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自觉的逻辑内蕴与实现路径
2018-04-18马晓星
摘要:权力自觉是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对于权力的自我发现,即对权力的起源、本质、运行规律与价值目的等问题的充分体认,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引导权力良性运行的一种自我实践意识,本质上属于政治理性范畴。权力自觉既是一种政治理性,也是一种政治实践,更是一种政治价值,它具有历史演进性、价值目的性与客观实践性。实现权力自觉,一要转换权力道德教育范式,从知识导向型转向生活导向型教育范式;二要以善的制度作为权力自觉的刚性保障;三要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四要以权力治理现代化作为权力自觉的政治实践基础。
关键词:权力自觉;政治理性;自我认识;政治实践;权力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3-0030-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文化支持系统研究”(14XKS04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晓星(1987-),男,河南禹州人,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权力自觉这一政治实践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权力自觉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对此学术界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总览当前关于权力自觉的各种研究成果,我们发现学术界对于权力自觉的认识存在着很大分歧,集中体现在对权力自觉的逻辑内蕴的理解方面。有人认为权力自觉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提高权力主体的内在修养以实现自身的内在自律,也有人指出权力自觉表征着权力使用者的一种自律与自为,还有人认为权力自觉是政府的一种权力准绳。那么,本质上权力自觉到底是什么?其内在特征与实现路径是什么?我们有必要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从政治哲学的维度系统审视权力自觉,以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文明。
一、权力自觉的逻辑内蕴
权力自觉作为一个复杂的政治哲学概念,对其逻辑内蕴的理解应当采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将其切分为几个层面,然后再从整体上审视之。本质上,我们可以从权力自觉的生成基础、核心问题与本质三个层面剖析权力自觉,以更好地把握其逻辑内蕴。
其一,权力自觉的生成基础是政治实践。权力自觉作为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对于权力的自我发现与体认,它不是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在人类政治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政治实践是一定政治主体通过政治中介来改造政治关系进而实现一定政治利益的活动统称。权力本质上是处在一定关系中的权力主体之于客体的支配力量,它能够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保障社会有序运行。人类政治实践的历史就是权力(政治)主体通过权力配置与协调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实现人的更好生存与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政治实践阶段,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体认是不同的。“不是人們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在原始社会,由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统一,整个社会处于平面化状态,政治生活还没有阶级与国家性特征。所以在原始社会的政治环境中权力主体多认为权力就是一种公共权力,指向着氏族共同体的利益。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出现,国家与市民社会逐渐分离。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治利益,就将权力作为政治工具来压迫与控制被统治阶级,权力逐渐异化并背离了其原初的公共性。所以,在阶级社会的政治环境中权力主体则认为权力是一种旨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工具,而不再是原初的公共权力。而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重新统一,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体认又将发生变化,从阶级性权力变为人民权力。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认识与理解发生变化的原因在于政治实践的变化,政治实践构成了权力自觉的生成基础。
其二,权力自觉的核心是对权力的自我认识。“人是这样一种存在物,他不仅现实地存在着,而且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具有关于自己存在的自我意识;在这种自我意识的基础上,他还力图对自己的存在进行自我认识并做出解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是一种对自己的存在不断进行自我认识、自我探究的存在物。”[2]事实上,政治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人通过政治活动以实现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这其中,权力自觉是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对于权力的自我认识并实践的主动创造性活动,它所蕴含的主动性或者能动性源自政治的主体性。主体性是人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它表征着人的实践能动性。所谓“政治主体性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掌握和借助公共权力、承载和传播政治思想文化、创建和铺设政治制度设施、发动和规范政治行为规范的自觉性、自主性和创造性”[3]。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对于权力的自我认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于权力基本规律的认识,包括权力的来源、本质、特点以及价值向度等;二是对于权力主体自身的认识,即主体自我认识,认识到自己是归属为公共领域的权力活动的主体,认识到自身位置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权力表现为公共权力,其指向的是公共领域,即权力要积极实现社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而不能代表指向私人领域的个体利益。从本质上看,权力自觉是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对于权力的自我认识,然后他们会在这种自我认识的引领下主动地引导权力良性运行。由此观之,权力自觉是以对权力的自我认识为核心并展开其逻辑图式的。
其三,权力自觉的本质是政治理性。理性是人的区别于感性与直观的认识能力,具体表现为以逻辑判断与推理为代表的自我反思能力。权力自觉与理性相伴而生,它是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在政治生活中的拓展,彰显着人们试图以理性的方式审视权力并以此来建构优良政治生活的意图。权力自觉是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对于权力的理性体认,是对权力的来源、运行方式与目的等基本规律的系统认识。从历时态的维度来看,权力自觉的演进与人类政治理性的发展趋向是一致的。可以说,权力自觉不但是对于权力这一政治工具的自觉认识,也是人对自我的一种自觉体认。权力自觉是人类在政治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权力的理性化认识的综合,它是对以往的非理性权力认识的超越,是人们在政治实践过程中生成的一种自我觉醒意识。 而“政治理性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基础之上的精神现象,是受人的政治目的和意志所支配的精神活动及在政治生活中按一定逻辑规则和逻辑程序运作的认知形式和认知能力”[4]。从这个层面看,权力自觉本质上即是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依照一定的理性规则去把握权力基本规律的精神现象与认知能力。
由此观之,权力自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范畴,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关涉权力使用者的个体自律的简单概念。从政治哲学维度审视,权力自觉是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对于权力的自我发现,即对权力的起源、本质、运行规律与价值目的等问题的充分体认,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引导权力良性运行的一种自我实践意识,本质上属于政治理性范畴。权力自觉问题的提出是当代政治实践的内在要求,也是人类政治理性发展的逻辑表现。
二、权力自觉的内在特征
权力自觉不仅是一种政治理性,也是一种主动认识、积极探索与自觉实践的政治意识与能力。同时,它还是一个政治实践过程,是在对权力自觉认识的基础上不断实践这些权力认识以更好建设优良政治生活的过程。可以说,权力自觉既是一种政治理性,也是一种政治实践,更是一种政治价值。其内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权力自觉具有历史演进性。权力自觉是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产物,它不具有先验性,它是人类政治主体性的集中体现,具有一定的历史演进性。在人类政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治集团抑或是不同的阶层都具有不同的代表自身利益的权力自觉形态。在古希腊以及中国先秦时期,权力主体多是从道德维度认识政治或权力,认为道德与权力或政治是同一的。同时,将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哲学王或圣人视为建设良好政治生活的执政者,形成了一种基于道德的贤人权力政治观。而在欧洲中世纪,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认识范式从贤人权力政治转向了神本权力政治。他们主观地将权力依附到超验的神灵身上,进而将原本的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的权力超验化、神秘化。神灵遮蔽着权力给人類政治生活带来了无尽的苦难。随着近代文艺复兴与思想启蒙运动的发展,整个社会逐渐从神学的笼罩中解放出来。此时,社会契约理论开始展现出其无限的魅力。权力主体也随之将对权力的认识奠基在社会契约理论之上,以契约为权力的中轴要义,形成了契约权力政治观。在契约权力政治观的引领下,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而随着后现代社会的到来,生活政治最终将取代以契约政治为代表的解放政治。政治或权力将回归其本真的生活向度,生活世界将成为权力的逻辑基点。
其次,权力自觉具有价值目的性。权力自觉的价值目的性意味着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认知取向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其指向着一定政治目的。权力自觉的价值目的性源自政治的价值性。政治作为人的一种存在方式,它不是抽象孤立的,其旨在满足人的各种需要、欲望等效用性。事实上,政治具有价值性,它需要通过改造各种政治关系以满足人的各种需要。“在政治中,我们总是永不停息地争论是与非,辩论互相替代的政策的优与劣,争辩那些终极目标的明智性,并且衡量可能方法的有效性。一句话,我们置身于对价值的探索之中。”[5]权力自觉作为一种政治理性,是权力主体对自身的政治存在方式的反思,其通过对权力的自我发现,来更好地引导权力良性运行。权力自觉指向着特定的政治利益,集中体现着权力自觉的价值目的性。在日常政治实践中,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目的在于实现自身的各种利益诉求。“不同社会阶级、集团、政党、个人从事政治参与活动,也同样是为了通过影响社会政治来获得或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并使之落实为政治利益的有利分配。”[6]权力自觉的本质是对价值目的的自觉,核心是对政治利益的自觉。可以说,权力自觉是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对于现有政治价值分配方式的自我反思,是对新的指向着自身政治利益的价值分配方式的主动建构过程。
再次,权力自觉具有客观实践性。权力自觉不是纯粹的政治意识与理性,其还具有内在的客观实践性。权力自觉来源于人类的政治实践,同时需通过政治实践而实现。一方面,权力自觉源自政治实践。政治实践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立体分化的结果,人们通过政治实践不断改造政治关系以实现自身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种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活动中,人的政治主体性与能动性得到不断的彰显与升华。人类政治实践的过程是人的政治主体性,更是属于政治认知范畴的权力自觉的生成过程。“政治实践派生出政治认知,标志着人类社会政治实践空间的逻辑拓展,同时也表征着人类社会政治主体性的历史提升。通过数万年人类政治实践活动的历史演进,逐渐培育出人类政治意识活动的思维能力,人类政治认知活动便随之应运而生。”[7]另一方面,权力自觉通过政治实践而实现。权力自觉作为一种政治理性或认识范畴,它所指向的是一种政治目标。该政治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政治实践来实现,通过改造各种政治关系以缓和社会矛盾,优化政治资源配置关系,进而实现政治理想的现实化。此外,权力自觉作为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自我认识,这种认识的正确与否需要通过政治实践来检验。“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8]如果政治实践达到了权力主体的预期目的则证明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认识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
三、权力自觉的实现路径
权力自觉不是对权力的抽象认识,其目的在于反作用于政治实践,进而引导权力良好运转。权力自觉的实现是权力主体特别是权力使用者在对于权力充分的自我认识基础上,试图引导与规范权力运行的过程。权力自觉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权力自觉,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转换权力道德教育范式,从知识导向型转向生活导向型教育范式。道德是为了实现社会的绵续而产生的旨在以善恶为标准调整人际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集合。权力与道德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契合,道德是权力存在的逻辑基础,同时权力有助于实现道德的精神要义。中国近千年的政治伦理实践史已经揭示出了道德对于权力的现实规制作用,其有助于权力向善。权力道德教育是对权力主体进行道德教育,使其有效理解一定的权力道德规范与原则,并自觉按照权力道德要求合理行使权力的实践活动。权力自觉作为一种以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自我认识为核心的政治意识与理性,其实现首先要从权力主体的道德教育入手。实现权力自觉首要的就是要转换权力道德教育范式,从知识导向型转为生活导向型教育范式。
传统的知识导向型权力道德教育范式使得权力道德教育知识化、机械化、枯燥化,最终教育效果并不理想。而生活导向型权力道德教育范式主张“以人的生活世界为出发点,提倡教育客体的生活实践性,从生活世界去发现和认识道德的本质属性,在一种开放与包容的氛围内反思和重构道德原则,塑造客体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自觉性”[9]。一方面,要及时更新权力道德教育的内容。权力道德教育的知识化只会使教育黯然失色,需要面向生活世界,从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去发现并体认权力道德的本真意蕴,以弥补传统道德教育内容的不足。另一方面,要改善权力道德教育的具体路径,从灌输转变为自主体认。传统的灌输式教育,忽视教育客体的主体能动性,脱离了生活世界。而自主体认的权力道德教育路径就是发挥权力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中能够依照自身的认识,去自主地做出道德选择,以更好地行使权力。
其二,以善的制度作为权力自觉的刚性保障。尽管从本质上看权力自觉表征着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自我认识,是人的主体能动性的表征,具有浓厚的自律色彩,但是,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单靠纯粹的个体自律是无法实现权力自觉的,因为个体不能做到时时自律与自觉,必须有刚性制度作为他律性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一定秩序而设置的调适人的行为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制度是行为的框架,规范与协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定着人的活动空间及其创新可能。有形或无形的制度如同一条条边界,限制着人的行为方向、活动路线,由此划定了人的活动空间。”[10]但是制度本身也具有善恶之分、合理或不合理之分,权力自觉的实现需要善的制度作为支撑。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1]所谓善的制度应当是合理的且能够保障社会秩序,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良好制度的统称。一方面,制度的设置要合乎正义。善的制度内在蕴含着对于正义的诉求,是制度善恶与否的关键所在。正如罗尔斯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2]制度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義,形式正义表征着制度的运行方式层面,而实质正义则指向的是制度的运行目的与结果。另一方面,以人为本是善的制度的价值内核。以人为本是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的、张扬人的平等与人权等价值的一种思想理念。所谓善的制度必须是以人为本的,主要包括制度的制定要体现出人民群众的意愿,制度的具体内容要反映着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制度的运行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反馈。
其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形成的政治环境、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模式、政治评价标准及其相互关系的综合,是政治环境之所以形成、政治关系之所以构建、政治行为之所以达成、政治评价标准之所以确立的内在机制和发生机理。”[13]政治生态作为一种外部的政治环境,它的实质是不同政治集团的政治价值的共生,是多重政治价值观念的集合。政治生态之所以会对生活在其中的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有所影响,就在于不同的政治生态会塑造出不同的政治价值形态。政治价值能够有效反作用于政治实践,进而产生不同的政治生活样态。优良的政治生态内蕴着善与正义的价值理念,能够建构优良的政治生活。权力自觉作为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自我反思,其固然是一个主体性范畴,但是却离不开一定政治生态的影响,政治生态是权力自觉的生成场域。“行政系统的基本运转过程是,根据社会圈提出的要求和需要,做出政策性选择,然后再作用于社会圈,达成行政目标,取得预期的效果。”[14]权力主体作为现实的社会人,其不能脱离自身特定的社会场域,其对权力的自我体认也不可避免会受到自身所在的社会场的影响。良好政治生态的建设取决于多重因素,但其中核心在于依法治权,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去。要改革完善政府的各项职能,同时改善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机制等。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讨论、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15]。良好的政治生态为权力自觉提供了适宜的场域条件,有利于政治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其四,以权力治理现代化作为权力自觉的政治实践基础。权力自觉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重要素相互作用。“政治认识作为政治主体通过政治实践获得政治知识的逻辑途径,是政治主体以观念形式把握政治关系运动规律的思维过程。政治实践是政治认识思维过程的客观来源,政治认识是政治实践本质规律的观念反映。”[16]权力自觉作为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自我体认,也是一种政治认识范畴。从政治哲学维度审视,权力自觉的实现还需从政治实践维度求解。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政治语境中,唯有不断推进权力治理现代化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权力自觉。权力治理现代化是权力主体通过一定政治中介改造权力关系以实现权力良性运行的政治实践活动。权力治理现代化是权力的理性化过程,是依托政治理性来规范权力配置与运行方式的有机活动。“政府权力的理性化过程,也就是政府权力资源的获得、安排、使用、监督等一系列公共治理活动中逐步彰显公共理性精神、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科学与和谐发展的过程。”[17]一方面,权力治理现代化产生了权力自觉的现实性需要。权力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于实现权力的理性化与规范化,而这需要建立在对于权力的充分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这便是权力自觉的生成图式。另一方面,权力治理现代化使得实现权力自觉具有了可能性。权力治理现代化不仅能够使权力主体的政治认识能力得到不断提升,而且能够以政治理性的形态反作用于权力治理。同时,它还能通过一定的政治中介作用于权力关系,进而揭示出权力运行的一些内隐性规律与问题,使得权力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与深化对于权力的本真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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