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存在的问题
2018-04-03唐薪松
□唐薪松
(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59)
1 世界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并取得了相对来说不错的社会反响。由于各个国家国情不同,所以实际采取的政策也是不同的,目前主要的财政补贴模式有:对农户的保险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和税收优惠[1]。
1.1 政府直接对农户进行保险费补贴
在一些发达国家地区,对农户保险费直接补贴是当地政府的主要财政支持模式,这一模式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农户的保险支付能力。从具体实践操作来看,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对农民的直接保费补贴额度较高,在这些国家,由于农民是政府福利的重要支持对象,所以往往直接进行保险费的补贴,也会实施较高额度的补贴政策。
1.2 相关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
经营管理费补贴是比较常见的补贴模式之一,这种模式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费用补贴。
1.3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种重要的支持性政策,并且这种政策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较好运作效果。目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普遍经济比较发达并且拥有着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例如,美国政府对与农作物相关的保险全部免税;德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政府在间接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管理过程的同时直接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2 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得到不断推广,这一切都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但是,随着各省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机制也出现了较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推广,从而间接影响农业的发展。
2.1 农业保险政策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自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各省市的推广工作中出现的一致问题,即农业保险政策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法律的缺失现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扭转,势必会成为阻碍其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2.2 农业保险政策补贴范围小,保障水平低
我国地域广阔、农业灾害频发,农业生产复杂,如果不能够及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具体且可靠的保障性补助,会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产生巨大的冲击。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补助政策补贴范围小,保障水平低,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2.3 各地财政补贴标准不一致且补贴方式单一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财政补贴方式仅停留在对农户进行保险费用补贴这一模式上。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模式补贴方式单一且实用性低,往往不能给农民带来较高的生产积极性。
3 结束语
第一,健全法律制度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所以在实践中必然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只有在法律健全的情况下,政策性农业保险才能够有序、健康发展。经验表明,合理的法律制度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在20世纪初各国试办农业保险的业务之际,各国就明确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具体内容,并随着农业保险业务的试点及保险产品的多样化而不断完善和修正相关的法律法规[2]。
第二,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多层面性、运行的多环节性,需要政府根据国情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对农业保险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目前国际上存在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都各具特色。我国应当在综合各种模式优点与缺点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所处阶段,选择适合的发展模式。诸多成功的案例表明我国在选择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国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