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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众参与
——以云南弥渡花灯保护为个案

2018-04-11

大理大学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花灯民众文化遗产

李 刚

(大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果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算起,迄今已十五年。这期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五级名录体系的建立、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和监督制度的确立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和执行,都是标志性的成果。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具体的保护实践中,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的民众(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应该在保护工作中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样作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参与有关的管理。”条款用了“最大限度”的表述,说明民众参与特别重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多个条款是支持和鼓励民众(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第十条则要求对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则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为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各种便利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在迄今为止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影响最大的两个权威文件中,都对民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重视。那么,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民众参与的真实状况如何?有没有参与的途径?参与程度如何以及参与能力怎么样?通过对云南弥渡花灯保护实践的考察和分析,可以大致窥见民众参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弥渡花灯作为云南“八大花灯流派”之一,是一种在弥渡地区有着数百年历史广受民众欢迎的综合性民间艺术。弥渡花灯在2008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后,弥渡县委、政府先后启动了“弥渡花灯文化进校园工程”“弥渡花灯广场文化工程”“花灯文化旅游休闲小镇建设工程”以及“弥渡花灯文化节打造工程”等四大项目来保护和传承弥渡花灯文化。从调查的结果看,在实施这些项目的过程中,弥渡花灯文化的持有者即民众(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利和地位,这既使保护工程实施的效果大大偏离了初衷和愿景,也阻碍了弥渡花灯文化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二、民众参与弥渡花灯文化保护的现状

在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和四大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县乡两级政府和弥渡民众是主要的参与者,也是弥渡花灯文化主要的保护主体和保护力量,二者本应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但由于立场和诉求的不同,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却呈现出了“县乡政府主导,民众参与被边缘化”的特点。

(一)县乡政府主导

在弥渡花灯文化保护过程中,弥渡县乡两级政府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成为了其中的强势群体,是占主导地位的参与者。在“弥渡花灯文化进校园工程”和“弥渡花灯广场文化工程”中,县乡政府尤其是县政府主导了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决定了工程的实施对象、实施步骤、成立什么样的领导和组织机构、编写什么样的乡土教材、何时举行什么样的活动以及由谁来实施这些活动和制定什么样的考核奖惩细则等。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承办和协办单位只是被动的执行者,没有机会参与到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在“花灯文化旅游休闲小镇建设工程”和“弥渡花灯文化节打造工程”中,县乡两级政府决定了由谁及对弥渡花灯文化进行何种形式的商业性开发利用。通过制定决议和方案、编制规划和项目内容、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利用资金使用支配权等方式,县乡政府完全决定了工程实施的进度和方向,民众很难获得与政府进行平等对话、共同制定规则的机会,更谈不上最大限度的参与,因而也就不可能积极参与有关的管理。

(二)民众参与边缘化

民众虽然是弥渡花灯文化创造、传承和享用的主体,但在弥渡花灯文化具体的保护实践中,“去主体化”的特征非常明显。换句话说,就是弥渡花灯文化的主体即民众在政府实施的保护和传承弥渡花灯文化的工程和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边缘化。首先,在制定相关计划和实施方案时,民众的意见要么完全被忽视,要么是沦为摆设的有限参与。如在成立“弥渡花灯音乐乡土教材编审组”时,成员中居然一个民间花灯文化传承人都没有;而县委、政府每年年初制定《弥渡花灯文化节实施方案》时,虽然会象征性地咨询一下弥渡花灯老艺人对演出节目安排的意见,但其意见几乎不起任何作用,一切都还是政府说了算。或者在吸收民众参与时,也总是把这些民众的言行假定为只代表“个人的经验、偏好和选择”而非代表了更为广泛的社会与文化意愿,最终的决策权仍主要取决于管理者和社会权威的意见〔1〕。其次,在具体的花灯文化保护活动中,民众的缺席现象越来越普遍。申报谁成为弥渡花灯文化的省级和国家级传承人、决定哪些弥渡花灯音乐和舞蹈进校园进行传承、弥渡花灯文化能否进行商业化开发以及如何开发,等等。民众的参与人数和意见权重有限,没有决定权,只有接受的义务,政府部门常常越俎代庖作出决定。

三、民众参与边缘化的原因

调查过程中发现,民众参与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意愿是很强烈的,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民众的地位和权利没有得到尊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无参与平台

尽管民众是弥渡花灯文化的传承主体,且人数众多,但是他们在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政策制定、资金分配与使用、相关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置等方面,均缺乏自己的政治代表,也鲜有对民众参与表达支持的社会声音,更没有影响政策制定的制度渠道。民众对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相关政策法规无从知晓,对于国家、省、州给予弥渡花灯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待遇以及权利和义务也不甚了解,对于主要由县乡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工程,民众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这导致了部分民众即使有参与保护和传承弥渡花灯文化的意愿,也因为县乡政府没有提供制度性的参与平台而缺乏表达自己声音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二)民众参与能力不足

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自身独特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等价值,也有其独特的文化形态和表现形式,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具备发现其价值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素养,因此,并非所有人都适合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活动。从“申遗”后弥渡实施的四个花灯文化保护工程看,民众的参与程度、范围和次数是非常有限的,这与民众较低的综合素质和参与能力有关。根据2017年6月至7月对弥渡全县8个乡镇49位弥渡花灯传承人的调查,作为弥渡花灯文化传承主体的传承人呈现出的基本特点是:女多男少,女性传承人38名,男性11名;年龄偏大,65岁以上的老年人36名,45岁以下的年轻人只有2名;文化层次低,大多数是文盲和半文盲,有32名传承人基本没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小学毕业的有12人,初中毕业的有4人,高中毕业的只有1人;收入水平低,大部分人处于中低收入状态,年收入超过1万元的传承人只有1名,而年收入不到5 000元的却有39名;有花灯文化保护意识的人少,意识到需要对弥渡花灯文化进行专门保护的传承人只有13名。这些特点决定了很多民众对于弥渡花灯文化所面临的保护和传承危机没有切实的感受,也就不会产生保护花灯文化的强烈意识;即使部分民众有参与保护的愿望,但囿于自身的能力和水平,这些民众也不对自己的参与程度怀有很高的期望。

(三)地方政府包办的流行

调查结果表明,弥渡县乡政府不但从宏观的角度来制定推进弥渡花灯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且实际参与具体保护活动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如让在民间自发传承,由民众自己操办了数百年的传统节日“密祉元宵龙灯会”变身“弥渡花灯文化节”以及让数十、数百乃至数千弥渡花灯文化持有者接受专业化的辅导和培训,将弥渡花灯这一原本活泼、自由、即兴创作的民间表演艺术的内容标准化,都是政府主导的结果。单边的、运动式的、盲目的决策与执行方式,常常将许多美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设想和建设项目弄糟、弄坏,导致并不美好甚至背道而驰的结果〔1〕。

四、提高民众参与度的路径选择

(一)政府有限主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制定保护政策、法规和行政规范,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文献机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以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活动的场所和空间等宏观性的举措。从“申遗”后弥渡实施的花灯文化保护工程来看,地方政府在保护工作中存在着过度干预甚至包揽包办的倾向,而民众的参与却被边缘化、形式化和虚无化。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在保护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也有牢固的现实基础。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集权传统和习惯的社会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建立在权力对民众生活的全面渗透之上,社会的自发组织、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往往都要通过政府的倡导才能实现〔2〕。但四个工程的实施结果表明:包括弥渡花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着较高的专业性要求,无所不为、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持续发展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因此,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不能是主导一切的无限主导,而只能是有限主导,要给民众的参与留下足够的空间。在弥渡花灯文化保护中政府的作用应该是:第一,制定符合实际的弥渡花灯文化保护的公共政策,规定政府在其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如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弥渡花灯文化保护政策、设立健全的弥渡花灯文化保护机构、做好四个保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提供充足的保护资金等,而不是直接参与到具体项目的技术性实施当中。第二,创建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多方参与的制度平台。弥渡花灯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至少涉及县乡两级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弥渡本土文化学者或文化精英、社区民众甚至还包括公司企业和新闻媒体,在缺乏制度化的参与机制时,由于各方信息的不对称,相互之间常常出现若干的矛盾和冲突。构建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多方参与的制度平台,让县乡两级政府之间、村委会和村民之间、政府和民众之间、政府和本土文化精英之间、政府和公司企业之间、企业和民众之间、文化精英和民众之间有畅通的对话渠道和对话空间,才能促进民众积极参与弥渡花灯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第三,合理定位政府在弥渡花灯文化保护中的角色。弥渡花灯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掌握资源和行政权力的政府应明确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以提高民众参与水平与社会效率,增强政府参与其中的合法性和制度竞争力,比如发挥好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协调者的角色等。

(二)推行参与式发展模式

参与式发展模式是发展人类学及世界银行所倡导的,其宗旨是通过民主参与和专家的辅助作用,使社区居民公平地拥有发展的选择权、参与决策权和受益权,使社区真正地参与到发展项目的决策、评估、实施、管理等环节中,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形成对发展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推动社区发展。参与式发展强调发展的重点是人的发展,居民是发展过程的主体,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化和形式化。这种发展方式有别于自上而下的传统发展道路,主要依靠社区内生的力量来推动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借助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专家学者等社区外部力量的支持和引导〔3〕。借鉴到弥渡花灯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中,就是要使民众及其代表者能与地方政府、本土文化专家学者、公司企业和其他团体组织一起,建立由民众担任决策角色的组织机构,建设通达的民意表达渠道与民主决策机制,以充分获取“地方性知识”,切实汲取基层民众的草根智慧,激发他们的“文化自觉”,并由他们自己来设计、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保护弥渡花灯文化的方案和方法,实现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目标〔1〕。推行弥渡花灯文化保护的参与式发展模式,首先是能唤醒民众传承和保护弥渡花灯文化的自觉意识和主人翁精神,调动民众参与保护弥渡花灯文化的积极性,将外在的保护期望转化成内在的驱动力和自觉行动,从而增强保护行动的效率和保护效果的有效性。其次,参与式发展模式能为具体的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工程和项目提供服务。对于弥渡花灯进校园工程和弥渡花灯广场文化活动工程,如果能让民众参与到工程的决策和实施环节,让他们真正理解工程实施的意义和价值,并能通过专家的辅导和相关的活动使他们个人获得精神文化生活的愉悦和个人文化艺术修养、花灯歌舞技能的提升,这样就能实现保护工程的持续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在花灯文化旅游休闲小镇建设工程和弥渡花灯文化节打造工程中引入参与式发展模式,民众就能利用他们的知识、经验和决策角色,在发展地方旅游经济、扩大招商引资和开展经贸活动的同时,尽可能地由他们来传承、保护和发展自己的花灯文化及其他的地方性知识和文化传统。既能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还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花灯文化和传统节庆的本色和特色,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将获得极大提高。

(三)增强参与能力建设

尽管民众的参与能力和民主意识随着近年来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工作的进展已有所增长,但要提高他们参与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工作的效率,还是需要对他们进行参与能力的建设和培训,使他们能更高效地表达、运用和实现自己的所思所想,解决弥渡花灯文化保护中碰到的问题,推动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民众在弥渡花灯文化四大保护工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提升民众参与能力的重点应该放在:一是进行弥渡花灯文化价值教育,使民众了解弥渡花灯文化的价值和独特魅力,从而增强保护弥渡花灯文化的自觉意识;二是进行商业化开发保护负面影响教育,让民众认识到弥渡花灯文化的不恰当商业性开发利用保护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也会对弥渡花灯的文化内涵和价值造成歪曲和毁损;三是进行知识文化水平的教育,提高民众归纳、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表达观点的水平;四是进行弥渡花灯艺术技能的培训,使民众掌握更多、要求更高的弥渡花灯艺术表现形式。

(四)培育参与代言人

让每个民众都参与到弥渡花灯文化保护的决策、评估、实施和管理等环节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因此要在民众中培育一些本土文化精英,作为民主代言人参与到弥渡花灯文化保护活动中。代言人要熟悉弥渡花灯文化的历史、特征和价值,具有强烈的传承和保护弥渡花灯文化的自觉意识,参与过弥渡花灯文化传承和保护的实践,对弥渡花灯文化的发展方向有所把握,拥有较多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社会力量谈判和沟通的能力。代言人参与弥渡花灯文化保护至少要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作为弥渡花灯文化的代言人。很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与自身生产生活实践须臾不离的花灯文化习以为常,在现代生活方式的影响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不再重视和珍惜弥渡花灯文化资源和价值,也不把传承和保护弥渡花灯文化作为守护自己精神家园的责任。为此,代言人要不断地宣扬弥渡花灯文化的价值,通过言论和行动营造声势,扩大弥渡花灯文化的影响,提高弥渡花灯文化的“身价”,指导民众焕发出保护弥渡花灯文化的自觉意识。二是作为弥渡花灯文化保护实践的指导者。对于政府提出的传承和保护、开发与利用弥渡花灯文化资源的项目和工程,在参与决策和实施的过程中代言人要站在保护花灯文化和维护花灯民众利益的角度提出建议、意见和主张,抵制县乡两级政府对保护和传承弥渡花灯文化的不合理干预。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民众“感于哀乐,缘事而发”的结果〔4〕,所以,民众理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弥渡花灯文化的保护实践说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如果各级政府始终控制着工作的主导权,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传承者的民众没有文化的自主权,也没有相应的平台和途径贡献自己的草根智慧,这样的保护机制必然会遭到民众和其他相关者有声或无声的抵抗和抗争,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资源和效益的内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属性决定了对其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置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来进行,创造条件让民众充分地参与其中,增强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进而积极地、主动地采取措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这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路径。当然,这样做并不是否认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承担的保护责任,而是指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推动者、组织者、管理者,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平台搭建、条件创造等措施,让民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充分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而不是取代民众作为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人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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