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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的“权术人格”与法治社会建设

2018-04-11马友乐

大理大学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纪选人用人

马友乐

(钦州学院,广西钦州 535011)

法治社会是将公共权力运行、社会关系调节、人与自然关系协调等纳入法治轨道的社会状态。全民尚法守法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诉求和重要基石,其中,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彰显着至关重要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发挥着显性和隐性的社会效应。这是因为,“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地方的工作,成在干部作风,败也在干部作风;一个地方的事业,兴在干部作风,衰也在干部作风。”〔1〕故此,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成为尚法守法的积极者和模范者。然而,领导干部的人格特质潜在持久地影响着党内政治生活,进而影响法治社会建设。其中,被称为“黑暗人格”之一的“权术人格”对党内政治生活和法治社会建设有着深刻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剖析一些领导干部的“权术人格”的外显形式,探索抑制之道,规范和净化党内政治生活,从而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领导力量。

一、领导干部“权术人格”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术人格,西方称为马基雅维利主义,与自恋人格、精神病态人格合称为“黑暗人格”。权术人格一般是指个体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的思想倾向和行为活动。正如马基雅维利所说,只要目的正确,可以不择手段。具有“权术人格”的人,在思想和行为上具有一些鲜明的表征:功利性较强,人情味较淡;报复心较强,树敌较多;自负顽固,难以被别人说服;城府较深,不轻易袒露自己的真实意图;处事圆滑,喜欢恭维别人;疑心较重,对别人信息较为敏感等等。对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往往成为他们实现目的的最佳手段,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权力使用上具有工具性与人治性。“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2〕117对于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来说,由于权力具有资源调配性、强制权威性与他人膜拜性等特性,故此,他们十分迷恋权力,把权力当作控制、利用他人达到个人目的的绝佳工具。然而,在以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核心的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这些人亦然“执迷不悟”,恪守着“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人治原则,善于玩弄权术,笼络亲信,排挤异己。第二,人际关系上具有功利性与支配性。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在人际交往上具有较强的功利性和利己性。对待上级,他们善于察言观色,权衡利弊,极力靠近讨好对自己有用之人。然后,投其所好,满足其需,唯命是从,视为靠山。对待下级,以权相诱,以利犒之,发号施令,谋求私利。同时,他们具有较强的支配欲和控制欲,常常打着“关心”与“赏识”的旗号,支配着、控制着能为自己利用的一切人。第三,公众形象上具有强势性与争议性。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在公众印象中具有较为强势的人格特征,可称为“任性官员”,他们往往“标新立异,自以为是,敢说敢干,敢干敢当”。由于他们善于“大胆构想,大胆革新”,得到一部分民众的赞赏和推崇,获得一个较好的“口碑”。同时,一部分民众由于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对他们却持以否定态度,不信其言,不赞其行。第四,心理情感上具有自负性和冷血性。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他们常常具有较强的自负性,唯我独尊,自以为是,别出心裁,孤芳自赏。在舆论宣传和话语掌控上他们具有较高的“天赋”和“才华”,敢于为己标榜,善于为己涂彩。在情感上,他们又具有较强的冷血性,在权力使用和人际交往中,他们对那些于己毫无用处或视为障碍之人,往往漠视他们的合理诉求或给予残酷压制打击,毫无同情之心,毫无怜悯之情。第五,社会影响上具有阴暗性和破坏性。“权术人格”之所以被列入“黑暗人格”,是因为它对社会具有“黑暗”的破坏性影响,遭到人们的否定和厌弃。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以权力为中介,通过控制和利用他人,以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往往将法律法规和纪律规矩置于脑后,徇私枉法,投机取巧,从而污染了党内政治生态,破坏了社会风气,为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

二、领导干部“权术人格”的表征形式

(一)理想信念缺失:口是心非,迷恋权力

领导干部大都是共产党员,是我国各条战线上的领导核心,起着举足轻重、影响深远的作用,因而,领导干部必须坚定恪守党的宗旨和初心,彻底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坚决维护党的形象和权威,做一个思想品德高尚、理想信念坚定的人。然而,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十分迷恋权力,把权力当作个人实现目的的制胜法宝。他们的“理想信念”往往只是体现在各种文件和报告中,与党的要求高度一致。可是,在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上,却与党的宗旨和法纪大相径庭,他们信奉的理念是“权为我所用,情为我所系,利为我所谋”,已演化成为“两面人”,说做不一,口是心非,阳奉阴违,表面台上光鲜正派,背地私下阴暗龌龊,一旦“东窗事发”,他们的丑陋行为往往令人咂舌。所以,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2〕106-107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由于理想信念缺失,常常野心膨胀,利欲熏心,很容易丧失宗旨意识,放弃党性原则,给党内政治生活和社会风气带来“黑暗”的影响。

(二)法纪执行折扣:阳奉阴违,实施权谋

遵守法纪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每一个党员在法纪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殊,没有例外;每一个党员必须敬畏法纪,心存法纪,严守法纪;每一个党员必须执行法纪,严明法纪,维护法纪。可是,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在执行法纪时,敷衍应付,大打折扣,表里不一,阳奉阴违。他们内心盘算的问题不是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而是个人利益。这是因为,他们一旦严格执行法纪,个人私利就无法实现。于是他们便实施“权谋”,拉帮结派,培植个人的势力范围,形成个人的利益链条。欺上瞒下,对上,寻求靠山,弄虚作假,蒙混过关;对下,培养亲信,投机取巧,瞒天过海。这样一来,这些行为不仅污化了党内政治生活,同时,也使法纪执行不彻底,形同虚设,危害无穷。因此,严明法纪,迫使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廉洁用权、廉洁从政,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显得尤为重要。

(三)党群关系对立:漠视诉求,显摆权势

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关系是鱼与水的关系,没有水的滋润和养育,就没有鱼的生存和发展;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又是舟与水的关系,水能载舟,水亦能覆舟。但是,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信奉的是“官本位,权力至上”,而不是“民本位,人民至上”。所以,他们在群众面前,时时记得自己是“官员”,自己是“领导”,与民不同。于是,高高在上,唯我独尊,颐指气使,自以为是。面对群众急切而合理的诉求,往往不屑一顾,漠然视之,体现出傲慢和冷血。而合理诉求的群众,往往满怀期盼,满怀希望,期盼回应,期盼满足,体现出信任和渴求。面对无期的等待和无望的愿景,一些群众渐生怨恨,渐生隔阂,鱼水之情,荡然无存。这是因为,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心中没有党、心中没有民、心中没有责、心中没有戒,而心中只有己,心中只有利,心中只有官,心中只有权。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给党群关系烙下“黑暗”的印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削弱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政治信任。

(四)选人用人谋私:任人唯亲,玩弄权术

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时,必须坚持党的选人用人基本标准——“德才兼备、忠诚正派、廉洁务实”;必须坚持党的选人用人基本原则——“任人唯贤、民主监督、阳光透明”。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与此要求背道而驰,他们在选人用人时,任人唯亲,玩弄权术。首先,在选人用人标准上错位。他们在选人用人标准上,不是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而是坚持“任人唯亲,能为我用”。他们选人用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为己服务,谋取私利。其次,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越位。由于他们在选人用人标准上错位,从而,导致他们在选人用人过程中不守规矩,不讲纪律,玩弄权术,暗箱操作,官官相护,利益共享。最后,在选人用人监管上缺位。由于他们选人用人的标准是“任人唯亲”,因而选人用人的对象多是自己的“亲信”,十分“信任”他们,不愿意或不屑于监管他们,这些干部又仰仗自己有“后台”,往往我行我素,桀骜不驯,贻害一方,影响恶劣。“一些德才平平、投机取巧的人屡屡得到提拔重用,踏实干事的干部却没有进步的机会。”〔3〕48这样一来,枉屈了法纪规矩,滋长了歪风邪气,污化了法治社会建设的社会氛围。

三、基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干部“权术人格”抑制之道

(一)创新活动机制,坚定理想信念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理想信念缺失,往往会导致他们在政治立场上摇摆乃至背叛,干群关系上紧张乃至对立,生活作风上低俗乃至腐化。为此,必须创新党内政治生活机制,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促使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逐步转变成为“四有干部”——“有理想、有信仰、有责任、有担当”的干部,扭转“在党不为党,在党不信党”〔3〕120的不良局面。其一,创新党内学习机制。如构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机制、领导干部党校定期学习机制、领导干部任务型自我学习机制、领导干部重大思想理论问题研讨机制等。通过不断学习,促使领导干部拓展理论视野,坚定正确信仰,坚守美好理想,增强宗旨意识,逐步克服“权术人格”在理想信念上的缺失和不足。其二,创建实践锻炼机制。为了促进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遵纪守法,正确行使权力,必须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实践锻炼机制。如构建领导干部基层挂职锻炼机制、领导干部定期驻点基层机制、领导干部定点帮扶机制等。通过实践锻炼,促使领导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走下去、沉下去、静下来”,体验群众疾苦,明晰群众诉求,满足群众愿望。其三,创建领导干部进退淘汰机制。为了纯洁党员队伍,净化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使那些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丧失生成土壤,必须创建领导干部进退淘汰机制。通过有效监督和规范考核,对于那些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者,将其驱除于党员队伍,调离领导岗位。同时,将那些理想信念坚定、政治觉悟高尚、法治素养深厚的党员干部替补登场。领导干部有了理想信念,法治社会建设便有了希望与保障。

(二)严明法规纪律,迫使廉洁用权

领导干部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法规纪律,遵守法规纪律没有例外,必须把法规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法规纪律约束自己及其下属。故此,必须严明法规纪律,迫使那些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能够崇尚法治,讲规守纪,廉洁用权,廉洁从政。首先,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促使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改邪归正”的有效途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4〕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可以帮助领导干部查找问题、认清不足、剖析根源、整改自我,真正做到“尚法守法,讲矩守纪”,禁止“阳奉阴违,以权谋私”。“党内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都要能接受批评和进行自我批评。”〔5〕38其次,严禁领导干部结党营私。为了防范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必须创建各种体制机制,严禁领导干部践踏法治,培植个人势力,构筑利益链条,结成利益集团,投机取巧,以权谋私。最后,构建法纪奖惩机制。为了促使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对法纪心存敬畏,严格遵守,必须构建严厉而规范的法纪奖惩机制。对于那些阳奉阴违、以权谋私、不思悔改的领导干部进行严厉惩戒和淘汰出局,促使他们遵法守纪、干净担当,逐步形成“阳光人格”。对那些遵法守纪、忠诚老实、廉洁自律的领导干部进行及时奖励,促使他们敢于遵法,敢于守纪,敢于表率,敢于担当。从而,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保障。

(三)完善亲民制度,促使亲民爱民

亲民爱民是领导干部践行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和切实体现,也是法治社会建设赢得广大民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前提。然而,具有“权术人格”领导干部的行为作风与这个根本要求截然不同,往往出现党群关系对立,漠视群众诉求,显摆个人权势,迷恋权势名利。为此,必须构建领导干部亲民体制机制,促使他们亲民爱民,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群众观。一是,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在一年的期中或期末,对领导干部进行民意调查。调查机构可以是各级监察委或人大,调查内容可以是预先设定的标准化指标体系,调查方式可以是网络调查或问卷调查等,调查用途可以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廉政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如建立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等。促使领导干部与群众亲密接触,真正静下心来,倾听群众所思所虑,体察群众所顾所盼,回应群众所需所求。三是,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因此,必须构建依靠群众、惩教结合的问责制度,促使领导干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用好权做好事担好责。

(四)纯洁党内关系,规范选人用人

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标准和原则,净化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才能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可靠有力的领导力量和人才保障。因此,必须使选出来和重用的干部让组织安心放心,让干部钦佩服气,让群众认可满意。而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常常偏离这些导向,在选人用人上大兴不正之风,给党的事业带来组织上隐患,给法治社会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必须创新体制机制,纯洁党内同志关系,提升人民群众在选人用人中的话语权。第一,纯洁党内同志关系。党内严禁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不准在党内培植个人的“势力范围”,把下级干部当作自己的“利用工具”和“私人财产”,对其发号施令,唯我是从。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要抛弃个人恩怨来选择人,反对过自己的人也要用。”〔5〕300同时,下级党员干部不准把上级领导干部当作自己的靠山,当作自己升迁的梯子,对其阿谀奉承,唯命是从。第二,建立选人用人工作纪实制度。为了杜绝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中暗箱操作,违规违法选人用人,必须落实选人用人工作纪实制度。为此,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选人用人程序制度,真正做到依法依规选人用人,形成“优者上、劣者下”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三,建立群众参与选人用人机制。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广大群众最有发言权。所以,应建立群众参与选人用人机制,而且要提升群众在选人用人方面的话语权,发挥群众对选人用人有效监督,逐步减少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现象,促使选人用人体制机制日益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总之,为了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抑制和消除具有“权术人格”的领导干部的“黑暗”影响,为法治社会建设扫除潜在深层的障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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