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视域下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路径探析
2018-04-18李明娜闫坤如
李明娜 闫坤如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论断,强调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从意识与行为关系的角度分析法治思维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逻辑,法治思维产生于法治实践,法治思维必然要求从严治党,从严治党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从严治党的法治实践又催生新的法治思维。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将法治思维贯彻于治党各个环节,其实现途径是建设法治型政党。
关键词:新时代;法治思维;从严治党;法治型政党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3-0004-06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及其运行机制研究”(16JZD026);理论粤军项目“广东省理论宣传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工程”资助 。
作者简介:李明娜(1979-),女,安徽舒城人, 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闫坤如(1977-),女,河北保定人,哲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通讯作者,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从严治党,要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1]作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的自身建设,严格要求党员干部,从而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新时代,党肩负着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百年梦想的历史重任。党的历史定位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党必须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否则就无法克服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等带来的风险。十九大报告将法治思维作为从严治党、增强政治领导本领需要坚持的思维方式之一,法治思维下必然要求从严治党,而从严治党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两者互相依存,相辅相成。
一、法治与法治思维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法治就是“良法之治”,法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良法”和“普遍服从”。“良法”应当是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符合理性,代表正义,保障自由,并以追求最大的善为目标的法。也只有制定良好的法,才能使人们内心认可而获得普遍服从。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理方式,基本内涵在于规则治理,以法律制定、实施、监督等过程实现治理的稳定有序。在我国现阶段,法治意味着:其一,必须建立体系完備,逻辑严密,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和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内容要求的法律体系;其二,法律成为一切社会主体,包括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行为的最高准则,且在社会主体中形成尊重法治、敬畏法治、信仰法治的法治文化。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等作为逻辑基准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3]。我们所指的法治思维,不仅指个体在处理问题时偶尔运用的思维方式,更指作为一个国家内的所有群体处理问题的惯性思维方式。经过近四十年的探索,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初步建成具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诸法治要素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国家治理,包括对党的治理中,运用法治思维成为自觉。
(一)法治思维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法治思维是在法治国家里,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它以合法性为逻辑起点,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法律是法治和法治思维的前提,更确切地说,符合法的理性要求、体现秩序、公平、正义、自由等法的应然价值的善法是法治和法治思维存在的前提。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4],“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5],生产力是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解决社会同自然之间矛盾的实际能力,是人类改造自然并使之适应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6]。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人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量的发挥,后者是社会进步发展的根本基因,而人的(认识和改造世界)能量的发挥,推动力是竞争[7]。“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竞争是自然界发展的动力,同样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深层动力。竞争会迫使人们通过各自发展科技、改进技术、优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等措施,避免自身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免于被淘汰的命运,客观上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步。但是竞争必须是规范之下的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会阻碍竞争机制的发挥,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竞争必然要求对人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进行划分,从而产生了法律。法律就是通过分配利益,达到保障自由的目的。我国古代的韩非认为法律就是“定分”,荀况也把法律看作“明分”,美国新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是权利配置结构”,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服从法律”,黑格尔则说法律是“自由意志的定在”。综上所述,社会的进步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力量的发挥,这种力量的发挥依赖竞争,竞争产生了法律。
(二)法治思维形成于法治实践之中
思维是意识的高级阶段。自然科学认为思维是大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认识与实践活动,大脑接受各种信息并将其抽象化[8],继而进行分析、比较、做出判断,以此作为行为的依据。因此,思维是人脑表现出的高级意识活动的一种物质运动。法治思维具体体现为一种遵守规则、执行规则、尊重规则、敬畏规则以及敬仰规则的规则意识。意识不仅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更是社会的产物,是在人类劳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法治思维作为国家治理的主流思维方式,不仅要求法律职业者具有法治思维,而且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者以及普通民众都必须具有法治思维。这种思维方式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微观内在基础,更在于法治实践开展的社会基础[9]。这是因为法治思维的形成重要的不在于主体掌握了多少法律知识(这只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可能性和前提),而在于主体内心产生对法律的敬仰和信任,自觉用法律规则、原则、精神作为处理问题的基准,作为评价行为的依据,这必然依赖日常的法治实践。因为,思维的形成是“这样一种思维活动,即由观察到的事物推断出别的事物,将前者作为对后者的信念的依据或基础。”[10]法治实践中,法治思维能否形成,体现为一种利益权衡。不管是公权力的行使者还是普通民众,如果违法的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成本、以人情、关系或者其他非法律手段代替法律解决事务获得的利益更大,那么法治思维绝不可能形成。只有守法、用法可以带来更持久更稳定的利益,畏法、敬法、重法之风才能兴盛,法治思维才有生长的土壤。
二、法治思维与“全面从严治党”关系的理论分析
(一)法治思维下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物质对意识决定作用,也充分肯定意识具有能动性,它认为意识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它不但可以采取感觉、知觉、表象等感性认识反映事物的外部形象,而且能够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理性形式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在思维中再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11]人们利用思维中掌握的事物本质和规律指导实践,从而能够实现自己的目的。“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12]法治思维作为法治意识的高级形态,它产生于客观物质的社会生产力,但它不仅仅反映客观事物,更重要的在于它将法律规则、原则、精神运用于法治实践,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规范运行,推动法治向更高阶层发展。在国家治理中运用法治思维,必然要求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一切政党、社会组织及公民等主体的活动都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在中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集党权、政权于一身,权力之大、责任之重,为世界所罕见。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属性和倾向,不受约束的权力容易失去控制,从而导致肆意侵犯人民权利的后果,最终丧失执政的合法性。若党的治理制度涣散,党的干部贪污腐败而不受法律约束,党凌驾于国家之上、党游离于法律之外,若党成为法治思维适用的“法外之地”,显然与法治思维相背离。因此,法治思维下必然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运用法治思维。
党的治理经历过诸如整党整风、集中教育等治党方式,突击效用比较明显,运动式治理当下的确会起到一定压制党内威风邪气的作用,但是一阵暴风骤雨后,不良风气又会死灰复燃,不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要解决党的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问题,还是要依靠法治。全面从严治党,是法治思维下的必然选择;法治思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有效方式。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在于“严”,“严”既包括治理的力度,也包括治理的长度。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制度(党纪国法)将党的权力界限、行使规则、责任后果明确化、规范化,以常态化治党代替运动式治党,以“细水长流”般稳定的制度运行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始终处于“进行时态”。
(二)“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实践催生新的法治思维
意识指导行为,行为又催生新的意识。这符合“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这一认识辩证运动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路线。“认识从实践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需再回到实践中去,认识的能动作用,不但表现为从感性的认识到理性的认识之能动飞跃,更重要的还需表现于从理性的认识到革命的实践这一个飞跃。”[13]人的认识来源于客观实践,从感性认识飞跃为理性认识,再将理性认识付诸实践,从而检验理性认识是否真的符合客观规律,实现认识的目的(即实践),并产生新的、更高层级的认识。在某一历史阶段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理性认识,总是受那个历史阶段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事物总是向前发展的,客观的情况随着时间会发生变化,以前一个历史阶段形成的理性认识去指导现阶段的实践行为,往往不一定能实现实践的目的,在新阶段的实践行为又会催生新的认识,新的思维。
法治思维作为法治意识的高级形式,来源于法治实践,是对法治实践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形成对法治要素内容的整体认识,并将这种认识运用于法治实践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形成后,必然要运用于法治实践,指导主体的行为。包括公权力的行使者在内的主体需要依据法治的要素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标,继而做出合乎法治理性的行为,并以行为的结果检验自己思维、意识的正确性。同样的,将法治思维运用于法治实践也会出现既有的法治思维已经不适应不断变化的法治实践,必然催生新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以法治思维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为例:在网络发达的现实下,法治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的法治思维也应运而生。例如,广东省纪委利用微信公众号“南粤清风”设置“清风微信访”栏目,让群众用手机微信就可以举报身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极大地拓宽了群众监督的方式。再如,过去从严治党,更多的是关注如何通过党内党外监督机构的设置,有效地监督党员干部。但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如何监督监督者,如何保证监督者自己不滥用职权、不贪污腐败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新问题。现实的需要必然产生新的法治思维方式,并以此指导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三)法治思维对政党建设的历史教训和借鉴
从历史上和国内外一些政党的兴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那些以法治思维从严治党的政党都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反之,那些忽视法治思维、内部权力运行机制涣散的政党则会由盛而衰、一蹶不振,甚至消亡。最典型的两个例子就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能在新加坡长期执政和苏共的灭亡。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起就在新加坡长期执政且不腐化,把新加坡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是在去殖民运动中建立的政党,以为人民福祉而行动为理念。它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整个国家的治理(包括治党)中,如立法严格限制选举竞争中的竞选捐款,排除金钱政治,遏止选举腐败;实行高薪养廉,并配套建立健全中央公积金制度,使官员在职衣食无忧,退休老有所依,消除腐败诱因;建立完善的权力限制法律制度,包括财产申报制度、监督制度,惩戒制度,对党员和政府官员坚持腐败零容忍、人民可以自由举报,由直属于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贪污调查局严厉肃贪。
苏共的亡党原因众说纷纭,西方的渗透、历史的因素等各种原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苏共内部:权力过分集中而不受监督;“议行监合一”的权力结构加剧了权力的集中和极化趋势。其党权与国家权力、政府和军队权力、司法机关权力、社会组织权力没有明晰的界限,自我监督只能作为外部监督的辅助,没有外部监督的权力必定是绝对的权力,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官员独揽大权,独断专行、贪污腐败自然不可避免,即便官员自身觉悟高,能够洁身自好,也难免家属和身边的人不会借助权力的便利腐化堕落。归根结底,没有运用法治思维从严治党,没有规范限制党的权力和范围,没有规范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有效的监督权力的机制,造成民众和基层党员对党极度失望,丧失民心是苏共亡党的重要原因。
三、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现路径
(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论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我们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关键时刻。百年来,国人为实现民族独立和复兴前赴后继、死而后已,“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1]
我们处于的这个新时代,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一方面生产力落后的面貌得到根本改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和外交等均取得长足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利益更加多元化,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总结的:“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一些改革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党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1]这些困难和问题相较于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初期更具复杂性和艰巨性,它们能否顺利解决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人民的幸福,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党的正确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4]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2.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在于一个肌体健康的强有力的党的正确领导。十九大报告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这个伟大工程就是我们党正在深入推进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1]新时代党的建设需要新作为,一要有新的认识,即要认识到从严治党一直在路上;二要有新思想,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三要有新理念,即提高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
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1]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辩证唯物主义主张“两点论”和“重点论”,“全面”体现了两者的具体统一,既着重抓住主要矛盾,又不能忽视次要矛盾。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应当理解为(1)主体全面:从严治党针对的是各个领域的每一位党员,没有例外;(2)内容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为抓政治从严、抓思想从严、抓管党从严、抓执纪从严、抓治吏从严、抓作风从严、抓反腐从严和监督从严,没有禁区;(3)过程全面:从严治党,要把“严”字贯穿治党始终,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4)时段全面:从严治党,既要覆盖党员干部的工作时间,又要覆盖他们的生活时间,工作上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生活上要严于律己,成为社会道德的模范;(5)手段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注意惩处,又要注意引导,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严”在从政治、思想、管党、执纪等方面从严的严谨的治理内容;“严”在全面的治理对象、铁腕的反腐力度、常态化的巡视制度等严格的治理方式;“严”在落实主体责任、确立制度保障和强化监督体系等严密的保障机制。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要求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同向发力,制度治党是党建的一贯原则,制度包括党纪和国法两大体系。制度建党就是使从严治党制度化,将治党置于党纪和国法之下,以制度保障从严治党不受领导人变化的影响,不受领导人注意力变化的影响。从新时代基本矛盾的内容看,人民不再仅仅满足吃饱穿暖的基本物质需要,而是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以人民为主体的发展理念,必然要满足人民对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必然要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从严治党的常态性、稳定性。
(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实现途径——建设法治型政党
1.树立依法治党的理念。思维方式指导人的行为方式,党员干部要树立法治理念,重点在于树立法律(包括党纪)的权威,同时要杜绝那种重视法律的工具理性超过价值理性的思维方式。在行使权力时,善用法治思维,综合运用党内纪律、国家法律,以法律精神来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防止根据上级意志或个人好恶来处理问题。以宪法和法律对党与政府的职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党政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党不能逾越法律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肆意干涉,党对政府机关的领导必须法治化、规范化,实现党在法治之下与政府关系的良性互动。
2.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党纪)是管党治党遵循的基本依据,是依法治党、建立法治型政党,使治党法治化、制度化的根本途径,因此必须持续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的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提了出来,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中国共产党已有诸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在内的党内法规170多部,为从严治党法治化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今后还需要不断完善打击党内腐败行为、严肃党内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党规党纪,进一步巩固业已形成的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风气,形成党员干部不敢腐、不愿腐到不能腐的制度防范机制。 特别要提出的是,党紀的内容严于国法,但效力低于国法,党纪不能代替国法,对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党内法规的内容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1],即是注意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体现了法治精神。
3.推动党内权力制约和执纪问责。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权力,建设法治型政党,关键在于推动党内权力制约。权力的分配、运行、制衡和监督都应当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党内的官员严格在党规党纪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接受监督。权力必须要和责任联系在一起,没有责任的权力将不受控制,使肆意滥权行为层出不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相继修订了《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和《问责条例》等一系列的党内法规。这些党内法规特别是《问责条例》的出台,从顶层设计弥补了之前对问责的规定散乱、缺乏统一性的缺陷,明确了权力的范围和权力的禁区,规定了执纪问责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限,实行终身问责,让问责法治化,为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本保障。目前规定的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需要进一步解决他们之间的问责权限划分、问责主体怠于行使问责职权时候需要承担的责任等问题,从制度上保证问责主体依法积极行使职权,防止相互推诿,避免问责形式化。
4.强化党内外民主、改进完善监督。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建设法治型政党,必然要求强化党内、党外民主,完善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体系。十九大报告也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1],对党内监督的形式,提出从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和同级监督三个方面综合推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完善对监督者自身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已经就纪委的权力行使做了必要的规定,充分彰显了加强自我监督的高度自觉。另一方面,完善党外民主监督制度,以法律形式将宪法规定的政治协商监督权具体化,发挥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作用;完善群众监督,依法切实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的监督职能,切实保障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批评建议、信访、举报、控告申诉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权;加大舆论监督,允许新闻媒体对监督者办理的案件进行全程报道,监督者应当定期面向大众召开案情通报会,对大众的疑问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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