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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保险+期货”模式风险管理研究

2018-04-03□史

山西农经 2018年6期
关键词:保险+期货期权期货

□史 浩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现阶段,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转化是历史性关系全局的转化。同时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精准扶贫的攻坚阶段,“保险+期货”模式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化解市场风险、实施攻坚脱贫、实现精准扶贫的作用显著。本文将通过介绍“保险+期货”模式的作用机制,分析该模式如何实现农户、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受益,同时结合现状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1“保险+期货”模式的内涵

1.1 “保险+期货”模式的基本概念

“保险+期货”模式全名为“价格保险+场外期权+场内期货”模式,是指以期货品种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该品种期货合约的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其主要操作流程为:农业种植主体向保险公司购买根据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的价格保险产品,将价格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时向期货公司或其风险子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转移自身承担的价格风险。期货公司或其风险子公司对期权进行复制,通过商品交易所的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在期货市场的众多投资者中分散风险。

1.2 “保险+期货”模式提出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由于粮食属于生活必需品,其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价格弹性较低,当粮食价格暴跌时会造成“谷贱伤农”,而当粮食价格暴涨时又会引起“米贵伤民”。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国政府不断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稳定本国的粮价。目前我国正在深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防范粮食价格的不确定性变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改革不断深化,2015年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登上历史舞台,即应用价格保险来转移农户面临的价格风险。

基于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目前的运行,可以从国家、农产品市场、农户以及企业四个方面讨论其现实意义:

对于国家层面,一是有利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实现价格由市场供需形成,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业种植的结构调整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二是加快推进国家简政放权进度,完善国家现代化管理服务功能。形成了以保险公司为主导的“保险+期货”模式,属于市场化价格调控工具,真正实现将调控权利转移到市场。

对农产品市场的作用:一是通过有效的供需机制来稳定价格,利用补贴机制来提高市场的有效供给。二是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加,农产品期货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保险公司作为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中介组织,帮助小农户参与到期货市场,以此提高农产品期货市场活力,完善市场的有效性。

站在农户的角度分析:一是有效分散农产品市场风险,助推农业规模化生产。二是有利于帮助农户对农产品价格做出合理判断,科学安排农产品种植,提高经营收入。由于农户文化水平有限,缺乏专业化知识,仅仅依靠常年已久积累的经验安排种植,期货市场的介入有助于农户在专业化人士的帮助下对未来价格趋势做出合理判断。

对于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一方面在公司范围和规模上得到很大程度扩展,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能力。价格保险缺乏再保险机制,难以大规模推广,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通过期货市场有效分散其面临的系统性价格风险,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另一方面激励期货公司进行产品创新,促进向下游企业延伸发展,提升产业链价值。

2 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处在发展初期,在运行中具有诸多不足,有许多细节需要弥补和完善:

第一,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滞后。首先,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有待完善。“保险+期货”运用期货价格来定价,但由于长期以来托市收购政策的价格支撑作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受到抑制。另一方面,期货交易的市场容量小且农产品的季节性特征显著,制约了试点规模。

第二,场外期权存在制度性缺陷。在“保险+期货”试点中,保险公司通过看跌期权将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子公司。但目前利用场外期权进行期货交易存在不少问题,在交易成本、流动性以及交易形式等方面存在不足,这些不足推高了保费水平,增加了相关金融机构的风险。

第三,存在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一些大宗粮食产品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市场,其价格的剧烈变动加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通过期权将风险转移到期货公司,表面上是稳赚不赔,实际上期货公司的资本能力有限,承担风险能力不足,一旦系统性风险发生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期货公司的违约。

第四,混合型金融工具组合与分业监管的矛盾,造成流程断裂风险。“保险+期货”是一种将一揽子金融工具打包组合的混合型金融产品。“保险+期货”项目中,“保险”部分的交易行为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地方直属机构负责监管,“期货”部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部负责监管。金融混业与分业监管存在一定矛盾与“盲区”,监管权力责任清单不完整,使其逻辑思路与模式的实际运行流程断裂,链条中的流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3 基于新时代背景下的“保险+期货”模式的风险管理对策

3.1 建立实施期权期货定价机制、完善农产品期货种类

一是加速推进农产品期权的上市。拓宽农产品期货种类,为市场提供充分的相应农产品价格数据,为保险公司设计开发农产品价格保险提供参考价格,并将价格保险的定价方式从前端引导到后端。以价格波动的历史数据为定价依据,把长期、历史的理念运用到期权定价上,利用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形成的动态利益调整机制来消除定价风险。二是增加农产品期货品种,提高市场有效性。我国农产品期货品种有限,行政调控效用不高,对养殖户和消费者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应加快推进更多品种农产品期货上市。

3.2 加快农产品期权上市、加速农产品期货品种的创新步伐

一是大力支持贫困地区的特色农产品期权上市,将农产品“价格保险+场外期权+场内期货”的半标准化、不完全精准对接的“保险+期货”模式1.0,升级到农产品“价格保险+场内期权+场内期货”的“保险+期货”模式2.0,努力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大力推进贫困地区的特色农产品期货品种创新,并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结算、交割、财务和税务等制度,并使交易所的规则随着期货交易量和规模的扩大,以及根据农产品生产的周期而进行灵活调整。

3.3 建立中央清算平台、实施“一对多”、“亲戚公司”介入措施,全面提高履约和抗风险能力

一是联合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全面精准对接联网,建立统一的标准化农产品“保险+期货”中央精算平台,进行“保险+期货”模式下的期货公司信用评级,进行动态风险评估,使资金头寸和准备金余额可以随时透明化查看,对不符合资格的期货方,要求其尽快增资整改。二是促使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采取1家保险公司精准对接多家期货公司的“一对多”方式,以便有效分散风险。也可采取由多家期货公司成立“保险+期货”项目共同体,适时进行信用增级。三是加大贫困地区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期货公司引入与子公司有“血亲关系”且实力雄厚的“亲戚公司”参与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提供隐性的担保行为,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及履约的能力。

3.4 设立项目小组、成立“保险+期货”政府监管组织,严格流程管理对于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

在市场一端,整合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相关从业人员,整合联网农业、期货、保险等相关行业的数据信息和系统。另外通过增设新的项目组,负责引导关于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的产品开发设计,及时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建立专门的农产品“保险+期货”扶贫金融工作研究小组。同时,建议由贫困地区当地政府的扶贫办牵头,尊重地方实际,统筹和联合保险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保险+期货”扶贫模式工作小组,做好协同战略,进行统一综合监管,使农产品市场风险的保障落到实处,最终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参考文献:

[1]李亚茹,孙蓉.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及其在价格机制改革中的作用[A].保险研究,2017(3):90-102.

[2]唐金成,曹斯蔚.精准扶贫视角的“保险+期货”模式风险管理研究[A].金融与经济,2017(7):75-81.

[3]孙蓉,李亚茹.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及其在国家粮食安全中的保障功效[J].农村经济,2016(06):89~94.

[4]鲍仁.郑商所通过10个“保险+期货”项目[N].期货日报,2016-09-27:01.

[5]乔林生.郑交所“保险+期货”落地生根[N].期货日报,2017-03-15:02.

[6]宁威.农业保险定价方式创新研究——农产品价格保险期权定价方法探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10):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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