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有序逻辑回归的标准必要专利价值影响因素研究
2018-02-03
[天津大学 天津 300072]
通信产业是一个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产业,设备制造商、运营商以及芯片厂商都要围绕通信技术标准构建产业链,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制高点,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就意味着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技术标准一旦确立,相关技术的专利就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所谓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是指为了使产品符合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技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一方面可以借助专利的技术垄断性,加大许可授权力度,获取高额的许可收入,另一方面又可凭借这一专利技术获得与其他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的筹码,提高自身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的地位,进而抢占市场先机。伴随着标准必要专利数量的不断增加,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争端和诉讼日益增多,研究标准必要专利价值及其影响因素对于企业制定标准必要专利战略,提升标准必要专利质量至关重要。
一、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研究综述
当前对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价值。专利前向引用次数、后向引用次数、权利要求数、专利族大小等指标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专利的技术重要性,是衡量专利价值的重要指标。实证研究表明标准必要专利比普通专利具有更高的前引、后引次数,更多的权利要求数以及更大的专利族和更长的审查时间[1~2]。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前瞻性更强,可以在更长的时间内被其他创新发明所引用[3]。同时,其知识来源丰厚,与基础研究的联系更为密切[4],而必要专利所拥有的更多的权利要求数意味着也能够从不同层次来保护领先技术打击竞争对手[5]。因此,与一般专利相比,标准必要专利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二是从商业价值来说,专利被纳入标准后,减少或者排除了特定标准范围内替代技术的竞争空间,而随着标准的实施和推广也会进一步扩大标准必要专利可能的市场范围,从企业发展角度分析,研究表明必要专利的数量会对各类市场参与者的研究与发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D)活动产生积极影响[6],企业会凭借标准必要专利带来技术上的先进性,提升用户粘性,带来竞争力的提升,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无疑会获得更多的许可机会,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不仅会使企业的财务绩效获得显著的提升[7],而且会对股票市场的回报产生积极影响[8]。此外,对于披露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来说,若技术专利被标准采纳,会获得显著的“专利价值杠杆作用”[9],在移动通信领域,拥有标准必要专利意味着更加可能获取市场垄断力量[10]。
已有研究成果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研究数据均基于未经过必要专利识别的各标准化组织的数据库,会造成标准必要专利价值分析的偏差。二是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衡量一般都使用单一的变量,如引用次数、权利要求数、专利族大小等,上述指标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专利的价值,但只能表现专利价值的某一方面信息,如权利要求数量显示了专利宽度而被引次数体现了对未来技术研究的重要性等,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化市场竞争下难以快速了解标准必要专利的综合价值。因此,本文以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数据库中移动通信领域中第三代通信标准(Univers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UMTS)的标准必要专利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通过因子分析提取出UMTS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两个影响因子—技术因子和战略因子,之后建立有序逻辑回归模型,定量研究这两个因子是如何影响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从而可以为企业在未来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申请、布局以及提高标准必要专利的质量提供参考借鉴。
二、研究假设
当发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时,一般必要专利持有人有两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是通过与专利实施者进行谈判,达成庭外和解。二是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专利侵权诉讼维护自身利益。与达成庭外和解相比,企业对于专利诉讼战略的选择也是慎之又慎。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主动发起诉讼的成本较高,不仅包括高昂的法律费用,而且法院认定侵权行为进行审判需要的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会为企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性,从而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专利实施者也可能发起对专利权人的反专利侵权抗辩,如认定其专利无效或申请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反垄断调查等,使得双方步入胶着状态。因此,对于理性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如果专利不能为企业带来足够的价值,企业不会轻易提起诉讼,从这方面来说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也成为评判专利是否具有价值的标准之一。因此,本研究提出:
假设1:涉诉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比非涉诉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更高。
标准必要专利是由专利权人发明的专利技术,是一种技术更新或技术创新,不论哪种形式,都能够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或是增强产品品质,从而提高经济效益或开拓新的市场。区别于普通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实施中必须使用的专利技术,也就是说标准必要专利的替代技术很少或根本没有替代技术,即使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只是产品中的极小部件,依然可以对产品生产起到技术封锁作用[11]。Bekkers[5]表明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定过程时提升自身专利的内在技术价值是提高其必要专利质量的关键决定因素。由此可见能够纳入技术标准指导行业生产中的必要专利技术优势必然十分显著。
此外,一些企业将专利披露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原因可能超出了这些专利对标准的具体“技术”贡献,还包括利用标准必要专利获得市场谈判优势,为有吸引力的交叉许可协议敞开大门等。Bekkers[5]探讨了被纳入标准的专利是因为其技术价值高还是由于企业的策略影响,研究结果证明这两个因素都会影响专利是否能够被纳入技术标准,但后者的影响作用更大一些。Berger[9]则分析了标准化背景下,企业会通过战略性延长专利审查期,以便能够获得更广泛的权利要求范围和更强的专利保护,从而提升其专利价值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利益。Kang和Motohashi[12]发现当专利权人积极参加标准化会议时,专利被纳入标准的可能性会增加。Kang和Bekkers[13]还通过关注W-CDMA和LTE标准中各企业获取必要专利的过程,证实了许多公司均使用了所谓的“及时专利”策略(Just-in-time):会在标准化会议举办前策略性的申请一些“战略专利”,借助标准化会议的谈判将专利纳入标准中,以便标准必要专利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发挥更高的价值。据此提出:
假设2:涉诉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涉诉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影响因素主要是技术价值和战略价值。
假设3: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价值对其整体价值影响更大。
三、研究设计
为了能够综合性地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影响因素研究,运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基于潜在公因子的多指标模型,利用多个专利质量指标构建的综合指标来评估标准必要专利价值。接着为了进一步研究标准必要专利影响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程度,对因子分析提取出的公因子影响因素进行指标量化,使用专利维持时间替代专利实际价值作为因变量构建有序逻辑回归模型,评估专利价值。
(一)因子分析的指标选择
一般来说,专利技术既需要借鉴先前的发明成果,也可能成为后来创新的基础,而专利引证情况能够说明这一过程。其中认可度最高、被广泛应用的引证指标是专利前引次数[14~18];另外一个常用的引证指标就是后引次数,即专利引证先前发明技术的数量。这一指标可以衡量专利的创新程度以及发明过程中的努力[18];从法律角度来说,权利要求数体现了专利宽度[19];同族专利是一项专利申请在不同国家布局的情况,同族专利数越多,则表明申请的国家越多,专利成本越高,一定程度也反映了专利的价值[17~20];此外,在标准化的背景下,企业为了根据技术标准化会议及时调整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策略,可能会有意延长审查时间[9]。为了能够综合性地了解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影响因素,选取前向引用次数、后向引用次数、权利要求数、专利族以及审查时长五个具有代表性的标准必要专利指标进行综合性的因子分析。
(二)有序逻辑回归的变量选择
专利维持是指在专利法定保护期内,专利权人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规定数量维持费使得专利继续有效的过程。维持专利效力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维持时间越长,费用越高,没有人会为毫无价值的专利承担维护权利的费用,因此续交维持费的专利往往意味着更大的专利价值。Nordhaus[21]是第一个将专利的寿命作为专利价值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的学者。Pakes、Lanjouw和Schankerman[22]分别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专利维持时间较好地反映了专利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表1 本文选取的专利指标(自变量)
选择以美国专利为样本,将美国专利分为维持3.5年、7.5年、11.5年三个等级,以专利维持时间表征专利实际价值,作为因变量,因子分析中提取的公因子作为自变量,采用有序逻辑回归模型对专利价值进行定量分析。
(三)研究数据和样本收集
本文选取2000~2004年UMTS标准下的美国必要专利声明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并且设置同一IPC技术分类号下非必要专利样本作为对照组。
利用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收集标准必要专利数据。首先,以“UMTS(Univers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为文本检索词并进行去除重复项处理,得到专利19193项。其次,将数据导入Innography中,通过去除简单同族、筛选“US”开头的专利以及对公开日期进行“2000~2004年”筛选后得到427个专利族。利用Innography数据库摘取每一专利的具体信息,包括:权利要求数、前向引用次数、后向引用次数、同族专利数、专利审查时长以及法律诉讼状态,最终得到393项非涉诉标准必要专利和34项涉诉标准必要专利。最后,将专利数据与美国专利申请法律状态查询数据库进行匹配,手工检索每一个专利的专利缴费情况,得到各专利的专利维持时间。
为了进一步验证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的统计差异,设置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对应的非必要专利对照组。梳理标准必要专利样本组中427项专利的主要技术分类号,按照技术分类号在Innography中通过“简单同族/US/仅授予(Grant only)/公开日期(2000~2004)/主要IPC分类号(如H04B等)”进行筛选,得到相应技术分类号下的专利。接着,根据各技术分类号所占的比例,随机抽取427项非必要专利作为对照组。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过对专利法律诉讼状态的数据整理,获取的427项UMTS标准必要专利中包含393项非涉诉标准必要专利和34项涉诉标准必要专利。
如表2所示,标准必要专利在前向引用次数、权利要求数和同族专利上的统计特征均高于非标准必要专利,尤其是前引和同族数量上明显高于非标准必要专利,一方面说明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价值高于非标准必要专利,另一方面也说明与普通专利相比企业更注重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性全球布局。在后引和审查时长两项指标上,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相比没有显著优势。
对于涉诉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涉诉标准必要专利而言,涉诉标准必要专利在前向引用次数、权利要求数、同族专利以及审查时长等统计特征均比非涉诉标准必要专利高,说明涉诉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比一般的标准必要专利更高,由此可验证假设1。
表2 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3 涉诉与非涉诉标准必要专利的因子分析
(二)标准必要专利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由表3可以看出,无论是涉诉标准必要专利还是非涉诉标准必要专利,均提取出了两个公因子来体现专利价值。其中,对于第一个因子F1,后向引用次数、同族专利数以及专利的审查时长的载荷较大,这三个指标都一定程度上会随着企业在市场的专利战略的改变而相应变化,与专利的市场性紧密相关,因此将其命名为“战略性因子”;而对于第二个因子F2,前向引用次数与权利要求数的载荷较大,前向引用次数体现了专利的技术前瞻性,专利的权利要求数是用于确定该发明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记载着专利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指标均与专利内在的技术价值相关,因此将其命名为“技术性因子”。
为了进一步验证提取出来的两个公因子是如何影响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价值,采用有序逻辑回归模型,定量地对其进行研究。由于专利价值本身的数据难以直接获取,以专利维持时间予以替代。以专利维持时间作为因变量(授权后第3.5年缴纳、第7.5年缴纳、第11.5年缴纳=0,1,2),战略因子(因子1)和技术因子(因子2)作为自变量进行有序逻辑回归得到结果如表4所示。
从中可以看出战略因子和技术因子对专利维持时间影响显著,并且均呈现正相关。说明在实际标准必要专利运营中,专利维持时间的长短是基于专利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上战略价值的大小的,同时,战略因子的系数要比技术因子的系数更高,说明在ICT领域中,对于是否延长专利维持时间,与专利本身的技术价值相比企业更多考虑的是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价值,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竞争越来越呈现出企业战略层面的博弈。也就是说,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价值对其整体价值的影响力更大,验证了假设3。
表4 有序逻辑回归结果
五、结论与讨论
将影响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的因素分解为专利内在的技术价值和企业的战略性行为带来的价值。并且通过实证研究证明,标准必要专利价值中企业战略性行为的影响力更大。对于企业而言:第一,要努力加大专利技术储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增加权利要求数、广泛布局全球专利族等策略性申请行为使得拥有的必要专利更有价值、更具竞争力,更容易纳入国际技术标准中;第二,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战略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会议,及时掌握技术趋势和动态;第三,企业要积极关注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政策及诉讼情况,提高抵御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能力,灵活运用标准必要专利这把“利器”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 刘鑫, 余翔. 标准必要专利与我国企业策略研究 [J].知识产权, 2014(11): 59-63.
[2] 张俊艳, 靳鹏霄, 杨祖国, 等. 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定价—基于判决书的多案例研究 [J].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 2016, 9(5): 457-471.
[3] RYSMAN M, SIMCOE T. Patent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Voluntary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 [J].Pie/cis Discussion Paper, 2009, 54(5-22): 1920-1934.
[4] KANG B, HUO D, MOTOHASHI K.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Korean companies in ICT global standardization:Essential patent analysis [J].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2014,38(10): 902-913.
[5] BEKKERS R, BONGARD R, NUVOLARI A.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determinants of essential patent claims in compatibility standards [J]. Research Policy, 2011, 40(7): 1001-1015.
[6] KANG B, MOTOHASHI KI. The role of essential patents as knowledge input for future R&D [J]. World Patent Information, 2014, 38(4): 33-41.
[7] WAKKE P, BLIND K, RAMEL F. The impact of participation within formal standardization on firm performance[J]. Journal of Productivity Analysis, 2016, 45(3): 317-330.
[8] BEKKERS R, DUYSTERS G, VERSPAGEN B.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ic technology agreements and market structure: The case of GSM [J]. Research Policy, 2000,31(7): 1141-1161.
[9] BERGER F, BLIND K, THUMM N. Filing behaviour regarding essential patents in industry standards [J]. Research Policy, 2012, 41(1): 216-225.
[10] LANJOUW J. Patent Quality and Research Productivity: Measuring Innovation with Multiple Indicators[J]. The Economic Journal, 2004, 114(495): 441-465.
[11] FARRELL J, HAYES J, SHAPIRO C, et al.Standardsetting, patents, and hold-up [J]. Antitrust Law Journal,2007, 74(3): 603-670.
[12] KANG B, MOTOHASHI K. Essent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ventors’ involvement in standardization[J]. Research Policy, 2015, 44(2): 483-492.
[13] KANG B, BEKKERS R. Just-in-time patent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tandards [J]. Research Policy, 2015, 44(10):1948-1961.
[14] TRAJTENBERG M. A Penny for Your Quotes:Patent Citations and the Value of Innovations[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0, 21(1): 172-187.
[15] ALBERT M B, AVERY D, NARIN F, et al. Direct validation of citation counts as indicators of industrially important patents[J]. Research Policy, 2004, 20(3): 251-259.
[16] NARIN F, HAMILTON K S, OLIVASTRO D. The increasing linkage between U. S. technology and public science[J]. Research Policy, 1997, 26(3): 317-330.
[17] LANJOUW J O, SCHANKERMAN M.Characteristics of Patent Litigation: A Window on Competition[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1, 32(1): 129-151.
[18] HARHOFF D, SCHERER F M, VOPEL K. Citations,family size, opposition and the value of patent rights[J].Research Policy, 2003, 32(8): 1343-1363.
[19] 万小丽. 区域专利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知识产权, 2013(8): 65-67.
[20] HARHOFF D, REITZIG M. Determinants of opposition against EPO patent grants—the case of biotechnology and pharmaceutical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004, 22(4): 443-480.
[21] NORDHAUS W D. The Optimal Life of a Patent[J].Cowles Foundation Discussion Papers, 1967.
[22] PAKES A, SCHANKERMAN M. The rate of obsolescence of patents, research gestation lags, and the private rate of return to research resources [J]. Ideas Help Page, 1987,5(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