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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激发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理性自觉

2018-04-14鸿

江海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责任感公民价值观

胡 鸿

内容提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生活多样化与价值取向多元性的发展,在激发个人活力的同时,如何有效激发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这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公民践行社会责任,就是履行其作为社会角色所承担的、与其享有权利相对应的社会义务,这是其人生价值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和根本途径。为了激发公民践行社会责任的理性自觉,就必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模范人物的榜样作用和社会制度的规范作用。

提升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当代紧迫性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后,我国由封闭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转变,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从公民角度说,市场经济激发了公民的进取意识和创造精神,从而为个人才能的施展与发挥以及为个人自身价值的追求与实现,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但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物质利益以及思想观念等多样化的推进,人们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价值取向的差异性等明显增强,种种偏离社会责任的严重情况也随之出现。具体说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经济成分的多样化使一些公民模糊了其作为社会责任主体的认知。多种经济成分,特别是非公经济的发展,使一些市场主体滋生了无视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个人本位思想,也催生了轻视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责任意识。另外,外资经济的引入,再加上全球化过程中,那种“去中心化、去地域化”倾向的加强,也导致一些公民错误地认为,作为人类群体形态的国家和民族或将成为过去,随之,公民也将国际化而不分国别。于是,“我是谁”一时间似乎成了问题。一些公民模糊了对自己身份的认知,也就相应模糊或缺乏了对国家的责任意识。

第二,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使一些公民迷失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形式向着现代性、开放性和多样性的方向转变,从而在价值取向上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比如,过去人们是依靠国家和工作单位,而现在是依靠职场;过去强调精神鼓励,现在突出功利实惠;过去强调社会奉献,现在似乎又走向另一极端,突出个人回报;过去收入大体平衡,现在收入差距拉大;过去人们的地位大体平等,现在在不同社会组织尤其是非公经济组织里工作的人们在地位上似乎也有差别。加上社会组织的变迁,有的被边缘化,有的被淘汰,有的被重组,各种社会保障又没有及时到位。于是,在这些组织里工作的人,不稳定感和不安全感显著增加。上述情况导致一些公民在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上有所迷失。

第三,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使一些公民消解了其对国家的责任意识。人们的就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统包统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自主在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择业。择业的多元化、选择性,极大地激发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活力,促进了个性的发展,但也使一些公民产生了对国家和政府的失落感、疏离感。加之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就业环境的多变性以及公民在个人能力方面的不适应性等原因,我国当下还存在种种就业失衡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也导致一些公民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本领高强、头脑灵活就能实现“好就业,就好业”的目标,而对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政策缺乏理解和信任,以至消解了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意识,影响了其社会责任感的提升。

第四,物质利益的多样化使一些公民忽视了其履职和服务的社会客体。相对于计划经济中利益的单一化,市场经济中物质利益就凸显多样化态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对工人来说主要是单位发放的工资;对农民来说是按劳动工分计算的收入。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利益包含劳务收入和股票、债劵、房地产等投资产生的收入。利益的多样化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但由此也滋生了“钱”字当头、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等思想观念,一些人出现了精神空虚,责任感淡漠的现象。加之市场经济中没有及时健全和完善作为权利、义务规范的制度,一些人只重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原则。于是,个人至上、金钱本位和享乐主义等观念曾在一段时间里猛然滋生。这些情况的存在,干扰了公民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和判断。一些公民只关注作为物质利益主体的自我,而忽视作为责任客体的他人、国家和社会,严重者为了金钱而丧失人格尊严,甚至去挑战法律权威和道德底线。

第五,思想的多元化导致一些公民迷失了其社会责任意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对外交流的扩大,国内外各种思想相互激荡,各种文化相互交融,各种观念相互碰撞。这对国人扩大视野、提高境界、激发思维等,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西方的市场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潮也趁机涌了进来。面对思想的多元化,公民不仅没有因为选择的多元变得自由和充实,相反在精神上显得茫然无助和无所适从。尤其是后现代思潮中的“没有规则,怎么都行”等思想,更使一些公民在社会责任方面容易丧失价值判断力。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一些人的思维方式,也影响到公民的利益观念和价值取向,从而使这些公民产生心理困惑、观念冲突、精神焦虑和人格分裂等主观境遇,最终迷失了社会责任感。

上述诸多原因,导致了我国公民社会责任感明显下降,这对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实现,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着力激发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而这又首先必须在理论上弄清其内在规定性。

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内在规定性

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是指公民对其社会性、角色性和为角色所决定的义务性以及符合时代要求的认同感。分别说来如下:

1.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根源于他的社会性。公民在社会中生活,也就必然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种种关系。因为人总是要在社会中生存和成长的。人是父体和母体的自然结合所生出的个体,原本只是一个肉体存在物,出生后,随着第一声啼哭,他就开始进入社会化的过程之中。他的肉体发育、知识能力的获得、主体性质的发展,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其所从事的活动中,通过主体世界的努力,能动地对社会进行吸收过滤,在再反射或折射出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表现出来的。所以,个人的形成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也就是说,人因为具有社会性,所以才获得了独立性。这种社会性,对作为个体的人来说,具有某种先在的根本性。正是这种社会性或者说人的社会属性,使人的本质得到彰显。这是因为,人类总是结成一定的群体来开展生产实践活动。不同的群体之间以及不同的个人在群体之中,他们在生产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些不同导致人们对同一事物和现象的态度、立场和方法都是不同的。由此,在社会化的进程中,就会使人的特性有不同的表现,也会使人们对社会责任有不同的认识。

2.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根源于他的社会性所规定的角色性。人的社会性是人的角色性的基础。人在社会生活的实践活动中,总是以一定的角色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交往。这就是社会对作为公民的人的角色规定性。由此,在这个意义上,这里的角色也可称之为社会角色。之所以如此,如前所说,是因为人的各种物质和精神需求,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由此也就必然要求人必须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什么是角色?“角色是人在社会上出现和活动的身份印记和象征,有多少种身份就有多少种角色。”②尽管人在社会上的身份是多种多样的,但这些身份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一个有机的不断变化的整体。其中有些社会关系处于主导地位,有些处于从属地位。人在社会关系中身份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决定了人的社会角色的多样性和变动性。“对具体的人来说,其中有些社会角色是先在的,有些是后定的;有些是相对不变的,有些是变化的;有些是受法制制约的,有些是受道德约束的,等等。”③公民履行社会责任,其实是履行其所扮演的角色所规定的任务。

3.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根源于公民社会角色的义务性。人类社会之网是多维和立体的,人们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多维和立体的。每个公民都是其中的一个纽结,在不同的场合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个纽结的多重角色赋予了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而公民角色的权利又源于公民角色的义务,与其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就是公民在不同角色下“应当”承担和完成的事情。其实任何人或者公民,只要他从事社会交往,就必然进入公共生活,就必然会有各种“应当”与“不应当”的事情,这些“应当”也就是公民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只重视享有公民权利而忽视甚至不承担公民义务,或者其行使的公民权利多于其所承担的公民义务,这种情况的必然结果,一是不利于公民个人的长远发展;二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由于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及身份地位不同,其社会责任也有不同的方面。从宏观层面来说,公民有对社会和自然的责任;中观层面有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和生态等方面的责任;微观层面有对自己、他人等方面的责任。

4.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根源于公民对所处时代性要求的适应性自觉。不同时代有不同的问题,为了解决时代的问题,也就对处于该时代的国家公民提出了时代性要求。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这里也就表现为要与时代要求相适应。当今时代,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在物质生活条件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有对新的精神与理想的需要,有开展新的道德实践活动的需要,有通过道德责任来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比如,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就规定了与这个时代相联系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言:“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④当然,这是从责任的客体性角度说的。如果从责任的主体性角度说,有没有关于责任的自觉意识,其成效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公民践行社会责任的本质必然性

上文论述了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客观内在规定性,下面从责任主体角度来说明,公民为什么要履行社会责任,其中的本质必然性如何?这里有四个方面。

1.公民践行社会责任是生活之必须。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由人的本性、人的特性以及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的⑤,需要是人的本性,自由自觉是人的特性,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人的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以及生活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构成了人的全部生活实践、生产活动的内容。人所有的生活实践活动都是围绕着人的生存性需求展开的。原始人为了生存,必须从事满足自己需要的生活实践活动,同自然系统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但作为个体的人毕竟有着天然的局限性,不可能生产出满足自己生存需要的所有物品,因而就需要依靠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产品交换,来获得自己需要的物品。当下,社会生活向现代化飞速迈进,公民个人无论在物质还是在精神方面都离不开他人和社会。爱因斯坦曾说过,自己是依靠别人提供的包括生者和死者的劳动,才有自己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因而“我必须尽力以同样的分量来报偿我所领受了的和至今还在领受着的东西”⑥。由此不难看出,履行社会责任是生活的常规和逻辑。那种认为无需依靠他人只需个人奋斗就可以提升生活品质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不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将自己独立于社会责任之外,以为照样能获得美好生活的想法,也是不切实际的;至于那种我行我素的“孤独主义”则更是行不通的。

2.公民践行社会责任是人生之必然。每个公民在社会中充当价值主体时,他人和社会则是其价值客体。每个公民凭借自己的努力,从他人和社会那里获得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料,即人生的自我价值。每个公民在社会中还充当他人和社会的价值客体,以其活动及活动所创造的资料,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即人生的社会价值,这实际上就是个人践行社会责任和对社会的贡献。人生的必然就是力图实现人生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人为什么活着?人活着的目的有二:一是为自我活着,这是人生的自我价值追求;二是为自己生存的社会活着,这是人生的社会价值追求。而个人的形成和发展又必须依赖于社会条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人生要想实现自我价值,必须通过社会价值的实现。人在生存和发展中是相互需要相互服务的。在这样的关系中,公民为了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就必须以建设性的态度去参与社会,善待社会,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对社会尽责。这样,自己也才能获得他人给予自己的服务。所以,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就是公民的内在力量得到充分释放或发挥的过程,也是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也是公民完善自我、成就理想人格的过程。反之,公民自己也许能得到某种暂时的好处,但不会长久。因为诚信的丧失、相关责任机制的破坏,终将危害自身,同时也危害社会。

3.公民践行社会责任是获取社会公益之必要。社会公益指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福祉。比如,和平安定的环境、公平正义的秩序、怡人健康的生态、温暖和顺的人际关系、丰裕的社会产品等等。公民践行社会责任,在为他人、尤其是为国家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得到养家糊口的物质利益以外,还能享受到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利益,这些服务和利益只能是在人们结成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也就是说,公民为了追求各自的或共同的利益,在社会实践的活动中结成了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每个公民共同创造公共服务和利益,提供相互服务和互惠利益。国家和政府把这些公共服务和利益作为公共形式,作为报酬和恩惠,分配给每个履行社会责任的公民。由于社会公益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和动态性的特点,还由于公民在自身素质和能力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其在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因而其享受社会公益的程度、收益时间的先后也存在差异。换句话说,如果健康的公民要想获得更多的社会公益,那就必须从事更多的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那种只求获得社会公益却不愿履行社会责任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是行不通的。

4.公民践行社会责任是享受人际和谐之必选。人际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通过物质和精神之间的联系而形成和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包含横向人际关系和纵向人际关系。其变化和发展取决于人们寻求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人际和谐是指支撑社会有机体的人际关系的一种安定有序的总体状态。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应有之义,也是公民对社会发展状况的期盼和衷心向往。安定有序就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各处其位,各尽其责;按照社会分工,各谋其职,各举其业;按照社会公认的规则,互易劳动,互相服务。“安定”是“有序”的前提,只有“安定”才有正常的生活,也才能在此基础上追求更加美好的未来;“有序”是“安定”局面下有效治理的一种结果,也是人际和谐的一种良好状态。相反,无序就意味着紊乱,意味着失常、失和。因此每个公民要充分认识到构建人际关系和谐的过程是一个社会体的互动过程,人际关系的维系也是一个不断平衡的动态过程。只有把自己放进社会关系的总体中,按照自己所充当的角色,去认识相应的社会关系,遵守相应的社会规范,恪尽职守,同时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来缓解与他人及社会的矛盾冲突,这样,整个社会才能井然有序,才能实现人际和谐,从而使每个公民享受和谐生活。

提升公民社会责任感的路径

社会需要价值引领,人生需要榜样示范,国家需要制度规范。在当代中国,要激发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必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模范人物的榜样作用和社会制度的规范作用。

1.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如前所述,人在社会中有多种不同的角色,人的主体的多元性也就成为必然,而主体的多元又必然会导致价值的多元。在当代中国,这种现象较为明显。除了全球化背景下不同价值观的影响所导致的价值多样化原因以外,中国社会急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人的依赖性关系”为特征的传统社会,向“以物的依赖性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现代社会转型,社会利益关系进入了一个大调整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公民在价值取向上存在较大差异,这是一种必然现象。

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存在两种基本类型,即性质差异和阶位差异。性质差异是指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与时代发展方向一致或不一致甚至对立的取舍。性质差异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一种价值取向是推动还是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比如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没落和腐朽的价值取向,因其阻碍社会发展进步,所以就不能借口包容多样,听之任之,而要加以反对和批判,消除其影响和危害。而阶位差异,是指价值取向方面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其中有正向阶位差异和负向阶位差异之分。正向阶位差异是指在性质上同属推动社会发展的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只不过它们在追求层次和追求境界等方面有程度上的差异。反之,就是负向阶位差异。对于正向阶位的差异和多样性,我们应该尊重和包容,只能通过理性对话、理性沟通等方式,加以正确地引领。

靠什么去引领?靠主导价值观去引领。主导价值观是指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体现广大人民利益的价值观。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可能吗?是完全可能的。因为社会生活是价值观产生的土壤和根基。社会生活一方面具有丰富多样性,公民不但存在地域、生活背景的差异,而且还有文化素质、思想素质、人格素养以及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因而有着不同的价值观。这里体现了价值整合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社会生活又具有整体关联性,公民的上述不同差异又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这里体现了价值整合的可能性。而这种整体关联性的价值表现就是社会主导价值观。⑦

主导价值观的产生不仅有其可能,而且还有其必然。这是因为,价值多元化必然导致价值“碎片化”,使各自丧失其实现的整体环境,而且会产生不同价值的不良竞争以至造成严重后果。此时需要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对“碎片化”的价值观进行整合,对性质差异和阶位差异的价值观进行引领,以提高公民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培育公民对社会责任的情感,从而增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不然,也就如同失去了核心和灵魂,也失去了方向和动力。

当下中国社会利益已经多元化,也有多元价值观存在。但是中国要稳步前进和稳定发展,核心价值体系就起支撑作用。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引领,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使公民对其具体内容耳熟能详,并在社会活动中加以遵循,开展相应的社会责任活动,以升华公民的责任意识,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要通过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公民的共同责任,将其转化为公民的行为标准和责任行为。为此,就要教育每个公民把“自我梦”融进“中国梦”;把个人的发展融入国家的发展;把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融到社会价值的实现之中。

2.发挥模范人物的榜样作用

什么是模范人物?从公民角度说,模范人物是很好地履行了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的人物。模范人物的价值取向既符合时代的主流价值,又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价值;其外在言行既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其内在品质又能成为多数人向往和学习的目标。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彰显了他们崇高的精神境界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展现了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风貌。对这样的模范人物,包括他们的品格、事迹和贡献要加以宣扬,加以倡导,从而对提升公民社会责任感发挥其示范、优化和评价标准的作用。所谓示范作用,是指模范人物以其先进性、生动性和鲜活性为公民提供学习的榜样,从而促进其他社会公民去模仿、去体会、去实践,并从中产生荣誉感和愉悦感。使其坚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天长日久,逐渐形成公民的理想人格。所谓优化作用,是指模范人物之所以成为模范人物,有其信念支撑、理想导向和道德坚守。透过模范人物的模范事迹,去把握模范人物的这些本质性方面,对提升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道德境界、人格操守、自律意识乃至形成内在德性,都是很有意义的。所谓发挥评价标准的作用,是指模范人物作为优秀社会角色的扮演者,其为社会责任的践行树立了标杆、建立了尺度。这个标杆一旦树立并得到公认,就会起到一种健康向上的舆论导向作用,就会对公民起着启迪和鼓舞作用,也就会形成一种竞相学习和模仿的社会氛围。在此社会生态中,对多数公民来说,就会以自然、平和的心态去履行社会责任。有少数公民可能感到不自然、不自在,但碍于人心所向,也不得不尾随大势而为之。至于极少数不履行社会责任者,也会依上述标准而受到舆论谴责,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3.发挥社会制度的规范作用

社会责任制度本身体现一种文化价值,其蕴含着一定社会责任价值理念。一方面,社会责任制度发挥着缓和社会责任价值冲突、支撑和建构社会主导价值观的作用;另一方面,制度规范又影响公民个人的社会责任价值取向,推动着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因此依靠刚性的制度规范对公民社会责任的约束,远比道德教化的作用要大得多,因为道德教化可以劝善,但不足以止恶。社会责任制度规范在建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义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也是公民追求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制度性安排。只有科学设计社会责任规范制度并进行合理地安排,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也才能最终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在当下,中国社会正朝着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迈进,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为了提升当下中国公民在新时代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的自觉性,在制度上,就要建立与时代同步同向的、与时代赋予的使命相一致的,涉及经济、政治、思想以及生态等全领域、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社会责任制度规范,以期推动公民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即一方面,要运用立法的形式,固定社会责任要求,使公民有“不得不”和“必须”的遵循,使责任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于不履责、履责不力和乱履责的行为,则需要制定明确的惩治措施,晓以社会,如果不履行社会责任,那么将会给自身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将社会责任的制度规范与其运行机制建设好,有助于激发公民履行社会责任感的理性自觉。而这对调动全体公民的积极性,自觉地投入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历史进程,是有重要意义的。

总之,要激发公民社会责任感的理性自觉,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感性层面,也不能泛泛地从可能性角度入手,而应从社会责任感的内在本质的理性层面及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必然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挖掘,建立科学系统的社会责任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完善的提升社会责任感的原则、方法和路径,唯有如此,才是有效的。〔本文受到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责任思想研究”(项目号:SK2018A0189)、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培养融入高校课程思政研究”(项目号:SK2018A0203)资助〕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

②程东峰:《责任伦理导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③陶富源:《陶富源文集》第3卷,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29页。

⑤余金成:《人性界定与人类发展规律》,《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3、4期。

⑥《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许良英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2页。

⑦陶富源:《陶富源文集》第9卷,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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