的内涵,这是一个种属概念,根据公司主体能不能通过双方真实意愿来排除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强制性规范,二是任意性规范。倘若行为主体能排除法律规范的实用,那么就属于任意性规范,反之就是强制性规范。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强制性规范就是法定当事人无法变更协议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法律规范就是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旨在否定其效力),二是管制性强制性规范(旨在禁止其行为)。

作为一部私法,公司法的法律内容中有着大量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这些内容是公司法的基础性规范,但是其中又包括一些管制性规范,主要是发挥补充作用。公司法的法律条文有着多项内容,哪些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哪些是管制性强制性规范,从理论角度来看似乎非常容易区分,但事实不是如此,具体实践过程中,往往难以识别强制性规范。公司以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作为生存目的,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章程条款可以对公司权力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2、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后果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我国对强制性规范做出了分类,违反强制性规范必然会造成严重后果,并被判定为行为无效,国家为了保障正常的市场发展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可以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作出一些惩处或制裁。比如在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必须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公司违反约定,国家可以判定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另外,部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是能撤销的。我们必须意识到,不是所有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必须理性看待。

三、构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识别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1、认真分析公司法类型

要想构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识别体系,必须先对公司法类型进行识别,这样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对规范实施有效归类,这是区分规范类型,断定合同效力的基本标准。在识别有没有涉及到需要保护的第三方利益时,我们必须深入考虑公司类型这个要素。公司性质不相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自然也不相同,那么合同解决途径的可能性也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法包括两种,一是程序性法律规范,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根据笔者的统计分析,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案件类型中,股权转让纠纷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股东出资纠纷,再次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倘若可以将公司法规范分类,可以在审判中直接原因相别类别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提升审判效率。

2、加强语义识别

众所周知,我们人类社会使用的语言具有强烈的相对稳定性,不能在短时间内发生改变,所以可以通过设置立法语言,以此判断某种法律规范的性质,部分专业按照语言(诸如“应当”、“可以”、“不得”等)进行断定,可以将这类语言用来区别强制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根据笔者的调查,在公司法中,“可以”和“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些词语出现了119次,“不得”、“应当”、“必须”这些词语出现了271次。通过语言区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语言的相对稳定性息息相关,也与人类社会的立法习惯有着脱不开的关系。不管什么语言,都源自生活,立法语言也不例外,在长期的社會实践中,人们逐渐形成了对某个词语的固定理解,这有利于区分法律规范。再加上我们的语言具有一定的直观性,诸如“不得”、“应当”、“必须”这些词语都属于效力性规范,而诸如“可以”和“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些词语属于强制性规范,这在某种程度上能降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在立法时,必须认真斟酌语句应用,对强制性规范用语进行严格划分,以此为法律适用提供科学、严谨的规范。

3、加强目的识别

德国专家是最先利用目的识别来判断法的性质的。目的识别是指按照立法愿意判断,通过研究立法者打算实现的法律效果来对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进行识别和判断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法官要想区分出强制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必须要识别法律规范要保护的对象,这就是法律目的,然后实施严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查方法,全面阅读立法时产生的草案、会议资料等,通过这一系列过程,对法律规范性质进行识别和判断。另外,法官要意识到公司法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凸显国家干预还是为了保障私法自由,如果是为了凸显国家干预,旨在维持国家制度的顺利运行,那么这个法律规范体现的是效力性规范;如果旨在保护私法自由,那么成立的是契约关系,这个法律规范就是理性规范。虽然目的识别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我国的立法模式和立法草案是处于保密状态的,这会导致研究过程中缺少第一手资料,无法深入探究立法者的立法亿元,而且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瞬息万变,之前立法者的立法意愿可能与今天的社会形势不符合,这也会影响规范识别。

4、加强价值识别

利益区分法是由日本的弘严太郎教授提出来的,他指出,我们可以利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法来判断强制规范和效力规范。如果要判定强制性规范无效,那么至少要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没有达到强制目的所必需的手段,二是有没有违反社会秩序,三是有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三种情况要求法官对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进行公正、公平的衡量。从这个角度而言,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效力事实上就是取舍法的价值的问题。自由、秩序和公平正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内容,通常而言,自由的价值比秩序高,但这并不是绝对性的,倘若一味追求自由,会对秩序和公平等价值形成不良影响。在不同的案件中,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因为断定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不仅要考虑公共利益,还要考虑当事人利益。

與目的识别一样,价值识别也存在一些弊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多,这对法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鉴于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在使用法律时,要综合考虑自由、秩序、公平、政策等相关要素,以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施一定的限制。

5、重视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型规范的合理转化

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策导向等一系列因素都会影响到强制性规范,目前,社会市场变得越来越开放,这会促使管制型规范可能转变为效力性规范。倘若国家实施经济收紧政策,那么管制型规范的地位更为明显一些。站在客观角度来说,强制性规范的种属长时间处于左右摇摆的动态变化中,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必须意识到这样的变化,适当改变思维,不要认为某种强制性规范只有一种性质。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型规范的合理转化是存在可能性的。

事实证明,只应用其中一种识别方法都是不可能的。各个公司的情况不尽相同,识别方法要综合应用,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者之间,都可能直接进行交流与商讨,并制定一系列章程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也完全有机会参与到章程制定的过程中,这使得股东拥有更多的经济自由权,国家不需要太多参与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从这个角度而言,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应该采取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方法,以此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关于公司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很多新型案件需要法官进行综合判断,判断强制性规范的方法多种多样,语义识别、目的识别、价值识别等方法可以综合起来一起使用,以此判断公司行为是侵害了管理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总之,法官必须做到平衡利益、正确适用法律,才能真正保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张耀允.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研究[J].法制博览,2015(04):172-173.

[2]马蓉. 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条例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3( 12) : 117 - 119.

[3]宋皓. 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意义和识别体系[J]. 长时代报告( 学术版) ,2012( 06) : 125 - 126.

[4]张莹. 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J]. 当代青年: 下半月,2015( 04) : 99 - 100.

[5]田蕴慧.简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J].法制博览,2014(20):96- 97.

猜你喜欢

识别
科技文档中数学表达式的结构分析与识别
园林树木学教学现存问题的探讨
玉米常见病虫害的识别与防治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识别及防范
微表情识破谎言的发展与应用
法学意义上的弱者识别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识别与治理
青岛市中山公园园林树木易混淆品种识别
论犯罪危险人格的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