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思考
2018-04-12李智涛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室
李智涛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室
1 铁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意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的有力举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分级管理、闭环处置的要求。
2 铁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根据事故隐患的分类标准,结合我局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将事故隐患细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事故隐患: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治理工作涉及多个专业系统,需要路局组织治理的隐患。
Ⅱ类事故隐患:是指有一定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治理整改需要路局主管专业部门决策或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治理的隐患。
Ⅲ类事故隐患:是指有一定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但各单位可自行或相互协调治理的隐患。
3 铁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和流程
铁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铁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
3.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原则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路局主管专业部门、各单位分别是本系统、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路局主管专业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路局主管专业部门、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或领导分工责任;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和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分别对路局和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各类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划分如下:
Ⅰ类事故隐患,由路局安委会研究确定,并明确牵头治理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其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重大事故隐患的,由路局安监室负责报告(上级及属地人民政府)、公布、组织治理效果评价和销号等程序管理工作。
Ⅱ类事故隐患,由路局主管专业部门研究确定并负责组织治理,相关部门配合。
Ⅲ类事故隐患,由各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并负责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内部牵头治理部门,明确分工,落实治理责任。
3.2 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排查、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排查等方式,做好与各类安全检查评估、设备检查鉴定、阶段性安全大检查活动等有机结合。相关部门、单位在安全事故、设备故障发生后,举一反三,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工作。
事故隐患排查按照安全风险管理确定的风险因素、预防措施、控制措施等进行系统排查,突出高铁、客车、高风险环节、关键岗位等重点,全面查找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方面的隐患。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全员安全宣传教育,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安全检查监督、安全包保、把关监控、带班作业等制度和上级安全工作部署,对照安全风险管理控制要求,深入生产现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意见建议,反馈责任单位要求整改,并督促落实整改。事故隐患实行立即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定期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责任和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并记录核备,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实行逐级审核评估制度。各单位对排查出或接到报告、通知的事故隐患,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审核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对确定为Ⅲ类的事故隐患按规定落实本单位的治理工作;属于Ⅰ、Ⅱ类的事故隐患上报路局主管专业部门。路局主管专业部门接到Ⅰ、Ⅱ类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审核评估,组织Ⅱ类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属于Ⅰ类事故隐患报路局经安委会或安全例会研究审核确认。事故隐患类别难以确定的,由路局主管专业部门组织相关安全管理、专业技术部门和科研院所、第三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进行评估,提出确定隐患类别的建议意见,报路局经安委会或安全例会研究审核确认。对涉及合资铁路公司、局外单位等事故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应主动采取行文(函)等方式与责任主体单位沟通协调,督促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抄报上级主管专业部门。对自身难以协调整治的事故隐患,相关单位、部门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专业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建议方案等。
3.3 事故隐患治理
对确定为Ⅰ、Ⅱ、Ⅲ类事故隐患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等“五到位”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具体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如图2所示。
图2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案一档”制度,分级进行管理,做好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书面记录,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档案完整,一事一档,长期保存。档案应包含从隐患发现到整治方案制订、实施、验收销号全过程的相关资料、文件、纪要、记录和影像资料等。
Ⅰ类事故隐患,路局安监室、牵头治理部门分别汇总建立档案,路局主管专业部门、相关单位分别建立本部门、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的档案。
Ⅱ类事故隐患,路局牵头治理部门汇总建立档案,路局主管专业部门、相关单位分别建立本部门、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的档案。
Ⅲ类事故隐患,牵头治理单位建立档案,相关单位建立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的档案。
在Ⅰ、Ⅱ、Ⅲ类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视情节采取停止作业、封锁线路、限速运行、现场监控、干部盯控等安全控制措施,既有应急预案体系不能满足突发情况下应急处置需要的,制定专门应急预案,并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对事故隐患性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必须即时向上级报告,立即采取规避或降低事故风险的措施。
Ⅰ、Ⅱ类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相关治理责任单位书面报告路局,路局牵头治理部门组织路局主管专业部门、安监部门等进行隐患治理情况的现场验证,评价治理效果,形成书面报告。Ⅲ类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相关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效果评价,形成书面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经效果评价未达到治理目标的,相关单位、部门继续整改。
3.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和监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路局、专业处室、基层单位三级挂牌督办和销号制度。事故隐患治理经效果评价审查达到目标的,方可经验收批准后销号。各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销号的程序如下:
Ⅰ类事故隐患:路局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室)作为督办部门,定期汇总Ⅰ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公布督办项目和销号情况;督促路局牵头治理部门和整治责任单位落实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按期整改,并在每季度路局安委会上报告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和存在重要问题的建议意见。
Ⅱ类事故隐患:路局主管专业部门作为督办部门,定期汇总本系统Ⅱ类事故隐患和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公布督办项目和销号情况;督促整治责任单位落实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按期整改,并在每季度路局安委会上报告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和存在重要问题的建议意见。
Ⅲ类事故隐患: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作为督办部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号。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动态汇总Ⅲ类事故隐患,在单位月度安全例会、季度安委会上通报分析隐患治理工作落实和销号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确保隐患治理的资金、人员等保障。
路局主管专业部门、安监部门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