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风之治
——问题、德法之途与生态优化
2018-04-12杨解君李俊宏
杨解君,李俊宏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区域一体化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420;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战略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420)
学风,即为学之风,学风问题就是做学问、做研究的态度、方法与精神境界方面存在的问题。学风治,则学术兴;学术兴,则文化兴。学风问题,已然并可能持续妨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的建设与发展。学风问题的治理,刻不容缓。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学风问题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构建、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一贯的重要方针。“齐放”应有序,无序则难免杂乱,更难以育成果;“争鸣”须有礼,无礼则难以获尊重,更难以出真知。这“序”与“礼”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做学问、做研究的态度问题、方法问题、观念问题、精神问题,也即学风问题。目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无序”“失礼”甚至失范、越轨、违法等一系列学风问题,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学术不端”与“学术失范”
学术不端,主要指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包括计划、实施、评价等阶段)的抄袭、剽窃、捏造、造假等故意不诚信的不良学术行为。正如2016年9月开始实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并且,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列举了七种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这也是在吸收了之前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在2009年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中列举了六种学术不端行为;又如,中国科协、教育部等联合发出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其中规定的“不准”。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广义上的归纳。不难看出,学术不端行为的共性是“假”——明知违背“求真”的科学精神而故意造假,假借他人之手、他人之名、他人之学谋本人之利。
与“学术不端”相近的概念是“学术失范”。如果说学术不端行为是“故意”行为的话,那么,学术失范行为则是一种“过失”——由于学术能力有限或学术态度的不严谨,又或者研究方法的运用失当,而触及了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底线。严肃地讲,目前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明确的、成文的、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规范或科研规范只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按照该试行规范,学术失范的“范”,是指高校人员(并未扩展至所有科研人员)应该遵循的“政治规范”“引文规范”“成果规范”“评价规范”和“批评规范”等自律准则,而该试行规范中,有部分准则乃是对前述“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学术规范,应侧重于基本的科研规律、科研纪律和约定俗成的良好学风惯例。简言之,学术失范就是科、教、研、学等人员违背科研规律、科研纪律或良好的学风惯例的行为。例如,学术论文一稿多投、一稿多发、过度引用、不当引用、杜撰参考文献;又如,研究方法上的逃避现实、闭门造车、坐而论道等。
广义上说,学术失范行为的外延要比学术不端行为宽,学术不端行为存在着触犯《著作权法》《专利权法》《侵权责任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较大可能性,而一般的学术失范行为更多的是一种违纪违例的不道德、不符合学术规范的行为,其严重程度比学术不端行为要轻。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学术浮夸”
学术浮夸,是治学与科研中一种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不良学术态度,并由此引发“学术泡沫”、低水平重复、重数量轻质量以及自吹自擂等浮夸学风的现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多多益善”本来无可厚非,这也是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要求,但“多多益善”必须以确保质量为前提,否则,“多多益善”就是“学术泡沫”,就是虚假繁荣。习近平总书记也毫不避讳地指出:“现在是著作等‘身’者不少、著作等‘心’者不多。”[1]诚然,过去学术大师们“一本书主义”*“一本书主义”,最早是由中国现代女作家丁玲提出来的,大意是指一个作家必须写一部立得住、传得下去的书,要有一本足以支撑自己的书,即"作品不能光图数量而忽视质量"之意。的治学态度与学术风骨似乎在式微,“著作等身”风行天下。“近些年,学术研究逐渐进入‘课题时代’,加之学术普及化的需求日益增加,书籍和著述已然褪去原有的神圣光环,成为众多流水线‘产品’之一种。”[2]一方面,学术浮夸是一种内心上的急功近利、投机取巧,是做不到“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的浮躁——粗制滥造、东拼西凑、低水平重复的学术浮夸的结果,只能是“学术垃圾”;另一方面,学术浮夸也会外化为一种自吹自擂的不良品行——未经严谨查实便轻率使用“国际(国内)领先”“填补国际(国内)研究的空白”“开创先河”的自我吹嘘,从而抹杀前人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浮夸”乃学术态度的扭曲,从其外在来看,是经不起诱惑——或为完成科研任务,或为获取科研奖励,或为谋求职称晋升,或为维护个人声誉;从其内在来看,其实是守不住底线——乃为眼前捷径,非为长远布局;乃为物质利益,非为求知理想;乃为个人前程,非为造福社会。
(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学术腐败”
与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浮夸不同,学术腐败是由精神堕落引发的、联动恶劣的学风问题。学术腐败一般表现为科研项目审批的权钱交易、学术资源(如科研经费)的贪污挪用和违法使用、职称评审及相关荣誉评审的权力寻租、科研成果评价上的以权谋私等等。“学术腐败是与学术权力相联系的,由于权力的不恰当使用而造成的不良现象,对于那些与权力滥用不相关的不正当行为,如抄袭、剽窃等,只能属于学术道德缺乏或者学术规范意识淡薄而引发的不端行为,不能称为学术腐败,而应称为学术不端或学术不良行为。”[3]学术腐败的本质在于“权学交易”, 学术腐败是一种“联动”的行为,即多方而非单方行为,学术腐败之“恶劣”体现为权力(包括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等)对学术纯洁性和独立性的玷污与侵蚀,导致学术金钱化、学问官僚化、学识帮派化。学术腐败的危害性其实要比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浮夸还要大。当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浮夸等行为与权力发生交易之时,这些不良学术行为的恶劣影响就会极速放大——不学无术就会被误认为学术旗帜,好大喜功就会被误认为彪炳史册,其后果便是引发哲学社会科学“狼来了”的噩梦,哲学社会科学共同体的公信力就会随之瓦解。
特别地,学界对于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浮夸、学术腐败等几个类型化的概念一直是存在争议的,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是随着科研实践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的,它们相互之间也势必会存在一定的交集。不过,就其共性上说,它们均属于学术不良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和检讨的学风问题。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风问题的归因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不良学风问题的形成,不是某单一因素的作用所能导致的,其成因是立体的、多样的并伴随一定的过程:既有科研本身的内部因素,又有社会的外部因素;既有科研人员自身的主观原因,又有体制局限、环境障碍等客观原因。科学合理地归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学风问题的施治,从认识论的角度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不良学风问题的形成,是客观因素影响与主观意志选择的共同结果。
(一)主观原因
主观与客观原因的区分,主要看该因素是否能归咎于科研人员个人:若主要是科研人员个人意志的选择,则为主观原因;若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素,则为客观因素。用德国心理学家库尔特·勒温的话来说:“人的心理和行为决定于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当人的需要未得到满足时,会产生内部力场的张力。人的行为取向取决于内部力场和环境力场的交互作用,而起主要决定因素的是内部力场的张力。”[4]118这种“内部力场”即为主观因素,是内因;“环境力场”则是客观因素,是外因。外因最终通过内因起作用。
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浮夸和学术腐败等不良学风问题的形成,无一不是科研人员自身的主观原因而触发的。
一方面,部分科研工作者(包括个别的学者、教师、学生、期刊编辑、科研助理等)的是非观、义利观、善恶观、荣辱观发生扭曲。例如,在课题申请阶段,故意伪造或夸大前期成果,只以“成者王侯败者寇”为目标,实事求是的是非观念抛诸脑后;在课题评审阶段,为了私利而打压同行,并非为求真、求知而捍卫学术尊严,却誓要争个“你死我活”,百家争鸣、互利共赢的义利观被扭曲;在课题研究阶段,粗制滥造甚至伪造作假,滥竽充数、浑水摸鱼愈发频密,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渐成常态,“天下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的朴素善恶观被颠覆;在结题评价阶段,搞暗箱操作,不以真学术为荣、伪实力为耻,倒是以“获勋章”“得奖金”为荣,以“被质疑”“有争论”为耻,学术评价已然少见仗义执言、秉笔直书之豪爽,却是推崇“中庸哲学”“好好先生”为主流,学术荣辱观被严重扭曲。
另一方面,部分科研工作者在科研能力、学术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遭遇瓶颈时,“曲线救国”的初衷难敌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浮躁心态,以致学术道德滑坡甚至法律底线失守。实事求是地说,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并不是每一个科研人员都有能力胜任的,好比博士研究生中并非每一学生都有能力从事专业研究那样,钻学问、做科研是需要包括天赋、勤奋等先天和后天条件以及知识累积的。因为科研能力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的,所以部分科研工作者在面临急促压力,而其科研能力、学术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又陷入贫困之时,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浮夸和学术腐败便成为了“捷径”式的缓解压力、粉饰实力的最现实的选择项。
以上两个方面是主观层面的归因。如果对这两个方面再作进一步的深究则可发现,科研人员自身的主观原因归根到底是科研工作者的“立场性”(为了谁)出现了动摇和偏差——“为什么人的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1]。正是因为“立场性”出现了动摇和偏差,既非“为天地立心”,亦非“为生民立命”,乃为一己之私,所以是非观、义利观、善恶观、荣辱观才会发生扭曲;正是因为“立场性”出现了动摇和偏差,既非“为往圣继绝学”,亦非“为万世开太平”,乃图一时之快,能力有限之时便心存侥幸而寻求触及底线的所谓“捷径”。因此,“立场性”问题其实就是学风问题主观方面成因的集中体现。
(二)客观原因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不良学风问题的形成,是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客观原因的判定,从感性认识的角度说,往往有着“天地不仁”及“覆巢之下”的倾向;从理性认识的角度看,其实就是一种大环境造就下的“大势所趋”。正如“孟母三迁”择邻而居所考虑的因素,即客观大环境的影响。
其一,学术运行机制的缺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运行机制缺陷,主要体现在学术评价体系和学术监督机制上。学术评价的标准设置不合理,学术评价的方法不科学,以及学术评价过程的不公正,使学术评价充斥着主观性、或然性甚至随意性,学术腐败的土壤由此滋生。例如,重数量轻质量的评估标准;以论文发表的期刊级别或课题级别作为科研成果的评价方式;直接与行政机关(政治权力)进行挂钩评估的过程等。这些简单化、武断化、盲目化的评价体系不仅难以反映学术成果的真实水准,而且能直接扭曲或者改变学术科研的价值取向,并形成不良学风。学术监督机制亦然。截至目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是缺少法律层面的制度约束的,如已有的《著作权法》乃是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针对的是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性问题的立法,它们并非针对学术运行及监督;最新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2016年9月实施)虽然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但也仅仅停留于部门规章的层面;而其他的学术监督机制也只是停留在道德与纪律(自律)或行政指导层面,如《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2002年2月),《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2009年3月)等,这些规定虽然作为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下发,但“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概括而言就是约束性弱、操作性差、监督效果差。
其二,科研政策导向存偏。科研政策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一直以来,国家的科研政策具有较明显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倾向——重理工研究、轻人文研究;重应用研究,轻基础研究;重技术研究、轻理论研究。这种政策惯性本身是不利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建设与繁荣的,而且,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已经蔓延至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以理工学科的标准来量化人文学科的研究体量,并采取类似于技术研究的考察验收方式对待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从而诱发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学风问题。毫不避讳地说,导向存偏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政策和奖励政策,对于不良学风问题的形成亦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三,学术管理的行政化。如果说,前述学术运行的制度缺陷是机制问题,那么,学术管理的行政化则是体制问题。行政权力的过分参与,是导致学术腐败等学风问题的直接原因。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未完全完成、学术体制机制并未完善的情况下,学术资源的统筹与分配依旧依靠行政权力,学术运作也就出现了权力寻租、权学交易的空间。另外,行政管理模式一直主导着学术运行和科研管理,尽管中央高层已经认识到“不能用管理行政人员的办法管理教学科研人员,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5],但学术管理如何“去行政化”依然是一个重大的未决议题。
除了上述几个不可归咎于科研工作者个人的客观原因之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不良学风问题的形成还受到拜金主义、形式主义、“快餐文化”、“碎片文化”等不良社会思潮和社会文化等“大环境”的影响,但社会思潮和社会文化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内因”起作用。而上述之学术运行机制的缺陷、科研政策导向存偏和学术管理的行政化,却是可以较为独立且强势地“破坏”学术环境、“污染”学术环境的。无论是学术运行机制的缺陷,还是科研政策存偏与学术管理的错位,归根到底是制度缺陷,这也是学风问题客观方面成因的集中体现。正如有学者所坦言:“所有这些学术环境恶化的现象都植根于学术体制,是制度不健全带来的恶果。”[6]
三、学风治理之策:德法之治与生态之治
实事求是地说,哲学社会科学不良学风问题之“冰冻”,已非一日之寒,但学界至今未能形成一套有效、长效、成熟的治理模式,学风治理逐渐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窘境之中。为此,我们除了对症下药、遏制颓势之外,更应该注重防治结合、重在预防。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学风问题,则需要形成一套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着力于优化学术环境的生态治理模式并采取若干有效的治理措施。
(一)德治:学术风气之塑造
“以德治学”(以道德伦理治理学风问题),其实就是侧重从研究者的角度塑造研究者优良的学术品性,培养研究人员良好的学术道德,以道德伦理规范引导其研究行为。客观地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道德规范的“供给侧”是相对充足的——近年来仅中央部委层面就有不少关于学风问题的学术道德准则。经梳理,有关道德准则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一些:《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2002年2月);《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05年10月);《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2006年7月);《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2009年3月);《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2011年12月);《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2012年3月);《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关于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5〕98号,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2015年12月);《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2016年3月);《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2016年3月);等等。这些多为相关部门或组织正式公布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但它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多地是指导、倡导、建议或者纪律性要求,故权作为道德规范予以对待。
虽然学术道德规范的“供给侧”相对充足,但学风的德治效果归根到底要看感化、教化及内化的程度,而“化”的程度往往取决于科研人员自身尤其是科研带头人(科研团队的核心人物或领军人物)的榜样能量。“德治”的实践逻辑,不是“集体变好了,个人就会好”,而应该是“个人变好了,集体才会变好”(个人影响他人,使越来越多的人变好,然后集体逐渐变好)。不得不承认,极具人格魅力和高尚学术情操的科研带头人,对其学生及其合作者是能够直接产生深度的道德影响力的,这种道德影响力既是一种精神激励,也是一种文化陶冶,这对于学术诚信理念的传承和学术道德风尚的发扬有着奠基和传承的意义。相反,急功近利、爱投机取巧的科研带头人,很容易汇聚一批“性相近”“味相投”的合作伙伴,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而且由于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和榜样作用,很容易影响团队成员及其所培养的人才队伍,“上梁不正下梁歪”即此理也。因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学风德治的着力点,不在于“供给侧”,而在于“需求侧”——以点带面,科研团队带头人以身作则,能有春风化雨的效果。
(二)法治:学术法制的建立与规范化治理
德治可以提高觉悟,觉悟利于自律,但自律终究依靠“人性”(德行)。而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制度比人性可靠,他律比自律具有更强、更为有效的约束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风问题若想得到釜底抽薪的解决,归根到底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而“以法治学”(以法律规范治理学风问题)的前提是“良法”,而后“善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良好的法律”[7]199。
从“良法”的角度说,学风治理的法律制度应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正向”应着力于学术评价制度的改革,以积极正面的方式引导、规范学术行为(如奖励学术创新,降低学术浮夸);“反向”应着力于学术监督制度的改革,以严肃严厉的规则约束、惩处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等行为。但目前,无论学术评价制度还是学术监督制度或是其他学术制度,绝大部分仍未纳入法律制度范畴,即使有也基本上属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的“软法”。可以说,学风管理法律制度几近空白,或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因此,为了规范学术研究活动,我们需要在立法上确立一套健全的学术规范制度,至少应建立起学术评价制度和学术监督制度,这两方面制度的法律化,可作为当前“以法治学”的突破口。
1.学术评价法制化
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现行学术评价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例如评价标准不科学(如剽窃的标准模糊)、学术评价功利化(如利益化、门派化)、过度量化(如数量指标、学术泡沫)等,直接或间接导致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浮夸等不良学风问题的产生,更重要的是学术创新的空间会被大大地压缩。近年来,现行学术评价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与问题虽然逐渐被学界同仁认知,针对这些不足也有不少改进的意见建议,但遗憾的是,哪怕是一针见血的好意见、好建议,也只是停留在指导或建议等的道德感召层面;哪怕是以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的名义发出的制度完善建议,也只是停留在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上(或者只停留在法律位阶比较低的部门规章层面上);即使具备了法律制度的外观,也只是停留在缺乏执行力和强制力的“软法”层面。因此,现行学术评价制度的法律化,才是真正的改革升级——制定专门的学术学风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拟定具有强制力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标准,设置完善的学术评价法律程序;设立“宽进严出”的科研激励机制,并以明文规定的法律方式鼓励和保障创新;等等。
2.学术监督法制化
在学术监督制度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学术批评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学术监督机构(如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既有评价权能,也有监督职能,但非专职监督,也难以监督高校外的问题)、重大学术监督程序缺位(如检举举报程序、申诉程序等)、缺乏学术惩治机制等*目前,仅《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2016年9月实施)规定有具体的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处理、监督和惩治程序。暂未见直接针对学术失范、学术浮夸、学术腐败等方面的学术监督程序。。虽然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有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学术自由,但学术自由并非人云亦云,更不能肆无忌惮,具有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学术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反而是严重侵害学术自由的非道德、不合法之举。因此,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学术自由,最大限度地纠正不正之学风,就必须使学术监督法律化——制定专门的学术监督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与前述学术评价制度有机结合),以高位阶的法律规范设立严肃严格的学术监督机制与程序;设立专门的学术监督组织,把匿名评审、盲审、实名举报、一票否决等有效的监督制度有机结合;明确学术不端、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的定性及标准,禁止“权学交易”;在规定同行评价制度、评议回避制度、学术审稿制度等系列监督规则的同时,注重分配相应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如修订《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细化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健全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惩治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并与《著作权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治理学风问题的法律合力。
3.“善治”:“治学”与“治权”结合
从“善治”的角度说,学风治理在有法可依之后,学风学术管理的法律制度需要得到有力的执行,才会有预期的效果。除了在“以法治学”的学术监督环节完善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惩治体系(如加大惩处力度)之外,还应在学术评价环节完善学术创新的鼓励与激励的制度和体系。如,在奖与惩方面,应该分别由不同的、专门的学术组织或有关部门执行。因此,学风问题的“善治”,应首先成立(或改革原有的)相互独立而又分权制衡的学术评价组织和学术监督组织。例如,高校中的学术委员会可以改革为专职的学术评议机构,而非统筹“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处理争议纠纷等”职权的“全能性”“统一性”机构*现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该规程的第三章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职责,其中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更重要的应该是将决策、评议和争端处理的职权职能分开,突出其学术评议与创新支持的职能;又如,教育部、科协应结合高校、研究院、科研基地等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学术监督机构*美国便有“科研诚信办公室”。美国的科研诚信办公室是针对科研诚信问题的专门的、专业的机关,它接受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对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有权制定相关方针政策和应对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并与大学、学会和专业团体广泛合作以开展研究诚信和伦理教育研究,从而解决调查活动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美国的科研诚信办公室由主任办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诚信教育部(Division of Education and Integrity)、调查监督部(Division of Investigative Oversight)和综合法律顾问部(Research Integrity Branch/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等部门组成。),专职负责学术不端、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问题的处理。有了具体的执法机构,“以法治学”才会有现实的操作性和治理的“总抓手”,“善治”才变得可能。
“以法治学”,不仅要规范研究者的学术研究活动,对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行为进行预防、限制或惩处,而且还应对影响学术研究的公权力进行规制,防止因公权力的影响而对学术研究造成不良影响,即“治权”。“治权”应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风治理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治权”,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规制行政权力或相关公权力,以防止行政权或其他公权力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进行不当干预,从而保持学术研究的纯洁性;二是规制学术资源的分配权,防止形成学术资源的垄断,以保持学术研究的开放性(自由性)。在任何领域,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否则就可能形成腐败。在学术研究领域如果权力得不到制约,学术腐败也将是必然。为了遏制学术腐败,就必须精准定位,将学术与政治相分离、与行政相分离,实行学术的“去权力化”。而学术的“去权力化”必须通过法治才能实现。
学术的“去权力化”,主要应表现为:一是管理者在观念认知上应尊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发展的规律性以及相对独立性,明确“政治的归政治,学术的归学术”,即“政学分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要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要把一般的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1]。在这方面,也需要法律确立一个基本的原则与底线,从而保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性、科学性及独立性。二是管理者在角色上和方式上,应尽量减少公权力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的干涉。也就是说,公权力应该更多地放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大方向上,以服务角色而不是支配角色、以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以激励引导方式而不是强制命令方式来对待科研人员。三是在具体的科研管理运作上,应淡化行政色彩,减少行政环节,尽量减少烦琐的内部运作环节。四是在学术资源垄断权或学术话语权方面,法律也应适当作出规范与限制,从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形成多元化的、和谐竞争的繁荣格局。
(三)生态之治:学术环境的善化
德治主要在于通过道德的规范引导,内化研究者的学术品德;法治不只在于规范研究者的研究行为,既激励其科研创新行为,又规制其不端行为,同时,也规制公权力,防止权力对学术的不当干预。而生态之治则是将被恶化的学术生态予以净化,培育起良好的学术生态,从而构建一个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与创新的整体学术环境。学术环境好,学术风气就会正,学术研究就会繁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环境好,则人才聚、事业兴;环境不好,则人才散、事业衰。”[8]当前,我国整体的学术环境的确堪忧。从“钱学森之问”*“钱学森之问”,是在2005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看望钱学森的时候,钱老感慨说:“这么多年培养的学生,还没有哪一个的学术成就,能够跟民国时期培养的大师相比。”钱老又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的人才?”“钱学森之问”与著名的“李约瑟难题”是一脉相承的。到“屠呦呦之问”*屠呦呦荣获2015年诺贝尔医学奖,令中国举国上下为之振奋,但屠呦呦属于“三无科学家”,即没有博士学位、留洋背景和院士头衔,在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名单中,屠呦呦再次榜上无名,不断引发世人的各种疑问,有人将其称为“屠呦呦之问”。(参见张楠、周少丹:《优化学术环境与“屠呦呦之问”——基于日本诺奖得主出现井喷现象的思考》,《科协论坛》2016年第4期。),包括学术界在内的整个中国社会都在反思,我们的学术(科研)环境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当然,这种现象并不只存在于自然科学领域,哲学社会科学的学风问题的治理形势同样严峻,其学术生态环境的改善与营造甚至更为迫切。哲学社会科学的学风治理,除了实行“德治”加“法治”的共治外,还必须着力优化学术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以创新、“风清气正”为导向,使百家既能争鸣又能共生,从而繁荣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为优化学术环境,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出台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这既是目前为止针对学风问题的最新的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也是多年来少见的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其他多以教育部等部委的名义)出台的治理学风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见,对于学术环境的优化,相对于其他学风问题的治理,政府是比较重视的。
一个好的学术生态环境应该是一个充满发展机会的环境,充足的发展机会就能让创新人才竞相涌现。真正能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不只是眼前的利益与待遇,更重要的是未来发展的前景与机会。因此,优化学术环境的着力点应该是增加机会。
其一,提供“大器晚成”(愿意等待)的机会,是形成利于创新的学术大环境的基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它需要长期的知识积淀,其学术成果获得学界或社会的认可,往往是一个漫长的“媳妇熬成婆”的过程(如某些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是在去世后才获奖,其理论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验证)。这就需要有宽容的、鼓励“深潜”的学术环境。当下,学术浮躁的作风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不良学风问题的形成是有直接因果关联的。而所谓“浮躁”,既是科研工作者不愿意,也是没条件进行厚积薄发、韬光养晦、潜心修学所导致的。钱钟书老先生有句名言:“大抵学问是荒村野草屋中二三素心人商量培养之事,朝市之显学必成俗学。”[9]其实,这既是劝为学者戒急戒骄戒躁之良言,更是对“朝市”之中浮躁为学环境的警示。要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学术大环境,就必须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关心后学、提携晚辈、耐心等待,为“大器”提供“晚成”的机会。
其二,提供宽松包容、容许失败的机会,是优化学术环境的重点。正如有学者所言,“首先不应该是立即有所发明创造,而应该是为改造环境和条件做出贡献,使之适宜于创新和培养能迸发思想火花的人才”[11]。而宽松包容的环境,才是真正适宜于创新的环境,容许失败的环境,才是适宜于培养人才的环境。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由于学术个性(个人思想性和主观性)较强,难以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可迅速验证(“证伪”),而事实上哲学社会科学的主观创造性要比客观性更具学术意义。因此,只有宽松包容、容许失败,科研工作者们才愿意潜心为学、思考积累,从而“博观而约取”;只有宽松包容、容许失败,科研工作者们才无所畏惧,敢为人先、创先争优,从而“厚积而薄发”。
其三,提供学术自由的机会,是优化学术环境的关键。“吸引创新人才主要不在薪酬,而在于是否提供‘创新’的条件……如弗里德曼所说,唯有思想是不能用钱买的。”[10]同理,思想的产生,不是强人所难、强按牛头就能促成——思想诞生需要独立自主;思想的光辉,更不是乾纲独断、独断专行就能让人认可——思想的发光发热需要民主。而学术自主与学术民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的共同内核在于学术自由。陈寅恪先生有言:“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11]218优化学术环境的关键,在于形成自由的学术氛围,而自由氛围需要多维、多元、多样的空间。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若无独立自主,就会墨守成规、作茧自缚,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若无学术民主争鸣,就会万马齐喑、死气沉沉。只有提供学术自主而民主的机会,才能形成汇聚人才的大环境,才能使海归人才与本土人才争相来归,才能使外地人才与本地人才万众归心。
四、结 语
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该“求真”(追求真理)、“务中”(立足于中国问题展开具有针对性的研究)、追求学术自由,而对中国问题的探索和对真理及自由的追求应该是有责任的追求、有使命的追求。对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来说,要负起起码的责任(自己该如何)——自律,也要担起起码的使命(为了谁)——服务群众。十九大报告多次强调,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习近平在《讲话》中也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脱离了人民,哲学社会科学就不会有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生命力。”[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界必须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于中国实践问题并兼具国际视野,以良好的学风,为新时代的改革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 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6-05-19(02).
[2] 李思平. 著作等“心”更可贵——一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必须解决好学风问题[N]. 光明日报,2016-05-27(02).
[3] 曹树基. 学术不端行为:概念及惩治[J]. 社会科学论坛,2005(3).
[4] [德]库尔特·勒温. 拓扑心理学原理[M]. 竺培梁,译. 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
[5] 李克强:不能用管理行政人员办法管理科研人员[EB/OL].(2016-05-31)[2017-12-05]http://www.gov.cn/xinwen/2016-05/31/content_5078502.htm.
[6] 蒋寅. 治理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思路与对策[J]. 社会科学论坛,2009(9).
[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8] 赵爱明. 全面改善人才发展环境[N]. 人民日报,2014-09-10(07).
[9] 郑朝宗. 钱学二题[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3).
[10] 资中筠. 唯有思想是不能用钱买的[J]. 杂文月刊,2010(8).
[11] 陈寅恪. 金明馆丛稿二编[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