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营企业融入“一带一路”的思考
2018-04-11薄文广周燕愉李晓曼
◎薄文广 周燕愉 李晓曼
当前,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推进过程中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进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我们必须认识到,“一带一路”倡议的成功并不仅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更多的战略合作协议,召开更多的国际会议,而是基于市场原则,有更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我国企业基于自身理性发展原则积极“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民企在“一带一路”的投资特征分析
随着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我国由更多强调吸引对外投资的“引进来”转向“引进来”和对外直接投资的“走出去”并重。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首次超过同期实际使用外资,实现资本项目下的净输出。为了进一步分析民营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对包括“一带一路”国家在内的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相关特征,本文使用了美国传统基金会与美国企业研究所设立的“中国全球投资追踪”数据库数据(该数据库从2005年1月份逐月进行统计,但在2005-2007年间,民营企业并没有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因此数据是从2008年开始统计的)。
1.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数额增速较快,但民企对“一带一路”项目的投资额较少
我国直接投资额从2008年的547.1亿美元迅速增长到2017年的1854.4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4.5%,远超过同期我国GDP的增速,而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占201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国家总数超过1/3)的投资额占我国全部对外直接投资的比例较低且波动性较大,2013年达到最高,为34.05%,2017年降到22.10%。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其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民企在我国对外投资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剔除2017年的异常值数据后①,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中的项目占比和投资额占比均较小,平均在1/3左右,这与2017年民企在我国国内投资总额中占据的60.4%份额相比,还有着较大的差距(见表1)。
2.民企对外直接投资产业分布不均且波定性较大
由于我国和“一带一路”国家较为严格的政策限制以及我国农业类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较弱,导致我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金融类和第一产业类占比较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需求和我国民营企业能够更好地获取国外低廉的资源共同导致能源类和交通类占比最高。而制造业类由于统计标准的关系(只统计超过一亿美元的项目)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低效的产业配套能力在总投资中占比较少,其他服务业类则处于较稳定状态。
由于我国一些实力强大的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渠道和能力越发增强,导致单个企业对产业分布占比的影响较大,如2017年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对俄罗斯的能源类投资以及中国万科等联合体对新加坡交通类投资分别达到了91.8亿美元和90.6亿美元,分别占当年全部民营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总额的29.96%和29.57%,导致其行业占比存在着较大的波动性(见表2)。
民企融入“一带一路”面临的挑战
民营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最主要动因是开拓市场,提高全球市场份额,增加盈利能力[1]。然而一旦投资失败,甚至可能拖垮国内的企业母体,因此,民营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无疑对风险把控要求更为严格,在融入“一带一路”过程中,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着“不敢走出去、不能走出去和不会走出去”三大挑战。
1.中外关系不稳定风险导致民企不敢走出去
在宏观层面,我国国际化蓝皮书《中国企业国际化报告(2014)》显示,2005-2014年发生的120起海外投资失败案例中,有25%是政治原因所致[2]。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近10年至少出现一次大规模政治冲突或者动乱的国家多达22个。除了东道国内部的政治风险外,“一带一路”倡议背后也涉及到中美、中俄、中印和中日等大国间的利益博弈问题。宏观的中外关系不稳定风险显然会对我国企业向“一带一路”国家走出去带来严重影响,使得民营企业不敢走出去。
2.商务环境不健全风险导致民营企业不能走出去
在中观层面,民营企业融入“一带一路”普遍面临着东道国商务环境不健全风险。一方面,“一带一路”大部分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水平较低,整体设施联通度较低,使得在外投资建厂和运营的企业运输费用大、时间长及信息搜寻成本高,面临着整体利润率低甚至为负值的风险。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在融入“一带一路”时面临金融市场不成熟、融资支持力度低、信用体系不充分等滞后的软商务环境的挑战。此外,我国政府对民企海外投资进行管理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通常只有事前审批,缺少事中事后的服务和保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其所面临的商务环境风险只能靠自己承担后果,无法像国企和央企那样有兜底保障,这无疑会提高民营对外投资的门槛,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能走出去。
表1 2008-2017年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统计
表2 我国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中的产业分布
3.信息不对称风险导致民营企业不愿走出去
在微观层面,“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众多,这些国家有着迥异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宗教和国情等,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任何准备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家必须要做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对这些基础性工作进行了解和分析对于单个企业来说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导致民营企业难以系统和科学研判境外风险及投资环境,影响了企业项目筛选与经营决策能力,导致民营企业不愿走出去。此外,在中介机构服务方面,我国针对“一带一路”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一些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依然集中在传统的国内领域,且费用较为昂贵,商会协会等中间组织及驻外使领馆职能也有待完善。
助力民企加快融入“一带一路”的对策建议
我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倡议要继续取得丰硕成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民营企业这一“生力军”的支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日益深入,迫切需要帮助民营企业排除或者降低企业自身不可控风险,让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更有意愿和能力“走出去”。因此,央地两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构建保障应急、信息服务、金融支持和政策鼓励四大体系,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1.保障应急体系
(1)建议尽快出台国内企业和个人去境外投资的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在融资渠道、使用方向等方面的监管和审批,并就相关细则进行较为清晰的界定,使民营企业“走出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我国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多渠道和多层次沟通,寻求利益共同点,增强政府间的互信和支持,并积极与当事国政府签订不同形式的合作协议,加快落实相关的配套法律、监督制度,保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落地性。
(3)相关部门应针对重点国家、地区和行业的政局动荡风险、金融和投资风险做好预警以及制定应急预案,特别是要指导相关企业加强境外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机制,并仿效国内建立“110”的方式[3],建立针对国外人员的公共应急服务平台,协调处理相关重大突发问题,更好地维护“走出去”企业的相关利益。
2.信息服务体系
(1)由国家相关专业机构整合和完善境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环境、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投资项目等信息,着力打造企业“走出去”的“一站式”服务中心。
(2)各级政府商务部门应建立所在辖区内的“走出去”相关项目库,使政府部门更好地管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实时状况,及时发现其面临的问题,并更有针对性地为相关企业和项目提供政策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
(3)高度重视和利用好驻外使领馆的“门户”和“渠道”优势,驻外使领馆不仅可以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决策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撑,而且还在积极维护我国与沿线国家外交关系的稳定,帮助企业减小外交关系不稳定和政治冲突的风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鼓励商会、协会与海外侨商联等社会组织以及会计、税务、律师和咨询等专业化较强的中介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促进国内社会组织建立行业利益协调和调节机制,并积极与国外同行建立业务关系, 同时放宽准入条件,吸引国际知名中介机构入华,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国内中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扩大服务范围。
3.金融支持体系
(1)建议政府通过政策创新加大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提升国内当前发展迅猛且作为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融资租赁业在“一带一路”推进中的作用,支持国内知名民企在境内外金融市场公开发行面向“一带一路”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在国内自贸区中设立相应金融机构,并建立离岸企业应收账款登记平台,为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
(2)进一步发展海外金融机构的布局,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制,鼓励金融部门建设多元金融平台。如证券公司可以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境外投资创新金融工具,为实业民企提供更好的套期保值工具;境内相关业务银行可发展境外“供应链”金融业务,包括科技链、在线买方保理融资、在线资金贷款、交易平台在线融资等一系列融资产品;保险部门应制定民企境外投资的专项保险服务,为民企的投资风险提供转移渠道,借鉴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探索设立专门机构承保“走出去”的政治性风险,尽快建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 。
(3)外汇管理等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以及“互联网+”为合规企业正常的资金往来提供差别化管理,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如为信用较好的合规企业放松外汇限制,提供海外并购等外汇支持,提升境内与境外市场金融信息的交流以及资金流动和调拨的通畅。
4.政策鼓励体系
(1)从战略高度认识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顺利推进中的支撑作用,切实给予民企与国企在“一带一路”中的平等地位,并制定和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融入“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和具体政策措施。
(2)通过深化改革,把国内“放管服”改革积极拓展到“走出去”过程中,在注重“引进来”的基础上,把合规企业“走出去”提升到更重要地位,精简相关事前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真正落实民营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和海外投资问责制。
(3)商务部门应强化对当前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指导和管理,建立一些典型示范性园区,同时在健全中外双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顶层设计基础上,高度重视和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并鼓励民营企业多承担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
(4)借鉴发达国家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审批和管理机构的成功经验,探索设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海外投资部门,专门负责制订我国海外投资政策,在宏观上统一管理和协调海外投资项目。
■注释
①在2017年,我国一些知名民营企业进行了数量惊人的对外直接投资,且这些投资绝大多数为非制造业,如HNA(海航集团)仅在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就高达192.2亿美元,已经占据了当年全部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10.36%。2018年在相关制度规定下,我国的一些民营的类海航性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将会受到严格控制,因此2017年我国民营企业增幅巨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应该不属于常态而属于异常值。
②本文把钢铁、化工等产业统一划分到大能源类而非制造业中。
[1]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 LexisNexis律商联讯联合主编. 2016-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2017.
[2]王辉耀,孙玉红,苗绿. 中国企业国际化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课题组. “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创建背景下优化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机制的研究. 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7,(1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