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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宋、明时期通俗文学中的“父母之命”和“门户之见”

2018-04-03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李益张浩唐传奇

刘 硕

(商丘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自先秦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为我国婚恋伦理中影响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诗经·齐风·南山》篇有言“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1]148。在孟子看来,“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戮之”[2]128。东汉《白虎通·嫁娶》中亦有“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泆也”[3]456的观点。两汉魏晋以来,“门当户对”则是父母为子女择偶的重要依据。如晋代郄太傅求婿,不问其他,只是遣人径奔与之门第相当的王丞相家东厢觅婿。《世说新语》中许允嫌阮卫尉之女貌丑,“交礼竟,允无复人理”[4]92;谢道韫鄙王凝之才薄,称“不意天壤之中,乃有王郎”[4]95。然许允终娶阮卫尉女、谢道韫终嫁王凝之本身亦体现了“门当户对”观念在当时的影响力之大,远非后世所倡的“男才女貌”婚恋观所及。然而,这种婚恋观在后世却有着不同的发展和变化,本文试从唐、宋、明通俗文学的角度略窥这种观念变化的轨迹。

一、唐传奇:“父母之命”与“门户之见”效力薄弱

唐传奇一改六朝志怪之风尚,以描述人间世态为主,其中人世婚恋故事是其重要题材。这些作品中,尽管“父母之命”观念频出,然其所发挥的伦理效力较之先秦两汉典籍记载明显下降。不待父母之命、私订终身乃至逾墙相从的自主婚恋行为则在作品伦理评判中获得极大的宽容乃至一定程度的鼓励。至于魏晋盛行的“门户之见”,更是在多部唐传奇文中受到有力反击。

唐传奇作品《莺莺传》描述一组未成形的婚恋萌芽,在题材上开取了才子佳人“私订终身”模式的先河。文中张生与崔莺莺三番五次的诗书传情,崔莺莺随即大胆夜奔,亲赴张生寓所与之幽会。张生之友为代表的一帮儒生闻知此只是卓然称奇,并未依《孟子》所云视其为“父母国人皆戮之”之人[5]139。另一作品《虬髯客传》中,杨素家妓红拂仰慕李靖,夜奔相随。李靖不顾其出身寒微,仅观其“肌肤、仪状、言词、气语”[5]178,即与之私订终身。后李靖佐真主成功业,这段不经父母、不合门户的姻缘不仅未受轻视、反倒传为美谈[5]181。

随后的《霍小玉传》中出身陇西望族李氏的读书人李益对出身倡家的霍小玉提出“小娘子爱才,鄙夫重色。两好相映,才貌相兼”的婚恋观,将“男才女貌”作为取代“门当户对”的新标准[5]78。而《李娃传》中的“姥”劝诱荥阳公子时,亦提出“男女之际,大欲存焉,虽父母之命,不能制之”的新观念[5]101。尽管李益与“姥”提出这些观念时一为求色、一为求财,言语本身带有鲜明的目的性,然从文章情节发展来看,这些有悖于“父母之命”与“门户之见” 的新标准、新观念,不仅赢得当时“有知者”的支持,且亦与作品本身“说些因果”的伦理导向相一致。

从情节发展看,面对“父母之命”与“门户之见”观念的阻碍,《霍小玉传》中的李益和《李娃传》中的荥阳公子选择迥异。李益屈从于父母之命,放弃了“才貌相兼”的自我选择,改择门当户对的范阳卢氏女。此举不仅导致霍小玉发出了“我为女子,薄命如斯。君是丈夫,负心若此”的控诉,且致使京城“稍有知者,感玉之多情;豪侠之伦,皆怒生之薄行”[5]80-81。可见,在当时的伦理标准下,李益与霍小玉以“私订终身”缔结的婚姻关系已为“稍有知者”所承认,且舆论以为李益本身具备反抗父母之命的能力,只是因负心、薄行而不为。荥阳公子在老父以断绝关系相逼时仍坚持“父母之命,不能制之”,在李娃以门当户对为由劝其改妻时亦坚持“才貌相兼”的自主婚恋,最终这段婚姻为家人所接受。

从“因果”导向来看,李益屈从“父母之命”、以“门户之见”择偶,最终受到众人斥责和厉鬼报复,终日不得安宁。荥阳公子反抗“父母之命”和“门户之见”,最终在李娃的辅助下“累迁清显之任,使四子皆为大官”[5]106,家庭事业双丰收。可见,在当时部分创作者看来,“两好相映,才貌相兼”“父母之命,不能制之”的婚恋观不仅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且足以拿来“说些因果”,推而广之,以警后人。

在传奇文《柳毅》中,洞庭龙王之女先从父母之命,嫁于门当户对的泾河龙王之子,然其婚后生活却是受尽欺凌。后经自主选择,以望族范阳卢氏女身份嫁给心地善良的落第寒门书生柳毅,二人终成神仙伴侣[5]67。龙女前后两段婚姻中的命运对比,更体现了这一时期对“父母之命”“门户之见”婚恋伦理的反思。

此外,在唐传奇中提及“门当户对”,主要依据上承魏晋的“门第观念”,讲究世代衣冠。如《霍小玉传》中李生出自陇西李氏,文中与之门当户对的表妹即为范阳卢氏女;《莺莺传》中代表“高门”的崔莺莺出身博陵崔氏,其母出身于荥阳郑氏;《李娃传》中的公子出身荥阳高门,家族背景暗指荥阳郑氏,后人改编的相关戏曲作品亦多称其郑公子;《柳毅》中龙女是化身范阳卢氏女以博取柳毅青睐。博陵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陇西李氏则正是隋唐时期世代衣冠的典型代表。唐代“门第观念”仍然是一种社会普遍的观念,但是唐代门阀士族正逐渐瓦解,因此,出现对“父母之命”“门户之见”观念的挑战,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宋话本:“父母之命”与“门户之见”影响力回归

宋代话本小说成为通俗文学的主要表现形式,普通民众进一步登上了文学作品的舞台。而话本小说之中,亦不乏以平民婚恋为题材的作品。宋话本中“才貌相兼”的自主婚恋仍有体现,而“父母之命”则重新发挥重要的伦理作用。

宋话本《错斩崔宁》引话中,少年举子鹏举才学过人,其所配浑家不提姓氏、出身,仅以“如花似玉”一笔带过。可见,唐时“才貌相兼”的婚恋观在宋作品中亦有体现[6]248。《张生彩栾灯传》中张刘相恋,张舜美爱刘素香“正是桃源洞里登仙女,兜率宫中稔色”,刘素香对张舜美“因爱子胸中锦绣,非图你囊里金珠”,二人以此私订终身,亦是对唐时“才貌相兼”婚恋自主理念的肯定[6]560-577。

然《张生彩栾灯传》中尽管张刘二人两情相悦,面对刘素香“明日父母回家,不得复相聚矣”的哀叹,二人既不敢拿“两好相映,才貌相兼”为据争取父母,又不敢以“父母之命,不能制之”为由坚持自主,最终只得选择私奔。体现了当时父母之命对婚姻缔结的约束力。后二人私奔途中失散,刘素香为尼所收,不敢以实情相告。可见,当时男女私奔为极不光彩之事。

从作品结果看,二人三年后重逢,拜至刘家丈母。刘氏称:“得此佳婿,刘门之幸。”而带归家中,张公、张母亦“大喜过望,作宴庆贺”。似乎“婚恋自主”受到了支持。然从此前刘素香宁肯私奔也不敢禀明父母来看,三年后的“佳婿”在三年前并无提亲资格。究其原因,除却父子母女久别重逢的喜悦外,张舜美由“白面书生”“越州张秀才”到“连科进士”“莆田张县尹”的身份变化才是支撑其变身“佳婿”的有力依据。

张、刘二人背井离乡私奔只因“料难容于父母”,重逢后亦先争取双方父母同意,可见当时“父母之命”在婚恋伦理中重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张舜美“腹有锦绣”之时不敢提亲,“登科授职”之时却被视为“佳婿”,可见一方面“门当户对”的社会影响力在宋时重于“才貌相兼”,另一方面宋时个人地位成为“门户之见”的主要依据。

在宋话本《志诚张主管》中,年过六旬的张员外央媒择妻,亦提出“第一件,要一个人材出众,好模好样的;第二件,要门户相当”[6]725。可见,即便无父母之命,当时男子在考虑女子相貌时亦常受“门户之见”观念所影响。

三、明小说:“父母之命”与“门户之见”观念的深化

脱胎于唐传奇《莺莺传》“张莺配”题材的明拟话本《宿香亭张浩遇莺莺》中,李莺莺与张浩亦私订终身。面对张浩为季父所逼负心另娶,李莺莺手持私订终身的证物诉至官府,指出自己与张浩“私许偕老”。虽无父母之命,媒妁之约,却是“言约已定”,具备法、礼效用。最终审判结果“宜从先约,可断后婚”[7]347-355。仅从“西厢不及宿香亭”的结果来看,这一时期婚恋自由尚胜唐初,然细读此文,“父母之命”“门户之见”的观念在此时却是进一步深化了。

第一,面对张浩另议婚姻,李莺莺一家和断案的龙图阁待制陈公并未如唐作品中的霍小玉、“长安稍有知者”般怒张浩负心薄幸,而是对其为季父所逼的情节给予充分理解。可见,以当时的婚恋伦理来看,父母之命乃至季父之命的权威性远胜唐代。第二,李莺莺维护婚约以死相迫,先迫的是自家父母。李家父母态度转向支持亦成为其告状成功的重要条件。第三,二人反抗的包办对象亦非张浩父母,而是人伦关系中稍弱一环的季父。第四,明小说中的张浩既非唐传奇中的一般书生,更非后世戏曲中的贫苦书生,而是“承祖父之遗业,财豪称于乡里”的豪富子弟。而崔莺莺变为李莺莺,一字之变就由唐时的顶级望族博陵崔氏降为一般官宦家庭。二人身份较之唐时大为拉近,“门当户对”的家庭出身成为促成这场“自由婚恋”的有力保证。

从明人作品“说些因果”的伦理导向来看,在婚姻缔结中维护“父母之命”者多会受到好报。如《陈多寿生死夫妻》中,朱世元由媒人王三老作保,将九岁的女儿朱多福许给棋友陈青之子陈多寿。后陈多寿身患恶疾,朱多福不顾众人反对,坚决完成婚姻的缔结。此举不仅感化神明,改变了陈多寿恶疾、必死的宿命,且最终收获“陈多寿官至佥宪。朱氏多福,恩爱无比。生下一双儿女,尽老百年”的美好结局[8]152。而唐《李娃传》中荥阳公子般背弃父母之命,坚持与女子私订、私通者,放在明话本中轻则婚姻无果、钱财耗尽,重则伤身害命。如《新桥市韩五卖春情》中吴山私自寻偶,为暗娼金奴所惑。耗银损体,“险些儿坏了六尺之躯”[9]47-59。

明作品中“门户之见”观念的影响较之于唐宋进一步深化,内涵亦有变化。明作品中对现世豪富的追逐取代了唐作品中对世代衣冠的推崇。正如《乐小舍生死佳偶》中乐父所言:“姻亲一节,须要门当户对。我家虽曾有七辈衣冠,见今衷微,经纪营活。喜将仕名门富室,他的女儿,怕没有人求允,肯与我家对亲?”《姚滴珠避羞惹羞 郑月娥将错就错》中潘甲出身旧高门屯溪潘氏,虽为“旧姓人家”,却只得使媒人诈称富贵方可娶富家女姚滴珠为妻。姚滴珠嫁后虽“少年夫妻却也过的恩爱”,却因贫富悬殊而在家中“忍气”“哽咽”[10]16。

前文所举张浩与李莺莺初虽私订终身,因其“依财豪称于乡里”,李家父母闻之亦是欣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唐传奇中的“父母之命”对婚姻缔结虽有影响,然却常常受到子女婚恋自主、私订终身的反抗;“门户之见”虽有体现,亦常常受到“才貌相兼”观点的有力反击。唐人的“门户之见”上承魏晋,看重门第渊源。宋话本中“父母之命”“门户之见”观念的影响力渐增,若不待父母之命,背井离乡似成唯一出路。“门户之见”影响力渐增,亦常讲究对现今地位的评判。明小说中“父母之命”影响力进一步深化,其“不可抗”之伦理效力在众多婚恋题材作品中广有体现。“门户之见”亦成为摆在众多有情人中难以逾越的鸿沟。在“门当户对”依据方面,对当下财富的推崇远甚于对家族渊源的看重则是这一时期“门户之见”的典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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