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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住房分配不平等中的政府角色

2018-04-19汪文忠

上海房地 2018年3期
关键词:住房政策政府

文/汪文忠

社会平等分配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其实现主要是依靠政府。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结构分化与重组明显加快,充斥着各种不平等现象,诸如“三农”问题、贫富差距扩大和城乡差距扩大等。社会对政府实现有效治理以实现平等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探寻目前我国社会平等问题的实质,并寻求解决路径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谨以我国的住房问题为切入点进行初步探究。

一、住房分配面临的困境

住房是供居民个人和家庭生活居住的建筑空间或场所,具有空间位置固定、耐久性和异质性等物理特性。同时,住房还具有价值量大、使用寿命长、流动性弱、为生活必需品等社会经济特性。对于所有社会成员而言,拥有住房是基本的权利和社会福利,甚至可以认为住房属于生活必需品,这一特性使住房与一般消费品相区别。因此,各国各地政府普遍把确保每个居民都有获取适当住房的机会作为其重要承诺。这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家庭的个体利益,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和谐,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是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就现实而言,我国住房分配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人口流动导致住房需求增多。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城市人口迅猛增加,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限,任何城市都不可能无限制扩张,因此,维持较高的房价作为人口流动的门槛是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的。但与此同时,城市政府必须为当地低收入居民提供住房保障,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经济长期持续和谐发展。

(二)市场供给住房失灵。市场是追寻利益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将大户型、高价位的豪华住宅等作为其开发建设的首选目标,导致廉租房长期以来供给极其有限,经济适用房供给也被许多地方忽视。

(三)过分强调住房商品化而忽视了政府应承担的责任。现行政策往往过分强调住房商品化,使住房的均等化供给十分缺乏,导致弱势群体利益被忽视,由此,政府放弃了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四)住房政策相对缺位导致住房公平出问题。目前,我国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相对模糊,尤其是在提供公平住房机会方面,有待进一步的政策信息公开和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住房政策目标通常隐含在一系列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或市场调控的政策文件中,使公共住房政策实际上在为住房制度改革或政府干预住房市场服务,而不是成为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依据,廉租房等住房供给因此缺乏政策保障。

(五)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民工住房问题。农民工群体短期内无法融入城市和“再社会化”,往往缺乏城市社会的认同,日益高涨的房价也使农民工群体日益被中国城市住房体系边缘化。因此,农民工群体的住房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住房分配面临困境的实质是当今社会不平等的具体体现,这些社会问题的出现腐蚀着社会稳定的基石,使人类追求自由、平等的脚步受到了羁绊,对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住房不平等问题治理中政府的应然角色

治理是一个新的公共管理领域的概念。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理应占据主体地位,政府在治理住房问题中的角色定位表现在:“在新形势下,应当强调政府在住房方面具有实施公共政策、进行公共调节、强化住房保障的责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规划师陈锋提出“:在住房方面对政府的要求是否可以概括为几句话:‘转变职能,限制权力,追问责任。’转变职能就是将政府职能从以经济增长和房地产开发为主转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为主;限制权力就是要制约政府滥用公共权力、侵害集体和个人房屋财产权益的行为;追问责任,就是要明确监督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鉴于政府在治理住房不平等问题中的角色,笔者认为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中的职责和作用应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住房政策研究,完善住房供给体系。一是建立分层次、全覆盖的保障体系。所谓分层次是指建立起与各个收入层次相适应的住房供给管理制度,既有市场化的商品房,也有保障社会公平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有保障性商品房等,从而满足社会各类群体的需要。所谓“全覆盖”是指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住房分配制度。二是强化住房的政策倾斜特性,同时要与福利性住房相区别。三是建立住房供给分配制度的执行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

(二)改进城市规划,保障住房的多元化供给。应当把城市住房用地规划与住房政策相结合。同时,明确政府对于不同类型住房应承担的责任,从源头保障住房分配的公平问题。

(三)完善有关农民工群体的住房政策。农民工住房政策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特点,使住房分配与教育、卫生等资源分配相结合,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带动社会保障公平获得的城乡一体化。

三、住房在分配制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不断建立与完善针对住房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支柱,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住房需要法律的保障,一个国家如果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将会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非常有利。

(二)扩大住房的覆盖面,取消对于户籍的限制

满足弱势群体对于住房的需求是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社会难题。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政府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政府需要逐步地放宽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渐取消对于户籍的限制,降低住房保障的准入门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已经不能跟上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因此,对于住房的供给对象,应该因地制宜。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或者城市应将保障的对象设定为常住居民,从而取消原来的户籍限制,规定只要居民在本地区工作一定年限,同时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即有资格申请政府住房。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城市的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考核问责机制

住房的审核必须要有严格而完善的考核问责机制。每个环节的负责单位都必须严格把关,全面落实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与国家的各项政策。对于申请者的信息必须认真审查,同时还要多种手段并用,使群众明确了解政府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便于居民对负责单位的监督。各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到社区进行抽查访问,及时准确地掌握住房安置对象以及他们的家庭人口、收入与住房变动情况。运用强有力的审核机制,有效保障政府的住房真正使需要它的居民得到实惠。针对住房对象的审核过程,既要充分考虑政策的限制性,又要结合申请者的实际生活情况,有效克服政策的滞后性。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国家政策的不足之处,从而保证分配工作的公平。

(四)采取多种退出措施,促进住房的良性循环

保障房的退出措施直接影响着住房的良性循环问题。要确保政府部门的措施能够很好地实施,就要保证居民的合法权利,要通过各种方法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管。首先,实行租金累进措施。通过定期收取租金的形式,对经审查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住户,责令其限期退出住房,否则即增加租金,超期的部分按照原租金的1倍到3倍收取,腾退超期的时间越多,收取的租金数额也越大。其次,实行罚金并举。超期腾退的住户,按租金比的30%缴纳罚金。利用这种形式能够让真正需要保障房的人们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政府的政策优惠。

四、结语

消除住房不平等现象是今后我国政府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公共行政的性质和特征是造成政府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的根本原因。因此,政府不可推卸地担当着治理社会不平等问题的重任。政府部门应积极寻求可行的政策路径,解决与普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住房问题,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和谐、长治久安、经济繁荣,也可以使我们向平等的价值目标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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