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科技伦理的应然逻辑
2018-04-12陈爱华
陈爱华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6)
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是在现代科技实然逻辑[1]——“是什么”和“能做什么”*科学与技术在形成一体化态势以前,科学关注“是什么”,技术关注“能做什么”,但是现代科学与技术在形成一体化态势以后既要关注“是什么”,又要关注“能做什么”(参见笔者的拙文:科学与技术伦理维度的异同[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10-18(2)(哲学).)。基础上,关注其“应是什么”和“应做什么”。那么现代科技伦理的应然逻辑的内涵是什么?现代科技伦理的应然逻辑何以生成(因何“应然”),其运作有何轨迹(如何“应然”),其对科技活动主体行为尤其是其集体行动有何调控机制(如何实现“应然”)?本文试图对此作一探索。
一、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释义
“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是由三个层次的概念组成,其中包括“现代科技”和“现代科技伦理”“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
首先,“现代科技”是一个合成词,其中“科技”是“科学技术”的简称。从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史来看,尽管两者均萌发于古代,但并非一开始就是一体化的。就“科学”而言,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发端于近代。正如黑格尔所说,“科学作为一个精神世界的王冠,也决不是一开始就完成了的。新精神的开端乃是各种文化形式的一个彻底变革的产物,乃是走完各种错综复杂的道路并作出各种艰苦的奋斗努力而后取得的代价”[2]。再就“技术”而言,其发端于人类的生产活动的技艺。然而,经历了三次科技革命,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内涵与外延均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科学已不仅仅是关于自然界、社会、思维领域的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知识体系,而且是创造知识的社会活动,同时还是一种社会建制;它是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以及开发研究的统一体,其中既包含了科学也包含了技术的要素;同样,经历了三次科技革命,尤其是基于当代最新科学成就的高技术的发展,现代技术的内涵与外延亦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上所述,高技术亦蕴涵了科学的要素。正是这样,人们常常将科技并提,不加区分*事实上,科学与技术不仅有“同”,而且具有一定的“异”,从伦理维度看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相异,智德慧德彰显的差异,真与善契合的殊异。(参见同上文①)不过,这里着重强调科学与技术之“同”所呈现的科学技术的一体化。。现代科技之所以并提,还与科学成果应用于技术的周期不断缩短密切相关。近代科学成果应用于技术的周期一般是50至100年,而现代几乎是读秒式的科技一体化了。因此,舒尔曼认为,现代技术的基本结构是“由技术活动者、科学基础以及技术——科学方法构成其特性的”。[23]18现在虽然自然科学仍然有其独立的形态,但是无论其研究课题,还是其研究手段,直至其成果鉴定,都须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及其手段。因此,海德格尔指出,科学理性的实质是技术理性。不仅如此,科学方式的基本特征亦具有控制论的技术特征。此外,由于现代科技的社会化、组织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因此现代科技不再是少数个人的事业,而是已经成为包含多行业、多部类、多层次的产学研一条龙的集体行动和庞大的社会职业体系。由此可见,“现代科技”特指经历了三次科技革命以后的,已经一体化态势的科学技术。
其次,“现代科技伦理”是基于反思“现代科技”发展与应用的伦理悖论而生成的新的伦理形态。解读“现代科技伦理”关键要弄清什么是“科技伦理”。关于“科技伦理”,国内外学者对此可谓见仁见智,不尽相同。有人认为科技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新的分支[3]1;有的则认为,科技伦理是一种职业伦理[4]223;也有认为科技伦理是关于“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研究”,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5]7;还有认为科学伦理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结合[6];还有学者认为“科技伦理”并不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而是在科学研究、技术探索过程中的伦理[7]106。因而以笔者之管见,所谓现代科技伦理是从伦理学的视域透视科技发展与科技活动(包括科技发展及成果运用:科技决策、研究过程、成果评价等一系列环节)中的伦理关系及其内在秩序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以及伦理价值等的总和[8]。其发轫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第三次科技革命即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革命的兴起,高技术的发展得以推进,由此,危及人—自然—社会生命共同体的现代科技伦理悖论与伦理问题日益凸显,其伦理风险日益增大,如生态环境恶化、能源危机、人口膨胀、食品安全等现代科技伦理问题日益困扰人类。康德的道德哲学追问:“我们能够认识什么”“我们应当想什么”“人是什么”“我们能够期望什么”,再次成为人们和学界反思现代科技当下的诸伦理悖论,追问现代科技活动主体发展和应用现代科技的初心或本心的问题式。
再者,现代科技伦理的“应然逻辑”是现代科技伦理“是其所应是”的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统一。其中“是”指科技发展与科技活动(包括科技发展及成果运用:科技决策、研究过程、成果评价等一系列环节)中蕴涵的伦理关系及其内在秩序——作为当下境遇中的现代科技伦理样态即现代科技伦理的“实然逻辑”;“应是”指这些伦理关系及其内在秩序应遵循的现代科技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以及伦理价值等的总和——作为伦理理论与规范形态现代科技伦理即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的理论形态。然而,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从其“是”走向其所“应是”,不仅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而且蕴涵了现代科技活动主体反思现代科技当下的诸伦理悖论,追问其发展和应用现代科技成果的初心或本心,自觉建构和履践现代科技伦理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规约其“能做什么”的伦理限度,成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过程。
因而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的生成过程,如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论及的关于善的发展所经历的三个环节:一是作为特殊意志的善(因何而善),即作为一个善的希求者的特殊意志,是其应该知道什么是善;二是作为特殊规定的善(如何为善),即应该由其说出什么是善并作出发展善的特殊规定;三是作为善本身的规定(如何实现善),即把作为无限的自为存在的主观性的善予以特殊化。这种内部的规定活动就是良心[9]133。正是经历这三个环节即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何以生成(因何“应然”),其运作有何轨迹(如何“应然”),其对科技活动主体行为尤其是其集体行动有何调控机制(如何实现“应然”),充分展现了具有生命德性意识的现代科技伦理主体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构建现代科技的伦理形态,促进人—自然—社会生命共同体的和谐发展。
二、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何以是一种“特殊意志的善”?
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之所以是一种“特殊意志的善”(因何“应然”),它基于现代科技活动主体对人与自然是一生命共同体的感悟,其敬畏自然、敬畏生命的意识油然而生,进而生成具有生命德性意识的现代科技伦理主体。作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便将其生命德性意识转化为一种“特殊意志的善”——使科学技术造福人类,而不是对人类造成祸害。因而现代科技伦理主体正是有这种“特殊意志的善”,才能既正视现代科技发展的正效应,又反思现代科技产生的负效应,与此同时,通过研究其负效应的表现形式,探索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及其应对方略。因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是作为善的希求者,发展现代科技和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其初心即本心是想通过发展现代科技,进而造福人类,促进人与自然这一生命共同体的和谐发展。正如爱因斯坦在《我的世界观》中所说:“我们所能有的最美好的经验是神秘的经验。……我自己只求满足于生命永恒的神秘,满足于觉察现存世界的神奇的结构,窥见它的一鳞半爪,并且以诚挚的努力去领悟在自然界中显示出来的那个理性的一部分,……我也就心满意足了”[10]45-46。然而,现代科技发展,却产生了类似于“多米诺骨牌”般连锁反应的一系列伦理悖论。如同爱因斯坦《给五千年后子孙的信》中所说,我们这个时代产生了许多天才人物,他们的发明可以使我们的生活舒适得多。我们利用机器的力量横渡海洋,并且可以使人类从各种辛苦繁重的体力劳动中最后解放出来;我们学会了飞行;用电磁波方便地互通信息。但是商品的生产和分配无组织,人们生活在恐惧的阴影里;在不同国家里的人民还不时地互相残杀……这些伦理悖论的产生,影响之大、波及面之广,超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预期,是始料未及。
作为善希求者的现代科技伦理主体,其“特殊意志的善”促使其回归至善初心即本心之旅,不是消极地否定这些伦理悖论,而是正视这些伦理悖论,追问其产生的原因。爱因斯坦认为这些科技伦理悖论的产生,是我们还没有学会如何正当地使用科学。比如,在战争中,人们应用科学及其成果进行互相毒害和互相残杀;在和平时期,科学及其成果并没有使人们从单调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反而成为机器的奴隶;大多数人在劳动中毫无乐趣,唯恐失去其可怜的收入;等等。由此,爱因斯坦提醒人们不要过高估计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10]58。同样,维纳在《人有人的用处》中也反思了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有可能伦理悖论:一方面,那种进行纯粹重复工作的工厂,最后变成完全不需要,因而这种极其乏味的重复劳动解除后,也许让人们能得到充分发展所必需的闲暇时间;另一方面,也可能在文化领域里产生有害的结果。因此,“新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刀”:“它可以用来为人类造福”;“如果我们不去理智地利用它”,它“也可以毁灭人类”[11]132。与此同时,维纳深刻地揭示了其中的原因,作为现代科技的开发与投资者的工业家,当牵涉到“攫取工业中全部能够攫取到的利润”时,他们“很难克制自己的”对于攫取利润的贪婪性[11]131。 这种对于攫取利润的贪婪性,借助于现代科技发展有增无减,尤其表现在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比如美国原生态森林的破坏就是如此。福斯特从生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视域指出,“原生林的迅速破坏是生态系统与利润的矛盾问题”。福斯特在《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中作了以下的描述:“在刘易斯和克拉克来此探险的时代,这片古老针叶林到处是数百英尺高、树龄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参天大树,单在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西部的森林面积就达2000万英亩。……目前只有大约12%或2.4万英亩的原生态森林保留了下来,包括数百年的树木、多层树蓬、无数直立的巨大枯木或‘残枘’,以及倒在地上和横跨溪流的被伐倒的树木。由于私人领地已几乎清除了所有原始森林,剩余的部分只有在公共土地上才能发现。而且就是这最后几块连绵的林地,由于土地征用、砍伐、修路和清地等原因,也大都集中在髙海拔地区(海拔2500英尺以上),并被可笑地分割成被子状小块地。……如果这一砍伐速度继续下去, 俄勒冈和华盛顿这片未经保护的原生林将在不到31年内消失殆尽。”[12]99-100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对于“攫取利润的贪婪性”,借助于现代科技发展,不仅使自然环境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还使得由此形成的消费社会中,不但产生了诸如丰盛与稀少点伦理悖论,而且人亦变为“官能性的人”[13]2。正如鲍德里亚在《消费社会》中所揭示的那样:“今天,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盛现象。它构成了人类自然环境中的一种根本变化。恰当地说,富裕的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人的包围,而是受到物的包围”[13]1。根据不断上升的统计曲线显示,从复杂的家庭组织和技术到“城市动产”,从通讯的整个物质机器和职业活动到广告中庆祝物的常见场面,从大众传媒和未成年人祟尚的具有隐性强制性的数百万个日常信息,到围困我们睡梦的夜间心理剧,人们的日常交往不再是同类人之间的交往,而是接受、控制财富与信息。由此,在消费社会中,人也慢慢地将自己变成了官能性的人[13]2。海德格尔在《技术的追问》中,则将现代科技隐喻为一种“座架”对人摆置和逼迫,他指出,“座架意味着对那种摆置的聚集,这种摆置摆置着人,也即逼迫着人,使人以订造方式把现实当作持存物来解蔽”[14]938。
由此表明,作为“特殊意志的善”的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蕴涵了诸多科学家与哲学家对于现代科技发展伦理悖论的反思,这不仅意味着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尤其是现代科技伦理主体对人与自然是一生命共同体的感悟,引发其生命德性的觉醒,而且将此转化为使科学技术造福人类的“特殊意志的善”。
三、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何以是一种“特殊规定的善”?
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不仅蕴涵了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生成了“特殊意志的善”,而且还表现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在其实践中具有一种“特殊规定的善”(如因何“应然”)。它体现了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意志自律。康德指出:“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以及合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与此相反,意愿的一切他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反而与职责的原则,与意志的德性,正相反对。”[15]34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这种意志自律贵在“实践的理性的自己立法”,体现了其“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正如康德所说:“纯粹的并且本身实践的理性的自己立法,则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15]34-35
首先,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意志自律表现为,为了防止其集体行动产生伦理悖论,须以珍爱生命的生命德性规约其科技研发与应用的顶层设计——不仅要珍爱人的生命,也须珍爱绿化植物的生命、珍爱环境。这既体现了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的生态伦理精神,亦是其生态伦理实践。由此“应该自己说出什么是善的,并发展善的特殊规定”,使得现代科技伦理主体集体行动“应做什么”对其“能做什么”加以制约与引导。正如维纳所说,由于现代科技伦理主体意识到现代科技会给社会带来的威胁,同时意识到其在研发与经营管理方面应尽的社会义务,因而就“不是仅仅为了获得利润和把机器当作新的偶像来崇拜”,而是意识到现代科技会给社会带来的伦理风险,进而要关心利用现代科技“为人类造福,减少人的劳动时间,丰富人的精神生活”[11]132。正如爱因斯坦在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讲演时,对学生说,“如果你们想使你们的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科学及其管理中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成为祸害”*讲稿是爱因斯坦1931年2月16日对美国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学生的讲话,最初发表在1931年2月17日的《纽约时报》上。。
其次,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意志自律还表现为以“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1]97引领其科技研发的产品设计与应用。因为人,特别是现代科技伦理主体,与其他生命相比,具有改造其周围大自然的强大力量。雷切尔卡逊在回顾地球发展史时指出,地球上生命的历史“一直是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地球上植物和动物的自然形态和习性都是由环境塑造成的”[16]4。在出现人类之前,建构生命亦有改造环境的反作用,然而实际上其作用一直是相对微小的。而当人类出现之后,生命“具有了改造其周围大自然的强大力量”[16]4,这种力量在当代达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其本质上与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密切相关。尤其是,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集体行动不仅仅是一种作用于自然的研究活动,而且是对社会、自然和人即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具有深刻影响的活动,并业已成为生活世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集体行动无论从其行动的规模,还是从其行动的范围和内容与近代科学发轫之初相比都发生了质的飞跃。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集体行动“已不再局限于科学家个体的自发认识过程,而一种物质形态与精神形态的空间生产,表现为“科学家、科学工作者的共同活动”[17]5。这里的“科学工作者”实际上包括工程师等诸多行业与工种的现代科技伦理主体;而“共同活动”实质上是高度分工与合作的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集体行动。因此,其运行模式不仅仅是某一科技共同体的集体行动,而且是多学科、多工种、多层面的多元合作构成的集体行动。其对社会的生产格局与组织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不仅导致人们工作方式和教育模式的变革,而且对人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方式及其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了深刻影响。借助于现代科技发展,人类“便丧失了先前那种与自然界保持的原始联系。于是,他需要寻找一种新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8]1。科技活动主体运用科技似乎可以征服自然、控制自然,其主要目标不仅关注自然的“是其所是”,而且在“能做什么”方面大显其能。正如弗洛姆指出的那样,“人在改造周围世界的同时,也在历史的进程中改造了自己”。事实上,“人是自己的创造之物。但是,正像他只能按照自然物质的性质来改造、改变自然界一样,他也只能按人的本性来改造、改变他自己”[18]10。现代科技伦理主体只有以“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引领其科技研发的产品设计与应用,才能寻找一种新的人与自然这一生命共同体和谐发展的内在规律,其集体行动的成果才能在多层面满足人与自然这一生命共同体多元性发展的需求。
再者,现代科技伦理主体作为“特殊规定的善”即意志自律的伦理主体,其“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表现为,在现代科技发展的进程中,要将科技成果及其应用的量增到生态伦理的质的提升,即从现代科技发展“能做什么”转向“应做什么”。因为在过去科技成果及其应用的量增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能做什么”,尤其关注其带来的直接的经济效益与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的提高,以及当下生活条件的改善等。纵观科技发展史,尤其在二次世界大战中,科技在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其成果也被用于战争,进而使得生灵涂炭。正如贝尔纳所指出的那样,科学研究的成果的应用 “先是世界大战,接着是经济危机”,这就说明了“把科学用于破坏和浪费的目的也同样是很容易的”[19]25。海德格尔还揭示了科技成果及其应用在量增的过程中,助长了人的主观性,消融了个性。他指出:“在以技术方式组织起来的人的全球性帝国主义中,人的主观主义达到了它的登峰造极的地步,人由此降落到被组织的千篇一律状态的层面上,并在那里设立自身。这种千篇一律状态成为对地球的完全的(亦即技术的)统治的最可靠的工具。现代的主体性之自由完全消溶于与主体性相应的客体性之中了”[14]921-922。
由此,人与自然这一生命共同体呈现了令人惊心动魄的变化。正如雷切尔·卡逊所揭示的那样:“人类对环境侵袭最令人震惊的是对空气、土地、河流以及大海所造成的污染,甚至是致命物质的污染。这种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恢复的,它不仅进入了生命赖以生存的世界,而且也进入了生物组织内,这一负面的环链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改变的。”[16]4
这就说明,“人不能凭自力离弃其现代本质的这一命运,或者用一个绝对命令中断这一命运。但是,人能够在先行思考之际来深思一点,即:人类的主体存在一向不曾是、将来也决不会是历史性的人的开端性本质的唯一可能性”[14]922。由此可见,作为现代科技活动主体的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意志自律要将科技成果及其应用的量增转向生态伦理的质的提升,必须从“能做什么”转向“应做什么”,因此在其规划与设计的理念上,不能仅仅“以科技成果为本”,而应该做到 “以人为本”和“以环境为本”的统一;在规划方面,必须从局部规划、短期规划转向总体规划和长期规划。而要实现这样的转化,由单一化的学科或者企业或者某地区等的运作难以为之,须转向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的联合。与此同时,将“发展善的特殊规定”生成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集体行动科技—伦理范式—现代科技伦理的原则、范畴、道德规范及其相关的科技伦理的具体道德行为准则,并且使其成为现代科技活动主体成员的共识,使现代科技伦理主体及其成员知有所达,情有所系,意有所规,信有所属,行有所依。因此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之“善的特殊规定”应合了施韦泽的期望——它促使任何人“关怀他周围的所有人和生物的命运,给予需要他的人真正人道的帮助”[20]26-27。
四、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何以是一种“善本身的规定”?
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不仅体现了“特殊意志的善”和“特殊规定的善”,而且是作为“善本身的规定”(如何实现“应然”)。这样才能将现代科技伦理主体集体行动“作为无限的自为地存在的主观性的善,予以特殊化”[9]133。
如前所述,现代科技伦理主体集体行动的运行模式不仅仅是某一科技共同体的集体行动,而且是多学科、多工种、多层面的多元合作构成的集体行动。其成果及其应用所涉及的领域之广,使用的人群之多,影响的空间范围之大、时间跨度之长,都是过去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尽管现代科技伦理主体集体行动试图以珍爱生命的生命德性规约其科技研发与应用的顶层设计,以“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引领其科技研发的产品设计与应用,将科技成果及其应用的量增到生态伦理的质的提升,亦须对作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集体行动科技—伦理范式—现代科技伦理的原则、范畴、道德规范及其相关的科技伦理的具体道德行为准则本身,即善本身进行规定。这样才能体现“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实体性和普遍性中的本质”,它是“真理中的意志”。[9]133与此同时,对于每一个参与现代科技伦理主体集体行动的成员而言,在他们进行现代科技成果及其应用的过程中都能意识到,“我应该为义务本身而尽义务,而且我在尽义务时,我正在实现真实意义上的我自己的客观性。我在尽义务时,我心安理得而且是自由的。”[9]136因而能进一步意识到,如同施韦泽所说的那样,“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20]9而关于为何要规定善本身呢?黑格尔指出:“善作为普遍物是抽象的,而作为抽象的东西就无法实现,为了能够实现,善还必须得到特殊化的规定。”[9]136-137只有对善本身进行了特殊化的规定,现代科技伦理主体集体行动,才有具体的依循,进而可以考量其科技—伦理规范的执行力,追究其道德责任。比如,维纳指出,为了避免现代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多方面的(外在的和内在的)危险,“作为科学家,我们一定要知道人的本性是什么,一定要知道安排给人的种种目的是什么,甚至当我们一定得去使用象军人或政治家之类的知识时,我们也得做到这一点;我们一定得知道为什么我们要去控制人”[11]150,因为“机器对社会的危险并非来自机器自身,而是来自使用机器的人”[11]150。
为此,对于善本身的特殊化的规定,还包括构建引导和约束现代科技伦理共同体体集体行动和科技活动个体的认知和行为的道德自律与他律的现代科技的制度伦理机制。就现代科技伦理共同体集体行动和科技活动个体的认知和行为的道德自律机制而言,就是要生成其作为“善本身的规定”的良心。黑格尔指出:“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9]139现代科技伦理共同体集体行动和科技活动个体作为良心,才能不再受其特殊性的目的的束缚,真正以造福人类为己任。这样其“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它具有固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对它说来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9]139
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善本身的规定”,还包括构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的伦理评价机制、伦理监督机制、伦理问责机制等,促进科技伦理规范的构建与完善,调控现代科技伦理主体集体行动,以超越现代科技伦理悖论,感悟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的生命德性,敬畏自然、敬畏生命,珍爱自然、珍爱生命,自觉地在现代科技的发展进程中,感悟“体天意、循天理、遵天命”的生命智慧,达到唯天下至诚的境界:“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23]115在现代科技伦理“是其所应是”的应然逻辑的道德哲学形态构建中,无论是其伦理价值导向、运作机制,还是其发展应遵循的伦理原则都体现了实然与应然的辩证统一、“能做”与“应做”的辩证统一、道德责任与道德责任能力的辩证统一、理性选择与价值选择的辩证统一、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
由此可见,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是作为现代科技推进者的现代科技活动主体成为现代科技伦理主体过程,这一过程亦是其追问其发展和应用现代科技成果的初心或本心,进而其生命德性意识觉醒的过程,即反思了现代科技“能做什么”及其所产生的危及人—自然—社会生命共同体的“是其所是”本然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后果,进而生成了对于现代科技“应做什么”即推进人—自然—社会生命共同体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是其所应是”的生命伦理责任。
[参考文献]
[1] 陈爱华. 现代科技三重逻辑意蕴的道德哲学解读[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18-24.
[2] [德]黑格尔. 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 王育殊. 科学伦理学[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88.
[4] 卢风,肖巍. 应用伦理学导论[M]. 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5] 余谋昌. 高科技挑战道德[M]. 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6] 路甬祥. 2003科学发展报告[R]. 中国网2003-03-04.
[7] 甘绍平. 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8] 陈爱华. 科技伦理的形上维度[J]. 哲学研究,2005(11):76-79.
[9]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0] [美] [瑞士]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许良英、赵中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1] [美] N.维纳. 人有人的用处[M]. 陈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12] [美] 约翰·内拉米·福斯特. 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M]. 耿建新,宋兴无,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2006.
[13] [法] 让·鲍德里亚. 消费社会[M]. 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4] [德] 马丁·海德格尔. 海德格尔选集(下卷)[M].孙周兴,选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15] [德] 伊曼努尔·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6] [美] 雷切尔·卡逊. 寂静的春天[M]. 许亮,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
[17] 刘大椿. 科学活动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8] [美] 艾利希·弗洛姆. 健全的社会(作者前言)[M]. 孙恺祥,王大庆,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19] [英] J.D.贝尔纳. 科学的社会功能[M]. 陈体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0] [德] 阿尔贝特·施韦泽. 敬畏生命[M]. 陈怀泽,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21] [德] 卡尔·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2] 舒尔曼.科技文明与人类未来[M].李小兵,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
[23] 王国轩.大学·中庸[M].北京:中华书局,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