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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现代国家建构的逻辑关联研究

2018-04-12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合法性权力建构

[兰州大学 兰州 730000]

究察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逻辑①,无论何种政治实践,其最终目的都是促使政治制度的现代化转型,顺利实现制度建设的总体跃升。但是,政治系统的复杂性、多变性也表明了传统的权力结构与管理方式难以适应现代政治变革的要求,人治化的权力管治方式已然突破现代制度系统和政治规范所能容纳的范围,亟需创设新的管治模式来重塑国家发展目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中国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政治任务,国家治理正是党和国家寻求新的治国理政新思路的积极尝试。现阶段,现代国家是国家治理最主要的治理主体,在我国首要的治理问题便是“治理国家”,即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建设,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国家基本制度和治理模式的成熟定型。国家治理概念本身真实地反映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与治理的相互兼容意味着国家对公共事务管理方式的政治革新。基于此,在已有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掘国家治理与现代国家建构间的逻辑关系,全面认识现代国家建构的不同建构逻辑所对应的不同的治理形态,明确国家治理不仅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主要来源,这是对二者的关联性研究的基本立足点。

一、国家治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

现代治理理论认为国家治理首先是一种国家能力,这种能力意味着国家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核心要素。目前学界针对“国家治理”已初步达成共识,将其视为相关政治主体(政党、政府、社会组织等)为维持公共秩序,增进公共服务,改革公共利益,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从国家建设层面来看,国家治理与现代国家建构间存在一种相互塑造、相互支持的关系,国家治理依托于现代国家建构的整体过程,宏观上体现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容与环节,同样,现代国家必将成为多元治理模式的中坚力量,整体上反映现代治理的治理原则与运行规则。从社会建设层面来看,现代国家建构与国家治理需要特别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确保国家治理的功能效用与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在社会领域实现互构、相互型塑,使国家与社会的职能在新的系统内实现均衡和良性互动。

(一)国家与社会:现代国家建构的基础逻辑

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治理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政策落实与执行过程中,不断搭建起具有层次性的政治关系。结合治理的运行逻辑来看,当前国家治理主要体现两层政治关系,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制度的具体设计与管理运行;二是国家与民众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国家与社会团体的相互影响。普遍来说,国家治理逻辑与社会运作逻辑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二者间的不断互动构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互构支撑关系。

现代国家代表一种普遍性的政治形态,它在特定时期由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而形成,反映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随着国家形态的演进和政治现代化的推进,当前国家与社会间的二元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国家权力从公共机构转移至社会组织,借助权力均衡机制发展公民社会的自治能力;二是借助社会组织的支持重构国家治理能力,将权力均衡视为提高治理绩效的重要措施。在此基础上,党领导下的治国理政更具层次性,国家治理成为顶层设计的重要环节,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简政放权、权力分享、体制革新成为当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和权力运行体制改革成为当前国家社会发展的重大主题。可见,现代国家正以多层面、多领域的治理模式集中指向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权力的合法性建构,主要通过建构系统的制度体系承担权力运行在不同政治组织间的分配;二是公共领域的发展责任,即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和彰显公共利益的普遍原则。

现代国家是由多种权力关系构成的综合制度系统,其中必然渗透多层次的治理关系,某种意义上,国家具有来源于社会又超越于社会的治理能力,这种能力又突显出国家自主性的运行逻辑。所谓国家自主性,是指来自社会的国家享有超越社会的能力,国家超越于个人和群体利益之上而代表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1]。现代国家是建立在社会分殊(differentiation)基础上的,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国家进而产生了功能分殊,这导致其功能必定是有限的,因此,有限的职能构成了国家自主性的前提和基础[1]。国家自主性的建立离不开与社会的合作,自主性的建立过程伴随着国家对社会的渗透过程。当然,尽管现代国家具有强大的社会整合能力与资源提取能力,但其自主性程度取决于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和公共权力的相互规约,因此,现代国家在社会关系的调节和资源有效配置方面还面临诸多困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治理的政治过程,必然可以提升治理能力的有效性。可见,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国家对社会事务的介入不单单是其权威属性使然,而是回应社会诉求、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发展的共同期待。

由上所述,现代国家主导下的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总体上是一种双向互动、相互支持的关系。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视角看,当前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原则上是基于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分享,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的过渡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共同主题[2],对此,有学者提出“现代国家要超越和渗透社会,实现理性化、自主性和嵌入性;同时,社会应该通过法治和问责制实现对国家的制衡”[3]。从现有的国家管治模式看,国家与社会是基于相应的委托代理关系实现权责共担,这就有必要在二者间搭建互动平台,努力寻求共识,实施规范性的责任约束,建立社会性的激励机制,为实现有效治理奠定基础。从推动民主治理的角度看,国家治理涉及谁来治理和如何治理两个基本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离不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国家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主体,现代国家建构所面临的国家能力建设问题必须要在社会中寻找支持资源,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社会提供稳定的政治经济前提,动员多元治理主体,营造多元共治环境,培育和支持社会力量,凭借社会自治能力的提升为国家治理的改善提供更稳固的基础。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国家治理需求

国家治理一般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合理的权力分配,形成健全的政治体系,在国家建构意义上提供制度合法性;二是通过高效的权力运行,形成畅通的政治过程,在政策输出的意义上实现治国理政有效性[4]。同样,现代国家的建构逻辑必然包含两个历史行动,一是国家制度体系建设;二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前者是根本性的,后者是决定性的,国家治理一定是在既定国家制度框架中展开的,与国家制度体系保持内在统一[5]。好的治理结构是好的民主政治的前提,在国家治理的运行机理中,现代国家建构需要从国家有能力、职能有边界、权力受约束三个维度进行阐释,并将国家治理的运行机理和表现特征作为解释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依据,彰显出国家治理对现代国家建构的重大意义。

首先,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政治动员能力彰显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必须构建国家与社会间的相互支持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取决于现代国家所拥有的政治能力。这种政治能力是控制、分配以及操作政治权力的组织、程序、规则、行动者,在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时表现出来的状态以及取得的政治绩效[6]。换言之,政治能力的实质在于约束国家力量,平衡社会结构,重塑国家与社会各自立场和关系,进而实现有效治理。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在于充分动员现代国家各个方面的力量,以多元共治激活权力运行、社会合作、市场运行的活力,以便实现治理目标。综观当前关于现代国家的研究理论,理解现代国家一般基于两个层面,一是现代国家具备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二是现代国家治理下的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前者规定了国家治理的实践基础,后者则是体现现代国家基本属性的根本要素[7]。现代国家在法理意义上就确认了基本人权或公民权利,赋予公民充分的政治权利,通过建立起内在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制,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在治理意义上,现代国家的公民身份象征着一种更高的社会关系,国家治理则彰显出现代国家的公共权威。

其次,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政治整合能力为现代国家有效运转积聚优势。历史地看,现代国家建构表现为国家以更专业的政治统治使国家能力得到极大增强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公民社会得以发展,民主化程度提升,进而促使政治统治与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初步奠定现代治理格局。国家治理的重要目的是为现代国家的有效运转提供制度供给,确保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体系逐渐趋向稳定,因此,有效治理是现代国家的发展目标,必须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治理国家是国家治理的前提、基础、重点,没有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就不能实现。同样,现代国家塑造了现代公民,现代公民具有强烈的身份愿望和利益要求,因此,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国家形态的演变亦是公民身份、权利的变化,这些变化往往构成现代国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构件。质言之,现代国家必须对现代公民承担更为积极的政治责任,对公民权利施以更为平等的关怀保障,国家治理亦需在现代国家的建构历程中及时变革治理模式,努力创造新的治理空间,为现代国家有效运作提供规范支撑,奠定良性治理格局。

最后,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合法性生产能力为现代国家建构奠定合法性基础。治理民主的同质化条件,即共同的国家认同、共同的政治信仰和大致平等的社会结构[8],这三者将作为现代国家基本原则的核心政治价值影响每个公民,并反映现代国家建构的完善程度和现代政治发展的成熟程度。“现代国家的建构是一个持续过程,国家不断通过强化其能力来实现其功能的过程不会停止,国家建构没有终点,它们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变革和调适[9]。”现代国家在政治发展意义上凭借民主治理来彰显国家能力,民主和法治集中体现现代国家的建构原则和建构逻辑,正如埃利亚斯在《文明的进程》一书中指出,现代国家的形成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社会联系更加密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秩序,就需要专门化的国家管理为国家权力设定界限[10]。某种意义上现代国家建构是伴随治理危机进行的,这种治理危机表现为资源分配差异、政治安全乏力、社会秩序紊乱等层面,严重削弱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国家治理的合法性生产能力是判定现代国家合法性基础的重要依据,国家建构尤其重要的是国家能力建设,是以稳定为核心的行政能力以及通过合法性建构确立的安全化、法治化推行能力,这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标准。

二、关系的展开:国家治理与现代国家建构

对一个国家来说,只有在国家制度体系完全确立的前提下实施现代化的治理才是可能的,可见,国家治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必然内容与环节。就国家治理与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关系来看,现代国家建构是在相应的制度体系上形成的,这种制度体系的巩固完善依赖于国家治理的有效运行,换言之,国家治理在现代国家建构中推动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巩固完善,为国家的正常运转提供完善充实的制度体系和运行规范。需要强调的是,“现代国家”一般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国际政治意义上实现领土和治权统一的国家;二是政治发展意义上确立法治和民主问责制度的国家[11]。国家治理便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政治选择,它以现代国家的组织原则和治理方式为参照,完成现代国家建设的任务,强调国家建设的有效性,立足于国家治理的整体绩效,关注国家总体竞争力。总之,国家治理是建构现代国家的基本要件,没有国家治理所创造的国家发展的有序性、规范性,现代国家建构就没有了依托。

分析国家治理的实施策略,结合现代国家建构的经验理论,可以清晰地发现二者在各自追求的制度目标上存在较大的耦合性。二者都强调以“国家”为中心,旨在建立一个能力强大的现代国家,塑造国家在既定政治空间内的政治权威和统治合法性,实现对权力资源的高效整合。具体来看,实现权力均衡是二者共同的目标追求。现代国家是由多种权力互动的制度化网络构成的,其中必然渗透多层次的治理关系。在特定意义上,政治权力和国家能力的关系是理解现代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关系的关键,国家治理能力很大程度上是调节现代国家权力关系的能力。其次,重视公民权利的地位是二者共有的价值取向。公民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多主体的治理模式,同样,围绕公民权利进行的政治建制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重视公民权利有助于避免国家建构走向高度集权化,有助于组织起有效的多元治理体系,最大限度上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最后,实现国家与社会间的合作型关系是二者共有的理念诉求。现代国家本身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始终对社会产生控制力和渗透性,国家治理必须要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配合下才能实现效果最优。因此,要将国家建构和治理发展看做同一过程,合理定位国家与社会的角色功能,在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这既是国家建构的要求,也是现代治理的发展要求。

此外,现代国家是政治民主化的发展目标,国家治理是基于特定的政治现实而选择的政治策略,二者的生成逻辑存在较大适应性。现代国家旨在实现政治一体化,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将国家权力转化为推动公共利益发展的政治责任,为政治民主化进程奠定基础;国家治理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使国家与社会建立有效联系,体现了现代国家主动回应社会诉求的政治结果,是国家的政治策略在实践层面的动态执行过程,为政治民主化提供现实动力。从二者的制度模式来看,现代国家建构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更加强调稳定、秩序、规约,表现出控制性、程序性的特征;国家治理在多元主体共治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制度设计的协商性、互动性特征,这两种看似不同的特性都主张对国家统治权威的分解,实现统治权力的多元化、分散化,凭借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确保相关政治主体共享权力资源,强化国家制度的基础力量。从二者的形成过程来看,现代国家通过确立合理化的政治制度体系,约束国家的政治权力,平衡社会结构,调整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形成现代国家的政治整合能力、政治动员能力以及合法性生产能力;国家治理通过完善的治理机制保证多元治理主体合作管理公共事务,其首要目标便是如何强国的问题,它表达了人们希望在无需国家强制力量的条件下追求共同目标和实现共同利益的美好愿望。这两种发展取向都着眼于提升国家能力、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民主问责。由此观之,我国发展民主政治的客观需求决定了我们必须了解现代国家建构的经验理论,辅之以现代治理理论来验证我国的民主政治。

应该看到的是,现代国家更多的是依靠国家治理活动来叙写其建构逻辑的。一定时期的国家治理结构及其行为特征体现一定时期的国家形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代国家建构必须考虑国家治理状况。结合现代国家的权力运行原理来看,把握国家治理的关键是对国家权力结构有基本认知,国家从一开始就是由一系列权力组织构成的,它的使命与职能都离不开“权力”。现代国家的权力维度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权力关系的层次性、分层性需要从新的视角加以理解。国家治理总是要依赖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就没有国家治理,国家治理中的权力需要法律约束,这是权力本身的属性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政治基础上,“法治”体现在二者的政治过程中,就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准确地说,法治是二者实现良性互动的核心要求,集中体现现代国家的制度执行能力和决策自主性。法治国家与国家治理具有共生性、同构性与统一性,法治价值孕育和涵养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法治体系培植和型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能力培育和塑造现代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建设的成效决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12]。从法治现代化的视角看,现代国家主要以法治国家建设为主要维度来解释,国家治理也是以法治为基本依托来理解国家权力体系与国家能力之间的真实关系。探索实现法治的现代途径,既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课题,也是追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可见,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制度有效性与权力合法性:现代国家构建有效治理模式的两个基点

现代国家既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社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秩序增强的责任主体,因此,现代国家必须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建构一个能够增强国家能力的治理模式,以此证明国家统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此前提下,现代国家需要构建一个稳定的制度基础,而国家治理的运行程式本身也是一套健全的制度模式,健全的治理制度体系是实现治理目标的前提条件,因此,二者都具有强烈的制度有效性需求。此外,现代国家要以国家权力运行结构为基点,合理限定国家职能,加强国家建设,进而获取政治合法性。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便是通过相关治理活动来增进国家与社会间的互动关系,有效动员群众,提升群众参与治理活动的积极性,因此,二者又都具有突出的权力合法性需求。

(一)制度有效性:现代国家构建有效治理模式的基本前提

国家是社会为了维系自身的秩序和发展所建构出来的,其基础是来自社会成员共同托付所形成的公共权力,以及公共权力用以创立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结构的制度体系[13]。一般认为,国家治理是现代国家的重要任务,在制度层面,现代国家是一个具有高度整合或革新能力的制度系统,国家治理则是国家的顶层设计达到特定发展需求的实践活动。现代国家要以制度建设保证权力结构合理化、政治关系顺畅化、国家能力自主化,国家治理要将“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作为治理活动的内核。

首先,国家与社会间的相互支持关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现代国家通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建立有效的制度联系。随着现代国家的建构原则从“建立国家”转变至“治理国家”时,对国家制度的合法性确认就成了首要的问题,也就是说,离开了制度所提供的约束和支撑,现代国家的一切行为活动就难以确立。现代国家建构要以建立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实施法治化的管理活动为前提,将制度建设纳入推动社会发展的目标体系,使国家权力转化为维护公共利益、发展民主政治的公共责任。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制度设计是一个长期的连续性的过程,并直接表现国家能力的强弱,既有的国家理论都强调制度安排在国家建构中的重要性。从国家能力的视角看,现代国家的履职需要制度设计提供支撑,并从根本上影响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渗透力。从政治实践的视角看,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制度设计关乎国家建构的前提依据,它不仅提升国家能力,而且不断强化国家建设的秩序规范,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制度的整合规范实质性地增强国家制定及执行公共政策的能力,克服权威分散和碎片化、强化国家的统一性,建立起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使国家承担起对外保卫国土疆界,对内维护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提供公共产品等一系列责任[14]。另一方面,通过相关制度安排重塑国家秩序,以求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有效互动,并由此将国家治理引入正常轨道,还原现代国家发展的基本逻辑。

其次,国家治理向制度化治理转型是必然趋势,国家治理的目的就是使国家制度成熟定型。在当前背景下,国家治理已逐渐演变为一个内涵丰富、体系健全、结构完整、功能高效的管治模式。基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确立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治理思路。一定意义上,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便是国家的制度供给能力。实现制度建设的民主化、科学化、系统化既是国家建设的主要目标,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一个国家的兴盛,意味着技术创新领先并形成与新型生产方式或生活方式相容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15]。当前,探察现代国家的诸多发展困境,如权力分配的结构性矛盾、资源配置的差异性矛盾、官民关系的对立性矛盾等,都需要以系统完善的制度建设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国家治理必须对现代国家的兴衰负责,现代国家建构面临的一系列困境挑战亟需国家治理予以完善。在治理层面,现代国家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必然依赖于制度建设的统合力量,现代国家理所当然的成为秩序的维护者、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国家治理既是制度创新的产物,也是制度建设的条件,只有以现代国家的治理结构为基点,优化完善现代国家的制度体系才是可能的。就我国当前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而言,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和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此,我国的国家建设就必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要更加注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二)权力合法性:现代国家构建有效治理模式的根本条件

现代国家的合法性问题首要回答的便是国家的统治权威或治理能力被认可的问题,也就是说,合法性是现代国家得以有效整合资源,实现有效治理的根本条件,也是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共同主题。正如让•马克•夸克所说“合法性即是对政治权利的承认”[16],同理,合法性也意味着对统治权威的认可或服从。一般来说,权力合法性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在其主体向度上体现权力主体能够合法做某事的能力,具有稳定性;二是在其客体向度上反映能够对具体对象进行合法控制、约束的能力,具有边界性。可见,权力合法性一定意义上便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合法控制,是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统治权威的自觉认可与服从。

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建构是一个多维立体的过程,其中制度合法性源于对制度系统的调适安排,生成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制度基础,观念合法性源于对特定话语体系的重构,形成鲜明的政治价值观。在当代中国,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策目标便是针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寻求建立新的合法性价值的有益尝试,这种尝试则是通过各种整合机制和制度安排来完成的。于是,当前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积极主导者”的角色,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事务,随之使治理范围大为扩展,在这种变化前提下,国家的权力合法性便有了更多来源途径,法治观念、公民权利、治理模式等要素就成了论证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重要标准。从法治建设的视角看,现代国家的治理活动必须基于固定的国家法制系统才有可能实现国家治理目标,法治观念将成为现代国家建构合法性的观念基点。从公民权利的视角看,权力合法性伴随国家转型也将发生变化,将会有更多体现公共利益的政治关系得以确立,并在新的合法性系统中扮演愈加重要的角色,它们“既要服务于个体的权利,同时也要服务于公共的利益,并把促进国家与社会的有机互动、相互协商、相互合作,以实现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公共生活的基本目标”[17]。也就是说,现代国家的权力合法性必须基于公民权利的政治责任基础之上才能有效建构。从治理模式的视角看,通过对治理结构各要素、各关系的优化整合来实现治理制度化,进而在制度规范的前提下实现治理有效性,提升治理合法性,即“通过创造有效性来累积合法性”[18]。总的来说,通过对治理体系的科学化建构实现治理规范化,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功能,提升治理能力的水平,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机制,这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正义所在。

此外,现代国家建构的主要逻辑是在合理限定国家职能或国家权力的基础上,以国家的基础性权力或国家力量建设为核心,增强国家制定及执行公共政策的能力。只有当国家治理的行动逻辑获得合法性支撑时,现代国家才能有效建构确保其正常履职的组织动员体系。从权力体系的结构化运行看,现代国家的治理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所构建的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源自于社会的支持合作是现代国家权力运行获得合法性的基础所在,因为,现代国家权力体系的合法性不仅使其拥有了解释特定政治目标的合法性,也使其拥有了联系人民、动员人民的合法性。从现代民主制度的权力属性看,现代国家建构遵从了“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最根本的民主原则,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根本上源于自上而下的民主授权,国家治理对国家权力结构的有效平衡使得权力运行更加贴近社会的治理需求和公民权利的发展需要。

四、结语

现代国家建构就其建构逻辑来看,是社会领域从国家一体化统治之下逐渐分离出来的政治表现,具有开放性、动态性、融合性的特征。政治现代化的趋势客观上重构现代国家的活动原则和构成要素,在理解其职能定位时要破除权力运行集权性与行政控制专断性的传统视界,将国家与社会二维互动作为重新理解国家活动形式与运行逻辑的重要基点。也就是说,社会领域的高度分殊化将在现代国家占据更重要的地位,从公民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职能的规范等角度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政治整合,以此获取政治合法性,增强国家治理能力,这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逻辑指向。结合当前政治发展的普遍规律来看,治理模式的有效建构是对现代政治发展趋势的理性回答,旨在引导人们探寻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有效治理之路,这将是重要的政治经验。因此,现代国家要在新的政治活动形式中奠定合法性的民意基础,解决现代国家运行面临的制度困境,切实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就当代中国而言,国家治理作为顶层设计层面的重要政治实践,根本上依凭多层次、全方位的制度体系来完成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将现代国家建设带入新的实践逻辑。当前我国的改革进程在某种意义便是基于国家治理对国家发展方向所做的新思考,将以“法治”为国家治理核心架构的治理模式作为促进国家政治统治与社会自治有效衔接的重要桥梁,实现政治系统的高效运行和制度优化。毋庸置疑,我国国家治理的战略目标在最初定位上就瞄准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规律,努力使我国的发展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将促进每个公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目标,从顶层设计层面真正彰显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注释

①当前学界对现代国家的相关研究是一种依据政治学分析框架的研究类别,其研究立足点具有“民族国家”的形式,其制度类型具有“民主国家”的属性。国外关于现代国家的理论研究大致围绕韦伯的国家主义理论展开,比如“回归国家”学派就极力宣扬现代国家建设权威普遍性、权力合法性。国内对现代国家建构的关注重心在于如何集中权威和资源建构一个强大国家,进而实现国家增能、政治安定、行政有效的过程。具体参见: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 东南学术, 2006(4).

[1] 杨光斌, 郑伟铭, 刘倩. 现代国家成长中的国家形态问题[J]. 天津社会科学, 2009(4): 51-59.

[2] 曾毅. “现代国家”的含义及其建构中的内在张力[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3): 119-126.

[3] 陈慧荣. 国家治理与国家建设[J]. 学术月刊, 2014(7):9-12+20.

[4] 高春芽. 后发展视野中的国家治理与民主建构[J]. 社会主义研究, 2015(5): 72-77+71.

[5] 赵宇峰, 林尚立. 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 中国的逻辑[J]. 中国行政管理, 2015(5): 6-11.

[6] 罗伯特. 杰克曼. 不需暴力的权力: 民族国家的政治能力[M].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5: 5.

[7] 乔治·萨拜因. 政治学说史: 上册[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6: 32.

[8] 杨光斌. 让民主归位[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59.

[9] WHAITES A. Understanding state-building[J]. States in Development, 2008, 1(1): 4-5.

[10] 埃利亚斯. 文明的进程[M]. 王佩莉, 袁志英, 译.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9: 28.

[11] 燕继荣. 现代化与国家治理[J]. 学海, 2015(2): 15-28.

[12] 蔡文成. 良法和善治: 法治视域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J]. 理论探讨, 2015(4): 34-38.

[13] 林尚立. 建构民主的政治逻辑—从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出发[J]. 学术界, 2011(5): 5-18+284.

[14] 周雪光. 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J]. 开放时代, 2011(10): 67-85.

[15] 燕继荣. 现代国家治理与制度建设[J]. 中国行政管理, 2014(5): 58-63.

[16] 让-马克·夸克. 合法性与政治[M].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 12.

[17] 林尚立. 有机的公共生活: 从责任建构民主[J]. 复旦政治学评论, 2006, 26(5): 5-29.

[18] 林尚立. 在有效性中累积合法性: 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2): 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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