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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对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2018-04-16陈晓静戴敏怡郑迎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美国研究中心

上海保险 2018年3期
关键词:区块监管企业

陈晓静 戴敏怡 郑迎飞 应 瑜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美国研究中心

本文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系列课题《上海自贸试验区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机制研究》资助,编号2017XAC004。

区块链(Blockchain)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包含在某公共或私人网络上共享的交易数字记录的加密总账。现有的区块链技术将加密数据即区块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叠加以生成永久、不可逆向修改的记录,具有去中心化、可追溯性、安全性、透明性、隐私性等有利于资本市场及高新技术发展的特性。

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征信管理的去中心化是未来的趋势,区块链能自动记录各类金融活动的数据,并存储在区块链的每一个网络节点上,信息高度透明、不可篡改、使用便捷高效,当金融机构需要调取相关对象的征信数据时,不再需要通过传统的手段获得,并且所获得的数据在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方面都将比过去有更大的提升。

在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发生纠纷,那么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还是双方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产生了歧义,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难以确认投保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而随着区块链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以及越来越多的权威数据不断出炉,“区块链+数据”的风险管理模式得以实现。如果将权威机构的统计数据引入区块链系统中,将每一个投保人的身份进行数字标识,能够保证存储信息无法篡改,并且终身有效,那么对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将带来诸多好处。第一,加入区块链系统中的公司将实现信息共享。不同公司将客户的投保信息、理赔记录等信息进行共享,以便及时发现高危客户。第二,区块链技术有助于连通不同行业的数据。比如将医院与保险公司数据进行对接,杜绝带病投保。第三,在区块链系统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了解到投保人的日常行为,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加准确地计算风险。

作为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并列的金融科技三大支柱之一,区块链技术的产品运用发展及项目投资趋势都将对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经济繁荣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运用区块链技术为我国创新创业产业服务、如何规范区块链行业的政策与发展、如何测量与防范新兴技术所带来的风险等都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以及上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过程中必须要探讨的话题。而作为未来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与科技创新中心,上海也必须主动承担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所带来的挑战与责任,以区块链技术为例,致力于解决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难题,积极推进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

一、区块链技术对上海科创中心的挑战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及区块链与其他金融科技相结合的应用模式能够为金融市场及其他各行业如通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带来巨大的机遇,彻底改变传统行业的运作模式,提升行业运行的效率;但与此同时,也对法规法规、政策制度、行业监管、企业创新、项目风险等领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挑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降低企业在区块链技术方面的科技创新积极性,或是影响到相关行业原本的行业秩序,甚至会对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设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可能出现的困难与挑战因素可以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制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去中心化来达成相应的目的与结果,但这并不代表区块链不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受信任机构的监督。恰恰相反,区块链技术应用背景下的法律体系需要符合更为严格的要求。从理论上来说,只有经过分布式账本参与者的共同认可,与区块链相关的法令与规则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而在实际情况下,针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考虑到新兴技术的特点,结合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情况进行制订与落实。2017年8月1日,我国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合规区块链指引》指出了从法律合规方面对区块链技术及其相关应用进行规范的重要性(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

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与各金融机构都对区块链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区块链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仍然不尽如人意。绝大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只针对传统的金融机构运作方式及创新型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对于区块链技术在各行业领域内的运用则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部分区块链载体如数字货币的发展甚至可能会因为其较为特殊的运作方式而与现有的政策体系产生一定的冲突,这就为相关政策在原先版本基础上的修订设立了障碍。而在未来的几年至十几年内,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其应用的逐渐成熟将使与区块链相关的企业或项目遍布各行业各领域,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企业。传统的法规政策虽然拥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在区块链领域却可能不再适用。例如:在金融行业内,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法律主体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来进行落实的,而区块链的应用在许多状况下都不再需要依赖某个机构或企业,且能够跨越地域边界的限制进行作用,这就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难度,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如果届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法跟上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的步伐,各行业尤其是创新型产业与金融行业的秩序必然会受到影响,广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最终制约上海科创中心的发展。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对于上海科创中心的发展也是一个不确定因素。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特性,其在资本市场的重要应用方式之一就是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不同,数字货币具有交易实时性的特点,能够有效地降低货币交易的成本并增加资金流通的效率,这对于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交易便利化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一方面,2017年9月4日,央行叫停了代币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及相关的代币融资交易业务(周琰,2017),这代表央行已经开始意识到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区块链载体缺乏行业规范所带来的风险。但这些全球化的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清退标准及办法,难以通过传统的外汇管制方式进行管控,且有继续在地下经营的可能性,这就对央行自上而下的政策落实及后续的行业标准建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经在2017年上半年测试成功,针对数字货币的多项研究也开展已久,一旦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相关发行、交易和流通环节必然需要政策体系的规范与管控,这对于长期使用传统货币的国家各行业都将是一次挑战。如果相关的政策未能得到完善,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领域的应用将存在潜在的风险,从而影响到跨境资金的流动和相关创新资源的配置。

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相关政策,从问题出现到讨论构思到制订细则再到实施落实都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势必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使已经颁布实施的,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缺乏细节方面的针对性。同时,对比美国的判例法体系可以发现,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以明文规定为准,这就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灵活性和更新的及时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需要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与深入研究,才能够真正建立适应并规范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维持政策的灵活性和及时性,为相关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区块链技术的合理运用都会面临不少难题。

由于区块链本身包含金融科技的相关特性,其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必然决定了区块链技术未来的发展前景,这就对传统的金融机构提出了转型发展的要求。以货币支付为例,传统支付体系中涉及资金的转移过程需要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交互及传递流程来完成。尽管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下,第三方支付已经越来越多地占据了人们的生活,但它本质上仍然需要借助中心化机构的途径来解决资金转移的问题。而区块链技术在货币支付领域的应用将使得资金交易的双方能够安全、快捷、费用低廉地进行数据的交互与资金的转移,不再涉及到中介机构的信用。因此,传统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的重要性将会明显被降低,现有的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部分职能如存取款业务、跨行转账业务等将被取代,这些机构必须寻找新的发展途径,积极转型,建立相关的区块链技术研究室或与科技企业合作开展相关研发项目等,才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业务重要性降低给企业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除了金融机构之外,其他行业的企业尤其是各创新型企业也将会受到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影响,大型企业将凭借资金与行业地位的优势率先引入并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进一步拓宽产品发展道路、降低跨境资金交易风险、分析客户状况等,而中小型企业则将更多面临业务转型或市场适应的挑战。对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及科创中心有关的众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能否根据行业动向掌握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模式、能否将区块链合理有效地运用到生产和发展的过程中去、能否发挥区块链的优势提升要素流动的效率等,都将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在各科技型企业都具有不同行业特点与制约的情况下,区块链技术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需要较长的调整与适应时期。

不仅如此,即使能够将区块链技术较为广泛地运用在多个领域,也必须警惕其可能产生的技术风险。如2016年所发生的以太坊自治组织The DAO众筹资金被劫持事件、Bitfinex交易所比特币被盗事件,以及2017年影响恶劣的比特币勒索病毒席卷全球事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区块链现有技术结构的漏洞(赵杨、张夏、韦博洋,2017)。这样的技术漏洞在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未必不能得到解决,但相关的技术风险必然需要受到长期的重视以维护技术的安全性。此外,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合理运用能够加快清算和结算的速度,去除中间环节的资金流转滞后与信息传递滞留,相应的风险传播速度也必然会大幅增加。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系统控制风险的速度及应对风险的机制都难以满足区块链技术下所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传播的要求,必须注重建立相适应的新型风险控制体系,从政策及技术等方面杜绝此类情况下区块链技术对资本市场发展或相关创新企业成长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出现。

第三,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为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认为,区块链技术将主要被应用在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文化娱乐、智能制造、社会公益、教育就业等六个行业。显而易见,这样广泛的应用将给区块链的合理监管带来巨大的障碍。原本基于行业内部的监管模式将难以满足未来跨行业区块链的监管要求。因此,监管部门不仅需要着眼于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更需要将监管落实到区块链技术所运用到的各个领域与项目、产品中去,提升相关金融机构及企业的经营安全性。由于区块链的应用会覆盖多个行业,相关部门还必须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实施不同的监管力度。如此严格且复杂的监管要求将会带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投入,这就对监管机构的资金储备与人才素质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由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去信任化的特征,在监管的过程中,各监管机构也必须要从多方面进行配合,尽量做到监管的全面覆盖,这必然会形成较为复杂的监管流程与机制,对于企业和监管部门双方而言,都需要一段过渡期进行适应。不仅如此,我国对于新兴技术监管的经验匮乏和人才缺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管的效率,且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所改善。

此外,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与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相关部门的监管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地域特性和限制,地区层面的金融市场或创新企业往往由该地区的政府或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这对于传统的企业创新有着较为显著的监管效果。但对于区块链而言,其去中心化的特性决定了其广泛的应用领域,这样跨地域的技术覆盖和相关区块链技术创新企业跨地域的经营模式将会给传统监管模式带来颠覆性的挑战。同时,在区块链领域中为了保护使用者隐私而使用的相关技术可能为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传统的运用基础数据及信息进行分析的监管手段可能将不再适用于区块链技术,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培养大量优质的技术人才进入监管领域,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从海量的数据库中找寻有用的信息,对相关目标进行精准的监管。

这些困难都会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产生一定的阻碍。但正如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王巍在第四届区块链国际峰会上所说:“金融科技制区块链和人工智能颠覆的不是金融,而是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区块链的应用将决定整个未来的金融生态,而这也是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一场公平的博弈(邬迪、轩召强,2017)。”针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将直接影响到科技创新未来的发展前景,如果区块链及其应用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监管,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步伐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拖累。

二、区块链技术监管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的相关研究对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具体应用、领域研究、风险衡量、监管模式等方面都有所涉及。摩根士丹利研究(2016)从经济、企业、科技、政策四个领域展示了区块链技术在未来的具体应用中所可能遇到的阻碍与相关对策,并介绍了正在进行中的部分区块链项目及相关潜在风险。德勤(2017)针对区块链风险管理的研究提出了企业在区块链技术推广的进程中所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包括战略风险、商业行为一致性风险、名誉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Prakash Santhana、Abhishek Biswas,2017)。刘瑜恒、周沙骑(2017)则归纳了美国、欧洲等国家地区各机构针对证券区块链应用的监管实践,包括以行政许可明确市场准入要求、将数字证券纳入证券发行框架、将涉及区块链的证券欺诈纳入反欺诈监管等,并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具体监管建议。这些已有的国际经验阐述及国内外的相关后续研究主要从加强监管与合理应用两方面入手,相关研究覆盖多个区块链应用领域并提出了多种创新监管模式,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和积极应对区块链技术挑战提供了可靠的借鉴作用。

一方面,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美国将以判例法为主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分级分层的监管体系相结合,为未来在各区域各行业进行全面监管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其他国家也都采取了各种适应市场情况的监管方式,最大程度地避免新兴技术所带来的风险。

早在去年年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就已表明区块链技术将受到合理的监管,并面向社会征集区块链技术在联邦证券法规范围内合理运用与密切监管的意见和建议(Michael Del Castillo,2016)。2017年8月SEC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还指出,由虚拟组织或机构所发布、提供、经营和销售的数字资产及其机构行为将受到该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制约。此类受监管的交易行为主要指使用了分布式总账(Distributed Ledger)或区块链(Blockchain)等技术来从事包括首次数字货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或令牌销售(Token Sales)的行为。目前市场上所发行的部分虚拟货币就属于这个范畴,各国的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都应该予以重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在其网站上针对数字货币和其他相关的区块链产品给投资者提出了详细的风险提示与风险规避策略,从政府层面引导投资者合理地看待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其他的会议研究和探讨中,也都强调了投资者利益为先的问题。由于区块链技术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心机构所能够达到的控制作用,一旦区块链所依赖的数据系统、传输途径或分布式账本等模块出现问题,影响面巨大且难以在短时间内恢复,所带来的后果将是难以估量的,投资者在此过程中的利益可能将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在复杂的技术背景下,普通的投资者也往往难以区分和衡量区块链技术所应用产品的质量与风险,可能在投资的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遭遇资金的损失。但针对投资者领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目前尚未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这可以作为我国监管模式的切入点,即在保证企业转型、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升区块链产品的整体水平。

再从监管模式而言,国外相关监管部门大多倾向于采用整体管控与分行业、分领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及相关项目的研发进行监管。以应用前景较为广阔的金融服务行业为例,区块链技术可能覆盖支付、交易清结算、贸易金融、数字货币、股权、私募、债券、金融衍生品、众筹、信贷、风控、征信等诸多领域(工信部,2016),相关法律法规会针对行业整体情况进行规范,相关部门也会根据不同领域原本的法规政策及监管模式做出相应的调整,分地域、分机构进行重点管辖,同时有效区分区块链技术平台或产品的提供者、服务者与使用者,基于对象特点从不同方面进行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最大化地进行利用。美国就拥有不少从各方面制约区块链风险的机构,除了传统监管相关市场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权威机构,美国国会还在近期成立了区块链决策委员会等新兴机构,针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特别监管。

为了不在政策和实施过程中束缚区块链这一新兴科技的发展空间,各国还支持建立“沙盒”机制以提供给区块链技术足够的发展空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就在2016年针对各金融科技(FinTech)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发展推出了“沙盒(Sandbox)”机制,这意味着相关的金融科技或创新领域企业只要按照一定的标准与流程,在“沙盒”中进行注册登记,就可以在经过事先报备的情况下,获得从事与目前尚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所冲突的业务的权利。这种“沙盒”机制将使得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更加透明、直接、灵活、有效,不仅能够让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机会在合理范围内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多种金融创新,还能够让积极尝试运用区块链技术并长期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的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心与发展基础。

此外,在未来短期的发展过程中,区块链技术仍然需要依赖企业和相关的平台进行发展,诸如数字货币等相关的应用也需要依赖企业的经营才能够在市场中大范围地推广,这就决定了个体或私人企业在未来区块链的市场中可能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对于银行等偏向于行业或国家利益的机构而言势必会在某些方面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合理地解决不同机构间的利益冲突,更紧密地连接企业与传统行业机构的发展,也是监管者所需要考虑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从区块链技术在各领域的合理应用角度来看,各国都已经对相应的应用模式及应用途径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也意识到合理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起到化风险为优势、化零为整的效果。

首先,只有积极促进传统金融机构及企业的转型,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区块链的效用,从整体上提高创新型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运作效率及成果转化价值。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在名为《区块链——银行业游戏规则的颠覆者》的报告中,就将区块链技术定义为未来银行业游戏规则的颠覆者(倪以理、曲向军、韩峰,2016),是继蒸汽机、电力、信息和互联网科技之后,目前最有潜力触发第五轮颠覆性革命浪潮的核心技术,可见区块链技术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影响之深。报告同时指出,有大约半数参与其调查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认为在2017年至2019年左右,区块链技术会对现有银行业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有的业务结构。因此,各商业银行想要在这场区块链技术的挑战中取得先机,必须在国际范围内积极寻求合作,扩大自身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与科技型企业合作研发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优质项目,并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合理运用来改善原本的经营策略与产品模式。显而易见,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摩根士丹利对于区块链技术在银行中应用情况的深入研究报告也表明,区块链技术及相关产品与项目如果想要在诸如银行业等传统金融机构中得到合理应用必须克服十大障碍,这些障碍涉及到技术应用的投入与回报、行业应用标准、规模性表现、法律合规风险、监管难度、安全性、操作简洁性等方面。在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过程中,这些障碍与困难都必须要加以考虑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如详细测算项目投资回报以帮助机构做出决策、加强针对区块链技术的风险监管以提升安全性保障、加入区块链联盟以获得行业标准的话语权等等。除了转型传统业务,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还会对相继出现的各类区块链项目进行投资或提供借款,这就决定了这些银行必须对区块链技术的风险有较为深入的了解,选取前景良好、可规模化推广、应用领域广泛的相关项目进行投资,以期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中获取现有业务所不能提供的收益。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还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完成原本所不能够实现的业务如智能合约等,进一步拓宽区块链技术发展背景下的经营范围并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

其次,行业相关的应用标准与规范必须尽快建立起来以适应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并致力于提升行业整体的科技创新水平。世界其他各国都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尝试。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就在 2015年底批准了Overstock公司通过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平台销售股票的申请,为区块链技术在美国证券行业的应用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也为其他行业提供了便于效仿的范例。尽管区块链技术对于我国这样发展尚不完善的资本市场而言有巨大的应用潜力,但从目前来看相关的行业规范与参照条例依然是缺乏的,需要学习国外的相关经验来进行完善,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除了针对特定领域技术的应用进行探索,全球范围内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区块链联盟也在过去几年间跟随着区块链的发展相继成立,联盟中的成员往往来自世界各地,包括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如科技公司等。这些区块链联盟通过运用成员间的资金及人才储备力量,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前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并通过相关的项目和产品研发过程致力于为金融及其他行业提供区块链服务,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商业银行加入区块链联盟并参与相关行业标准制订也是抢占市场先机的一种方式。例如:Linux基金会早在2015年就发起了推进区块链数字技术和交易验证的开源项 目 ,名 为 超 级 账 本(Hyperledger)。Hyperledger的成员就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与其他科技型企业,通过打造跨行业跨地域的区块链联盟合作模式,致力于共建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共同推进行业内应用的发展,同时获取联盟内个体的利益。我国目前也有相关的区块链应用联盟如中国分布式总账基础协议联盟(ChinaLedger)、中国区块链研究联盟等机构存在,但联盟的参与者大多为国内各地区的商品交易所或特定的金融机构,少有其他的商业银行和行业地位较高或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广泛参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联盟效益最大化的发挥。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美国与其他国际区块链联盟的运作方式,紧密地联系不同行业乃至不同区域中与区块链相关的主体机构,更好地全方位建立起适应行业的新技术标准,同时也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

综上所述,这些监管方案与应用模式对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我国尤其是上海面临着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艰巨任务,必须根据自身经济形势及当前金融等行业的状况,选取合适的方案及政策加以改进,加强相关领域的监管,合理地探索区块链在多个行业内的应用模式,降低多种运用模式下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应对区块链应用道路上的多种挑战,推动金融科技及金融创新的发展。

三、上海科创中心的应对措施和发展战略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未来发展提出的战略性要求,也是上海建设创新型经济的必经之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既为各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人才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对各监管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及教训,从多方面着手,采取多种措施应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困难,为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设及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应当建设与区块链技术密切相关且符合上海科创中心建设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范区块链在各行业的应用。

首先,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区块链行业进行整体的导向性指引,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区块链技术与传统行业技术间规范与标准的差异,为企业提供正确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依据。美国白宫发布的《金融科技框架(A Framework for FinTech)》白皮书就阐述了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目标与行业标准,为创新国家的建设提供了导向性的指引,可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角度对于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尽管我国各行业联盟及研究机构等对于区块链产业发展与技术应用已有了较为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但从政府层面而言依然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与政策导向,必须在区块链技术普遍运用前落实相关行业政策以维持良好的行业秩序。我国还需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补充解释,确定区块链技术可以沿用当前制度的范围,并根据区块链的特殊性及技术发展形势制订相适应的新政策与新制度规范相关应用,使引入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在区块链应用前景相对广阔的市场如资本市场,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政策模式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企业放宽政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临时条例、适当地缩短项目审批时间等方式都能够帮助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最大程度的创新与发展。前文所提到的在国外已试验先行的“沙盒(Sandbox)”机制就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机制通过对创新企业的状况调研、资质筛选、产品测试、创新研究、成果验收等过程,选取符合资格的部分企业建立较为宽松的配套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帮助企业提升行业竞争力,鼓励更多拥有技术和人才的企业参与到创新发展中来。对于上海这样创新型中小企业众多、高科技产品及项目层出不穷的城市,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建立较为灵活的区块链政策对于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技术作为新兴技术,即使能够受到相应的监管,也仍然存在一定不可控与未知的风险。例如:区块链节点信息可能遭黑客攻击截取、可能存在法律允许外的融资杠杆情况、证券与资金账户缺少可信任机构管理容易滋生欺诈行为、投资者无法通过以往的方式获取风险提示信息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技术不够成熟或政策配套不足所导致的,都应在未来区块链技术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中纳入思考的范围,并建立相应的负面清单与技术指引,才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区块链技术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要充分利用区块链本身的技术优势为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设服务,积极促进传统金融机构及创新型企业的转型及发展,突出强调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成果转化。

必须承认,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到部分传统金融机构及企业的业务模式及经营情况,因此各企业必须立足于现有的经营模式与科技优势,主动适应区块链技术在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应用模式,并积极寻求新的发展机遇,化劣势为优势,不断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我们也应当充分意识到,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在合理运用的状态下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在诸多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效率,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行业内科技型企业整体的创新发展道路而言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区块链技术可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通过相关算法准确地记录专利登记、变动的相关信息,在去中心化的情况下通过其不可篡改、记录可追溯的特性保证知识产权的公平性,并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效率,解决传统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复杂、配套政策不足、维权效率低下等问题,这将给以知识产权作为主要无形资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带来显著的积极影响。目前已有相关企业从知识产权领域入手,通过区块链技术为纪录片版权提供的解决方案(张亚,2017),主要解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即创意主体在登记、申请、证据、展示传播等方面的问题。该解决方案运用区块链技术登记记录相关的版权信息,并将被登记信息永久保存,使其拥有不可篡改的特性,防止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同时,拥有专利或版权的原创作者及创业人员也可以利用区块链上的相关信息,为自己的版权声明提供有力的证据,甚至可以通过相关的数字算法在多种情况下对自己的版权信息进行进一步跟踪保护与维权处理。这样的方案不仅解决了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还可以在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后为新出现的多种专利技术及知识产权领域进行跟踪保护,将区块链可能出现的劣势转化为行业创新发展的优势。

与此类似的,区块链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应用,包括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各类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发展,也都可能改变传统的支付模式,大大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这不仅会给各商业银行带来支付结算领域的新机遇,对于上海自贸试验区中许多国际业务较多的企业而言,跨境支付与交易结算的便利也会给业务的拓展增加便利,提升企业的利润。必须建立与区块链在支付结算领域应用相适应的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数字货币市场,运用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可追溯性避免非法交易等情况的出现,在全面监管的情况下切实提升数字货币的使用效率。

此外,区块链技术在未来还能够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技术相结合,提供客户识别与身份验证的功能。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使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包含各类信息的客户识别系统了解客户的征信情况以做出相应的资金借贷决策,同时也可以为相关的科技型企业降低融资方面的风险,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三,应该有针对性地培养并吸引相关区块链技术方面的人才,加强“产研学”一体的创新模式培养,提升相关部门监管能力,积极应对区块链发展新局势的挑战。

首先,必须要明确监管的责任与对象。监管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的业务和群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对象和责任分配,对于区块链平台的提供商、区块链平台的服务机构与区块链平台的使用者需要有不同的机构以不同的力度有针对性地加以监管。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范围较广,可能涉及多个行业及领域,需要各层级多个监管机构相配合进行全面的监管,如果监管主体间出现协调过程复杂、具体责任不明确、特殊情况处理机制缺乏等情况,就很容易产生监管不力的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统筹协调与合作,统一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政策实施者负责落实政策的每一个环节,切实维护区块链所涉行业的秩序,为行业内的企业提供良性的发展平台。

其次,要积极探索合适的区块链监管道路,寻觅并培养大量的监管人才以适应区块链技术的复杂要求。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与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现状,可以参照上海自贸试验区建立针对区块链技术的独特监管方案,通过建立负面清单或整理企业或项目的黑名单、白名单等形式以降低市场风险。目前相关的区块链研究都已表明负面清单或其他相类似的模式能够帮助投资者更为直接便捷地鉴别项目的成熟度、创新度、风险程度、产品信誉等,具有在多个行业广泛推广的价值,但从我国政府层面而言目前还没有建立实际的运行机制。一旦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企业数量开始增长,原本受到重视的部分科技型企业也将受到影响,高风险的产品与项目将频繁出现,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在那之前找到合适的监管模式,正确引导区块链未来的发展走向。

同时,上海市还可以借助上海自贸试验区及张江高科技园区等园区创新企业汇聚的优势,联合各高校研究所与政府相关部门,将科研、教育、生产相结合,提升企业乃至行业整体的创新能力。从一方面来看,高校的创新型人才教育及素质教育能够培养优质人才为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做出贡献,适度缩短区块链技术从可行到成熟的研发过程,并为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输送技术型人才以满足未来复杂性、多样化、高质量的监管要求。从另一方面来看,政府也可以运用资金及政策优势为企业提供区块链研发资金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部分行业准入的要求,为企业及产品提供相应的高质量研究平台,联合企业开发区块链重点应用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鼓励相关行业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成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带动其他技术型企业的整体发展。

此外,我国也需要继续发展相关的区块链行业联盟,将政府、行业与企业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制订行业标准,并借助各自的资金和力量合作研究区块链技术的管理规范,衡量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研发可以运用在实际行业领域的产品与项目,助推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不断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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