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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性职业犯罪分析

2018-04-14

警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犯罪者性犯罪犯罪人

吴 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00)

近日,湖南省道县籍“孕妇盗窃团”流窜全国行窃的新闻[1]让社会又关注起了地缘性职业犯罪者群体。这种地缘形成的职业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属2014年被查处的广东陆丰地区 “制毒村”,冰毒成为这个村的“支柱产业”,20%家庭参与制毒,村中私藏大量枪械,当地警方协助运输毒品。海陆丰地区一直被打着犯罪的标签,无论是多年前的走私、制造假币,还是近年来的制毒,让人们不禁疑问,为何有些地域会反复滋生出大规模犯罪,为何这么多人会不顾可能的牢狱之灾选择铤而走险?

“同人的所有行为一样,犯罪尽管是由环境和素质所决定的,但最终是以依据理性而行动。”[2]或许有学者认为犯罪人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3]但大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践理性和过程理性在许多情况下都十分明显。就像边沁说的,“人是计算利弊得失的,固然有人算得较准,有人算得不那么准,但人人都算。”[4]所有的犯罪者都会分析其行为的利弊,人们可能会认为“白领犯罪”是计算最为精密、最符合工具理性的犯罪行为,因为在这些犯罪中,犯罪人受过较高的教育,他们的犯罪都是在深思熟虑、精心谋划下开展的,他们被查处后也能竭力狡辩,逃避刑罚,似乎他们对于犯罪成本的估算源于他们一贯的理性经济人本色,犯罪也成为了理性计算后的行为决策。但实际上,还有一类不太被关注的犯罪行为,他们较“白领犯罪”更能体现出犯罪者在犯罪成本收益规划过程中不断优化、不断计算的过程,他们才是真正的“职业犯罪人”,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理性丝毫不逊色于任何一起白领犯罪。这个人群就是“地缘性职业犯罪者”。

一、地缘性职业犯罪的界定

很少有学者关注到“地缘性职业犯罪者”这个群体,这本身就是这个群体的成功之处。事实上地缘性职业犯罪在我国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福建云霄的假烟,广东惠州的假名牌包,湖南双峰的假证、PS敲诈,江西乐平的假发票,湖南道县的孕妇小偷团,山东东营、安徽枞阳的小偷村,福建连江的赌博游戏机,湖南岳阳的仙人跳、湖北十堰的卖淫团伙,这些都是小有名气的地缘职业犯罪团伙。一些新兴手段犯罪,往往也有一定的地缘性,如电信诈骗以台湾、福建为主,[5]伪造信用卡的则多见于广东籍的犯罪人。[6]有报道称地缘性职业犯罪占总体犯罪比例非常可观,[7]而且其中大部分的现象至今仍未有很好的遏制手段。在笔者看来,报道也许有夸大成分,但地缘性职业犯罪的实际数量不可小觑。真正意义上的地缘职业犯罪者不同于普通犯罪人,地缘和职业犯罪是他们的两大特征。从一般而言,他们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该地的犯罪种类具有规律性

地缘性职业犯罪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律,特定地域往往会局限于某一类或几类特定的犯罪种类。其涉及的罪名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所有地缘性犯罪都是为追求经济利益,特定地域的人群就是通过这些犯罪获得主要生活来源。分析参与犯罪的人群特点、犯罪的主要手段、犯罪的罪名,地缘性犯罪具有较为明显的规律性,即特定地域的犯罪种类相对固定,除非某种犯罪行为不再具有利益空间,很少出现地缘性职业犯罪者更换犯罪种类的现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地缘性犯罪人的犯罪种类规律有时是在犯罪罪名下的再分类。例如盗窃罪,不同地缘的犯罪人,手段可能相差很大,有的是专攻扒窃、也有技术开锁、还有爬楼入户盗窃,在扒窃中,还可以区分车扒、路扒、医院扒窃、餐厅拎包等。各群体之间分工很细,有一定的边际,例如维族的职业盗窃者专门从事路扒,几乎不会涉及其他几种扒窃手段。

(二)该地的犯罪手段具有专业性

犯罪手段的专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业性,地缘性犯罪的犯罪人往往以犯罪为业,反复的参与或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者的技能不断提高,其职业犯罪者的身份决定了这些犯罪人对于犯罪手段的熟悉程度超越普通犯罪者。二是技术性,许多地缘性犯罪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即该犯罪行为依赖一定的专业技术支持。例如假烟犯罪,制假者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和设备,并且熟知假烟制作工艺和流程。许多地缘性犯罪中,技术性、专业水平决定着犯罪效率,所以犯罪人自身也不停地追求更高的专业化水平。

(三)该地的犯罪人群具有合作性

在地缘性职业犯罪中,共同犯罪占绝大多数。犯罪者之间有着较强的合作意愿,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变得更具危害性或者更难以被查处。地缘性犯罪的合作倾向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很多情况下犯罪种类和犯罪手段决定必须要多人来完成一个犯罪行为,而地缘性职业犯罪者之间因为地缘和亲缘等因素相互熟识,互相之间有更多的信赖感,具有较好的共同犯罪的基础;另一方面,许多地缘性职业犯罪人在具有地缘、亲缘性人群中寻找自己潜在的犯罪伙伴,许多年轻人涉世不深就被拉入了犯罪团伙,而后则逐渐以犯罪为业,团伙内的犯罪人群地缘性由此产生。此外,犯罪者之间较密切的亲缘关系促使他们互相协作,犯罪团伙里的教唆或传授犯罪方法会增强。

(四)该地的犯罪趋势具有稳定性

由于地缘性犯罪往往是职业犯,犯罪人必须依赖犯罪行为获得主要的生活来源,犯罪人群数量的稳定和犯罪行为的规律意味其合作性除非遭受严厉的打击遏制,犯罪的趋势不可能有大幅度波动。犯罪的频率和节奏必须保持一个稳定的态势,这既有利于持续通过犯罪获取不法利益维持生活,也有利于保持犯罪的隐蔽性,防止因过于显著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虽然犯罪趋势偶尔会根据每年的不同时间段有一定的调整,但总体的稳定状态并不会受到影响。犯罪数量不会自发地突然增多和减少。

二、地缘性犯罪的犯罪风险和收益分析

从上面对地缘性职业犯罪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该类犯罪有着其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和倾向背后则反映出犯罪者对于犯罪行为的经济判断。这也是我们认为地缘性职业犯罪较白领犯罪更能体现出犯罪者理性的主要原因。而确保地缘性职业犯罪行为低风险高收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犯罪手段的专业程度增高

由上文中提到的专业化特点,我们已经发现此类犯罪者的专业化程度水平远高于一般犯罪者。相互熟识的地缘或亲缘犯罪者之间相互交流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能是提升专业化的最初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地缘性职业犯罪已经实现了规模经济的效应,大幅度降低犯罪成本、提升违法犯罪的效应是最直接的反映。以制假犯罪为例,地缘性犯罪者的犯罪专业化水平决定了其能够稳定地获取犯罪资料,①例如福建云霄每年能够获得有保障的烟叶、烟丝供应;湖南双峰最早掌握电脑打字机修理技术,能稳定获得假证的半成品制件;福建省平和有不少假金佛诈骗团伙,而平和县的一个产业就是仿金工艺品制造。规模化的生产数量又帮助其摊薄了犯罪成本。犯罪所得投入再生产后,其制假工具更为先进,生产效率也相应提升。即便是盗窃这种低端的犯罪种类,通过犯罪人之间的传授犯罪技能也使得地缘性犯罪人的犯罪专业化高于普通犯罪人。

(二)犯罪行业的垄断地位确保

地缘性职业犯罪者对犯罪行业的垄断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对犯罪工具和犯罪技能的垄断,实现对某种犯罪的垄断;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暴力等手段划分犯罪地域,驱赶其他职业犯罪者。常见的就是制售假证的案件。上海的制售假证市场被湖南双峰籍犯罪者垄断,广州则是湖南双峰和涟源两地的犯罪者掌握。湖南籍的犯罪者一方面在假证的制作上占有技术性竞争优势,同时因为人数众多能够形成制作销售的网络,获得规模化带来的效率提升,另一方面,其会通过暴力手段驱赶其他假证制作者,确保其对犯罪市场的控制。笔者也亲眼看到过扒手逼迫外地扒手交还窃得的手机,只是因为后者是在前者的地盘上实施扒窃。这种垄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地缘性职业犯罪团伙就很有可能进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据统计江西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有许多都是在这种地缘性职业犯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8]

(三)反侦查、反审讯的能力强

由于是以犯罪为业,地缘性职业犯罪者在反侦查和反审讯等方面较普通犯罪者有着更强的能力。因为犯罪行为种类十分固定,所以行为人往往对自己行为的构罪标准、证据要求有一定的了解,有些甚至能够熟知侦查机关最新的打击动向,据此进行针对性的反侦查应对。由于犯罪人之间有着较强的合作性,会经常相互交流反侦查、反审讯的经验。例如,某甲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释放,其就会在相识的犯罪人之间讲述自己如何抗审,如何辩解,这就有可能会强化他人的反侦查能力,台湾的“海盗抗辩”就是这种情况。[9]②在士林发生一件非常有名的走私案,检察官起诉后,被告辩称:“我不是走私啦,是我在海上捕鱼的时候,有匪船靠过来,拿着枪强迫我们,他把我们的鱼货全部抢走,但丢了一千盒走私香烟给我们,强迫交换……我也是被害者”,结果法院因为无法证明被告所提抗辩不实在,判决无罪。自该案判决后,检察官发现很多私枭都作同样的抗辩。陈瑞仁检察官有一次值内勤,和书记员、法警开玩笑说:“等一下这个人进来,看他会不会这样讲。”果然陈检察官一问,被告立即如此抗辩,大家都笑了起来。同时,地缘性犯罪的犯罪人在最初参与犯罪时往往是经其他犯罪人引诱,其他犯罪人也会教授一部分犯罪技能和反侦查技巧。

(四)共同犯罪的合作信赖度高

地缘性职业犯罪者之间不仅有地缘关系,往往还有一定的亲缘纽带,这就使得犯罪人之间有着更有效的合作关系,正所谓“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在许多案件中我们会看到一个家庭、一个家族甚至一个氏族都在共同参与犯罪。这种高度的合作不仅有助于犯罪时减少内耗、提升效率,更大的帮助是在被查获后逃避侦查。共同犯罪者之间的“囚徒博弈”效应会因为地缘性犯罪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和高度信赖而大幅削弱,犯罪者之间的抗审同盟会非常牢固,导致审讯十分艰难。团伙中部分人员被抓也不揭发未到案的其他同伙。

从上述几点我们就可以看到,地缘性职业犯罪绝不是“非理性”的行为,相反其具有极高的工具理性,相较于普通犯罪而言,其在提升效率、增加收益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且其在犯罪成本和犯罪风险上的控制是确保其稳定性的主要保障。

三、影响地缘性犯罪的其他原因

从许多案件中我们会发现,导致地缘性犯罪高发还有其他一些原因,有些并非在所有地缘性犯罪中都能看到,但确实对犯罪的发生有着较强的影响。

(一)无负面社会评价

犯罪违反了社会最低规范准则,犯罪者将在道德上受到指责。不仅是犯罪者自身道德认同的丧失,罪犯的标签还会带来周围人的鄙夷、家人的指责以及社会的差别对待。但是在地缘性犯罪中,这些问题不复存在。“笑贫不笑娼”是地域性犯罪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当周边的人都通过犯罪手段谋生致富,犯罪者越来越多时,社会的负面评价将会大幅度降低。人们不再谴责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反而开始羡慕他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利益,甚至出现赞同通过这种方式牟利的言论。一些湖北和湖南籍的卖淫、仙人跳团伙就是典型,往往是卖淫女的丈夫或男朋友扮演护嫖的角色,毫无妻子、女友卖淫应有的羞愧感。

(二)获得一定的保护

在部分有一定规模的地域性职业犯罪中,我们会看到犯罪者通过不同的方式获取了他人的保护,甚至通过贿买等手段得到了公权力的保护。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犯罪地相对固定的犯罪中,比较典型的就有陆丰的制毒村,还有部分“两假”(假冒伪劣产品或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以及一些开设赌场案件。但在流动性较强的地缘性犯罪中(如盗窃或仙人跳团伙),我们就很少看到这种获得保护的情况。保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家人或族人,例如在陆丰制毒案件中,村里虽然只有二成人员参与制毒,但家家户户藏有武器;另一个是公权力,还是陆丰制毒案件中,警察成为了村里制毒的保护伞,甚至参与运输毒品。

(三)回归的路径缺乏

对地缘性犯罪者来说,路径依赖的部分原因是犯罪的高额收益诱惑,还有一些则是因为不具有回归正常社会的条件。地缘性犯罪多是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某一名成员要脱离团伙会遭到他人的阻止,况且这些同伴很可能与自己有亲缘关系,犯罪者很难从这个犯罪的泥沼中脱身。有时,犯罪者的生活环境决定了其不得不从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当地犯罪行为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正常的生产活动已经被驱逐,如要在当地生存只能从事违法犯罪。

(四)犯罪隐蔽性增强

地缘性犯罪者在与侦查机关的“猫鼠斗争”中变得越来越隐蔽,不同的地缘性犯罪各自选择适宜的方式来逃避惩罚。一部分通过选择无被害人案件降低被发现的机率,有些则通过构建网络和分层级来降低上游首脑被查获的可能。这些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的改进都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和抓捕的难度,犯罪被查获的概率更低。而有一些犯罪行为,即便被查获也有大量黑数,如针对零包贩毒者、买卖假证者,每次查获只能认定当场交易的一节事实,而之前的事实无从查证,这种惩罚的有限性也提升了犯罪收益和成本比。在犯罪者的眼中,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变得更加“安全”和具有吸引力。

(四)被抓亦能获保障

有时,如果地缘性犯罪团伙中有部分人员被抓,其余逃脱的人员可能会以某种方式给予被抓者一定的利益保障,确保其不会检举揭发同案人员。对于被抓者而言,其在被羁押、服刑的时候也能够分得一定犯罪的收益。比较典型的就是赌博游戏机房犯罪中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受雇佣看店者被查获后,其被关押的日子里赌场老板仍旧会给他发工资,而且这个工资往往数倍于其工作时的收入。笔者甚至碰到过因为希望获取“工资”而不愿意离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

上述部分原因在某些犯罪中会影响犯罪人的判断、强化了犯罪人的意志,让他们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了犯罪的道路。而这些过程就普通人来看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理性”。

四、关于地缘性犯罪预防的思考

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0]可是现有刑事诉讼的事实证据要求以及以罪刑相适应的刑罚设计,使得刑罚对地缘性犯罪的威慑效果和预防功能大大降低。所以地缘性犯罪的预防确是一个难题,实际上在对地缘性犯罪打击十分困难的当下,预防更是难上加难。笔者在反复思考和征询意见后也没有能够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只能在这里探讨一下几个可能有益于降低地缘性犯罪的手段,希望能提供大致的思路。

(一)经济发展是基本条件

从犯罪行为地无法有效对地缘职业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地缘性犯罪的侦破难度大,侦查成本收益并不成正比。加强打击可能对一个地区的案发有所遏制,可犯罪者会选择新的犯罪地,从整体上看毫无意义,社会治理的总体成本增加,福利却没有相应的增加。犯罪者籍贯地单纯开展犯罪预防的驱动需求不足,地缘性犯罪还能改善民众生活水平、减缓当地就业等社会压力。唯一能够减缓地缘性犯罪的是依靠犯罪者籍贯地的经济发展,创造大量就业的机会,改变潜在犯罪人的选择价值考量。如果潜在的犯罪人能够在原籍通过正当营生体面地生活,那他们何必要冒着遭受监禁的风险从事违法的勾当。

(二)异地侦查合作需要加强

很少有听到地缘性犯罪者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对当地的犯罪团伙进行打击的新闻报道,因为地缘性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不在户籍所在地,其获悉犯罪的敏感性较差。而异地公安机关的打击往往会遇到很多管辖和侦查取证上的困难。其中固定场所的犯罪行为隐蔽性和封闭性较强,特别是在原籍进行电信诈骗、制假、制毒等犯罪,外来人员不可能靠近犯罪行为,异地侦查可能难以渗透到中心犯罪行为,至多只能抓捕到外围犯罪成员。对地缘性犯罪团伙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异地间的侦查合作能够提升打击的深入性和有效性,帮助公安机关最大程度地捣毁团伙型的地缘性犯罪行为。

(三)刑罚针对措施亟需确立

“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改变激励因素”。[11]但现有的刑罚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对地缘性犯罪者的惩治,也无法遏制此类犯罪的滋长。地缘性犯罪的隐蔽性高,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犯罪人到案后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较强。除非量处重刑,长时间的剥夺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机会,在经过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后,较轻的量刑往往不能对犯罪者起到震慑作用。常习常犯成为部分地缘性犯罪人的行为规律,劳教退出历史舞台后,我们无法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的管制和威慑,所以有必要模仿域外的一些做法,对屡犯者给予特殊的加重处理。“三棒政策”就十分值得我们参考。该政策源于美国,是对已有两次刑事处罚记录的常习犯在第三次犯罪时加重处罚,①在美国“三棒政策”(threestrikes)对符合特殊条件的第三次犯罪者可处10年监禁,具体可见《美国量刑指南》第四章B部分。我们也可以考虑对短时间内多次进出监狱的明显常习地缘性犯罪人再次实施同类犯罪时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罚。增加地缘性犯罪者的犯罪成本,确保刑罚对地缘性犯罪的打击能够起到适当的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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