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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2018-04-04吴丽莉

魅力中国 2018年49期
关键词:我国

吴丽莉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而司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司法最开始是在苏联体制影响下形成的,因此在时代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问题,为了能够保障我国法律体系正常运行,有必要对我国的司法体制做出进一步的现代化改革,本文之中笔者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途径和方法做出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我国;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

前言:

司法体制现代化,就是指在原有司法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先进司法制度的改良,从而实现对先进司法制度的持平或者超越。通常我们所说的司法体制现代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条件的现代化、二是制度的现代化,而制度的现代化又是建立在精神的现代化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司法体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从物质条件和精神水平的推进入手,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司法体制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的途径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我国的司法体制面临着进一步现代化改革的课题,而具体的改革途径,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做起。1.积极改革,循序渐进。现下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整体还比较低,同时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也有待提升,这都对我国的司法体制现代改革增添了一定的阻碍,因此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司法体制现代改革必须要循序渐进的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机械保守,只是我们要在对社会变化趋势的预测基础之上,确保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是符合现实条件的,然后再积极推进,加大对改革的力度,这样才能避免我们的改革出现盲目性[1]。2.统一改革,自上而下。主要是司法体制现代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每个司法主体都和其他权利处在一定的关系之内,司法主体不能脱离其他权利单独进行,因此我们的改革必须要自上而下,实现统一。此外司法体制现代改革是可以分阶段进行,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司法系统的整体性,因此这也要求我们的改革要自上而下,实现统一。最后由于司法制度牵涉面比较广泛,因此必须要从全局出发,合理规划,这也使得司法体制现代改革要自上而下,实现统一。

二、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的方法

(一)改革管理体制,促使司法权独立

我国现行司法體制是在苏联的影响下形成的,因此在时代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对司法体制进行现代化改革,而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能够对管理体制做出改革,从而使司法权独立,这是十分必要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领导权问题。现下我国体系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司法机关接受党委领导,而检察机关接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显然这种领导体制方式,无法体现出司法权的独立地位,这对司法体制的有效执行是十分不利的,因此需要作出改革。如可以让地方党委领导直接对上级检察机关党委进行直接领导,确定以检察机关领导为主,与党委领导相结合,从而让两者各自发挥出领导优势。同时还可以让党委直接领导省级以下的检察机关,从而对司法体制领导权问题做出改革,以保障我国司法权的独立性[2]。

2.经费保障问题。现下我国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部门,但由于司法机关的地方化问题,致使各个地方的经费很难统一,因此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司法经费体制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改革,从而更好的保障我国司法权的独立性。对此笔者的建议就是,对司法机关的经费进行专门管理,并且有国家直接发布,这样可以减少其中的地方化或者腐败问题。此外司法机关的经费也可以采用中央管理和省内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或者地方财政和上级司法机关共同分担的方式,从而通过经费的有效保障,促使司法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完善相关机制,保证司法权公正

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还应该从完善相关机制入手,从而确保司法权的公正性,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改善办案模式。现下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主要采取两种办案模式,一是“审、诉分离模式”,这种办案模式成员之间难以有效协调,易对办案效率造成影响;二是“双轨制”模式,这种模式检察官的积极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调动,因此也会对办案效果造成影响[2]。因此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的过程,必须要对传统的办案模式做出改革,如可以采用“搭档式”模式,促使各个环节能够得到有效配合,从而更好的保障办案效率。

2.加强对独任检察官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独任检察官具有很强的自主权,因此在实行检察官体制时,若是不能够对独任检察官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容易导致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出现钱权交易、连用职权等司法腐败问题,从而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影响。但是同时若是监督的力度过大,还是对独任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的过程中,这看似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3]。而对此笔者提出的建议就是,强化制度的约束,并对独任检察官的相关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其的日常工作、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这样能够给避免一些钱权交易等不良行为的出现。此外,还应该强化独任检察官自身的约束性,强化自身的学习,使其能够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加的规范自己的行为,实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进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

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之中,明确的指出我国已经进入到了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对司法体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的推进司法体制现代化的改革,剔除其中与我国现实国情不适应的地方,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发展,因此相关部门机构,今后还需进一步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做出更加深入的探索。

参考文献:

[1]董皞,王堃.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解读[J].行政法学研究,2014(01):25-30

[2]张建伟.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J].法学杂志,2014,35(03):34-41

[3]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徐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J].法学评论,2014,32(04):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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