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与发展思想论要
2018-04-14夏锦文
夏锦文
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为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系统完整的法治思想,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法治与发展始终是重要的主题。他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①“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②,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③,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关于法治与发展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将法治与发展两大社会主题紧密结合,深入分析和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法治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立意高远,内容丰富,意蕴深邃,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与发展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来思考,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紧密结合,共同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取得的重大成就,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意味着社会主义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并不断开辟发展新境界,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⑤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⑥同时,“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⑦
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十九大一项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⑧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方针,到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基本方略,再到十六大坚持依法执政的法治思想,十八大明确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门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十九大进一步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凸显了我们党对于法治发展的持续不断的关注和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提升着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习近平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⑨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习近平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⑩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走向成功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直接或间接关涉法治及其涵盖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安全环保等内容,实质上都是全面依法治国要关注、保障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旨在将国家和社会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构筑在坚实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利益格局更加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保持我国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势头,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
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角度来思考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与发展思想的基本立场和高度智慧,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新境界和实践新境界,进一步坚定了全党全国人民依法治国的信念,也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党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大发展。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是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与发展思想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法律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对于社会生活的规范、调整和公民权益保障而言,法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律制度对于公民来说,是行为规范,可以使得相互之间的行为可预测,有规矩;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制度提供了权力合法性依据,划定了权力边界,促使权力行使符合法定要求。对于社会而言,法律制度是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基础。习近平强调,“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前,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等。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习近平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同时,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习近平强调,解决制约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其中尤其是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习近平强调,“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并就如何操作提出具体路径:“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以授权试点方式推动改革的,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从社会发展的制度需求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和公平的需求更加强烈,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求良法善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诸多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都和法治息息相关。因此,习近平一再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落实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而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贯穿依法治国全过程、覆盖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领域的总抓手,也是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的总目标。习近平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和总体框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具体言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即通过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基本遵循。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在内的法律实施体制机制。完善法律实施机制,最重要的是健全宪法实施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加强合宪性审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律公正、高效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即“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些监督机制构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形成对法治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确保全体社会成员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涵盖了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和运行保障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内容。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是法律保障体系的主要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习近平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内法规既是党依法执政的基本遵循,也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保障,因此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与发展思想的重要特征即是将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融合,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相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干部队伍。我们要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标志。传统社会的治理都是以人治为基础,以权力为主导,而法律与宗教、道德一样,只是权力运用的工具。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制度文明的基石和核心。权力不再是主导,其主要职能是为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服务,其行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以实现法律为目的;法治不再是权力的配角和附属,它是社会制度文明结构和职能的核心,已成为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所有其他治理的手段只能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行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治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始终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完善发展同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些科学论断和丰富实践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治理法治化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指标和主要标志,国家治理现代化则引领和驱动法治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在这点上,我们不会动摇。”因此,构建一个以法治为依托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这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需要。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与发展的思想体系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乃是相辅相成的,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因此,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国家治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抉择。
基于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改革开放经验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认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提出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并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一是科学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通过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二是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三是公正司法。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四是全民守法。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经过过去五年多的努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有力推动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业向前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了二十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190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其中许多法治改革举措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和权力格局变动的“深水区”。这一系列重大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极大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以法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与发展思想的价值取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也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
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
习近平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在经济发展的更高水平上维护公平正义。他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我们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经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
这样讲,并不是说就等着经济发展起来了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问题,发展水平高的社会有发展水平高的问题,发展水平不高的社会有发展水平不高的问题。‘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我国社会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应当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习近平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正如习近平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的,法治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和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就是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要注重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既要发挥法治正义的评价功能,重构我们社会分配评价体系,又要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尽可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合理地分配全社会的资源、权利、义务与责任;同时,通过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受到侵害的公民权益进行救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特别强调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在习近平看来,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从而“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又强调,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公正司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新发展理念的思想体系中,习近平也表达了实现共享发展的法治思想。他指出,“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些理论和实践反映了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原则。
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与发展思想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始终强调,“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大的命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的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泰民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从国家根本战略的角度,悉心谋划和处理好上述问题。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诚如习近平所强调指出的,“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在担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期间,习近平就曾提出“法治浙江”概念,从“努力建设‘法治浙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到“法治是新形势的新要求”,从“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到“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到“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等等,这些无不体现了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思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以高度的远见卓识和历史主动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新的伟大实践中,提出并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整套新概念、新论断、新理念、新战略,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谨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发展思想。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法治中国建设“两个坚持”的具体战略部署,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了法治中国在党和国家层面上的要求,如何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治理能力上的现代化。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进一步明确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由此层层递进的思想体系可以看出,习近平旨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之后,坚定地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力前行打下坚实的战略基础。在2020年“法治小康”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到2035年基本实现法治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的目标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只有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结 语
思想是时代发展的理论升华,同时又反过来引领时代的进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将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和远见卓识,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高度,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启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在法治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上,习近平坚持将法治与发展相融合,以法治保障、促进、提升发展,以法治的特有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明确了价值指向和功能定位,在怎样实现发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中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习近平关于法治与发展的重要思想,科学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制度保障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动了新的时代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为新时代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科学指南和基本遵循。
②③《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15年11月4日。
⑥《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