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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投资印度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

2018-04-14杜玉琼

江海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外资印度一带一路

杜玉琼

印度经济的快速发展、庞大的国内市场让各国投资者趋之若鹜。对于中国实施的“一带一路”倡议来说,印度更是一块不能放弃的经济高地。中国投资者近年来开始大量涌入印度市场,小米、华为、海尔、三一重工、复星药业等中国企业对印度进行了大量投资,也取得了不小成果。但是由于印度独特的法律制度和投资环境,使得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印度并没有专门的《投资法》,主要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分散于《1999外汇管理法》及相关政策之中;为了适应印度欠发达国家的国情,印度许多重要的外资管理规则都通过政策制定,这些政策都属于印度复杂的工业政策的一部分,它们以印度《工业政策决议》和《1991工业政策陈述》为基础①。所以,研究印度外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其特点,了解中国企业印度投资面临的诸多法律风险,对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鉴于篇幅,本文重点研究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面临的市场准入法律风险、劳工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

印度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特点及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印度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负面清单不明晰。负面清单是一国外资管理模式,指在清单上列出禁止或者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领域和范围,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则不需要审批程序,只需备案即可。印度将各个投资领域分为禁止投资的领域、限制投资的领域、鼓励投资的领域。禁止投资的领域中有一部分是针对外国投资者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特殊领域,如原子能、铁路运输、非银行金融机构、博彩业等②;限制投资的领域需要获得工业许可证才能进行投资;鼓励投资的领域则对外资完全开放。印度《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汇编》列举了允许外国直接投资的行业,并规定了外资设立各类企业的持股上限以及审批途径。根据目前的政策,原则上来说除了少数行业,外资都可以适用自动审批渠道,并可以100%持股③。从这一点来看,印度目前采用的是负面清单的行业政策,但是,这张清单列出的行业众多,再加上还有些行业为印度国企所独占或者为小规模企业所保留,所以,其外资管理的模式实质上更接近于“正面清单”。

第二,审批程序缺乏透明度。印度的外资进入审批程序比较特殊,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渠道,其一是政府审批渠道,其二是自动审批渠道,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适用前者的外资必须经过政府下设的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事前审批,而后者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无需政府审查即可自动获得批准。虽然印度一直在加大开放程度,通过自动审批渠道的外资项目也有所增多,但印度过去常常以国家安全为由,不允许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周边国家的投资项目适用自动审批渠道。例如,近年来华为和中兴等中国企业的投资在印度都以国家安全保护为由而遭到拒绝。此外,对于政府审批,印度政府制定了一些指导方针,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具体规则,审批机关实际掌握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导致整个审批过程没有一个标准流程,也没有统一的条件和要求,其结果是类似的项目有的被批准有的却被不同的理由所拒绝,而拒绝的理由不会公之于众,因此,这套审批制度往往被外国投资者认为缺乏透明度。

第三,常规审批程序的复杂繁琐。常规审批就是在完成准入审批后,外国投资者还必须就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电力使用等具体事项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邦政府及地方政府申请,只有完成这些程序后,投资项目才能正式开始建设。这一环节是整个外资准入制度中最为复杂繁琐的。据调查,一个典型的电力项目需要43个联邦政府和57个邦政府的审批手续,这种繁琐的手续存在于各个产业。过去有不少通过了中央政府审批的项目,却在这个阶段半途而废,可见,邦政府的常规审批已经对外资的进入造成了较大的阻碍。

第四,特定国家的限制。印度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外资审批有以下两点特殊限制,其一,《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他商业场所)规则》第4条规定,没有得到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和中国的公民不得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联络办事处或工程办公机构或者其他无论以什么名义的商业场所。其二,《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取得及转让不动产)规则》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在印度取得和转让不动产,只能租用不动产且不能超过5年。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印度并未对中国投资在准入阶段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准入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以上研究可见印度的外资准入制度不仅模糊不清、缺乏透明度,而且存在着明显的歧视,这对中国企业及产品进入其市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隐含着巨大的准入风险。在外资准入阶段,中国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是印度以国家安全为由而设置的障碍。印度国家安全委员会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采取一事一议,审查对象有三个重点: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敏感地区的投资,但由于没有明文的规定,我们并不能了解完整具体的审查程序。从实践中来看,印度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主观化,且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比如,2005年初,华为计划投资6000万美元在班加罗尔建立生产中心和研发中心,同时向印度研发中心增资4000万美元,但印度的外资促进委员会和电信部认为华为与中国情报部门、军事机构存在联系而可能威胁国家安全,以此为由给予否决。

针对印度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中国企业在准入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

第一,审批渠道的选择,自动审批渠道应该是最佳选择。通过对印度海外投资审批制度的研究,印度对中国投资的审查比较严格。而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主要集中于电信和通讯业,这类行业通常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印度政府也较为警惕。中国企业如果选择这类行业投资,应当合理选择审批渠道,目前自动审批渠道的设计受到印度政府、学术界、商业界的普遍推崇。例如,中兴投资印度电信设备批发贸易市场直接选择了政府审批渠道,但却因国家安全问题被拒,不得不转而选择自动审批渠道。所以,实际上投资前准确把握投资项目的所属渠道才是关键,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的特殊规定,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

第二,投资项目的选择,尽可能与本土企业进行合作。目前,越来越多在印度的跨国公司开始选择绿地投资,诸如在当地建造制造基地。一些中国企业也受此启发,试图一试身手。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选择投资绿地项目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诸多风险:土地问题、环境许可问题和复杂的劳工问题都可能是障碍。例如,中国大连万达集团2015年计划在印度印哈里亚纳邦投资建设一座占地面积达7000~9000英亩的工业园区,哈里亚纳邦官员表示,虽然政府支持该项目,但无法提供这么大面积的土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寻求一家本土企业进行合作能减少不少麻烦,无论是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或并购的形式至少可以取得不少的优势或便利。最近几年,有不少中国企业通过并购的形式顺利进入印度市场。例如,2013年1月底,中国中材国际公司决定投资2518万美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由其通过股权收购与增资的方式取得印度LNVT68%的股权,节省了不少时间和经济成本,而且过程总体顺利,不到半年便完成,实现了与印度市场的有效对接。

第三,警惕反垄断审查。近年来印度加强了对外资的反垄断审查力度,许多知名外企遭到调查和罚款。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在印度出现并购热,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领域,中国企业面临的反垄断调查风险越来越高,因此,相关中国企业应当在并购前做好充分准备,深入了解印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全面评估相关法律风险,避免成为众矢之的。④

第四,优选投资产业。印度各个行业的准入条件、竞争现状、发展阶段、优惠政策、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等都是不相同的,应当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那些符合印度鼓励优先发展的行业,通常会有较多优惠政策,例如制造业和信息技术行业,外资不仅可以拥有100%的股权,享有优惠电价,优惠税收,其中信息技术行业还可以获得包括遵守特定劳动法规和环境法规等方面的豁免,这在降低成本和法律风险方面都是比较有优势的。当然,中国企业可以不仅局限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还应该重点关注需求比较大的与民生有关的产业,如农业生产和医药科技等,从而拓展新的投资领域。

第五,合理选择投资区位。我国企业赴印度投资还应注重区位的选择,印度中央政府制定总体的投资政策,但各个邦政府也有自己的立法权,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自己特色的投资法规或政策,劳动法和就业法就是由中央立法和邦政府立法共同构成的,这也导致印度各个邦的有关法律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另外,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应该作为投资前的考察因素,且不说邦政府,印度中央政府2016年11月出台的“废钞令”,显然是一种朝令夕改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印度的执政能力不足或社会管理方式上的不成熟。而一些邦政府也同样具有类似的问题,虽然给出了不错的优惠政策,但是否能落实到位还很难说,如果不注重这一点,或许拿到手上的就只是“空头支票”而已。

印度劳工法律制度的特点及中国企业的风险防范

劳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并且渗透到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等领域。劳工权益保护已成为国家的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印度,其苛刻的劳工法律制度以及与中国相差甚远的企业管理文化,必然会导致“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企业投资印度面临诸多劳工法律风险,这要求中国投资者必须对其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一)印度劳工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劳动法规的繁杂及严苛。当今印度有效的涉及劳工问题的法律法规多达上百部,它们主要涉及招聘与选拔、薪金与奖金、雇佣条件及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及责任、工会谈判、社会保障、保险等。其中仅涉及薪金与奖金的全国性主要法律就有五部:1948工业雇佣法、1936工资支付法、1976同工同酬法、1965奖金支付法案、1972支付报酬法案。这些不同的法规保护不同种类的员工,法规的适用情况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工作、行业的性质、员工的数量、性别,所在地域、员工薪酬等,这些繁复的法律实际上限制了外国投资。根据《1947劳资纠纷法》规定,员工数量超过一百人的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经过政府的同意,这会经历一个漫长的官僚审批程序,实际上,企业并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员,这导致印度多数企业被迫保持较小的规模。咨询机构麦肯锡的一项调查显示,2009年,印度84%的制造企业雇佣的人数少于50人;世界银行的《2014营商环境报告》也指出,“尽管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旨在提高工人福利,但事与愿违,大多数企业因为惧怕触犯劳动法而宁愿不扩大生产规模。”可见,印度劳动法极大影响了投资效率。

第二,工会权力的强大。印度劳动法律赋予工会一些相关权力,工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外的组织,很多工厂都有大大小小的工会组织,且具有较大的话语权,雇主解雇工人难度很大的原因之一是印度工会力量太强。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劳工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与当地劳动者之间纠纷不断,严重的遭到集体罢工和游行,这给投资企业带来更高的管理经营成本,影响了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形象。导致这些劳工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的劳工法律不太了解,中国的企业管理方式与东道国企业管理文化互相冲突。

在印度,招收和选拔工人方面、雇工待遇和福利保障方面、人员裁减或调整方面的法律法规繁多,劳动法对雇工的薪金与奖金、雇佣条件及福利待遇、裁员的力度、裁员补偿、减员审批等方面都有很详细的法律规定;同时印度对员工的民族问题、性别问题也有特别的规定,所以中国企业如果不充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触犯劳动法及反歧视相关的法律,将会面临行政罚款、诉讼,甚至导致并购失败等风险。

针对以上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对策:

第一,中国投资企业必须树立劳工权益保护意识,充分了解印度繁杂的劳动法律法规。例如,遵守当地劳动合同签订的强制性规定,给予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时间。⑤

第二,中国企业必须重视印度工会的作用。工会善于利用社会舆论与企业展开博弈,通过组织工人的罢工或游行示威等方式给企业施加压力。对于中国企业投资者来说,尤其是能源、钢铁、电信等投资较为集中的领域,一定要注意与工会积极沟通,处理好关系,避免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因为工会的介入往往会造成额外成本,同时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中国企业应当加快在印度本土化的进程。应当了解印度劳动法规定在某些行业雇佣当地国籍的劳动者和外籍劳动者的比例,例如,当地员工与外国工人的比例是1∶5。中国企业应当加大印度籍员工的比例,避免频繁的人事变动,从而降低劳工问题中的法律风险。

印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及中国企业的风险防范

1984年印度帕博尔毒气泄漏事件给印度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给印度社会留下了惨痛的经验教训,印度目前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污染行为必然会遭到印度法律的追究。

(一)印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印度在《环境保护法》基础上形成各个单行法及实施细则,诸如对水污染、大气污染的专门立法。《环境保护法》明确授权中央政府制定相关法规、确立排污标准、建立专门机构等。根据这些授权,印度中央政府发布了《项目环境许可规则》,该规则附表中明确了29类项目投资者必须向中央政府递交申请并获得从业许可才能进行相关的投资和经营;投资申请人还必须提交有关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环境管理、灾害管理的计划书以及公开听证会的所需材料,由环境森林部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在投入正式经营后,经营者每年还要向所在地的政府依照法定格式提交环境报告。

第二,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印度还是世界上第二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该制度是以印度的宪法为依据,具有违宪审查的特点,因而不得以私人为起诉对象,但要注意的是作为私人的外国投资者,是可以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共同被告而被迫参与到诉讼之中的。⑥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环保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带一路”倡议中,一些西方媒体给中国在海外投资冠以“生态倾销”“环境威胁”等词汇,由于部分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对投资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甚了解以及环保意识淡薄,给投资建设项目带来许多风险。例如,中石油和中石化在蒙古、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某些项目也都遇到了当地环境组织的抵制及政府环境规制方面的问题;在柬埔寨,当地政府曾因环境问题没收了中国投资者的森林采伐权。中国企业只有遵循“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设思路,研究投资国环境标准和法律,才能减少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法律争端。

通过对印度环境保护制度的研究,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面临的环保法律风险如下:

印度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引起了环境污染,子公司应担负环境责任,而母公司又负有直接责任的情况,法院很有可能会要求两者共同承担环境责任,母子公司负连带环保责任。虽然在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子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除了母公司的连带责任外可能还要面临征收或国有化风险,中印双边BITS中有征收和国有化的条款,虽然没直接规定环境污染的问题,然而提及了“公共利益”,该概念应当包含了环境保护的内容。从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之后,印度2015BITS范本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母国义务,即规定在不妨碍东道国法院管辖权的情况下,由于投资者在母国所作的决定或不作为,导致其在东道国的行为造成了巨大损害、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母国应保证这种行为受其民事诉讼的管辖。同时要求母国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本国投资者在印度的侵权行为能受其本国司法机制处理,减少那些可能导致使被侵权人无法获得补偿的法律及其他障碍。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其母国做出的决定或行为引起了在印度发生的工业事故并造成了侵权,被侵权人有权向母国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母国法院不应当适用“不方便管辖”等类似的理由。⑦

近年来,印度环境团体和环保主义者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例如在喜马拉雅地区的护树运动、反坝运动、反对养虾业运动等,都是当地NGO组织和环保主义者发起的,对当地环境保护起到一定作用,同时环境团体还能参与到环境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环境政策的制定有影响。⑧

针对中国投资企业在印度面临的环保法律风险,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对策:

第一,中国企业投资印度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义务。中国企业在投资前就应当做好环境考察工作,熟悉和遵守印度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并且具备跨国公司应具有的良好行为准则。环境评估是印度生产经营的必经程序,在建厂和经营之前必须进行此程序,所以中国企业应当了解哪些项目将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项目应预先评估风险,并预先制定好应急方案。

第二,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可能或已经出现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应该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尽量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主动将相关信息及时向政府、公众披露,减少猜疑或不信任的状况出现。如果企业撤资,应在关闭企业之前完成环境影响的评估,若有环境污染的情况应及时治理,尽量不在东道国留下重大的环境损害。

第三,不要忽略非政府环保组织在印度的较大影响力,积极与这些组织互动或保持联系,有助于环保义务的履行。若发生环保公诉,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 语

对印度有关外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的研究可知,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主体都需要有强烈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事前调查、信息分析、风险评估、事中监督管理等环节中都应当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印度的官方语言是印地语和英语,熟练掌握当地语言和深入了解当地文化,有利于充分且准确理解印度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而能够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如果法律风险未得到有效防范,对投资产生了负面影响,投资者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有力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①王宏军:《印度外资法律制度研究——兼论外资法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9页。

②陈云东、高巍:《印度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4页。

③PressInformationBureauGovernmentofIndiaMinistryofCommerce&Industry,Year end Review, 24 December, 2014.

④梁咏:《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5页。

⑤张淑兰:《全球化背景下的印度工会》,《南亚研究》2011年第1期。

⑥孙海涛、赵国栋:《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评析及启示》,《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⑦李祥俊:《从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看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⑧杨翠柏:《印度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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