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与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一致与互补
2018-04-03林丽英
林丽英,谷 曼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广州 510520)
作为英国知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哈耶克是制度演化理论的集大成者。诺斯是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家,其制度建构理论享誉全球。学者一般由此出发将两者的理论对立起来。本文在梳理和对比两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哈耶克与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一致与互补的。
一、制度变迁分析的起点一致
制度是约束人行为的规则。制度分析应该从认知人行为的特点开始。哈耶克制度变迁理论的人性基点是关于人类知识分散性和有限理性的辨识。一方面,人类的知识具有分散性。“我们所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情势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集中的且整合的形式存在,而仅仅是作为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知识而存在的。”[1]26也就是说,人类知识的总体从来不是集中地存在于一个或数个人的头脑中,而是分散地存在于众多的具体个体中的。单个人或少数人不可能掌握全部的知识。既然如此,外在环境对于只拥有部分知识的个体来说必定是复杂和不确定的,而个体则由于只拥有不完全的信息而表现出有限理性。而且,哈耶克认为,个人的知识虽然随着人类科学和技术的进步有了极大的提升,但人类切不可自负,因为人类虽然可以通过理性得到各种知识体系,但它们本身也是受到某些传统行为实践模式的制约的。[1]26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也基于人类行为分析的向度,分为主观的动机向度和客观的环境向度。在主观的动机方面,诺斯明确提出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复杂的。“人类行为看起来远比蕴涵在经济学家的个人效用函数模型中的来得复杂。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不仅有财富最大化行为,还有利他主义以及自我实施的行为,这些不同动机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实际选择的结果。”[2]23在客观的环境向度,诺斯认为人类是不可能完全辨识环境的。首先,环境本身是复杂的。当然,由于被例行公事所充斥,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感觉不到环境的复杂性,但一旦离开熟人关系和重复行动的环境,转而面对陌生人以及不重复交易的环境时,环境的复杂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就会骤增。而且,我们面对的问题越是复杂、独特,结果就越是不确定。其次,每个人在互动关系中拥有的关于他人行为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这也会增加个人做出决策时的不确定性。最后,人们用来处理和辨识环境的“软件”(诺斯称之为“心智构念”)是有局限的。在环境复杂的前提下,个人拥有的对他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个人心智构念的局限是相互的。由于对他人信息的不完全才形成了个人的局限的心智构念;反过来,个人心智构念的局限也导致个人只能拥有关于他人的部分信息。对任何一个个体而言,内在的心智构念是存在局限的;外在的包括他人动机在内的环境是复杂的,这一矛盾是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和起点。
哈耶克与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都是基于对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环境复杂性的认知。人类的生存过程就是一个人与外在环境不断进行物质交换的过程,这一个交换要顺利、长久的实施下去,虽然不要求人类获得关于外在环境的全部信息(人类也不可能获得全部信息),但至少需要人类对外在环境有所了解。这里存在一个信息需求的均衡的情况,如果信息是完全的,交换就能顺利、长久进行;如果信息不完全,交换就无法长久进行,甚至难以进行。那么,人类如何依赖有限的理性来获得完全的信息以应对环境的复杂性呢?哈耶克与诺斯发现了人类缓解这一矛盾的不同方法。
二、缓解矛盾的方法不同:市场与制度
在资本主义经济确立之前,人们的生活圈子和范围比较狭隘,进行的是文化同质的人之间的重复交易,共同养成的习惯、道德等使得人们足以应付日常交换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既是哈耶克所描绘的人类依赖“知其然”的知识(道德规范、习惯等人类对其发生原因和一般效用可能茫然无知,但仍旧选择遵守它)来减少和弥补自己的无知的情况,也是诺斯所分析的人际关系化交换中,交换双方无需成本就能获得有关另一方的完全信息,交易费用基本不存在,因而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的情况。地理大发现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圈子极度扩大。此时,交易通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交换双方对对方的相关信息知之甚少,而且交易也不重复进行,由此人们所面对的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空前增大,解决问题所需要的信息也成倍增加。也就是说,有限理性与环境复杂性的矛盾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获取所需要的信息、降低交易费用呢?
既然有限理性与环境复杂性的矛盾有所加剧,那么增加信息并有效率地使用相关信息就是缓解矛盾的一条路径。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的手段。知识的分散性、多样性和易变性,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头脑能够随时全部掌握它们,最终的决策必须由那些熟悉这些具体情况、了解有关变化并能立刻弄到应付这些变化的资源的人来做出。而帮助个体获得他所需要的信息以便成功做出决策的中介,便是市场价格体系。在市场中,并非任何一个成员都对市场整体全部了解,但是他们有限的视野合在一起就足以覆盖整个市场。市场价格体系作为其中信息交流的机制,能够以数字高低的标识,将最关键的信息传递给有关的人。参与这个体系的个人只需要掌握很少信息便能采取正确的行动。可见,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以一种经济且简短的形式实现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正是市场价格机制的这一信息传递功能帮助人们获得做出正确决策所需要的知识,因而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理性有限与环境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面对同样的问题,诺斯则进行了反向的思考,即通过制度建构来降低环境的复杂性以缓解有限理性与环境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诺斯认为:“制度是为了降低人们互动中的不确定性而存在的。”[2]29具体而言:第一,制度能减少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量,降低人们在互动中的不确定性。因为它可以使人们不再需要了解对手以往的所有行为就能对对方的行为有所预期。第二,制度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机制,告知人们何时应该实施惩罚,从而稽查缺失。第三,为保障制度的贯彻,必须为那些承担惩罚他人职责的个人提供激励。[2]69也就是说,人们有可能通过设计出一个制度框架来降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进而促成交易。
三、制度变迁的方式不同:演化与建构
哈耶克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拥有部分知识和有限理性的个体在市场价格机制的指引下通过自由互动,不断尝试、协调和探索,会逐渐沉淀和总结出一些规则系统。它们能协调人们在某种具体情境中做出这种选择而不是那种选择,以更好地适应环境。这些规则系统不是建构出来的,而是自生自发演化的结果。哈耶克还认为,自生自灭秩序这个观念的适用范围很广,甚至可以看成是所有社会理论的核心。除了市场属于之外,习俗、语言、文化、道德等都属于这一规则系统,因而都是不断演化的结果。由此看来,“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3]15制度的变迁是人的非意图行动的结果,制度的演进只能是渐进试错。“我们不应该大规模地重建文明”[4]222,希冀对制度进行全盘的设计和改造,是理性的狂妄和致命的自负,必将引起极权主义。
诺斯认为,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需要设计出制度来保障信息完全状态的出现。虽然制度设计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组织,但由于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不用面临搭便车的问题,在进行制度设计、监管和保障其实施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应该成为制度建构的主导力量。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提供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博弈规则,博弈规则不是人们在博弈的过程中自动演化生成的,而是国家作为第三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当然,并不是任何一个政府都能很好地承担起这一责任。是否能够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完备的制度是造成不同国家经济绩效高低差异的关键。具体而言,第三世界国家由于缺乏良序的现代宪政民主政制,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也受到极大影响,市场交易中权利的保障将出现诸多不确定性,由此导致交易费用高昂、经济效率低下,甚至出现交换无法进行的情况。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则正好相反,市场经济发育成熟,有效率的法律制度保障市场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运作良好,信息的反馈及时有效,由此交易费用较低,经济效率较高。
四、两种制度变迁理论的互补
哈耶克与诺斯在制度变迁问题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对这种差异的正确理解必须与对哈耶克和诺斯理论的适应性联系起来。应该说,哈耶克对市场经济的绝对肯定和制度演化的制度变迁模式更适合于解释市场发育成熟,从而交易成本接近于零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则更侧重于描述和展示第三世界国家和不发达经济体中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对于哈耶克观点的局限性和适应性问题,冯克利在《致命的自负》译者的话中有过表述:“因此我更倾向于认为,他对文明成因的说明,并不像他想象得那样具有无时空之分的普适性,而仅仅更适合于解释近代资本主义。就古代社会与它的衔接过程而言,哈耶克的理论就远不像(譬如说)韦伯对文化形态和‘理性化过程’的分析那样更具有解释力。”[5]11正是由于哈耶克理论的研究对象更适合于解释西方发达国家,所以在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中,直接将制度变迁等同于制度创新,且始终无法解释和回答历史上东方社会和近现代第三世界国家落后制度的长期存续问题。而诺斯则尝试性地用路径依赖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在市场是不完全的,信息回馈是断断续续的,并且交易费用十分显著的情况下,被不完美回馈与被意识形态修改了的行为人的主观模型就将型塑路径。这样,不仅不同的路径不会出现,低绩效会长期驻存,而且行为人由历史过程得来的感知也将型塑他们的选择。”[2]112—113
哈耶克和诺斯都着力于探讨如何解决有限理性与环境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但哈耶克更注重效率问题,而诺斯的制度建构论在思考效率问题时,为解决公平问题留下了空间和余地。毕竟,市场经济是有弱点的,它所带来的不平等和资源浪费人类也早已品尝过。此外,对人类而言,哈耶克的“没有目标”的自发秩序,不但无法保证具体个人的技能和天赋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导致整个人类的前程也难以预料。诺斯与哈耶克不是对立的,相反是相容和互补的。诺斯对自己理论的总结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哈耶克并没有认识到,我们别无选择,而只能从事社会工程,即使我们完全赞同他就价格体系相对于其他可供选择的办法的效率,以及他与社会主义计划者辩论时的获胜论证。”[6]162因为“运作良好的市场需要政府,但并不是什么政府都能胜任。必须建立限制政府行为的制度,使市场免受其害。因此,解决发展问题需要建立政治制度,这些政治制度能为运作良好的经济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奠定基础,同时,还能限制政府及其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和权威”[6]85。如果说哈耶克终其一生维护并弘扬市场经济,那么,诺斯则重在探讨如何保障市场经济良序运行的条件。毕竟,能否提供这一条件,才是导致发达经济体与第三世界国家出现不同经济绩效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哈耶克读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 (美)道德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3]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4]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5]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6] (美)道德拉斯·C.诺斯.理解经济变迁过程[M].钟正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