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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废酸偷排污染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

2018-04-14边伟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35期
关键词:强酸废酸罐车

◎边伟

突发性的环境污染通常会造成巨大的污染,并且对生态环境平衡、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等方面均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应制定相应的环境损害的赔偿制度,从而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不仅可以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部门的价值充分发挥,还有利于对该类事件进行遏制,避免日后再次出现。本文以某废酸偷排案例作为研究目标,对其产生的污染损害进行评估。

一、案件情况

在2018年某城市环保局的工作小组在进行巡查时,发现某罐车正利用雨水收集口将废液倾倒进城市的排水管网中。该倾倒口在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口上游3.6公里左右,该是的环境监测中心及时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并带回进行分析,发现该废液为废酸类具有高危险的废物。最终经过该市公安局和环保局联合进行调查,最终确定某化工贸易公司的某工作人员联合某罐车司机,在该城市的钪也有限公司收运了2524吨强酸废液,并从洗水厂收运310吨,其中共有460吨私自排放在城市排水管网中。

二、界定范围

1.污染物性质。

该市的环境监测站对该罐车中剩余的废液进行检测,发现该废液的PH值为0.21,根据相关规定,化学需氧量和锌等均超过了综合排放污水的标准。且该废液主要来源为某化学原料厂,而该厂在进行生产制造时,通常为HW34废酸类的废液,为C类危险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2.时间范围。

根据对某工作人员和某罐车司机所录口供得知,私自倾倒的强酸废液共460吨。且通过环境监测中心对罐车被抓获时其中剩余未能倾倒的废液样品进行检测,发现PH值为0.2。污水处理厂提供相应的进水异常的文件,证明从2016年开始水质异常的现象频繁出现,致使日常的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在该污水处理场中的相关预案中,进水的PH值在5以下的均为水质存在异常。结合肇事方的口供,并与该罐车的运输量与倾倒时间、生活污水的流速等进行综合考虑,表明此次污染损害的鉴定时间为2016年至2018年案发当日。对污水处理厂所提供的水质异常情况的相关资料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两年来,污水处理厂共经受PH值在5以下的废酸冲击31次,且持续的影响时间为80小时以上。

3.空间范围。

根据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网的流向、流向等进行分析,并对该管网进行实地考察,该肇事罐车在某雨水收集口将废酸排入到生活污水排放管道中,最终汇集并向某驾校的污水管网入口流入,最终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到污水厂的进水口中,运输总距离达3.6公里。通过对该迁移途径进行分析,发现人为进行强酸废液倾倒产生的环境污染损害通常表现为三部分。即对生活污水管网产生的腐蚀,对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冲击,致使生活污水厂排放的强酸废水抄表,进而对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倾倒强酸废水分析

结合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水质异常的相关数据,以及该市环境监测中心所提供的监测报告,可知PH值小于5的进水持续总时间为80小时,平均的PH值为2.5,结合质量守恒定律得到以下公式:[H+]原·V原=[H+]进·V进,其中[H+]原为强酸废液中氢离子的浓度,而V原则为强酸废液的体积,[H+]进为该污水处理厂在进水时发现水质异常时氢离子的实际浓度,而V进则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异常的总体积。方向可以进行人为倾倒强酸废液的体积的计算,即V原=[H+]进·V进/[H+]原。结合相关的监测结果,PH值在0.5至1范围内,代入上述公式中,最终计算出此次废酸偷排肇事案件中,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人为倾倒的废酸范围在378吨至1196吨范围内。

四、损失评估

本次鉴定评估主要针对该案件对污水处理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可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其中财产损害目前可操作的主要包括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及个人财产损害。在本案件中,尚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人身损害;所排含酸废水经城市生活污水管线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对该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从而产生了单位财产损害;在生活污水处理厂采取投加片碱等额外措施处理后,该部分废水对周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很小,因此本次损害评估对象主要为污水处理厂所受的财产损害。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工艺特点及生产运行情况,对其所受的财产损害主要从运行成本增加费用、停产损失及额外处理费用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五、鉴定结论

根据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罐车含酸废液监测结果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界定,从事发地点倾倒的废酸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该含酸废液可通过污水管线(约3.6公里)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导致该厂进水口pH超出设计处理范围,对该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导致该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增加,造成停产损失及额外处理费用。

两年期间由含酸废水对污水处理厂冲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8万元,其中运行成本增加费用17.30万元,造成停产损失17.9万元及额外处理费用4.6万元。

根据水质异常数据分析,两年期间,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倾倒强酸废水量范围为:378~1196t。若依据最大倾倒量1196t计算,折合每吨倾倒强酸废水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32元;若依据最小倾倒量378t计算,折合每吨倾倒强酸废水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元。结合本次案件,在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时,可对以下几方面进行参考。

其一因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受害方,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第一时间报案并保存收集事故现场物证。其二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中,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储备和创新,特别是生态损害评估的技术储备。同时,应建立评估机构与林业、水利、海洋、住建等相关技术权威部门沟通衔接机制,以提升综合损失的有效性。

六、结语

本文所选择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且为典型的偷排导致突发性环境污染的时间。自2016年首次偷排至2018年案发,肇事人员无论在作案时间上具有较大的随机性,进而导致部分证据无法有效收集和保存,增加了后续污染损害评估的难度。针对该类型突发性的环境污染案件,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工作需要具有更高的规范性和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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