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之浅析
2018-04-18张遥
张遥
关键词:网络安全 发展趋势犯罪手段 法律适用 预防对策
一、网络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及分类
目前,对于网络犯罪尚没有准确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犯罪之所以与传统犯罪相区别,是指其主要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并且破坏了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据完全统计近四年Y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环节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类型,可将网络犯罪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主要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第二,主要攻击网络以其为目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主要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第一种是以网络为犯罪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此种类型更为普遍。后两者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之为网络对象犯,分别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另,笔者之所以强调“主要”二字,是因为网络电信技术如此发达的今日,各类刑事案件中多多少少都会涉及到网络,但不能将所有涉及到网络的犯罪进行统一归类。例如,犯罪分子结伙作案、分工合作实施盗窃行为时,互相间一直使用微信进行商议,虽亦是利用了网络通信工具,但微信平台在此种情况下仅为犯罪分子通谋间的媒介方式而已,而不是主要作案手段,更不是行为对象。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相关概况[1]
(一)近四年网络犯罪案件的总体趋势
从图表1的数据来看,近四年网络犯罪案件数及比重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上述数据走向正是网络犯罪在信息技术发展更为发达的今日频发的表现,更加充分地说明了通信、网络平台的发展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机会。
(二)近四年查办网络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概况
从图表2的数据来看,就批捕率而言,仅2014年高达83%,近三年则差距不大;而从实质上看,造成批捕率降低的原因有三:第一,与Y市公安机关近年来逐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关,例如,通信网络诈骗团伙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公安机关却大量地移送审查逮捕;第二,与近年来审查逮捕环节谨、慎捕的形势政策有关,对在审查逮捕环节不符合刑期条件或必要条件的犯罪分子采取“少捕、慎捕”的处理方式;第三,随着网络犯罪的不断滋生,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相继出台,不同承办人于查办案件过程中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理解不同,相关标准难以把握,从而导致近年来批捕率的降低。
(三)近四年查办网络犯罪案件类型的大致分布
首先,从图表3的数据中不难看出,Y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环节受理的网络犯罪类型逐步呈现多样化趋势。除主要集中于“赌博型”、“诈骗型”等外,关于“其他”类型的网络犯罪案件情况如下:2014年受理数为0;2015年受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1件6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2件2人;2016年受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1件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件2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1件1人;2017上半年受理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案1件6人、盗窃案1 件1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1件2人。其次,在众多类型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利用社交平台进行网络赌博的案件增长最为迅速,从2017年上半年趋势走向来看,2017全年的网络赌博案件数量势必超过2016年的受理总数。与以往线下传统赌博方式不同,“参赌方便化”、“操作简易化”成为网络赌博案件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最后,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的趋势走向来看,2016年达到顶峰,但2017年上半年以来却明显减少,而该情况与Y市于2016年集中展开的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行动、普法宣传活动密不可分。
三、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主要特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
(一)从“面对面作案”迈入“虚拟化犯罪”,犯罪载体发生转变
随着网络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从赌博机、麻将桌到微信群、支付宝,从实体店经营到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与以传统方法的犯罪不同,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与被害人没有面对面的接触,即非接触性。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体貌及性格特征均不知晓,非接触性使犯罪分子不会轻易暴露其自身特征,被害人更容易“上当”。另一方面,因实体空间及物理工具早已被虚拟空间、网络载体所替代,犯罪分子无需店面等作案场地、各类实物工具,使其作案方式更显简易化,案发后则更易“抽离”。就Y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查办的网络犯罪案件而言,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从12.7%升至32%,利用微信、QQ等互联网社交平台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案件从5%升至20%。可见,犯罪载体的变化成为网络犯罪最为显明的特征。
例如,Y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一起利用QQ非法售卖烟草数额达近百万的团伙案件中,犯罪分子到案后拒不认罪,而被害人均系使用非真实身份认证的QQ账号与犯罪分子进行交易,因此,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仅有支付账号及交易记录,从而无法综合认定犯罪分子非法经营数额。在笔者撰写本文之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文以下简称为《意见》),其中明确了抽样取证的工作规则,“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笔者认为,《意见》解决了在实务中被害人未一一到案的尴尬难题,同时,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减轻基层民警调查取证的工作负担,并有效打击网络犯罪。
(二)犯罪主体及受害人呈现年轻化趋势,社会危害愈发严重
1.受害群体特殊化。近年来,全国陆续发生的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均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影响极为恶劣。在Y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环节查办的网络犯罪案件中,虽未出现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如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但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的犯罪案件愈发增多,如残疾人、老年人、学生,Y市公检法在查办此类案件中,每每发现被害人中出现特殊群体的,都会敲响警钟,而此类案件较之其他亦更为棘手。
例如,Y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份查办的一起特大网络兼职诈骗团伙案:2017年6月至7月底,徐某计划以兼职为诱饵在网络上向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行为,其担任团长,后招募多人负责统筹管理与财务工作。另外,设置“外宣”、“客服”、“培训”三个岗位,共计百余人,成立了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有序的网络诈骗团伙。受害者在“客服”的引导下,进入特定聊天频道,“客服”以会员费、入职费等理由要求对方缴费,并承诺后续退还费用。随后,“培训”会以缴纳退款保证金、培训费为由要求受害者继续缴费。在诈骗行为实施完毕后,诈骗人员不再理会或直接屏蔽受害者。仅40余天,该诈骗团伙的受害人便超过1200余人,涉案金额达到200余万元。而Y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该起案件中,发现被害人中不乏出现在校及待业大学生,或利用暑假兼职,或刚毕业正寻求工作,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青年群体急切求职的心理,通过职位诱惑、高薪诱饵将青年求职者步步带入预先设计的圈套,社会危害甚大。一方面,Y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意见》统一入罪标准、具体情形从严惩处的相关规定,以诈骗数额为3000元人民币的构罪标准依法对30名涉案人员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另一方面,Y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该起案件中,更多做一项工作即电话联系被害大学生,安抚其心理,并告知其案件已有一定进展,从而使得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2.犯罪主体年轻化、职业化。不同于“面对面”的犯罪模式,隐蔽在网络背后的犯罪分子,具有不同的身份、年龄、职业,但就整体来看,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
例如,Y市检察院于2016年查办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毕业刚不久进入科技公司就业的高学历IT程序员,因急于在大城市立足买房买车,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获取论坛账号、QQ账号、密码以及賓馆住宿信息后,租用国外Ramnde服务器,架设网站,以会员制形式提供查询服务,售卖账号,以账号登录网站可查询到公民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个人信息。经查,该名犯罪嫌疑人共售卖1000余个账号、公民个人信息约2000万条,获利19万元,其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因涉案数量大,故对其作批准逮捕决定。
(三)犯罪黑数大、隐蔽性高,破案难度大
1.网络犯罪与新兴技术同趋发展。网络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微信红包、QQ等。不难发现,在实务中,传媒平台的更新或新型APP软件的出现,过段时间即出现犯罪分子利用上述平台实施犯罪的案件,作案手段“与时俱进”,犯罪方式“变幻多端”,这对于案件承办人而言,着实是一道不小的难题。
2.犯罪黑数大[2]。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案件较之其他,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犯罪分子实际实施的犯罪活动并未完全在公安机关侦查、报捕所认定的犯罪数中。并且不断延伸范围至世界各地,对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上述情况不乏出现在Y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网络案件之中,归纳原因主要如下:第一,被害人分散各地,难以联合报案,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提供的线索较为有限,且相当一部分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报警。第二,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基于网络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具有不确定性,犯罪分子一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实施犯罪,加之电子证据受时间限制、保存不易,如前文所述,又是非接触性的犯罪,因此对犯罪分子的辨认、缉拿难度更是加大,而近年来此类案件频出但却无法及时破案,给国家网络安全带来隐患。
(四)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新型犯罪方式层出不穷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花样不断翻新,针对不同群体采用不同的“演绎剧本”;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新型社交平台实施赌博犯罪中,犯罪分子更是从典型的“牌九”、“牛牛”规则到利用微信设置抢包规则,以“扫雷”的方式使得赌博更加多样化,从而使得犯罪活动更加地不可控制,给社会造成巨大不稳定性。
例如,笔者在统计Y市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上半年查办的网络赌博案件中,已有三起案件的赌博规则系以微信“扫雷”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更有“抢中包”、“排排站”等新花样出现。而网络赌局往往依托于合法网络平台,组织者设计不同“剧本”正是利用了网络赌博隐蔽性的特点,让参赌者因“好玩”的心理深陷其中,并将互联网的创新引入歧途。
四、防范网络犯罪和法律保障的完善路径
(一)提前介入,熟知网络犯罪“套路”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积极响应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的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精确打击。Y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电信诈骗案件中可以开设绿色通道,以例会形式与公安机关进行案件沟通、讨论。面对存在特殊群体、社会影响力大且较为敏感的网络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提前做好备案准备。与法院协商建立快速沟通机制,通报相关信息,以不定期短会的形式协商法律适用、量刑规范等事宜,对打击网络犯罪形成合力。
2.提高检察干警业务能力。负责提前介入的检察干警,需掌握涉案网络类型的概念及基本使用方式,即承办人需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一定了解,甚至熟知。例如,Y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特大网络兼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利用YY频道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诈骗行为,假若承办人对于YY频道的基本使用规则和内部流程缺少接触与了解,则在审查过程中会显吃力,从而无法提高司法效率。
(二)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统一处理标准
在司法实务中,电信网络型诈骗案件一般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案情复杂且疑难,社会关注度高。在实务操作中不同的承办人对案件定性及证据认定等方面往往未形成统一认识,因而导致案件办理的停滞不前。笔者认为,承办员额检察官可以根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有关规定,提前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非承办员额检察官为案件提供咨询、参谋意见,与会人员就案件的关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统一对案件处理的标准,避免同案处理不平衡的情况出现。
(三)实时跟踪,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1.实时跟踪。对因证据不足依法不批准逮捕的退查案件,应充分说明不捕理由,提出具体的补充侦查条款,并由承办人负责后续跟踪督办,继续引导侦查、取证,力争案件有所突破,继而要求公安机关重新报捕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而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尽量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扩大战果,严厉打击犯罪。
2.检察职能之侦查活动监督。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监督公安机关深挖案件,对被害人的口供获取、资金走向、作案工具等方面不遗漏任何可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强化对案件的综合审查。
五、结语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有必要针对网络犯罪的显著特点采取相应的立法、司法以及其他预防对策。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网络犯罪,探寻网络犯罪的成因并进行规律总结,提出相对应对策,对于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1]目前,在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以微信、支付宝等社交平台为主要手段的新型网络犯罪与传统网络犯罪相较有着不同的犯罪特点,但二者自身均具备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符合广义上的网络犯罪定义,因此笔者在数据统计中将二者均归纳进入网络犯罪范畴,不作具体分类。
[2]李尧:《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路径》,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