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享经济下保险保障的新选择
2018-04-16ChristineUnger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
Christine Unger 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
近几年来,共享经济热潮兴起带来了我们生活和消费方式的改变,共享单车、共享房屋等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在这场变革中,我们看到了共享经济带来的便利,但作为保险人的视角,同业也关注这一新模式下的潜在风险。本文介绍了美国家财险条款在共享经济背景下为了涵盖房屋共享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和责任方面的风险所做的条款变更。
伴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从中获益并且参与到提供共享服务的人群中去。根据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的调研显示,11%的美国成年人曾经使用过房屋共享服务,并且预测这一占比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将会再翻两番(如下图所示)。
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样影响了美国的保险人在其个人产品板块的视角,其中一个被重点关注的就是房屋共享领域,通常是指将个别房间或者整栋房屋进行短期性出租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诸如对房屋或房屋内个人财产的损坏、屋主财产被盗窃或者租客在入住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潜在风险。由此,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可以通过批单条款来承保房屋共享这一行为,同时,ISO(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美国保险服务公司)也针对此类新型风险开发了批单条款。
一、部分公司的特定批单
注:图片信息统计截止至2016年12月
有两家全国性的保险人开发了批单条款将共享房屋纳入到美国的家财险保单(homeowners policy)的承保范围中。其中一家在部分州内对共享租赁期间内的个人财产提供不超过10000美元的保障,而另一家的批单条款包括:承保出租的房屋并且提升对房东家具的保障限额,提升个人财产保障限额并承保住所内个人财产被盗窃的损失,承保租客使用房东的船舶导致的三者责任(100000美元)以及对树木、种植物及草地造成的损坏。
上述仅仅是部分公司特定承保形式的例子,因为伴随着房屋共享经济的增长,保险公司的承保方式和批单条款也会越来越多。
二、ISO保单格式下的家财险批单
ISO也在其家财险保单下引入了一些批单条款,并自2017年3月开始生效,并且得到美国大部分州的批准。
这些批单条款可以分为四类:
1.维持传统的家财险保单保障范围,并明确将共享房屋进行除外的批单;
2.扩展承保屋主的房屋共享行为的批单;
3.增加现有保单下他人财产损失赔偿条款限额的批单;
4.基于附加上述1、2类批单条款所需要的对保单做出措辞修改的批单。
具体来看,ISO的批单条款又包括了对既有保单措辞的定义和修订以及对保单责任的扩展两方面。
(一)保单修正条款
ISO针对其自HO-2到HO-8的家财险标准格式保单逐一编写了屋主房屋共享修正条款。这一强制性条款明确除外了屋主的房屋共享行为,但保留了原有的对屋主偶然性出租房屋行为的保障。这些条款主要通过对“房屋共享行为”“房屋共享平台”“共享房屋住客”进行定义,并且将房屋共享行为纳入到原保单定义的屋主的“商业行为”中,从而达到将其除外的目的。
同时,保单也对作为共享房屋出租或待出租的保险地址及在该地址内因为房屋共享行为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害责任进行了除外。
(二)扩展性的家财险批单条款
同样地,ISO也针对其家财险保单格式引入了扩展性的批单条款,旨在为房屋共享活动的相关方提供保障。这部分条款在定义上与保单修正条款一致,但能够承保屋主其他类型的房屋、出租的家具和因被盗窃导致的财产损失,并且也可以涵盖租客因为某些特定原因取消租用共享房屋而导致的租金损失。
在责任保障方面,扩展性的条款承保因房屋共享行为或提供的共享场地引起的人身伤害及因房东提供房屋共享导致的他人的财产损害。针对他人财产损害部分的标准承保限额是每次事故1000美元,但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提高该限额。例如HO 06 51批单就是针对家财险保单第二部分附加保障下他人财产损害赔偿条款的限额做提升的条款。
当然,因为上述这些批单条款的引入,相应产生了对保单其他措辞和保险责任的批单需求,例如盗窃险限额增加条款、住所外指定场所条款等,这些条款都是为了适应保单修正条款和扩展性的家财险批单条款而制定的。
(作者备注:本文初次发表于2016年12月,因此文中所述的两家全国性保险人是基于此时间背景下所做的研究。但后续,在美国已经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开发了房屋共享保障相关的批单。另外,文中所提及的ISO批单生效日期为2017年3月是指在美国境内首次生效的日期,但实际上不同的州生效日期各有区别,并且并不是所有的州都已经开始认可并生效这些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