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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飞跃

2018-04-14公丕祥

江海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公丕祥

前 言

中共十九大的一个最重大的历史性贡献,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并且载入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使之成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开辟了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新境界。

作为19世纪的思想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其鲜明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理论特质,建构了关于理解人类社会法与法律现象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在人类思想史上展示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力。进入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并且成为推动人类社会法律文明深刻变革与转型发展的理论指南。列宁的历史性贡献,不仅在于他领导俄国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在俄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半亚细亚”国家第一次创建了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制度,而且在于他对新政权建立后如何发展民主、建设法制作了艰辛的创造性探索,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给我们留下了丰厚的法学理论遗产。“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①。伴随着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革,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先后形成了毛泽东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两大理论成果,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两次历史性飞跃。②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理论地位。面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原则,着眼于推进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和坚韧的行动意志,从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结合上科学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精辟阐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指导思想、根本遵循、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内在机理、主体力量、动力机制、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条件保障和基本规律,提出了一系列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局的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亦可简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具有原创意义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逻辑系统,闪烁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思想光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新飞跃,标志着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创新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因此,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的时代条件下,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开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厚理论逻辑蕴涵,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指导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这对于科学把握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运动方向和基本规律,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崭新的法治时代精神

马克思在论及哲学与时代关系时提出这样一个深刻的论断:“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并且“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哲学家“是自己的时代、自己的人民的产物,人民的最美好、最珍贵、最隐蔽的精髓都汇集在哲学思想里”③。这一论断精辟揭示了真正的哲学的时代性、人民性和实践性,鲜明展示了作为时代精神精华的真正的哲学的价值蕴涵。

“时代是思想之母。”④文明社会思想演进过程表明,每一个思想理论从来都是那个时代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产物,集中体现了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极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代,“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⑤。中共十八大以来,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目标的全面深化改革,在神州大地波澜壮阔地展开,取得突破性的重大进展,展示出规模空前的广度和前所未有的深度,给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生活领域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巨大变化。在这一新的时代进程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大潮澎湃向前、势不可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性任务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系统性的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⑦这充分表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着全新的境况和重大的战略机遇,正在进入一个全方位的深化与拓展的历史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⑧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的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任务,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推动从传统的人治型国家治理体制向现代的法治型国家治理体制的革命性转变,实现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法治现代化,向着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奋力前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新的时代条件下应运而生,并且深深铸就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的理论烙印。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性的一个重要特质,即在于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回应新时代的重大问题。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议程,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息息相关、内在相连。习近平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要实现伟大梦想,就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⑨这些都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研究和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要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着眼于中国共产党更好地治国理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长远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⑩因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大战略问题,必须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正是基于对这一新时代国家发展长远大局的重大战略性问题的深入筹划,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引领下,和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一样,全面依法治国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发展确乎迈出重大步伐。

不仅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性,还在于高度重视法治领域改革,深入分析大变革时代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突出法治问题,进而致力于通过改革着力破解法治领域中的难题。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以法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为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周密谋划部署,推出了强有力的法治改革举措,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这表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推进全方位的法治领域改革,“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这已经成为全党的普遍共识。推进新时代的中国法治改革事业,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过程,必须以客观、冷静、严谨的理性态度,高度正视法治改革过程中的复杂矛盾运动。习近平指出:“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实施方案,都把解决突出问题、破解法治难题作为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方向,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法治改革的求真务实精神。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就“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

更为重要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性,体现了深刻的历史逻辑。纵览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曾经在历史上创造出辉煌成就并为人类文明作过巨大贡献的中华民族,近代以来遭遇到空前的民族危机。“一百年前,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开辟了中华文明发展的历史新纪元。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深刻的社会革命运动,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国情条件出发,在中国大地上创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经济社会制度,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建立了坚实的国家与社会制度基础。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当代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不懈奋斗,中国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国内生产总值稳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巨大变化,中国人民踏上了“富起来”的康庄大道。作为一场新的伟大社会革命,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历史性变革,探索并形成了符合国情条件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与制度,为中国人民“富起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经过长期持续不懈的艰苦努力,以中共十八大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人民义无反顾地迈上了“强起来”的历史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经过新中国成立近七十年的极不平凡的历程,“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继续展开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社会革命,为中华民族“强起来”的宏伟愿景奠定坚实的基础。而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的坚强保障。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迫切需要新的法治思想的指导和引领。正是在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历史行程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创立,以巨大而深刻的法治理论逻辑力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实现了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崭新飞跃。

宏阔的法治战略视域

“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一个至为重要的显著特点,就在于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全局中来判断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方位,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时代课题进行战略思考与战略设计,在把握法治发展战略全局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从而清晰地展示了谋划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问题的战略大视野与大智慧,开辟了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境界。

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考量。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共产党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悉心做好为民族复兴筹、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战略筹划,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基于这样的战略把握,习近平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的路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施行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抉择。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的战略全局中来加以考虑和谋划,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方案,并且加大深入推进的工作力度,新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踏上了“快车道”,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显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的问题”。

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布局。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和推进新时代治国理政大业的一个重要的战略抓手,就是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新时代的中国法治发展放在这个重大战略构架中来加以把握,这无疑有着殊为重要的法治战略意义。习近平强调,“这‘四个全面’是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解决好的主要矛盾”,“规划了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方略”。在这个战略布局中,“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则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相互融通、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新时代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习近平明确指出:“从这个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是一个内涵丰富、意蕴深刻的重大命题,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从而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行动纲领层面上的表达。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中国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治国理政的方略中加以精心谋划和扎实推进,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正是基于这一战略考量,中共十九大报告对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行战略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突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长期战略性任务的重大意义。而新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亦在这一战略布局中得以科学地战略筹划。

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安排。近代以来中国国家与法治发展的一个重大主题,就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向着建成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奋力迈进。新中国成立之初,在1956年中共八大的开幕词中,毛泽东提出了“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的中国而奋斗”的宏伟战略任务。与此相适应,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强调,“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秩序”。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根据邓小平关于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构想,作出了“三步走”的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末分别提前实现解决温饱问题、总体达到小康水平这两个战略目标。在此基础上,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基本建成现代化国家的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与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谋划相适应,十八大对到2020年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时的中国法治发展状况提出了战略考量,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丰富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发展目标,到2020年,“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明显提升,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对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作出了重大战略安排,其中包括两个15年发展阶段的法治战略构想。习近平指出,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到那时,在法治发展领域,“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此外,“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在政治与法治发展领域,政治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显然,这个旨在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新的“两步走”的国家现代化战略构想,不仅将原先确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实现时间提前了15年,而且提出了在这两个15年时段上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既有区别又相连续的战略愿景,从而勾画了新时代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开启了向着现代化的法治中国与法治强国宏伟目标进军的新征程。这确乎鼓舞人心,催人奋进!

严整的法治逻辑系统

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以中共十八大为标志,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新征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怎样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重大时代课题,形成了体系严整、精辟深刻的法治理论逻辑系统,涉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逻辑、基本方略、目标选择、主体力量、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动力机制、内在规律等一系列重大的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充分彰显了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巨大理论逻辑力量。

一是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逻辑。习近平注重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全局出发,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和历史逻辑,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的基础性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在此基础上开启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还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运用法治方式提供可靠保障,从而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在这一点上,我们不会动摇”。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发展进程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治国理政、安邦定国,必须郑重秉持好法律这个准绳,悉心运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然而,中国是一个有着漫长的封建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因素较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因此,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实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习近平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发展所走过的不平凡的历程,深刻指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的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挫折,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发展、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因此,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经历了艰辛探索的过程,彰显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以贯之的时代主旋律,凝结着新中国成立近70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弥足珍贵的宝贵经验。所以,习近平强调,“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关系我们党坚持执政兴国、更好治国理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全局,蕴涵着殊为深厚的历史逻辑意义。

二是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澎湃向前,充分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谋划和崭新实践。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把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的战略和决策,凝练地概括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这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贯彻实施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加坚定地向着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奋力迈进,有着重要指导意义。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由“十四个坚持”组成,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一个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新时代中国治国理政方略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施政方略的大系统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深刻揭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时代要求,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基本准则。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具有丰厚的社会政治资源,在整个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政治优势。把全面依法治国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当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实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然要求党要改革和完善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是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当代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旨在于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而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从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制向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制的历史性的创造性的转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习近平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称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八个明确”之一,即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或“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所组成的、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态的法治共同体系统,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法治体系的基本细胞是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着力形成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实施新时代的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具有不可或缺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基于此,习近平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是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在全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有机结合的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整体观。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里,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关键性意义。习近平指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动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仅如此,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坚持三者一体建设,这深刻反映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机理。在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下,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对于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由此,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

五是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统筹机制。在当代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整体谋划、统筹兼顾。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就更加充实和丰富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意义,更加强化和突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整体统筹。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方式,法治与德治既彼此区别、各有特点,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传统中国,儒家的“德治”思想对古代法律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形成了伦理型法律的鲜明特质。诚然,儒家“德治”系统的泛道德主义,导致了对法律的不信任,动摇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尽管儒家的“德治”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判然有别,但是,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儒家“德治”思想及其伦理精神渐而成为一种法律文化传统,深深地融入社会法律价值观念体系之中。时至今日,德治理念与原则日益广泛地渗入普通民众的生活方式之中,起到了调节社会行为、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功用。在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和德治的教化作用,无疑能够为全面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制度与人文环境。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把这一原则纳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中。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习近平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胜利,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述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阐明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重大意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一重大法治命题,集中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内在融合。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有效治理国家与社会,实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然要求党建立健全依法执政的法治基础,在法治轨道上实行对一切工作的全面领导。而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利于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制度保障。因此,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法治命题,使之成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构成要素,从而展现出一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内在结合、有机协调的新时代治国治党图式,旨在为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深刻的法治价值取向

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转型发展的社会大变革进程之中,一个利益多元、充满活力的新型社会正在形成。应当看到,在这个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出来,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碰撞和冲突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如何协调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化解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全力维护转型期的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习近平深刻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妥善协调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关系,凝聚社会共识,重塑社会秩序,进而彰显现代法治的价值意义,这对于确保当代中国在深刻的社会转型变革进程中既充满生机活力又平稳健康有序,进而实现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无疑有着重要的法治价值效应。

首先,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价值准则。人的问题是当代发展与法治理念领域中的一个至为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新时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尺度。人的地位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功能程度,构成了文明社会不同国家发展类型的基本评价尺度,亦是在新时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重塑社会秩序、重构社会有机体的价值基础。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分析原则,鲜明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阐发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价值准则,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从而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规律的基本原理,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新时代中国国家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因此,在新时代中国国家发展进程中,要妥善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重要的就是要始终坚持和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应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由此,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定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中共十九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之重大命题,并且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第二条加以深刻阐释,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命运的根本力量”。这就为新时代中国国家发展和法治事业指明了战略方向。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之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一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在当代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机制和方式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法治建设与法治改革事业,从而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有力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因此,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五项原则之一,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中共十九大则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提出要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所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时代条件下,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二是保障人民发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必然要求运用法治方式切实维护人民的发展权益,进而为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因此,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合理平衡与调节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权益。在当下急剧变动的社会转型期,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不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安宁的突出问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发展权益的维护和实现。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发挥好法治的利益调整功能。基于此,习近平强调,“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互联网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难题”,“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进而在此基础上,积极运用法治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业活力蓬勃开展”。三是有效满足人民法治需求。在当代中国,伴随着社会的深刻转型与变革,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深入推进当代中国法治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新需求的有效机制。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精辟分析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政治判断准确地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要也在不断增长,愈益期待党和国家通过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有力回应人民的法治新需求。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迈出重大步伐,但法治领域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法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悉心把握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采取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举措,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领域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发展。要统筹规划新一轮法治改革方案,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法治改革的成败得失,分析人民群众对法治改革的认可程度,努力使法治改革合乎民心、顺应民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求。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找准穴位,击中要害,推出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切实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其次,要着力实现共享发展的法治价值。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仅在于它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进而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且在于它能够带来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进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所以,邓小平明确主张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指出:“在中国现在落后的状态下,走什么道路才能发展生产力,才能改善人民生活?这就又回到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坚持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上来了。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后来,邓小平又反复告诫说:“共同富裕,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由此,邓小平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上阐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因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共同富裕或共享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共享发展确定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强调“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对新时代推进共享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共享发展理念包含四个方面的主要内涵:就共享的覆盖面而言,共享是全民共享;就共享的内容而言,共享是全面共享;就共享的实现途径而言,共享是共建共享;就共享发展的推进过程而言,共享是渐进共享。“这4个方面是相互贯通的,要整体理解和把握。”中共十九大把共享发展理念内在地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中,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亦充分体现共享发展理念,明确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目标之一乃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因此,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大议程,就是健全完善推进共享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法治制度,从而把共享发展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应当看到,建构贯彻共享发展理念的法治制度与机制,“落实共享发展是一门大学问,要做好从顶层设计到‘最后一公里’落地的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新成效”。在这里,关键是要推进两个方面的法治制度与机制建设。其一,充分运用授权性规范,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赋予社会主体以广泛的社会与法律权利,允许社会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行动方案的选择自由,藉以促进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不断把‘蛋糕’做大”。习近平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的良好生态环境中,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其二,要充分认识建构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对于实现共享发展的重要价值意义,创新法治制度安排,悉心把握分配制度所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精心构造公平与效率相平衡的分配制度体系,切实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状况,着力形成衡平和谐的经济社会秩序,从而增强法治的利益调节功能,“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因之,习近平突出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强调要“建立公平有效的体制机制,使改革的红利、发展的成果让人民群众共享”,“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落实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把“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加以阐发,强调“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要“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就清晰地展示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

再次,要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生活形态,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艰难曲折历程,构成了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准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公平正义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中共十八大把“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八个基本要求”之一,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抓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作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来加以阐述。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在阐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原则时提出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面临着新的任务和要求。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深刻指出:“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进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因之,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一项重大议题。

现代法治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法治制度是公平正义的载体。习近平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处于大变革进程中的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贯彻落实到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在立法领域,要加强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妥善做好制度安排,藉以“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进而使不同社会群体各得其所、各展其能,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行政领域,要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尺度来把握转变政府职能的总方向。习近平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关键是要明确往哪里转、怎么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现在转变政府职能的总方向,这就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按照这个总方向,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范围,优化各级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突出强化责任,确保权责一致。”在这个总方向的统领下,促进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司法领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在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进程中,必须始终秉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在司法工作的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深刻论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极端重要性,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产生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运行机制不尽科学。因此,必须从中国司法国情条件出发,坚定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强调,“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机制问题,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着新的要求,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更加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更加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更加有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结 语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正在进行的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理论产物,以其崭新的法治时代精神、宏阔的法治战略视域、严整的法治逻辑系统、深刻的法治价值取向,鲜明表达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创造性地开辟了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新境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的又一次理论飞跃,为新时代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和继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着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已经提出并且将继续提出一系列关乎新时代中国国家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要求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作出回应、给予解答。马克思曾经说道:“一个时代迫切的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在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问题却是公开的、无所顾忌的、支配一切个人的时代之声。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在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进程中,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回答的一个重大时代法治问题。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与方法论原则,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战略高度,密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问题,并且根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实践,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进行理论阐释与战略谋划,展开了宏大而艰辛的法治理论探索,以全新的法治视域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和文明社会法治现象运动规律的认识,从而取得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历史性地形成和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行程,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正处于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不仅构成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法治主旋律,而且为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推动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紧随着时代的脚步不断丰富和发展,进而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伟大的理论工具。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远未结束。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继续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因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高度关注和深刻分析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所提出的迫切问题,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不断丰富和创新发展,这是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使命。我们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发展着的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和全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聆听时代之声,把握时代格言,为实现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宏伟愿景而不懈努力。〔本文的写作得到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的支持〕

①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

②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几点学习体会和认识》(2008年3月1日),载《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242页。

⑤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⑧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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